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员制度
法庭关于落实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廉政监
察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促进我院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庭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司法廉洁。
第三条实行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制度在院纪检组和监察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负责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管理,各位干警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选任条件
第四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选任条件为:1、已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中共党员;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服从大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公道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3、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心强,自身清正廉洁,在群众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能努力学习纪检监察业务,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选任程序
第五条本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经纪检监察部门研究,报院党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行文公布。
第六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因故调离本部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改选的,应及时按条件补充选任新的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
工作职责
第七条组织落实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抓好审判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落实,确保院党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教育,配合本院纪检监察室和党务部门抓好本部门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勤政教育,强化干警的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第九条配合纪检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来信来访配合进行初核,对有违法违纪苗头或轻微违法违纪情节的干警进行廉政谈话,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全面把握本部门干警思想动态,加强对干警的纪律监督,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跟进解决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同时主动向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十一条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抓好惩防体系有关分解任务的完成,搞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各项制度建设,积极做好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十二条督促做好本部门干警廉政档案及其他纪检监察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及时了解全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重点,把握本部门的工作动态,认真总结廉洁勤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并上报院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纪检监察室组织的教育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完成纪检监察室安排的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要不定期向院纪检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本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就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每季度要组织本部门人员召开一次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例会,可选择如下内容:
1、学习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时事材料,进行廉政勤政教育;2、查找本部门在廉政方面可能存在的隐患并进行预防;
3、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4、其他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向纪检监察室报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以及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定期为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不定期则视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找本部门干警进行谈话,通过谈话了解掌握每位干警在廉政方面思想动态,发现掌握廉政工作信息,对有不良苗头和不良倾向问题的干警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每年廉政谈话干警人数不少于部门在编干警总人数的50%,对有不良苗头的干警可以反复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找非在编干警进行谈话。
第二十条召开例会、找干警谈话、收到干警上交的礼品礼金等,应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要及时、全面、准确、客观。登记材料在年终送监察室备案。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将组织人员到各个部门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并把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与年终综合考核挂钩,将“考绩”与“考廉”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室做好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平时履职尽责情况的收集掌握工作,将其作为年终评“优秀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依据。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法庭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群众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建
立专门机关检查监督与群众检查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切实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兼职纪检员监察员的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2.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足够的工作经历。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4.思想品性端正,作风正派,有群众威信。
5.中共党员。
二、兼职纪检监察员主要职责与权限
1.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决议、决定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了解反映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
2.宣传有关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的形势与任务,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配合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以下简称纪检室)做好学习教育工作,协助本部门党组织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3.及时向本部门党政领导、学院纪检室直至学院党委反馈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与要求;及时传递干部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信息。
4.必要时可在学院纪检室的安排下,参加信访接待和案件调查等工作。
5.兼职纪检监察员受委托从事纪检室安排的有关纪检监察事项时,享有与纪检室工作人员同样的调查权和建议权,学院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兼职纪检监察员开展工作。
6.办理学院纪检室委托的其它工作事项。三、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
2.自觉维护纪检监察人员的形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以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4.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四、兼职纪检员监察员的聘请
1.兼职纪检监察员由纪检室根据工作需要,在全院教职工中聘请。
2.兼职纪检监察员(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人员不兼职)由所在部门党组织推荐,纪检室审查,报学院党委审定,并向全院公布。
3.兼职纪检监察员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
续聘,如聘期内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将予以解聘。五、相关事项
1.纪检室采取不定期召开兼职纪检监察员座谈会、研讨会、
汇报会等形式,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2.纪检室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的人员予以表彰。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对打击报复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按照国家有关法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总支(支部)、分院党委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时,可邀请兼职纪检监察员列席。
5.兼职纪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其参加全院性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和案件调查等工作期间的费用,由纪检室商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六、附则
1.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党总支(支部)、分院党委兼职纪检监察员名额分配表
党总支岗位设置党支部工艺美术分院党委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支部党政后勤管理部门党委工作部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会党支部科研处发展规划处产业经济与专业开发研究所党支部教务处教学督导室党支部学生处团委党支部招生就业处党支部财务处党支部总务处党支部保卫处武装部党支部对外交流合作部党支部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沈河培训基地党支部小计工商管理系党总支教学业务部门财税管理系党总支信息工程系党总支商务流通管理系党总支生物应用工程系党总支社会公共管理系党总支环境艺术系党总支广告艺术系党总支服装装饰艺术系党总支动漫艺术系党总支基础部党支部外语教学部党支部小计教辅部门合计实训部党支部图书馆党支部小计27111211227111111131111111111兼职纪检监察员职数1111111
注:分院党委、教学业务部门党总支内设党支部未列入;离退修党支部未列入。
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兼职纪检监察员登记表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党时间所在部门岗位职务工作简历分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推荐意见书记签章:年月日纪检监察室审核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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