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南网)
Q/CSG
DL/TQ/CSG22107-20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20--发布20--实施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DL/TQ/CSG22107-201*
目次
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管理职责...........................................................................14管理内容与方法.....................................................................15检查与考核.........................................................................36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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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国内领先、国际著名企业”的战略总体目标,有效加强公司供电营业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全面规范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树立规范、统一的公司服务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勉荣、秦华、曹重、高燕翔、陈超、张志翔、梁炜皓、马海峰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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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的管理职责、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子公司及其下属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各代管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所称的电费抄核收工作是指营业工作中从系统形成抄表数据到收费销账的一系列业务过程,包括表计数据抄录、电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账务管理等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第六十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3管理职责
3.1公司总部职责
3.1.1公司市场交易部是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3.1.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抄核收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工作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3.1.1.2负责对电费抄核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1.1.3负责提出公司电费有关指标的考核建议。3.1.2公司财务部是公司电费工作的协助管理部门。
3.1.2.1负责对电费财务核算、账销案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3.1.2.2负责拟定公司电费有关考核指标。
3.1.2.3负责账销案存电费核销的审批、核准工作。3.1.3公司战略策划部是公司电费工作的协助管理部门。3.1.3.1负责对电费抄核收相关的法律事务进行指导。3.1.3.2负责组织制定电费有关考核指标。3.2省公司职责
3.2.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费的法规、政策,落实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制定本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3.2.2负责对所属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3.3供电企业职责
3.3.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电费政策、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管理制度;
3.3.2负责贯彻执行公司以及各省公司有关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技术标准、考核办法等;3.3.3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县级供电企业的电费抄核收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抄表管理
4.1.1各单位要规范抄表管理,促进抄表管理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4.1.2抄表信息应正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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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抄表例日
4.1.3.1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抄表例日,加强技术手段,逐步增加月末及月末24点抄见电量所占比重;4.1.3.2抄表例日的确定及变更必须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4.1.3.3要严格执行抄表例日制度,不得随意变更。4.1.4现场抄表
