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心得体会
关于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一点心得
随着建设市场风险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增强、建设市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施工单位风险意识普遍加强,目前的建筑市场正在发生着本质的转变。建设市场多年前僧多粥少的现象如过眼云烟,一去不返。甚至出现了工程项目待嫁闺中找不到婆家的现象。这一现象总体上来说是积极的,将促进建设市场的进一步规范,过去对施工单位来说如噩梦般的工程款难讨的局面也将被历史的洪流卷的无影无踪,对信誉度较差的建设单位来说其后果更象是一个噩梦的来临。在这一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对承发包双方来说都在变的越来越重要,工程招投标不再只是一个纯粹的报价问题、合同管理也不再仅是一个签字那么简单。简单的说已经变成了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至少在招投标过程中,不管是否有意识,对对方的信用程度、财备状况的考察已变成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而合同模式的选择,对合同双方建立合作、信任的关系尤为重要。
现在我以自已在工程合同管理及招标中的实践,来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合同总价的确定
目前在建安工程方面大至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据实结算的合同类型:该类型的合同,合同总造价以双方最终核对确认的工程预算为准,施工单位风险最小,几乎所有市场风险全部由发包方承担。缺点是:
①、在招标时发包方的选择范围小、往往最终确定的造价比较偏高;②、由于在前期双方很难对工程总造价取得共识,可能因此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展步履维艰;
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对总造价的核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此类合同的优点:
招标程序简单迅速,双方仅约定一个优惠幅度,既可进场组织施工。非常适于工期紧、工序简单、总金额小、双方以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的施工项目,应用范围包括区内道路、管网等配套工程。
(2)合同造价一次包死的类型:一般情况下,该合同造价以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合同总造价,工程结算时除工程量变动外其余均不调整。此类合同的缺点:①、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很大,合同在施工单位的潜意识中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双方很难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往往发包方的每一个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才能选定施工队;
②、在市场价波动较大时,施工单位有可能承受不了市场的冲击,而致使工程搁浅,最终造成承发包双方两败俱伤。此类合同的优点是:
双方对合同总造价都有了一个十分明确的目标,给工程款支付及最终结算带来了最大的便利。该类型合同比较适合工期较短的项目。
(3)除双方约定的材料品种据实调差外,总造价基本包死。这种模式为第二种模式的合理补充。此类合同的优点是:①、在招标时,由于施工单位风险的部分化解,能在施工单位中间加大竞争,比较有利于降低造价;②、这种合同模式下双方风险共担,有利与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对一些较大型的项目比较适用,如多层住宅楼、小高层住宅楼等,可采用钢材、水泥据实调差,其余材料不调差的模式。
(4)装饰工程我做的较少,没有太多的经验。与同行人员交流时,普遍感觉太黑暗了,管理起来真的是很伤脑筋。这也是相关的施工行业信用严重缺失的体现。对刚进入市场的施工单位来说,也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时机,只要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就可以占有属于自已的一片蓝天。目前甲方对这一块的管理重点应放在装饰材料质量和价格上,确保在结算时不当冤大头。装饰工程主材从总量上看类型很多,主要有板方材、吊顶材料、灯具、洁具、石材、地板砖、涂料、五金锁具、玻璃等。在一般的专业店里配套的产品都比较全,比如经营板材的商家一般都有大芯板、夹板、木楞、饰面板等。一个比较大型的工程,甲方只需要指定大约七、八家销售商既可。在一些中心城市出现了综合性的装饰材料超市,价格透明度很高,信誉也很好,对大型的商业工程一般还都有折扣价,相应的甲方采购风险大大降低,质量、售后服务也有保证。
以上各种确定合同价的模式,很难说哪一种更好一些。应该按具体工程的类别、大小、特点清来确定哪一个模式的合同更适用于该工程。二、工程分包
目前的建筑市场正在向专业化的方面发展,专业化的施工更能保证工程质量。从建筑法上看,工程分包是违法的。但工程分包普遍存在,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单从这一方面来说建筑法一定要修改,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工程中的门窗制作一般由专业厂家完成,现场安装工作量很小是市场上最常见的分包项目。在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是除结构外保修期限最长的施工内容,也就是甲方风险最大的分包项目,特别是倒置式屋面,由于工序很多,如出现漏雨,单独一个防水公司根本维修不了,维修费用又高的惊人,最终造成扯皮现象。更可气的是我以前供职的一个房地产公司对挖土方工程也进行分包,当时的挖土方市场价为3元/立方米,按定额为5元左右,由于总承包队伍的刁难,最终挖土施工队自行放弃。一项工作是否适合分包,主要看市场上相应的配套厂家是否较多(有利于降低造价),与总承包商的保修责任能否界定清晰。如果与配套厂商确实有很难推脱的关系,可以通过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的方式解决,决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而违背原则,否则就要交学费了。三、材料供应
