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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锅炉安全阀缓期检验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8:11:42 | 移动端:1#、2#锅炉安全阀缓期检验报告

1#、2#锅炉安全阀缓期检验报告

1#、2#锅炉安全阀缓检申请

装备能源科:

我车间1#、2#锅炉安全阀检验期已到,由于1#、2#锅炉过热器安全阀存在无法全行程开启或开启不回座或开启压力不重合等问题,如果在当前六台锅炉处于满负荷运行时在线检验,有可能出现以上问题,发生其中一项就可能造成停炉。特申请在1#、2#锅炉停炉检修期间校验。

特此申请!请领导批示!

锅炉车间

201*-12-

扩展阅读:1-15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

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

安全阀是锅炉压力容器(以下简称设备)上主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阀的校验包括在设备上进行校验和从设备上拆下在校验装置上进行校验两种。目前在校验装置上进行安全阀校验存在不少问题。为了统一在校验装置上进行安全阀校验工作的要求,保证校验质量,特提出

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低中压在用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包括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

阀、静重式安全阀)。

二、校验单位、人员及其职责

1.从事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一般应是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其校验工作应由检验员负责进行。对具备条件的校验单位,可由从事设备定期检验的检验员委托,进行安全阀的校验工作。

2.校验单位应具有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校验装置、仪器和场地,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3.校验人员应具有安全阀的基础知识,熟悉并能执行安全阀校验方面的有关规程、标

准,能熟练地使用常用的校验装置、仪器、工具,掌握安全阀的实际校验技能。4.校验单位及校验人员应保证校验质量,校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校验合格后应进行铅

封和出具校验报告书。5.校验单位和校验人员的校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

督检查。

三、校验周期、项目和要求

1.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应根据相应规程、标准的要求,或由检验员根据设备的检验情

况而定。

2.安全阀校验项目,一般以整定压力和密封性能试验为主。

3.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根据设备定期检验报告书中所给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按规程、

标准的要求而定。

4.安全阀的密封性能试验压力,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5.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和密封性能试验压力,应考虑到背压的影响和校验时的介质、温

度与设备运行状况的差异,给予必要的修正。6.新安全阀和检修后的安全阀,应按其产品合格证明、铭牌、标准或使用条件,进行

最大和最小开启压力的试验,整定压力应在其范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满足密封性能;

(2)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以下简称弹簧式安全阀),在整定压力时,弹簧的压缩

量加上安全阀设计开启高度,应不大于弹簧并紧时变形量的80%。

四、校验装置、场地

1.校验装置由校验台、气源和管路等组成(见附录1.),基本要求如下:(1)有足够的校验介质。安全阀的校验介质,一般使用空气或氮气,对于工作介质为

液体的也可用水进行校验;供气装置可配备压缩机,也可采用若干气瓶并联或其它形式。贮气罐的容积应不小于0.5m3,如气源压力高于贮气罐的最大工作压力,应有可靠的减压装置。水源一般可用

压力泵,并配有一定容积的气体稳压罐。(2)压力表应符合要求。校验台上,每个校验系统应装两块相同的压力表,其精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级,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为安全阀校验压力的1.5-3倍,最好为2倍,

压力表应按计量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并保持灵敏、可靠;

(3)配有一定容积的缓冲罐;

(4)为避免校验的杂质对安全阀的密封面造成损伤,应加装过滤装置;(5)校验装置的最大工作压力,应与安全阀需校验的压力相适应,并以最大允许工作

压力的1.5倍,定期作液压试验;(6)校验装置应保持密封,定期进行密封试验;

(7)校验台上应加装校验用温度、压力、位移测量记录仪表及计时装置,以便对校验

值等进行记载。

2.校验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1)空压机、气瓶应有单独的存放间;

(2)除放置校验台外,还应有进行安全阀拆卸的工作台,以及存放安全阀的场地;(3)校验场地的各种装置及附属工具应有利于操作,其管道、电气线路应符合安全要

求。

五、校验程序、方法和处理

1.校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员委托单(见附录2)上的要求进行校验。校验单位要做好安全阀的接收和发放工作。校验前,校验人员要对安全阀进行宏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零部件完好,无裂纹、严重锈蚀和机械损伤;

(2)规格、型号和性能要符合设备设计时的选用条件和实际使用状况;(3)按有关规定要求,安全阀已进行解体、清洗、检修或耐压试验并合格。2.经宏观检查,符合要求的安全阀应牢固地安装在校验装置上,连接处应密封良好。

贮气罐内的压力应保持为整定压力的1.1-1.2倍;