4.1.4.1抄表要严格按照抄表例日抄表。
4.1.4.2抄表员抄表要到位并准确抄表,不得漏抄、估抄、错抄,严禁电话抄表和委托代抄。
4.1.4.3抄表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客户窃电或违章用电行为,要做好现场保护和取证工作,并及时报告营销部门。4.1.5远程抄表
4.1.5.1远程抄表的客户,应在抄表例日前进行试抄,对发现无法正常抄录数据的,应及时消除有关故障。
4.1.5.2远程抄表的客户,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远程抄表数据与客户端电能表记录数据进行现场核对。4.1.6抄表员所负责的抄表区域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4.1.7差错处理
4.1.7.1发生抄表差错时,抄表人员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核对。
4.1.7.2确认发生抄表差错后,由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客户解释说明并处理。4.1.7.3各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减少抄表差错的发生。4.2电费核算管理
4.2.1各单位要规范电费计算、复核管理,确保电费核算各类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4.2.2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电量电费异常校核比例,作为审核参考。
4.2.3核算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计算和审核已抄区域客户的电量、电费,并填写有关异常报告,及时反馈给抄表员复核。
4.2.4核算人员所负责的审核区域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4.3电费收费管理
4.3.1各单位要规范电费收费管理,实现电费按时足额回收。
4.3.2各单位应根据客户的用电性质和具体情况,通过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费结算协议》,确定基本电费计算方式以及收取电费的方式、期限和额度。
4.3.3各单位应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电费通知及缴费方式,加强电费风险控制与管理,缩短电费资金在途时间,提高电费回收工作效率。
4.3.3.1经与客户协议约定,电费通知可选择抄表员送单、邮政代投、电话通知、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
4.3.3.2收费方式应巩固营业网点收费方式,推广银行联网收费方式,开通并完善网上交费、电话交费、充值卡付费、自助终端交费等多种收费方式,除边远地区外,要逐步取消走收电费的收费方式。4.3.4逾期不交或未交清电费,即为拖欠电费。对拖欠电费的客户,要严格按规定计收电费违约金,不得任意减免。
4.3.5各单位要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为依据,并结合各省区政府实际规定,原则上对逾期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客户,应依法停电或限电,停电或限电程序应符合公司客户停电管理有关规定。
4.3.6对有以下行为的客户可采取预付费措施:
a)欠交电费且催收困难的客户;
b)濒临破产(或破产)的欠费客户,将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分开计量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c)诚信度低的客户;
d)流动性较大或临时用电的客户;
e)各单位认定其他应实行预付费的客户。4.3.7电费退补
4.3.7.1由于核算、计量等差错,造成多收或少收电费,须经营销部门核准,并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进行退补。
4.3.7.2各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减少电费退补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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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账务管理
4.4.1各单位应规范电费账务管理流程,确保电费有关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4.2供电企业应建立电费台账。
4.4.3营销、财务部门分工负责,加强衔接配合。
4.4.3.1营销部门负责电费数据对账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电费资金对账工作,部门之间要相互衔接配合,确保电费台账与电费明细账相符。
4.4.3.2营销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电费帐务的管理考核工作。4.5电价执行
4.5.1各单位应规范电价执行管理,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4.5.2各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内部电价检查,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客户的监督,确保电价执行合法合规。
5检查与考核
5.1电费回收考核与奖励按公司内部经营考核办法执行。
5.2各单位要建立相关考核制度,加强电费抄核收各项工作的考核与管理。5.3电量电费有关差错处理应遵循公司营销服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6附则