建筑材料采购,主要有甲方供应、甲方指定品牌、施工单位采购三种模式:(1)甲供材:是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在结算时按供应价调整材料价格、并按该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的部分材料。因为是甲供材,所以该部分材料对与施工单位来说一点市场风险也没有,同时不用垫付一分钱,等于是白白的拿甲方的资金来做自已的生意,且按现在的计价模式丝毫不减少自已的利润,甚至也可因此免除对甲方做出的让利承诺,一般情况下,在质量出现问题时还可从甲方取得经济补偿。有一次我做了一个室外电缆敷设工程(没有甲供材)的标的,按电缆厂家的报价计入标的,总造价108万元,最终施工单位的报价为78万多一点,对此我感到十分疑惑,把标的又重新核了一遍没有错误,总觉得施工单位这次肯定砸锅,可是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表情上看这一次他们又赚大了。苦思瞑想后终于知道了答案:施工单位竞标时的让利主要是由于定额中存在的水分很大而非材料价格因素,而施工单位在报价时一般情况下考虑的是按总造价优惠几个点来竞标工程的,但如果主材由甲方供应,从逻辑上看,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必定要考虑甲供材我一分钱不挣,但我也不能往里赔钱,肯定按扣除甲供材金额后的基数优惠,如果我们招标时把电缆定为甲供材,其结果肯定要比78万高得多。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市场上因产地、规格、质量不同而价格相差比较大的产品。如灯具、开关、插座、洁具、防盗门、散热器、石材、高档涂料等。
(2)指定厂家的材料:指由甲方在招标阶段指定厂家、规格,由施工单位购买的部分材料。这种模式不占用甲方资金,一般也不会因此产生经济纠纷,这种模式适合各种主要材料的采购。如果甲方对建材市场比较熟悉,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尽可能多的约定好在将来的工程中拟采有的材料品牌、规格,这对以后的工程质量管理非常有利有好的材料才能做出好的工程。如屋面防水工程中的防水卷材我可以不指定分包,但材料厂家我必须指定。
(3)施工单位自购的材料,原则上只需现场监理控制好质量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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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是法律的依据。无论是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还是组关系,都离不开合同的条款约定。在处理各个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合同是最有力的裁判者。所以,合同管理是统揽全局的管理,是渗透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方方面面的约定的规矩。项目管理者联盟文
可能体会最深的是施工索赔。在我们过去的工作中,没有施工索赔的概念。有的时候活干多了,看得见的支出建设单位一般会同意补偿,但是那些间接的支出可就难说了。有一些是约定俗成的费用项目,还可以,可是不属于这一类的就很难说了。有一些理由是大家认可的,但是有一些合理但讲不清楚的就难免损失。而且索赔意识的淡泊,也造成了我们的损失。
所以,我们需要合同。规范包括我方在内的所有参与单位的行为。bbs.mypm.net我们需要统一游戏规则,减少或完全避免认识上的差异产生的纠纷。
Trai一般来说,合同产生于实施开始之前,达成合作意向之后。现在通行的建筑行业的合同形成方式,也就是寻找可能的合作者,筛选,报价,询价,合同谈判,签订。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都是寻找可能合作者的行为,资格预审,筛选出能力满足要求的合作者,然后报价,比较,询价,谈判,签订合同,这些就是最常见的合同签订模式。当然也有直接委托的,这是业主的权力。blog.mypm.net合同的内容是操作的依据。具体就是条款。blog.mypm.ne
钱是大家最关心的。多少钱,怎么付钱是最重要的条款。因为工程量不能准确确定,或者是现场经常会与图纸有所差异,结算价款经常与合同价款不同。这个时候,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规定就有着重要的作用。总价包死把变更的风险从业主转移到了施工方,但同时业主也承担了总价下降的风险,虽然可能性很小,单价合同,把价格的风险转移,成本+酬金则风险均在业主。这需要大家的协商。
blog.m承包范围是合同要明确的,否则我认为是工程甲,你说我们签订的是已,闹不清楚。对于建设单位,他将面对不同阶段的合同。如设计阶段签订设计合同,在此之前要签订勘查合同,在此之后要签订施工合同。当然也有人要干很多活的,因为他能力强,所以,就有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还有那种连运行也承包的叫什么特许全协议即BOT合同。当然除了最常见的施工承包,还有分包。监理合同肯定也是要签订的,国家规定。采购合同有时包括在施工合同内了,有时建设单位也想自己玩一下就自己和供应商签订。工程保险必须要在合同中约定,到底谁来投保。在水利项目中,一阵台风刮走几个亿的事情经常发生,1还是保险的好。担保合同有的时候会有,在一方对另一方有担心的时候。
工期、质量标准一般应该在合同中规定。钱的问题,预付款以及进度款支付比例常成为谈判的焦点。变更容易引起纠纷,合同中应该规定变更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是出现纠纷,不能获得满意解决时的办法,一般可选择仲裁和诉讼。
来源:河南造价论坛随着建设市场风险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增强、建设市场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施工单位风险意识普遍加强,目前的建筑市场正在发生着本质的转变。建设市场多年前僧多粥少的现象如过眼云烟,一去不返。甚至出现了工程项目待嫁闺中找不到婆家的现象。这一现象总体上来说是积极的,将促进建设市场的进一步规范,过去对施工单位来说如噩梦般的工程款难讨的局面也将被历史的洪流卷的无影无踪,对信誉度较差的建设单位来说其后果更象是一个噩梦的来临。在这一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对承发包双方来说都在变的越来越重要,工程招投标不再只是一个纯粹的报价问题、合同管理也不再仅是一个签字那么简单。简单的说已经变成了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至少在招投标过程中,不管是否有意识,对对方的信用程度、财备状况的考察已变成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而合同模式的选择,对合同双方建立合作、信任的关系尤为重要。