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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课程心得体会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8:09:12 | 移动端:法医学课程心得体会

法医学课程心得体会

法医学课程心得体会

这学期我们开了法医学这门选修课,之前由于经常看一些破案类的电视剧对法医学的课程十分的期待,终于迎来了开课,法医学老师在讲课时常常结合具体的事例给我们讲解,使得本应该枯燥或是严肃的课堂充满了轻松的气息,虽然有的图片比较血腥或是令普通人难以接受,但是作为法医学的例子,它们鲜活的向我们传达了法医的高超技能、智慧、与知识,令我对揭露犯罪真相的法医十分崇拜。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连接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随着科技的进步,随着DNA技术的发展和应用,DNA标志系统的检测将成为破案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此方法作为亲子鉴定已经是非常成熟的,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最好的一种方法。目前法医基本需要做以下工作共五个部分。尸体: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作案工具;活体: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物证:如现场一堆血,判断血是谁的,是男的还是女的,怎么形成的;人类学:通过物件(如骨头)判定年龄、身高、性别;另外还有法医精神病学。

现举一例,说说我对法医学在医疗因素介入的亲子鉴定中的意义的看法。

DNA还傻女一个清白高科技让歹徒认罪伏法

一个因小患乙型脑炎留下发育迟滞后遗症的弱智傻女,竟被多人,多次强奸,致使她怀孕。在公安部门多次破案过程中,在证据不足,无法定案的情况下,有什么办法能还蒙受不白之冤者一个清白?有什么办法能将案发时间过长,又毫无证据的罪犯送上法庭?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中心运用国际尖端的法医DNA技术,通过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DNA进行检测鉴定,确凿可信的高科技使案件真相大白。一例整整拖了一年零10个月的强奸案,耗费了公安干警大量的人力、财力、心血和时间,终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中心的法科学技术鉴定书前,让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一)

1997年5月7日,翠华山下刘村的街道上,18岁的刘媛正在同几个4、5岁的小孩追打嘻闹。村里人都习以为常了,知道这媛媛从小得过脑病留下后遗症,智力同2、3岁的孩子差不多。正乐着哩,不知怎的,一个5岁的男孩把她逗哭了,她跑回家找妈妈告状。媛媛妈心痛地给她擦去眼泪,拍拍她的肚肚,“都这么大的人了,还让妈操心!”猛然间,媛媛妈感到刚才手拍的肚子“不对头,肚子怎么鼓得又大又硬!呀,这是怎么啦?”媛媛妈急坏了,“有病人?可她还跑得那么欢!那、那、莫非..?不可能!”当天下午,刘媛跟随妈妈到医院检查,结果证明媛媛确实怀孕,而且已经妊娠六个月了。这怎么得了!媛媛的爸爸刘明亮气急败坏,一拍桌子要审女儿,可女儿只是傻乎乎地痴笑,她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也不明白什么事让她爸气成这样。“谁人敢欺侮我刘家的女儿!”刘明亮望着痴笑的儿女,抱着头,颓丧地蹲到了地上,想起16年前的一幕:1岁半的爱女高烧不退,昏迷不醒,他们心急火燎地把女抱到40公里外的大医院抢救,小命保住了,却留下这后遗症!十几年来,他一直悔恨自己把孩子的病耽误了。如今,爱女又被人糟蹋,“我非要抓住罪犯不可!”气得脸都变了形的刘明亮,领着女儿在村里转,让女儿告诉她,有谁碰过她,欺侮过她?