6.1本标准由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解释。6.2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3扩展阅读:电力营业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电力营业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营业抄核收管理职能、职责、内容与质量要求、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本局电力营业抄核收管理工作。2引用标准
《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5)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6)第196号《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8号《电热价格》水电财字(75)第67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83)第215号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96)第5号《营销抄核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电力公司(电营16号)3职能
3.1在分管营销副局长领导下,市场营销部是吐鲁番电业局营业抄、核、收工作及执行电费电价政策归口管理部门。
3.2在分管经营副局长领导下,资产经营部是吐鲁番电业局电费抄、核、收工作帐务处理及电费电价政策转发、解释专项管理部门。
3.3各供电局是抄、核、收工作及电费电价政策具体执行部门。4职责4.1营销副局长
4.1.1负责全局电力营业抄、核、收管理工作。
4.1.2决策影响全局营业抄、核、收质量和任务目标完成的重大事项。4.2经营副局长
4.2.1负责全局电力营业抄、核、收帐务管理工作。4.2.2决策影响全局主营业务经济指标完成的重大事项。4.3市场营销部
4.3.1负责修订吐鲁番电业局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4.3.2负责下达全局年度、季度和月抄、核、收工作指标。
4.3.3负责按本标准对各供电局的抄、核、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与考核。4.3.4负责电费电价政策的正确执行。4.4资产经营部
4.4.1负责按财经纪律对各供电局的抄、核、收工作帐务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监督与考核。
4.4.2负责吐鲁番电业局电费票据的统一管理。4.4.3负责电费电价政策的转发、解释。4.5供电局
4.5.1负责营业区内的客户用电抄、核、收工作,完成年度、季度和月抄、核、收工作指标。
4.5.2正确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价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各项电价政策,及时准确的抄算、足额回收和上解电费。4.5.3负责对过网电费的收缴。4.6各级电价管理员
4.6.1负责本级营业区内电价政策的正确执行与解释。4.7抄表员
4.7.1负责所分配抄表户的电能表正确抄录、各类报表正确统计和抄表现场用电异常情况的及时反映。
4.7.2宣传有关客户用电常识,及时解答或反映用电客户需求。4.7.3对所抄录台区、线路线损负责,及时分析,提出降损措施4.8稽核员
4.8.1负责所辖营业区内电量、电价、电费和各种营销报表的审核,确保电量抄录准确、电价政策执行正确、电费计算无差错和营销报表的分析、准确上报;负责抄表卡片的妥善保管和抄表户的分配。4.9收费员
4.9.1负责所辖营业区内电费的正确、及时回收和相应的帐务管理;负责电费回收报表的分析和准确上报。5工作程序与总体要求
5.1电费抄、核、收管理系指供电营业管理中的立户定价、抄表、应收审核、实收帐务、收费、销帐、电价电费管理、电费统计分析及报表报送和电费、资料、信息管理工作。其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各项电价电费政策,及时、准确地抄算、全额回收和上交电费。5.2电费回收工作是最终体现供电企业的劳动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各级营销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加强对营业抄核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工作,经常监督检查营业工作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并解决营业管理各环节、各部门出现的问题。
5.3各级营销部门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疾病的人员从事电费抄、核、收工作。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或岗位培训方能上岗工作。5.4营业抄、核、收工作主要岗位的管理工作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5.5营业抄、核、收工作要不断更新管理方法,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及管理手段,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5.6营业抄核收工作程序描述
5.6.1营业抄、核、收工作从抄表员在稽核员处签字领取抄表卡片(抄表器)和表箱钥匙为一个流程开始。
5.6.2抄表员到用户处抄表,回单位后录抄表指针到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稽核员处签字交回当日所领抄表卡片(抄表器)和表箱钥匙。稽核员审核录入抄表信息、电价执行情况、电量、电费计算是否正确,同时复审抄表卡片(抄表器)信息与营销系统内数据是否一致,做出日报、月报。
5.6.3用电客户接到电费通知单(电费公布清单)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通过银行或到供电营业厅(电费收缴点)交费。
5.6.4实收人员根据银行和台收回单处理实收帐务,做出实收日报及月报。并根据实收电费单据,销讫上月电费。