现在我以自已在工程合同管理及招标中的实践,来和大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以期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合同总价的确定目前在建安工程方面大至存在以下几种形式:(1)据实结算的合同类型:该类型的合同,合同总造价以双方最终核对确认的工程预算为准,施工单位风险最小,几乎所有市场风险全部由发包方承担。缺点是:①、在招标时发包方的选择范围小、往往最终确定的造价比较偏高;②、由于在前期双方很难对工程总造价取得共识,可能因此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展步履维艰;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对总造价的核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此类合同的优点:①、招标程序简单迅速,双方仅约定一个优惠幅度,既可进场组织施工。非常适于工期紧、工序简单、总金额小、双方以前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的施工项目,应用范围包括区内道路、管网等配套工程。(2)合同造价一次包死的类型:一般情况下,该合同造价以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合同总造价,工程结算时除工程量变动外其余均不调整。此类合同的缺点:①、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很大,合同在施工单位的潜意识中是一个不平等条约,双方很难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往往发包方的每一个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才能选定施工队;②、在市场价波动较大时,施工单位有可能承受不了市场的冲击,而致使工程搁浅,最终造成承发包双方两败俱伤。此类合同的优点是:①、双方对合同总造价都有了一个十分明确的目标,给工程款支付及最终结算带来了最大的便利。该类型合同比较适合工期较短的项目。(3)除双方约定的材料品种据实调差外,总造价基本包死。这种模式为第二种模式的合理补充。此类合同的优点是:①、在招标时,由于施工单位风险的部分化解,能在施工单位中间加大竞争,比较有利于降低造价;②、这种合同模式下双方风险共担,有利与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对一些较大型的项目比较适用,如多层住宅楼、小高层住宅楼等,可采用钢材、水泥据实调差,其余材料不调差的模式。(4)装饰工程我做的较少,没有太多的经验。与同行人员交流时,普遍感觉太黑暗了,管理起来真的是很伤脑筋。这也是相关的施工行业信用严重缺失的体现。对刚进入市场的施工单位来说,也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时机,只要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就可以占有属于自已的一片蓝天。目前甲方对这一块的管理重点应放在装饰材料质量和价格上,确保在结算时不当冤大头。装饰工程主材从总量上看类型很多,主要有板方材、吊顶材料、灯具、洁具、石材、地板砖、涂料、五金锁具、玻璃等。在一般的专业店里配套的产品都比较全,比如经营板材的商家一般都有大芯板、夹板、木楞、饰面板等。一个比较大型的工程,甲方只需要指定大约七、八家销售商既可。在一些中心城市出现了综合性的装饰材料超市,价格透明度很高,信誉也很好,对大型的商业工程一般还都有折扣价,相应的甲方采购风险大大降低,质量、售后服务也有保证。以上各种确定合同价的模式,很难说哪一种更好一些。应该按具体工程的类别、大小、特点清来确定哪一个模式的合同更适用于该工程。二、工程分包目前的建筑市场正在向专业化的方面发展,专业化的施工更能保证工程质量。从建筑法上看,工程分包是违法的。但工程分包普遍存在,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单从这一方面来说建筑法一定要修改,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工程中的门窗制作一般由专业厂家完成,现场安装工作量很小是市场上最常见的分包项目。在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中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是除结构外保修期限最长的施工内容,也就是甲方风险最大的分包项目,特别是倒置式屋面,由于工序很多,如出现漏雨,单独一个防水公司根本维修不了,维修费用又高的惊人,最终造成扯皮现象。更可气的是我以前供职的一个房地产公司对挖土方工程也进行分包,当时的挖土方市场价为3元/立方米,按定额为5元左右,由于总承包队伍的刁难,最终挖土施工队自行放弃。一项工作是否适合分包,主要看市场上相应的配套厂家是否较多(有利于降低造价),与总承包商的保修责任能否界定清晰。如果与配套厂商确实有很难推脱的关系,可以通过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的方式解决,决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而违背原则,否则就要交学费了三、材料供应建筑材料采购,主要有甲方供应、甲方指定品牌、施工单位采购三种模式:(1)甲供材:是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在结算时按供应价调整材料价格、并按该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的部分材料。因为是甲供材,所以该部分材料对与施工单位来说一点市场风险也没有,同时不用垫付一分钱,等于是白白的拿甲方的资金来做自已的生意,且按现在的计价模式丝毫不减少自已的利润,甚至也可因此免除对甲方做出的让利承诺,一般情况下,在质量出现问题时还可从甲方取得经济补偿。有一次我做了一个室外电缆敷设工程(没有甲供材)的标的,按电缆厂家的报价计入标的,总造价108万元,最终施工单位的报价为78万多一点,对此我感到十分疑惑,把标的又重新核了一遍没有错误,总觉得施工单位这次肯定砸锅,可是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表情上看这一次他们又赚大了。苦思瞑想后终于知道了答案:施工单位竞标时的让利主要是由于定额中存在的水分很大而非材料价格因素,而施工单位在报价时一般情况下考虑的是按总造价优惠几个点来竞标工程的,但如果主材由甲方供应,从逻辑上看,施工单位在报价时必定要考虑甲供材我一分钱不挣,但我也不能往里赔钱,肯定按扣除甲供材金额后的基数优惠,如果我们招标时把电缆定为甲供材,其结果肯定要比78万高得多。