第二天一早,刘明亮跑到太乙派出所报案,说本村一个叫黄宝财的强奸了他的女儿,强烈要求政府严惩罪犯。太乙派出所民警接待了刘明亮,详细询问案发经过,刘明亮一无所知,就凭一张媛媛怀孕医院证明和一个弱智傻女的指控,真是说不清也道不明。案发时间已过去6个多月,无根无据无凭证。众人都感到:这案例不大,可真棘手!根据报案,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立案侦查。在调查中发现,除了刘明亮指控的黄宝财,还有3个有作案嫌疑。一个是本村人李进,38岁,4年前夫妻离异,曾与刘媛有过接触。另外还有一个叫刘军,18岁,一个叫刘涛,19岁,群众反映与刘媛有来往。而刘媛指控的黄宝财何许人也?黄宝财,现年68岁,原是邻乡马河庄人,后来上门到了刘村。

正当公安干警深入群众积极调查时,刘明亮又提供了一条重要的线索:在他报案的第二天,刘军家,李进家分别托人找上门来,自动送来现金数仟元,愿意私了此事。刘涛家人也想用钱私了,被刘明亮一口拒绝。这些事实足以说明李进、刘军、刘涛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在接到报案的第三天,5月11日,太乙派出所决定正式传唤犯罪嫌疑人黄宝财,李进、刘军和刘涛,谁知这4人先行一步,全部出逃了。案件无法侦破下去,一时陷入僵局。

刘媛于1997年8月6日产下一男婴,取名冬冬。

(二)

1998年7月,在严打战役中,太乙派出所将这无法侦破的案子又重新提起。新近调来的靖民生所长望着调查材料,犯罪嫌疑人之多,年龄层次不一,有老年人,中年人,还有年轻人,而且从案发到报案之日,时间过长,加上受害人刘媛是个弱智傻女,根本说不清案发经过,无法收集直接证据,仅凭手中掌握的一些间接证据,难以说明问题。目前几个犯罪嫌疑人又全部外逃。“决不能容忍犯罪!”靖所长迅速召集全体干警开会,分析案情,决定开始重点调查这4人的社会关系,派人每天到他们的舅家或姑家等凡可能沾上边的亲戚家中及本人家中明查暗访,并做好嫌疑人家属及周围群众的思想工作,广泛发动群众,齐心捉拿罪犯。

1998年9月25日,群众举报,有2名犯罪嫌疑人潜回家中。太乙派出所接报后立即出动,分别将潜逃在外一年之久的刘军和黄宝财抓获。经审讯,两人矢口否认与刘媛有过性行为。由于证据不足,只能取保侯审。责令2人不得远离,随传随到。2人回家后再次潜逃。案件再次陷入僵局。眼看着犯罪嫌疑人交了钱取保回家,群众的反响更大了:“咋,还是钱能办事,把钱一交就不受法了。”群众不知道,证据不足不能刑事拘留。群众的误解使不辞劳苦的干警们寝食不安,但面对如此棘手的案子,又让他们束手无策。

(三)

1999年元月,此案引起了长安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及各级领导的高级重视。县政法委书记李军昌同志批示:“请薛勇同志(县公安局政委)过问一下此事,如属实定要依法办理。保护人民打击犯罪是我们的责任,切不可草草了事。”紧接着县公安局陈伟副局长亲自下到太乙派出所坐镇指挥,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自己挂帅任组长。他说:“不行我就把铺盖搬到派出所来,咱们一块儿搞案子。”争取年前,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太乙派出所靖民生所长,李祥副所长及指导员孙进忠自接到上级指令后就没有回过家。数九寒天,专案组的干警们冒着严寒,对嫌疑人住址及有关地方进行严密监视,蹲点守候,一直到阴历正月十四,各路干警终于将李进、刘军、黄宝财3个犯罪嫌疑人分别抓获。

(四)

3名嫌疑人一抓到,陈伟副局长和法制科田军娃科长连夜赶到太乙派出所,亲自参加审讯。首先制定审讯方案,寻找突破口,运用审讯技巧,进行政策攻心。经过十几个小时的斗智,李进坐不住了,想到家中70多岁的老母亲,想到那2个正读小学的孩子,他认罪必将服法,以后谁来招呼家中老小?不能承认!可是,他见过刘媛生的男孩,那孩子真有几分像他!在强大的政策攻势面前,李进和刘军终于交代了基人选案经过。

李进供认:1996年7月至10月,李进曾以钱或食物等诱骗方式,在他自家房内,在村东麦场上,先后20多次将刘媛强奸。刘军供认,1996年12月的一天,刘军到刘媛家想找她可可玩耍,家中无别人,只有刘媛一个赤裸下身站在房内,刘军顿生邪念,将刘媛压倒床上强奸。