5.6.5收费(催费)人员根据自己所负责的供电区域摘录用户欠费表,向用户催收逾期电费。
5.6.6根据日报汇总表和应收、销帐、实收等月报做出各类统计报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进行经济考评。
5.6.7按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统计报表。6管理内容与质量要求6.1电价管理
6.1.1为了加强电价管理,不断提高营业抄核收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电价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局资产经营部、市场营销部设置专职或兼职电价管理人员。
6.1.2各供电局市场营销部门必须设置专职电价管理人员,各供电所电价员由所长兼任,负责组织实施电价政策。6.1.3当新的电价电费政策颁布,资产经营部以文件形式转发并提出执行办法、措施和要求;市场营销部根据文件精神要求,组织各供电局正确实施;各供电局及电价专责根据文件精神要求,组织各供电所正确实施;各供电所电价员负责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和要求正确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立即逐级上报。6.1.4确定电价的工作程序和要求6.1.4.1对新装客户的定价程序
6.1.4.1.1业扩报装人员在验收送电前,在业务工作传递单上填写用电客户的主要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并确定光力比。
6.1.4.1.2供电局各级电价管理人员根据业务工作传递单,确定用电电价类别及标准。6.1.4.1.3供电局电价管理人员将确定的用电电价类别及标准报供电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根据权限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用电客户报市场营销部电价管理人员审批、备案。
6.1.4.2对原有客户变更电价的程序
6.1.4.2.1当客户提出变更用电类别的申请、抄表员提出用户用电性质与抄表卡内容不符或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用电客户的用电性质发生变化时,用电检查人员应经过现场核实,并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填写用电客户的主要用电设备容量、实际用电性质及光力比。
6.1.4.2.2供电局各级电价管理人员根据客户提出变更用电类别的申请或用电检查工作单,确定变更用电电价类别及标准。
6.1.4.2.3供电局电价管理人员将变更确定的用电电价类别及标准报供电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根据权限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用电客户再报市场营销部电价管理人员审批、备案。
6.1.5各级供电部门要建立电价分析制度,分析例会可与经营分析会同时召开。6.2抄表
6.2.1供电所长根据营业区域的地理条件,公用变压器台区和线路供电范围及营业户数划分抄表区域,确定抄表周期及抄表例日,责任到人。抄表员对抄表卡片(含抄表器,以下不再说明)按照抄表路径排列,根据抄表的顺序编制序号,并利用抄表卡片的首页对该本抄表卡片进行管理。
6.2.2抄表卡片的基本资料必须逐项填写,抄表员负责每月在抄表卡片上填写电价、走码、电量,电费总额,不得漏项。6.2.3户数统计
6.2.3.1营业户数的统计原则:每一用户抄表卡片为一户。如三家合装一块电能表,供电部门设置一张抄表卡,即为一户;反之,一家装有两块电能表,设置两张抄表卡,就作为两户;最大需量表和分时计费表设在一张卡片上,统计为一户;有功表和无功表分设两张卡片,统计为两户。
6.2.3.2用电户数的统计原则:即合同约定户数。如:一用电客户的同一用电地址内安装三块计费电能表,但其合同主体为一户,则统计为一户用电户。用户暂停用电不影响营业户数和用电户数统计。
6.2.4居民照明用户电能表实抄率不得低于99%,其它用户电能表实抄率必须达到100%。
6.2.5抄表卡片的年变换卡由抄表员负责,要填全卡片上面的全部内容和各种计算参数,稽核员审核。抄表员对抄表卡片参数是否与抄表现场相符负责。稽核员对营销系统内参数是否与抄表卡片相符负责。已销户的用户不再填入新卡片,稽核人员要做好记录。
6.2.6停运的抄表卡片交营业档案室管理10年后报批处理,电子抄表器抄表数据永久存档。运行的抄表卡片由稽核员负责保管,也可设帐卡管理员专人保管。抄表、报装、销帐、收费人员凡需带出办公室使用抄表卡片时,均需办理领退登记。6.2.7抄表周期:一般用电客户按月为一个抄表周期。大用电客户、资金周转困难的客户每月可实行多次抄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用户、专线用户根据用电量多少通知用户电工同时抄,对抄表数据双方互相确认。各供电所应建立抄表卡片周期,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如需变更应书面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抄表例日:根据营业区内范围的客户数量、客户用电量和客户分布情况确定客户抄表例日。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一般用户抄表例日如需变动时,必须经所长同意以书面报告递交供电局营销管理部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大用户、专线用户抄表例日如需变动时,必须经所长同意逐级以书面报告递交局市场营销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并要做好抄表周期变动登记。由此引起的电量、线损波动列入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中。
6.2.8抄表员必须每月按抄表例日抄表,抄表必须到位。不得估抄、漏抄、错抄,不误乘倍率,严禁他人代抄。