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市场上因产地、规格、质量不同而价格相差比较大的产品,。如灯具、开关、插座、洁具、防盗门、散热器、石材、高档涂料等。(2)指定厂家的材料:指由甲方在招标阶段指定厂家、规格,由施工单位购买的部分材料。这种模式不占用甲方资金,一般也不会因此产生经济纠纷,这种模式适合各种主要材料的采购。如果甲方对建材市场比较熟悉,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尽可能多的约定好在将来的工程中拟采有的材料品牌、规格,这对以后的工程质量管理非常有利---有好的材料才能做出好的工程。如屋面防水工程中的防水卷材我可以不指定分包,但材料厂家我必须指定。(3)施工单位自购的材料,原则上只需现场监理控制好质量既可。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预防纠纷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1*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正式颁布,并已于2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做好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工会工作,更好的维护员工权益,规避企业风险,中远物流总部组织系统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交流,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管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培训交流,也让我对新法颁布实施后,如何更好做好工会工作、协调员工权利和企业利益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现结合有关资料和目前企业现状,谈几点看法。一、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纵观《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尽管其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兼顾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但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在于,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也就是“保护弱者”意识。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这就对工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权益维护者的担子更重了,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管理难度的加大,对我们的管理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这种责任,我认为,首先我们要认真学习新《劳动合同法》,尊重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和懂法;其次,我们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企业目前能够承受的范围内,逐渐的、有步骤的推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要维护好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要有利于企业健康稳步的发展。当前,我认为,尤其要坐到以下两点:
1、规范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为有效管理奠定基础。由于新法规带来新要求,使原有适用于各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同新《劳动合同法》出现抵触,所以我们必须从源头抓起,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及工作需要逐步贯彻落实新《劳动合同法》。
2、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新《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受到了严格限制。因此,在劳动合同文本制定的过程中,应尽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此类条款,由于“保护弱者”意识的存在,加大了企业合理、合法、独立的解聘员工的难度。为规避用工风险,应对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文本中给予相对明确规定,以便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劳动纠纷。二、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且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学习中注意到,新《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动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管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注意:
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处处体现着对劳动者的保护。这在第一部分第二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究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告解除。在预告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具体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也更为明确。
