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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8:07:23 | 移动端: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

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

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宗旨】为加强对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拨款单位公益广告年度发布计划的制定、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以及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制观念、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价值观为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思想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广告。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行业公共信息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公益广告范围。第四条【监管部门】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市工商、文化、规划、交通、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公益广告进行规划、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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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年度发布计划、主题确定】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及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必要时可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公益广告主题。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益广告年度发布计划,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应于每年度第一个月结束前向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申报公益广告选题。经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全市公益广告宣传主题的,纳入政府年度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统一安排。

遇有临时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需要发布计划外公益广告的,由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向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安排发布。第六条【资金来源】公益广告所需资金主要从各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用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以及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奖励等。

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公益广告的经费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的政府公益广告发布计划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部门预算中用于公益广告的经费由各部门规划使用。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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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纳入政府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公益广告,其设计、制作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招投标及内容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八条【公益广告的发布】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公益广告,应当组织广告媒介及时发布。

第九条【公益广告标识】公益广告发布时,应当附有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益广告标识。

未经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使用或修改公益广告标识。

第十条【公益广告发布量】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一)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

(二)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5%。

(三)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应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5%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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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当天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五)每块户外广告媒介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的备案和检查】各广告媒介应当每月将其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应当对各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二条【公益广告发布的费用】广告媒介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益广告发布量范围内发布公益广告应当免费,超出该发布量的部分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但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商业广告费用的最低价格。

第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纳入公共用地规划。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中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维护管理。

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和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从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任何人不得利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第十四条【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程序按深圳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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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鼓励其他主体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具体实施办法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罚则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罚则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十八条【罚则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罚则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罚则五】非法拆除、遮盖或损坏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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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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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益广告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宗旨】为加强对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拨款单位公益广告年度发布计划的制定、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以及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制观念、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价值观为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思想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广告。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行业公共信息等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公益广告范围。

第四条【监管部门】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市工商、文化、规划、交通、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公益广告进行规划、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年度发布计划、主题确定】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及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必要时可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公益广告主题。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益广告年度发布计划,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应于每年度第一个月结束前向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申报公益广告选题。经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全市公益广告宣传主题的,纳入政府年度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统一安排。

遇有临时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需要发布计划外公益广告的,由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单位向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安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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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资金来源】公益广告所需资金主要从各部门的部门预算、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用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以及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奖励等。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公益广告的经费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的政府公益广告发布计划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部门预算中用于公益广告的经费由各部门规划使用。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纳入政府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公益广告,其设计、制作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招投标及内容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八条【公益广告的发布】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公益广告发布计划的公益广告,应当组织广告媒介及时发布。

第九条【公益广告标识】公益广告发布时,应当附有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益广告标识。

未经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使用或修改公益广告标识。

第十条【公益广告发布量】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一)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二)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5%。

(三)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应按照不少于商业广告5%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四)投影式广告媒介和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当天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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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块户外广告媒介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5%。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的备案和检查】各广告媒介应当每月将其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应当对各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二条【公益广告发布的费用】广告媒介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益广告发布量范围内发布公益广告应当免费,超出该发布量的部分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但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商业广告费用的最低价格。

第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应当纳入公共用地规划。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中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维护管理。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建设和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从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任何人不得利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程序按深圳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鼓励其他主体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具体实施办法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罚则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罚则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第十八条【罚则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罚则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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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罚则五】非法拆除、遮盖或损坏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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