6.2.9抄表员对新增用户或已换表用户,需按抄表卡片上所列内容对新旧计量装置进行全面核对,防止电表位数、倍率、起止码、户名、表号、用电类别等方面的差错。6.2.10抄表员对光力分算电费的用户,不得擅自更改用电比例及基本电费。6.2.11抄表员应保持抄表卡片字迹清晰、清洁、完整,使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差错应按规定用双红线划去错误数据,并在上方填写正确数据,严禁刮、擦、改等。6.2.12抄表员在现场抄回电能表走码后录入电费管理系统时,应核对电表编号(局号)、倍率、走码,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6.2.13抄表员每月抄表从稽核员处领用抄表卡片,各供电所要建立领用记录,规定一天内完成的卡片必须当日抄录完毕并将汇总表、卡片、表箱钥匙及在抄表过程中发现的有表无卡、有卡无表、电能表烧损,不走、倒转、无封印、表箱五锁等异常现象,及时填写杂项工作单,一并交到稽核员处。6.2.14抄表员抄表时要妥善保管抄表卡片,不得遗失。
6.2.15抄表员如发现用户用电性质变更、用电量突增突减(波动≥±30%)经现场核实不明原因者,以及有违章用电、窃电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填写相应工作单,交班(所)长及时处理。
6.2.16线损考核关口表、台区关口表,必须交叉抄表,并与台区和专变抄表例日及抄表周期统一,线损专责抽查并核实。
6.2.17对实行力调电费的用户,无论用电性质是工业或农业,只要装设了无功表,抄表员必须抄表计算。
6.2.18如用户连续两个月未用电,要查明原因,并在可能范围内作开灯实验,对连续六个月未用电的用户(不含季节性用电)应填写拆表销户工作单,提交到班(所)长处理。6.3审核
6.3.1各供电局、供电所必须设置专职稽核员。6.3.2审核采用专职审核和三级抽审两种方法审核。6.3.3专职审核工作程序:
6.3.3.1向抄表员发放抄表卡片(抄表器),并办理领用登记。
6.3.3.2接收抄表员送来的抄表卡片(抄表器、集抄数据)、抄表日报、委托收款书,办理抄表卡片退回登记。
6.3.3.3按户审核抄表卡片抄算数;审核抄表日报委托收款书;登记差错记录;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填写业务工作单。6.3.3.4汇总抄表日报,开委托收款书。6.3.3.5月末出各类营业报表。6.3.4专职审核工作要求
6.3.4.1抄表次日12点前收全抄表卡片及报表,并在当天审核完毕。
6.3.4.2稽核员审核中发现的差错,由抄表员自行更正,稽核员不得代替改错,并按差错性质作好登记,考核抄表员工作质量。
6.3.4.3稽核员要认真审核每一张卡片和每一份单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抄情况,电能表起止码,记录的位数,倍率及计算抄见电量是否正确,应加、应减、应分摊的电量是否正确,合计电量是否正确,功率因数是否正确,电价执行是否正确等,对抄表人员发现和反映的电能计量装置异常,协助分析后,及时提交班(所)长处理。同时,建立每一位抄表员的差错记录,统计抄表员的差错率上报所长。6.3.4.4稽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月电量与上月电量或用电容量计算相差太大时,应及时向抄表员核实并向班(所)长反映,并做好记录。
6.3.4.5稽核员对新立或变更的档案在履行前就用电性质,报装容量,收费容量用电容量,计量装置参数,电价以及用电地址,姓名,门牌等逐项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准使用,确保基础资料的正确性,以便抄表收费。6.3.4.6稽核员对转来的上卡工作单及时上卡片。
6.3.4.7稽核员对抄表员上报的杂项工作单应及时登记并上报所长安排处理。6.3.5三级抽审是由供电所所长、营销管理部门专责及供电局领导组成的三级审核网。建立三级审核制度是为了掌握抄表工作总体质量,研究解决抄表工作质量问题。6.3.5.1供电所所长每月审核本所每位抄表员的一本抄表卡片;营销管理部门专责每季度抽审一次各供电所的抄表卡片;供电局的领导听取各供电所所长及专责的汇报,并每季度抽审一次卡片。6.4电费应收业务管理
6.4.1电费应收工作,由供电所核算员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各供电局电费会计按月定期汇总,按要求上报各类报表。6.5帐务处理
6.5.1帐务处理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工作。6.5.2全局复式记帐要求统一设置电费核算科目。采用借贷记帐法对电费进行核算。实收报表的报送及上划款项、记帐凭证的填写、记帐原则、错账更正的方法及要求,以及售电收入的核算严格依照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局资产经营部的要求进行帐务处理。6.5.3实收帐务处理:实收帐务员可以由收费员或出纳兼任,审核员与收费员必须由两人担任,不得由一人兼任。
6.5.3.1收费员按日核点台收现金、转帐支票或结算单据,连同稽核员转来的委托银行结算单据必须于当日送交银行,并做出相关日报表汇同银行单据一并交核算员审核记帐。
6.5.3.2各供电所核算员要监督台收人员的现金管理,长短款记录和违约金收取情况,检查台收日记帐,并对台收工作质量进行登记、考核。
6.5.3.3设置收费点的台收现金和转帐支票,可由收费员每日自行解交银行,但第二天必须将前日收款单据连同银行的交款单据核对清楚后,做日报连同相关凭证一并交核算员审核记帐,核算员要对台收工作定期检查。
6.5.3.4各供电局核算员要定期对供电所的收费和电费帐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5.4对帐工作
6.5.4.1对帐工作由各供电局电费会计按规定日期组织进行。
6.5.4.2各帐户本身的平衡、对应帐户之间的平衡,内部交拨款与财务部门的平衡,由各级核算员负责;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的平衡,由各级收费员或出纳负责对平。6.5.4.3应收售电收入借方余额和欠费表合计数由各级核算员负责对平。6.5.4.4每册电费的应收、实收和欠费由供电所核算员负责对平。6.5.5销减处理
6.5.5.1销减处理是清退已发生的多做应收或政策性清退某项的收费。
6.5.5.2各级核算员必须有销减报表、事故报告副本或上级文件做附件,才能做销减帐务处理。6.5.6销帐管理
6.5.6.1销帐时要将电费收据上各类费别和抄表卡片上对应的费别逐笔核对、勾销,然后在电费收据和抄表卡片的销帐栏内同时盖上销帐日期章和销帐员私章。实现微机化管理的单位必须保证软件具备销帐管理功能,并有专人审核。