根据案犯交代的作案时间,按照产科妊娠期限计算,估计受孕时间在1996年11月20日左右,如此说来刘军更有可能是刘媛所生之子冬冬的亲生父亲,那么冬冬到底是谁的孩子?本案涉嫌4人,现有2人坦白交代了作案经过,68岁的黄宝财拒不承认,19岁的刘涛仍潜逃在外。干警们都清楚,这只是一个口供案,只有事实,刘媛被强奸,孩子都生下了,可没有任何证据,受害人又是个瓜瓜女。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中心的陈伟副局长在这个关键时刻想到了自己的母校,决定委托法医学院做亲子鉴定,借助高科技的刑侦技术,为本案找出更有力的证据。

3月2日下午4时,由长安县公安局法医卢有志陪同,将抓获的3名犯罪嫌疑人与媛媛母子俩一同带到法医学院。在法医学院物证系,先从每人身上各抽取5毫升静脉血,然后做鉴定处理。众人都焦急地在外等候鉴定结果。被鉴定的5人中,除媛媛母子2人外,其他人表面镇静,内心却忐忑不安,生怕鉴定结果证明孩子是自己的,那将罪加一等,必定服法。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中心从事亲子鉴定已经15年了,准确率达100%。他们采用国际标准化的仪器,试剂与技术,对所提取的标本分别进行DNA分析检测,根据遗传学原理和遗传规律,子女的遗传标记必定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通过基本遗传标记检测,当即排除刘军、黄宝财与冬冬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而为李进所进行的一系列检测结果显示:李进与冬冬在各项遗传标记中均符合遗传规律,完全可以认定,李进就是冬冬的亲生父亲!随即,太乙派出所又委托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刘媛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鉴定结果:刘媛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1996年至1997年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行为时无性防卫能力。

1999年3月3日,李进、刘军被依法刑事拘留,黄宝财被取保候审,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刘明亮感慨地说:“多亏了高科技,终于还我女儿一个清白!DNA,神了!”【201*-4-16中国法医网】

通常DNA亲子鉴定适用于认子(亲)相关的家族亲缘鉴定案例,如失散多年的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的认亲,这对于满足相关家庭的亲情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还可用于以下一些案件中:

1.户口申报中亲生血缘关系鉴定

2.离婚、财产继承案中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3.婴儿错抱案、拐卖儿童案中身份的鉴定4.移民案中有关人员的亲缘关系鉴定5.强奸致孕案中确定胎儿的亲生父亲

6.其他一些需要确认争议个体间亲缘关系的鉴定

“胎儿亲子鉴定”是指利用基因技术鉴定胎儿遗传意义上的父亲,当胎儿遗传意义上的父亲是谁不得而知时,“胎儿亲子鉴定”可从孕妇的羊水中提取细胞,通过鉴定胎儿的DNA(脱氧核糖核酸)确认父子关系。一般在怀孕四个月以上,只要方便抽羊水,就可以做。(B超下就可以看得到)。

做胎儿亲子鉴定,必须要到4四个月以后抽羊水才行,那时子宫里有大量的羊水,只抽出几毫升羊水对胎儿的正常发育基本没有影响。

DNA亲子鉴定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分为个人鉴定和司法鉴定,那么二者有何异同呢?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原则规定:1、司法鉴定只能适用于诉讼活动,是在特定的诉讼审判程序过程中,由法官启动的一项科学鉴定活动。换言之,不参与诉讼活动的,也就是不在法庭打官司,就不需要做司法DNA亲子鉴定;需要打官司,诉讼到法院后,由法院启动的鉴定,才叫司法DNA亲子鉴定。2、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能成为鉴定材料。司法鉴定要做到: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合法,鉴定方法、标准合法。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才叫司法鉴定,并只作为法庭证据使用,鉴定结论必须接受法庭质证方为有效。目前DNA亲子鉴定80%以上都没有启动司法鉴定,都属于个人鉴定。个人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做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对我们医学生来说,法医学不光是遥不可及的只有侦探警察破案时才会用到的知识,它对于医疗纠纷等方面的意义十分重大,所以我认为学校开设法医学课程十分必要,虽然我们将来可能不会从事这一行业,但是有了初步的了解,会给我们将来处理问题上带来很多帮助,同时也在告诫我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如何,都不要做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事。

法医学学习体会

祝鑫

201*级

医学影像麻醉学系071500007

扩展阅读:法医学后感想

1.

