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亮点
一、201*年劳动争议工作基本情况
1、截止201*年10月10日共接待企业和职工日常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共计2300余次,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册等共计2500余次。
2、截止201*年10月10日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56件(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08件)。截至目前,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调解结案108件,结案率为100%,调解成功率达93%。调解涉及经济标的215万元,涉及劳动者288人。截至目前今年我镇共发生3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起为企业搬迁职工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两起为建筑工地劳动工资纠纷,3起集体劳动争议在领导高度重视下均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未有较大影响。
201*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及亮点
一、预防与调解并重,以多元化的方式开展主动预防工作。为使本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我们随之调整了工作思路,单单是被动调解无法达到劳动争议调解的最终目的,必须将主动预防工作同调解工作结合起来。截止201*年10月10日我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接待企业和职工日常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共计2300余次,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册等共计2500余次。另外,在调解过程中,抓住每一次和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的机会,向其灌输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告知其各种厉害关系。通过咨询服务、发放资料和当面交流这些方法,对于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效果较为显著,201*年劳动争议案件比往年明显下降。在来年的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在现有工作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摸索、创新,掌握一套多元化的主动预防策略。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上有句格言叫做“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正确的法律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案件,而“及时”大多只能人为把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不能及时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然也是非正义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把百姓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如果不能给百姓正义,何谈以人为本。截止201*年10月10日,本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56件(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08件),案件结案率为100%,所有案件基本做到及时处理。在201*年的工作中,必须反省以往工作中可能出现案件不及时处理情况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我认为应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克服自身惰性的,无延误地及时处理争议案件;其次,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以便于迅速作出正确判断;再次,对于恶意拖延、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及时向上级部分汇报处理。
三、学习“五心”调解法,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层次。“五心”调解法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前辈老师总结出来的的一套方法。“五心”即耐心、细心、换心、交心、合心。“耐心、细心”更多体现一种态度;“换心、交心、合心”则更多体现一种方式。学习“五心”调解法是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的,能够帮助调解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当地,既缓解了双方关系,又化解了对立情绪,从而有效化解了矛盾。截止201*年10月10日,本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案受理108件案件中,调解成功率为93%。通过学习“五心”调解法,本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也将会把更多的“心”融入到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调解成功率,为镇内劳资关系的和谐作出更多贡献。
四、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要进一步做好排摸工作,特别是对于租赁型企业的摸排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分的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发生群体性事件立即上报,努力做到大事小事不出镇,力求在镇内将矛盾解决。截止201*年10月10日,我镇共发生3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起为企业搬迁职工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两起为建筑工地劳动工资纠纷,3起集体劳动争议在领导高度重视下均已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但只会处置是不够的,怎样将群体性事件化解在源头,使得201*年以及往后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少,甚至被杜绝,这还需我们不懈的努力。
扩展阅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大亮点解读
亮点一:劳动争议案件受诉范围扩大
关联条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等”的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也意味着围绕“什么是用工”将有大量的争议产生,派遣用工、学生兼职、个人代理、岗位外包、特殊劳动关系等都可能卷入“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立法扩大了受诉范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亮点二: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所增加
关联条款:“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此条的规定将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上的照顾将有力的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而在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也间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亮点三:特殊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关联条款:“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本条规定了与劳动者生存所须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实践当中许多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劳动者一方面迫于生计急需用钱,另一方面却还要应付官司,本条规定有力的缓解了此种冲突,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而无须经过仲裁中间环节,减少了维权成本。亮点四:仲裁管辖采合同履行地优先
关联条款:“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解读】实践当中,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诉讼将极大的增加劳动者的成本(路费、餐饮、住宿等),本条规定了确立了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
亮点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
关联条款:“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天,实践当中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超过了仲裁申请的60天仲裁时效,本条将在原有60天基础上增加到1年,这将为劳动者带来更多的操作空间,而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这也是立法对于劳动者“生存权”的关照。亮点六:特定争议可以部分先行裁决
关联条款:“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解读】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譬如既有拖欠工资又有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由于一些社保争议调查周期比较长,如果要求所有的事实调查清楚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仲裁可以先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这样就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有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亮点七:先予执行案件无须提供担保
关联条款:“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解读】本条是对“先予执行”条件的规定,在一般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先予执行要提供担保,本条则直接规定涉及“追索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先予执行,对倚靠报酬、经济补偿才能生存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福音。
亮点八:特殊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关联条款:“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本条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做了重大突破,规定特殊情况下(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亮点九: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缩短
关联条款:“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提高效率,本条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时间成本。
亮点十:劳动争议仲裁首次实行免费
关联条款:“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本条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经济负担,然而其引导宣传作用将大于“仲裁成本降低”的结果,立法将间接鼓励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对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形成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从另一方面也起到减少执法成本的作用,是立法引导作用的重要表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整体上以“减少维权成本”“降低社会成本”为立法核心来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特别强调对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的尊重,将极大的促进劳动者法律民主意识的觉醒,推进劳动法制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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