6.5.6.2电费单据上的金额小于抄表卡片上的金额时,在抄表卡片上注明费别及金额数并按当月欠费处理。
6.5.6.3电费单据上的金额大于抄表卡片上的金额时,按多收处理,并在抄表卡片上注明费别及金额数,抄表员下月抄表时电费单据上扣收。
6.5.6.4多收电费时,稽核员向抄表员填交电费多收通知单并登记电费差错;多收电费扣回后,稽核员向核算员填交电费扣收通知单。
6.5.6.5销帐时,同时要审核逾期未收滞纳金的用户,责令收费员收缴滞纳金。6.5.6.7月末对每本抄表卡片进行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对全局电费作平衡。平衡公式如下:应收=实收-多收(重收、溢付)+欠费+扣上月多收
6.5.6.8月末统计出欠费用户明细表,明细表的合计数必须和电费会计的帐面欠费数据一致。
6.5.6.9每月1日前摘录上月以前的大客户欠费,报送大客户欠费表。
6.5.6.10销过帐的单据,按规定分册存放,待该册电费全部收回后,配上电费单据封面,封角装订,并由销帐员加盖私章。封面上的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各册电费结零后,按规定将订好的单据捆扎好,移交资料室存档。
6.5.6.11用户如电费收据丢失,需要报销作帐依据时,可由用户单位出具介绍信和证明,电费会计查实收费后。在介绍信上注明“×年×月份电费××元已收,原电费收据××”,并加盖该公司行政公章和电费会计私章。
6.5.6.12供电所电费核算员每月应及时到财务部领用和核销电费票据,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
6.5.6.13对银行代收的电费,数据必须每天由银行反馈到各供电所,电费核算员每天需登记电费台帐,并能准确及时掌握当天收取的电费金额。
6.5.6.14每月电费会计对银行代收电费系统打印的汇总数据与登记的电费台帐及银行对帐单审核无误后,方可作帐。6.5.6.15供电所电费帐目,必须设专人管理明细帐,日结日清,做到帐目相符,账款相符,收款收据和结算凭证必须编号复写,字迹清晰,电费金额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6.5.6.16对当月欠费用户应及时建立欠费用户台帐,并上报局市场营销部、资产经营部电费专责处。
6.5.6.17核算员和收费员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不得挪用公款,凡结算时发现长款或短款时应及时向所长汇报并尽快解决。
6.5.6.18核算员对电费管理的有关帐簿、台帐、收款凭证、票据、收费印章应严格保管和归档。6.6收费
6.6.1收费点应设在供电所或银行营业厅内(边远地区可设在村委会),收费处要有能与外界隔离的安全收费柜台,营业厅内要公布收费标准,接受用户监督。
6.6.2逾期未交纳的电费,收费员应按规定向用户加收滞纳金。不按规定计算滞纳金的,要根据金额大小统计为差错或事故,并责令相关人员补收。
6.6.3收费人员应认真学习执行上级有关财经纪律及电费管理制度,按时回收上缴电费。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人挪用台收现金。
6.6.4收费人员应按期领取稽核员复核过的单据或凭证,核准所领取的份数及款数,相符后记入当日应收帐,并在每本的电费分类汇总表上签字盖章。收款日记帐上有收款员、盖章员和电费会计的签章,其含意分别为:收款员章:表示本日的收款情况由本人负责;盖章员章:表示上述收款情况已和盖章员核实无误;电费会计章:表示已对上述收款情况审查,款项交接手续结束。
6.6.5收费人员必须在单据上加盖供电所电费专用章及收费人员名章后,方准收款,不准无单无章收费每天应结算实收电费份数、款数,并于当日全部存入银行,然后做出收费实收日报,电费不准挪作他用,现金决不准存入职工家中,中午时间要锁到保险柜中,当日存款余额不准超过上级规定数量并放保险柜保存,如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单款相符。
6.6.6应按电费月结凭证及时逐笔记帐,以便月末与银行核对后做出调节表,再与局财务科按月核对收支余额,以防电费的欠款和积压。
6.6.7收费员要有一定的警惕性,除本班人员因工作关系出入外,任何外人不得进入收费室,严禁收费员在工作进行与收费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收费专用章作营业收费以外的其它用途。收费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丢失或保管不严而发生问题,作为事故处理。6.7电费违约金
6.7.1用户电费未按交费期限交纳电费之日,自规定之日起按日计收电费滞纳金。逾期未交清电费的用户,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6.7.2电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6.7.2.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6.7.2.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6.7.2.3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计加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6.8催交电费管理制度
6.8.1要建立催交电费记录簿,欠费主要原因,催交日期,用户接洽人员姓名,月末做出欠费大户明细报表,每月及时上报分管副局长。
6.8.2对逾期未交电费的用户,应按有关规定及《供用电合同》收取电费违约金。6.8.3对不同类型欠费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十日,经催交无效时可视其不同类型按规定程序进行停电催费。6.8.3.1向欠费用户发出《催交电费通知单》,用户签收。对拒不签收的,必须两人及以上人员作证(或采用公证人员公证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做好现场详细记录。6.8.3.2无论何种性质用电户欠费,经催交无效后,停电程序必须做到在停电前七天下达书面《欠费停(限)电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回执,并要用户在停电通知回执单上签收。对拒不签收的,必须有俩人及以上人员作证(或采用公证人员公证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做好现场详细记录。七天内再以录音电话通知用户一次,如到期仍未结清电费,执行前30分钟、15分钟前再以有效方式或录音电话通知用户两次,方可执行停(限)电命令,执行后将情况及时登记于停电记录簿上。对重要用户的停(限)电,应将《欠费停(限)电通知单》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6.8.3.3农村居民照明用户、低压动力用户欠费停电指令由供电所所长批准下达,同时向供电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汇报。
