公益广告法律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部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1*]第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二、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四、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六、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应严格遵守。七、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八、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各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九、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店堂、地铁车站、交通工具发布公益广告。
十、对于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鼓励。十一、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十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商广字[1997]211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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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二、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四、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六、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应严格遵守。七、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八、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各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九、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店堂、地铁车站、交通工具发布公益广告。
十、对于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鼓励。十一、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各有关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十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文同时废止。
20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7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1*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201*年9月15日
第一条为保证广播电视广告的正确导向,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行为,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活动的管理。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尊重祖国传统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和声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领袖人物名言作为商业广告用语。
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含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破坏环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态、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有利于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发青少年儿童不文明举止、不良行为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青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妇女、残疾人,不得歧视、侮辱妇女、残疾人,不得出现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广告。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科学,不得含有宣扬迷信、邪教、伪科学的内容。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第十四条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烟草制品广告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广告。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区分,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播放或变相播放广告。时政新闻节目及时政新闻类栏目不得以企业或产品名称冠名。
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
第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第十八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处,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广播电视良好形象,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规定》(总局17号令)的规定,201*年5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就进一步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年应制作和播放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俱佳的公益广告。各级播出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央思想宣传工作的方针、部署和要求,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成就,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道德观念,大力弘扬社会正气。要坚持“三贴近”原则,努力丰富公益广告的题材、品种和样式,不断提高公益广告的制作质量和观赏力。要将中央的声音和人民群众的希望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生动形象地展现出来,让群众喜闻乐见,入心入脑。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天均应在每个自办频率、频道中播放不少于其广告播出总量3%的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在各自黄金时段的每小时内播放不少于三条的公益广告。在特殊时期或特定情况下,国家广电总局可要求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的时段(间)播放特定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不计入播出机构广告播出总量。三、建立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为满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公益广告的播放需要,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从各制作单位推荐的公益广告中选择一批思想性强、制作精良的公益广告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具体推荐办法另行通知),并以适当方式向系统内通告,以供各播出机构选择播放。同时,建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有需要的播出机构可直接向备播节目库索取有关公益广告。
四、建立优秀公益广告创作引导和激励机制。为鼓励和引导优秀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放,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向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社会广告制作机构通告《公益广告创作题材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制作的公益广告可申请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所有由企事业单位资助制作的公益广告,出资机构的名称可以在广播公益广告的导语中提示或在电视公益广告画面的右下角标明,但不得出现商品形象,喧宾夺主,或破坏公益广告的完整性。
五、做好优秀公益广告评奖工作。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优秀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对制作出优秀公益广告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201*年要配合邓小平诞辰100周年、建党83周年、国庆55周年、长征70周年等几个重大纪念日的宣传,抓紧制作和适时安排播放有关公益广告。同时,要结合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公民道德教育(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等)、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禁毒、尊重生命、救死扶伤、扶贫助困、尊老爱幼、支持贫困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制作和播放一批公益性广告。
已经制作了上述内容的公益广告,并希望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的,请在5月15日前将完成片上报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其中配合重大纪念日的应在纪念日之前20日内报送。
七、各级管理部门应将公益广告播放情况作为广告监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达不到公益广告播放比例,或在黄金时段不按本通知要求播放公益广告的,应对有关播出机构进行批评、警告等处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有线数字付费频道公益广告片播放工作的通知》
201*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
近年来,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发展迅速。根据总局领导批示精神,为加快培养广大用户的消费意识和收视习惯,促进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的发展,国家广电总局将制作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系列公益广告宣传片。现就有关系列公益广告宣传片的播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所属电视台认真做好有线付费频道公益广告宣传片的播放工作。
二、中央电视台和各省、市电视台要在收视率较高的频道中安排播出该系列公益广告宣传片。
三、各数字电视试点地区电视台应当在黄金时间安排播出该系列公益广告宣传片。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日期:201*年01月04日实施日期:201*年01月04日
201*年,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
知【发布时间】:201*-10-1209:22【信息来源】:办公厅
20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八、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各有关机构,并督促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继续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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