在我看来学习应是广义的,而早在正式上法医学这门课程之前,我就已经初步接触(当然不能算是系统地)过这门课的知识。恰巧的是,我的毕业论文有大量关于巴塔耶之神圣世界的论述,其中关于“尸体”的另类观察视角是其理论的主要基点。所以我并不想只是写学习这门课程的感受,而是从知识的积累和相关思考的深入来写。当然,这也主要是因为随着大四毕业急促“丧钟”的响起,自己也没有非常“系统”地按时听讲这门课程和阅读自己买下的相关教材资料。

老师在这个系列的题目下,有这样一句话,即写写“从法医学课程学到的知识”,确实如此,法医知识对于我们法学学生而言,只是一种职业必需了解的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达致职业要求。但对我而言,或者对大多数法学同门而言,从这门法医学课程学习了解到了哪些知识呢?在我看来,这恐怕主要是人体中出现的和法律事实有关的现象吧,也就主要是关于死亡与受伤,或者各种死亡和受伤的种类和程度。

2.

法医学,在我看来如同将法医描述为“不救人的医生”那样,是让人有点难以对其进行分类的学问。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社会公众对于关于尸体所进行的事情并不是非常理解,以至很难配合,直至当下中国,仍然存在不可思议的令人恶心的从死刑犯身上“抢夺”人体器官的事情。其实,上述对法医进行分类的困难决不是简单的偶然,而是作为科学研究手段的作为“法医学”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尸体”本身在人类心理层面有其神圣特殊的一面。按照巴塔耶的理论,尸体散发着令人恐惧的不可抗拒的魔力(当然按照其说法,那些只将身体视为大大小小各种分子、原子构成的科学逻辑,是不会承认这一点的)[1]。于是,正如现代医学,也就是现代西方医学通过科学的定量(这是西医最引以为荣的特点,也是其嘲笑中医自以为是的“资本”)分析的进路,尤其是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来大大发展了的外科理论和实践,法医学也开始立足于其隶属刑侦的追求事实真相的立场,而确定了其对尸体进行了科学中立的客观描述的任务和性质。甚至,在追求事实真相的相关领域,还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这种以只把“尸体”当作客观对象来研究认识的理论与实践为表征的人类认知世界的知性=理性,让法医学成了只研究作为物的“尸体”,让法医背上了“不救人的医生”的称谓。

提到较早前就关注法医学,其实只是说在大二那次模拟法庭活动中,自己当时负责“法庭调查”阶段的台词设计,不得不上图书馆查找关于“巴比妥”类催眠药的资料;还有就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实习时间,由于抢劫类案件是由刑二庭审理,因此也有不少机会看到法医制作的被害人尸体的解剖照片(现在想来突然发现,被害人被大卸八块的照片远没有那些被枪决的被告人行刑照片让大家嫌恶,这恐怕和其已经做出让人嫌恶的恶的缘故)。

康德认为人自始至终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而被法医当作物、当作作业之客体而解剖的“尸体”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已经属于“非人”,从而便可以作为服从于调查事实真相的目的手段了。而其实,“尸体”是怎样的一种物呢?是对于活生生的人来说是怎样的一种恐惧呢?这是我在阅读巴塔耶之前根本没有想过的问题,但是我却深深记得在刑二庭实习期间,对于死刑犯执行结案表中的执刑前后对比照片,那些书记员总是感到一种恐惧和厌恶,连死刑犯的案件材料也是远见远“闪”。其实我个人虽然比较不爱看各种类型的恐怖片,但对于更加真实、甚至是血淋淋的法医解剖照片却没有太多的恐惧感,尽管如此,我现在却可以在回忆那些曾经活在这个世界的同类的血淋淋的尸体中,感受到一股嫌恶来。