6.8.3.3城区居民照明用户、低压动力用户欠费停电指令由供电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批准下达,同时向供电局局长汇报。
6.8.3.4高压非专线供电用户欠费,停电指令由供电局局长批准下达,同时向电业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汇报。
6.8.3.5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电视电台、司法部门、军队和重要企业及专线供电用户等欠费,停电指令由电业局分管营销副局长批准下达,同时向电业局局长汇报。
6.8.3.6对重要负荷的用户在采取停(限)电措施前要对欠费用户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确认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能起到保安作用时,方可执行停(限)电。
6.8.3.7无论何种性质用电户欠费停电,停电前必须以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报95598客户信息服务部备案,恢复送电后销案。6.9电费计算的有关规定6.9.1基本电费计算
6.9.1.1基本电费的计算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也可按最大需量或用户装见容量计算。具体对那类用户选择那种方法,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得改变。
6.9.1.2基本电费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计算精确到日,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计算公式:基本电费=投运容量×基本单价÷30×投运天数。(投运天数含投运当天)
6.9.1.3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6.9.1.4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属热备用状态时,不论使用与否,均须收取基本电费。属冷备用状态时不计收基本电费,但须由供电单位对该设备进行加封。用户专门为调整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不计收基本电费。装有联锁装置的备用变压器(含电动机)按其申请容量最大的一台计算基本电费。
6.9.1.5暂停变压器时间不足15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超过15天的当月基本电费按实用天数收取基本电费。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应从其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6.9.1.6销户和减容应按实际供电日期收取基本电费。减容天数从次日计起,即:当月基本电费=(原装接容量-减容容量/30天×减容天数)×基本电价;
6.9.1.4新投运和增容应按实际供电日期收取基本电费,增容天数从次日计起,即当月基本电费=(原装接容量+新增容量/30天×增容天数)×基本电价
6.9.1.5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若照明和动力共用变压器的,在计算基本电费时,不扣减照明容量。专用照明变压器不计收基本电费。
6.9.1.6临时转供电或用户内部基建施工用电,应按用电性质分别装表计费但不扣减基本电费的容量。6.9.1.7因调整负荷的需要及供电企业只允许用户在每日规定时间内用电的,不扣减基本电费。
6.9.1.8若因用户自身的责任造成停电者,不扣减基本电费。
6.9.1.9减容和暂停用电,必须整台或整组停止运行。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减容和暂停不改变客户计费方式。但永久性减容或减容加封后两年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其运行变压器容量已不足实行两部制电价界限的,按单一制电价计费。但减容和暂停后改变原用电性质的除外。
6.9.1.10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两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6.9.1.11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有关规定。6.9.1.11.1新投运用户当月的最大需量按下式计算:
最大需量=最大需量抄计值×投运天数/当月天数(投运天数含当天,抄计值为抄见值×倍率)6.9.1.11.2用户增加用电设备,当月最大需量按抄见值计算。
6.9.1.11.3当月最大需量低于用户总容量(含高压电动机)的40%时,按总容量的40%计算基本电费。
6.9.1.11.4用户申请减容或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当月最大需量按抄见值计算。
6.9.1.11.5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应按各路需量之和计算最大需量。如因电力部门计划检修或用户内部线路检修造成用户倒用线路,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双方协商合理计算分路最大需量和全厂最大需量。供用电协议有规定的,按协议办理。