通过参加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注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尊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规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
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们切实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但同时由于各单位存在各种实际情况,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全面的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较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工会方面的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流程的操作要做到严谨、到位,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要依法合规,要通过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我学习《合同法》的体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体会:建工集团达龙房产有限公司你是公司,我是个人,但你们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我们双方是平等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体会:我们双方当事人既然要订立《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那我们就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体会:1、建工达龙不履行合同,2、建工达龙不尊重社会公德,做虚假广告,3、建工达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全体龙兆苑业主的利益,将一个好端端的龙兆苑搞的令人失望。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体会:建工达龙你与合同的附件4以及合同第九条你的承诺对比一下。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体会:难道你不受合同约束?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体会:真可惜你撤不回了,只有捣糨糊了。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体会:真可惜你撤不销了,只有绞尽脑汁捣糨糊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体会:日期已过合同不得撤消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体会:沈印龙啊,达龙啊,二条龙留在我的合同中了,共8份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体会:以上建工至少违反二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体会:我们双方就按合同第九条办吧!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体会:你们必须修理房屋开裂,道路积水、道面损坏,你们必须重作南面开门、花区小道,你们必须减少价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体会:建工采取补救措施后还必须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体会:赔偿损失是逃不掉的。
大学生学习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这学期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这门选修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供您参考)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范文大全供您参考)请求。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201*年5月4日至5月7日,我有幸参加了中远物流工会干部培训班,围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而开展的学习与交流进行地紧张而有序。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的确立,是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关系中存在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结合劳动合同在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近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同时也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劳动关系,于20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1*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的劳动关系中,不签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随意离岗,劳资双方冲突不断加剧,劳动争议数量近十几年间上升20倍以上,群体行争议、上访、信访案件每年多达六千万至八千万以上,贫富差距大,社会安定程度呈下降趋势,农民工的权益受剥夺、受侵犯。在这种种情况下,要构建和谐的社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就要丛根本上理顺劳资关系,正所谓“和”----是要让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人人都有饭吃,而“谐”----是要让社会主义的大家庭中人人都可以讲话。而《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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