3.对于有调节圈的安全阀,在进行整定压力校验和密封性能试验时,应保证下调节圈

不与阀瓣或反冲盘接触,防止出现虚假密封,以保证整定压力的准确。

4.整定压力校验和密封性能试验

(1)整定压力校验

缓慢升高安全阀的进口压力,当达到整定压力的90%时,减缓升压速度,使之每分钟不超过0.01MPa。对于带有提升手把的弹簧式安全阀或杠杆式安全阀,当进口压力达

到整定压力的75%时,可以适当进行手动试验,以检查安全阀动作的灵敏性。继续升高安全阀的进口压力,直至安全阀开启(当进口压力达到整定压力,安全阀还未开启时,不必再升压)。如开启压力不符合整定压力,应停止升压,拆卸有关附件装置,进行调整。对于弹簧式安全阀,在旋转调整螺杆时,必须使校验介质的压力低于整定压力的9

0%,避免阀瓣随着旋转而损伤密封面;整定压力调整好后,降低并调整安全阀的进口压力,使其在密封试验压力状态下保持一

定的时间,进行密封性能试验。

(2)密封性能试验

以气体为试验介质时,对于封闭式安全阀,可用泄漏气泡数来表示其泄漏率。这种试验的装置、方法可按照GB12242《安全阀性能试验方法》的要求,其合格标准可见GB12243《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或其它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对于非封闭式安全阀,可根据封闭式安全阀泄漏气泡数和压力表压力下降值的关系,以相对应的压力下降值来判断。

不能利用气泡数和压力下降值来进行判断时,可用目视或耳听来判断。对于试验介质为蒸汽的,如在一定时间内,未发现泄漏现象,则认为密封性能试验合格;对于试验介质为液体的,如在一定时间内,未发现阀瓣与阀座的密封面有流淌的液珠,则认为密封性能试验合格。

(3)连续反复进行整定压力校验和密封性能试验,一般不可少于两次。对于充装易燃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的介质等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设备,其安全阀密封性

能试验不可少于三次。每次校验值都应符合要求。5.不合格安全阀的处理

(1)弹簧式安全阀在公称压力范围内,如所能调整的开启压力范围,不符合整定压力的要求,可以更换符合相应工作压力级别的弹簧,再进行校验,以满足使用要求。(2)对于杠杆式安全阀、静重式安全阀,必须保证整定压力在其公称压力范围内,否

则应给予更换。

(3)对于阀体渗漏、阀瓣和阀座密封面泄漏、零部件损坏而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给

予判废。

(4)需要更换、判废时,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见附录3),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1.校验过程中,校验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见附录4)。

2.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在安装好有关附件装置后应进行铅封,以防止随便改变已调整好的状态。

3.铅封处应挂标牌,标牌上应有校验单位名称、校验编号、所装设备登记号、整定压

力和下次校验日期。4.根据校验记录出具报告书(见附录5),并按校验单位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签章。检验员应按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报告书进行认定,对安全阀进行检查。5.校验单位应及时将安全阀的校验情况,包括新安全阀的不合格情况和在用安全阀的

判废情况,进行统计,定期上报。

七、规程、标准规定,或检验员认为,需要进行排放压力、回座压力、开启高度等有关项目的校验时,必须保证校验介质有足够的流量,校验装置上有流量测量仪表,并按GB12

242《安全阀性能试验方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校验。

附录6

术语

1.开启压力: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或在校验装置上进行校验时)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可呈现由视觉或听觉感知的连续排出状态。

2.整定压力(或始启压力):按国家有关规程、标准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对安全阀应调整的开启压力。安全阀在校验装置上所调整的整定压力,实际上是调整到安全阀刚开启时进口处的静压

力(也称冷态试验差压力),该压力应包括对于背压力和测试温度的修正值。

3.排放压力:阀瓣达到规定开启高度时的进口压力。

排放压力的上限需服从国家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这个上限值也称为额定排放压力。4.回座压力:排放后阀瓣重新与阀座接触,即开启高度变为零时的进口压力。5.启闭压差:整定压力与回座压力之差,通常用整定压力的百分数来表示,只有当压力很低时才用MPa表示。

6.背压力:安全阀出口处压力。

7.排放背压力:由于介质通过安全阀流入排放系统而在阀出口处形成的压力。8.附加背压力:安全阀动用作在阀出口处存在的压力,该压力是由其它压力源在排放系统中引起的。

9.密封试验压力:进行密封试验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测量通过关闭件密封面的

泄漏率。

10.开启高度:阀瓣离开关闭位置的实际升程。安全阀校验时,所需要的开启高度,

是指在排放压力条件下的开启高度。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1992年04月11日实施日期:1992年04月1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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