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体系,尽快实现从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到绩效评价全过程的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法201*5号关于《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本区财政预算支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俗称“后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项目执行主体,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财政预算年度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行为过程及其实际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章工作原则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贯彻财法201*5号“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闵行区委全委会“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精神,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成立由人大、政协、监察局、国资委、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框架的确定和整体部署、原则事项的确立、绩效评价工作实施计划和评价工作报告的审查;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开展,拟订评价项目计划,指导和督促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与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绩效评价在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渠道,分别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镇级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区、镇二级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镇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成立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分管领导挂帅,人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评价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工作要求及评价方法
第八条预算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工作;配合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和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方法采用“帕特”评价工具。是由闵行区财政局与复旦大学公共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合作,在美国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合乎我区实际情况的评价方法。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帕特指标的核心要求)
1、项目的定位和绩效目标;
2、项目的战略计划;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3、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4、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成程度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
5、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选择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差、绩效无法显示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四章评价工作步骤
第十五条自评工作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启动年度评价工作,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纪检人事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达年度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2.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完成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系统内的自评材料及报告,原则上须在每年的12月底前内完成;逾期不报的,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未作整改的,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
2.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组织专家组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及报告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报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4.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工作材料及报告整理归档。
5.财政部门整理撰写预算单位年度开展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总报告,专题报请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及人大。
第十六条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财政和主管部门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战略工作目标,根据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从财政预算支出项目资金实际安排情况出发,拟定重点评价项目计划(主要与绩效预算区重点预评估项目相衔接),报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成立区重点评价工作组,由区财政发文明确评价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单位根据重点评价工作要求,采集整理评价基础指标和数据资料,填列相关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将项目绩效预算目标与实际绩效对比分析的文字材料,连同评价基础数据表格一并报送财政和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现场勘验、核实工作。(三)预算单位应在每年7月10日、11月10日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情况上报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此二个月的16日前将所属单位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表报送区财政局。
(四)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在预算单位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并同步进行。
(五)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在每年7月、11月分别对预算单位组进行检查、指导和预评价。在次年的一月实施最终评价。
(六)区评价工作组进行现场勘验、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查阅评价基础资料,组织专家评议、问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评价基础资料,核实评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方法对评价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绩效,形成评价结果;撰写重点评价报告。
第五章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将在闵行区门户网站上,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结果向闵行区民众公示,并通过电视、报纸等传媒,动员民众积极参与评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情民意联络员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评价,最广泛地吸纳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给予鼓励和支持,在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绩效评价最终结果书面报告,上报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级主管部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九年四月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进行修订。闵行区财政局
二零零九年四月
扩展阅读: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后)评价实施细则 闵财行[201*]68号文件
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后)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体系,尽快实现从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到绩效评价全过程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8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号)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本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指“后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国家、市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项目执行主体,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财政预算年度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行为过程及其实际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章原则
1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财政部关于“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的要求和闵行区委区政府开展“以结果为导向”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精神,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区人大、政协、监察局、国资委、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整体部署、原则事项的确立及实施方案的确定;
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区财政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拟订评价项目实施计划,指导和督促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与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绩效评价在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渠道,分别组织实施。
市级、区级、镇级安排的项目资金,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应成立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组,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工作组人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财务、人事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制定评价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
2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八条预算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工作;配合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和报告,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方法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及其评价的具体要求,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下达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时予以确定。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1、项目的定位和绩效目标;
2、项目的战略计划、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3、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4、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项目绩效达标程度、财政支出
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共同提出,经财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后确定。
3第十二条选择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差、绩效无法显示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财政和主管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五章评价步骤
第十五条自评工作:(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启动年度评价工作,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纪检人事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41.财政部门根据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达年度评价工作通知,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2.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预算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总结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系统内的自评材料及报告。原则上须在当年的7月底前上报绩效管理项目过程执行情况自评报告,次年的2月底前内完成项目结果执行情况自评报告的上报;逾期不报的,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未作整改的,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给予通报。
2.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组织专家组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及报告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报经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主管部门。
3.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工作材料及报告整理归档。
4.财政部门整理撰写预算单位年度开展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总报告,专题报请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及人大。
5第十六条重点评价工作:
(一)财政和主管部门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战略工作目标,根据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从财政预算支出项目资金实际安排情况出发,拟定重点评价项目计划(主要与绩效预算区重点预评估项目相衔接),报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成立区重点评价工作组,由区财政发文明确评价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单位根据重点评价工作要求,采集整理评价基础指标和数据资料,填列相关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将项目绩效预算目标与实际绩效对比分析的文字材料,连同评价基础数据表格一并报送财政和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现场勘验、核实工作。
(三)预算单位应在当年7月31日、次年2月25日前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及结果执行情况上报至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
(四)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在预算单位自评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并同步进行。
(五)区重点评价工作组在每年8月份开始对预算单位绩效项目进行检查、预评价工作,在次年的三月份开始实施最终评价。
(六)区评价工作组进行现场勘验、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查阅评价基础资料,组织专家评议、问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评价基础资料,核实评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方法对评价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绩效,形成评价结果;撰写重点评价报告,反馈重点评价项目实施结果。
6第六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将在闵行区门户网站上,将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过程进展情况以及最终结果向闵行区民众公示,并通过电视、报纸等传媒,动员民众积极参与评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情民意联络员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评价,最广泛地吸纳各方意见。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给予鼓励和支持,在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结果应用机制。闵行区委四届十七次全会决议:一是将绩效评审结果列入各单位行政效能考核指标。二是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对项目评审中提出的问题没有整改意见或措施的,对非政策类项目中的新增项目当年不安排预算经费,其中对延续性项目考虑削减预算或取消项目,或纳入备选项目库,待整改措施明确后再予以安排;对政策规定类项目,由区委财经工作委员会与区行政效能考核办对项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由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绩效评价最终结果书面报告,上报闵行区人民政府、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
第七章附则
7第二十一条各区级主管部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也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实施方案同时废除。
二一一年七月
8闵行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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