6.9.1.11.6实行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最大需量指标必须核定。6.9.1.11.7当每月抄见的需量达不到核定值,而大于总容量40%,按实际需量计收基本电费,超过核定值部分加倍收费。6.9.2力率电费计算
6.9.2.1计算客户功率因数时,必须严格执行(83)水电财字215号文规定的标准值及适用范围,对用两路以上供电的要分路考核其功率因数。
6.9.2.2对装有电容器自动投切装置的用户要经常检查是否投运,如发现不投运,力率调整电费只罚不奖,对长期投运的用户执行正常奖罚规定。6.9.2.3力率电费计算范围
6.9.2.4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范围:100kVA及以上的动力用户。非居民用电、居民用电,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对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客户,若动力与照明合用同一计量装置时,照明用电量参与功率因数计算,但照明电费不参与功率因数电费奖惩。6.9.2.5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计量装置,按用户每月有功实用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6.9.2.6凡装设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客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供电部门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6.9.2.7根据计算的功率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先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客户的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客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6.9.2.8城市附加费和三峡基金不参与功率因数奖惩。
6.9.2.9执行分时计费的用电客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公式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高峰段电量电费+平段电量电费+低谷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力率奖惩比例6.9.3故障电能表电量计算
6.9.3.110kV及以上高压计量装置故障的由计量中心负责电量计算后将业务单转各供电局,并经各电价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再算电费,对当月不能及时处理的客户可参照正常月先行计算,待处理后再行退补。
6.9.3.2一般居民用户及一般企事业单位低压电能表故障的电量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6.9.3.2.1电能表超差
应退(补)电量=抄见电量×(实际误差%)/〔1+(实际误差%)〕6.9.3.2.2电能表自转
应退电量=自转天数×每日停用时间小时数(光按16小时,力按实际时间)×3600秒/表计自转一圈的时间÷电能表常数
6.9.3.2.3电能表卡盘,不跳字,电压线圈不通;
应补电量=〔原表正常时一个月的电量/用电天数+换表到抄表日的用电量/用电天数〕/2×故障天数
6.9.3.2.4电能表跳字
应退电量=〔原表正常时一个月的电量+换表到抄表的用电量/用电天数×30〕/2
6.9.4因不停电更换电表或处理计量故障,形成无表计量期间的有功、无功电量按下列公式计算。统计期和统计期电量由计量工作人员确定无表用电量=统计期电量/[统计期天数×1440分-无表用电时间(分)]×无表用电时间(分)6.9.5外力破坏事故追补电量、电费计算: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小时以上按下列公式计算;应补电量=被破坏线路日平均负荷×1.5×停电时间应补电费=应补电量×该供电局平均售电电价7抄核收工作指标管理
7.1电能表实抄率:按月考核到每一个抄表员的每一本抄表卡片,并据此计算各供电局的月、季、年电度表实抄率。
计算公式:电能表实抄率=实抄营业户数/应抄营业户数×100%(指标值:照明电能表实抄率≥99%;其它电能表实抄率=100%)
7.2电费回收率:电费回收的责任,落实到班组及个人。电费回收率指标按月、季、年考核到各级组织和个人。电费回收的内容、指标、结算日期以每年局下发的电费回收考核办法中的规定为准。计算公式:电费回收率=考核期内实收电费/考核期内应收电费×100%(指标值=100%)
7.3正确率:从电费、电量、户数等方面考核电费工作人员抄算及工作的正确程度。计算公式:正确率=(应考核量-差错量)/应考核量×100%(指标值=99%)
7.4及时率:对有时间要求的报表报送、电费上划、欠费表录制等,考核其按时完成程度。计算公式:及时率=(应考核量-逾期量)/应考核量×100%(指标值=100%)7.5抄表差错率:
计算公式:抄表差错率=抄表差错户数/抄表总户数×100%(指标值≤0.05%)7.6核算差错率:
计算公式:核算差错率=核算差错户数/核算总户数×100%(指标值≤0.05%)7.7收费差错率:
计算公式:收费差错率=收费差错户数/收费总户数×100%(指标值≤0.05%)7.8期末抄见电量比重:
计算公式:期末抄见电量比重=期末抄见电量/当月总售电量×100%(指标值≥70%)8抄核收工作质量检查与考核8.1参照《吐鲁番电业局营销责任事故(差错)调查暂行规定》、《吐鲁番电业局营销营销工作质量奖惩暂行规定》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5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南网)》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5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南网):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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