法医中对待尸体的中立态度,当然有其技术专门化的要求,但不应当忽视的是这是与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明标准提高同时发生的,甚至无法确定何者才是发展的原动因。正如当我阅读相关的法律推理的作品时感到的那样,刑侦的过程无不包含逻辑推理(恐怕应该排除“无罪推理”这个包含价值判断的原则),而作为刑侦的服务手段之一的法学鉴定作业也必须纳入到这个逻辑场中。然而,在我的疑惑是,法医那种将“尸体”精细解剖的作业和变态杀人狂将活人或者被简单杀害的“尸体”大卸八块的行为究竟有什么不同?正因为大众也有这种疑惑(不一定是自觉的意识到),所以才会偶尔对法医这种职业抱以另类的看法,认为法医工作对于心理素质要求的严苛或者反过来认为其工作性质的专门化。也正是这种疑惑让公众将法医看作是“不救人的医生”。

接着上面提到的被枪决了的被告人行刑照片,我觉得生活在现今俗世界中的人,已经按照人类理性生存的逻辑规定了许多“法”和价值观念的标准来了,那就是理性标准的“价值判断”界定了“可欲”和“嫌恶”的标准,让人不知不觉中只能按其标准做出判断,甚至思考。但是无论如何,有一个人类知性=理性无法捕捉的领域,那里产生着对外界环境的两义性认识,让人们无法把握。所以对于“尸体”,人们在人类历史中做出了各种界定和判断,即使到了科学=理性昌明发达的当今。

或者应该说,行刑前后的对比照片有这么一种效果,使死者不像被大卸八块的“尸体”那样纯粹属于静态,而是显现了一种正在“死去”的动态效果,让观者有种“摹拟着”经历类似死亡过程的经验。我想这也是为什么网络上的交通事故视频如同黄色视频一样热播的原因(当然,有一点值得思考,当下中国黄色视频才是被禁播的,而交通事故视频却没有。恐怕这和各种死刑未被废除有着同样的原因),因为人们在观看的同时“摹拟着”经验了这种死亡的过程,虽然这种摹拟远不能使观者直接感受到这种死亡的神圣。按巴塔耶的说法,上述的动态的“死去”在献牲中最能体现,而且“尸体”都会散发出既让人嫌恶又让人感到魅惑的力量。

当然,在被视为科学的法医学中,任何象征性的说法都不算是“合科学”的,因此关于“尸体”的隐藏意义并不会被承认,而且知性=理性将其作为认知对象对其做出认知的领域也并不在此,而是传统的被制度化了的宗教和各种文学艺术领域。所以,法医学的性质仍然不被提到应当提到的范畴进行讨论,人们对于其学科性质的认识恐怕也仅局限在科学的范畴之内了。

3.

说到对课程的建议,我觉得首先应该将其提前到大二或者大三学习。因为,众所周知到了大四,不仅各种压力(不光就业压力)使我们在学习的时间精力上有所分心,更使我们感到一种功利的复杂感情,一方面作为法学专业学生,认为能够系统学习法医学知识是一种职业专门化的体现,而且这也能够给我们带来某种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自豪感;但另一方面,迫使自己在毕业择业时转行的残酷现实又暗暗嘲笑这种想法,就像绝大多数农科专业的学生也无法在商品经济大潮的社会现实面前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感到自豪那样。于是,我们大多数人就在这种复杂的感情中在每次上课前都要犹豫半天:今天要不要去听课呢?与此同时,老师“点名”的做法使得情况越来越糟,因为这样让我们更认不清自己面临怎样的问题和抉择;其次的建议,其实老师平时的教学已经有所体现,但仍然让人感到有遗憾,那就是更多地传授专门性的知识,但方法方式却必须得生动有趣。这恐怕跟上述在学生中产生的复杂的感情投射到老师的教学当中的结果,也就是说老师也感觉到了这种类似的复杂感情,从而避重就轻,以免内心的痛苦挣扎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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