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三调联动”的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三调联动”的工作方案
镇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我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手段对接联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全镇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城关”,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三大调解资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
实现“四个下降,三个提高,两个不出现”。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不出现恶性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三、组织机构
成立城关镇“三调联动”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松柏任组长,人大主席赵振云、党委委员张学峰任副组长,城关法庭、河西派出所、河东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综治办、财政所、民政办、维稳办、教育联校、镇妇联、劳务站、计生办、国土所、水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镇“三调联动”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镇人大副主席颜运秋任主任,司法所所长唐泽亮任常务副主任,主持“三调联动”日常工作。
四、工作步骤
全镇启动“三调联动”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23日至5月23日)1、召开全镇动员大会,下发实施方案;
2、各部门单位根据全镇的统一部署,召开专门会议,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全面铺开阶段(5月24日至6月24日)1、完善工作网络
司法所、城关法庭、派出所、信访办成立办事机构,分别加强对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治安行政调解和其他行政调解的指导协调。
2、加强专业培训
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对行业、部门进行专业指导,实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
3、规范工作程序
规范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对接工作程序;规范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程序;规范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工作程序。
4、完善工作机制
主要是建立四项制度。一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二是联合排查调处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各部门共同调处。三是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调解人员互相交流信息,定期交流经验。四是“四员互动”制度。由“三调联动”办公室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指导员、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执行联络员共同互动的调解格局。
第三阶段:总结深化阶段(6月25日-7月30日)1、领导小组进行督查,提出意见,推动工作落实。2、总结成功经验,建立健全“三调联动”长效机制。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推进“三调联动”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解决诉累的问题,有利于深化平安创建、促进经济发展。
2、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格局是外地通过长期实践摸索出的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的新路子。党委政府是领导核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信访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是主力军,基层人民群众是基础,方方面面参与是保障,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协调好关系,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
六、考核办法
1、季度通报制:镇“三联调动”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各级调解联动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滞后的单位进行督促,帮助改进工作。
2、半年讲评制:半年度对各部门调解组织落实责任目标情况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和公开讲评。
3、年终考核制:年终组织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考核评分。镇“三联调动”办公室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领导不力,出现重大纠纷激化事件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制。
扩展阅读:201*三调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石发[201*]9号
2021年度石坳乡“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和谐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和谐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1、乡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由乡党委书记温艳担任,副主任由乡党委副书记匡军华担任,成员由乡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村(居)、企事业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由治调主任、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村民组长、当地有威信的老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调解队伍。
三、目标要求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三提高:人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区。
三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
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2、抓好村(居)、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3、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台帐,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息访和息诉工作。
4、建立并严格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对矛盾纠纷调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提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奖惩建议。
5、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较大矛盾纠纷起先联合办公,集中调处。协调调度辖区内一般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流。并对有关部门承办分流的案件进行督办。
6、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各成员单位就调处矛盾纠纷的情况进行交流通报。
7、建立和落实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配合联动机制,在渣津镇派出所、司法所、渣津法庭设立警司联调工作室。
8、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1、乡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接受人民调解委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履行完毕的协议书由公安机关和调处中心各留档一份。
(3)在乡政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4)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2、乡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驻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水塘、宅基地等权属、边界纠纷,由国土、经管、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5)跟踪回访。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中心应对调解的案件建立档案,实行定期回访,监督履行调解协议。凡作出调处决定后一个月内,调处中心应对该案当事人进行回访,看是否真正按调解协议落实到位,敦促有关当事人按时履行调解协议。
3、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乡矛盾调处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联调联席会议制度。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乡每月一次,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2、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每旬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县“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
3、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4、建立政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工作的制度。坚持推行“三官两员”(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进村(居)的制度,帮助和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5、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6、建立定期教育培训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调解技能和工作水平,提高依法调解矛盾和民事案件的能力,教育培训工作要形成制度。逐级抓落实。
七、考核办法
(一)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下属单位开展“三级联动”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个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对于机构设置为健全,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衔接制度对接不落实,内务建设不符合要求,在工作中推诿塞责、敷衍了事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予以诫勉。
(三)应由本级调解的矛盾纠纷推给上级的,应上报上级调解的矛盾纠纷而本级瞒报的,应由本部门调解的矛盾纠纷而推向其他部门或社会的,对上级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而推向其他部门或社会的,对上级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该调不调的或久拖不调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事故的,按照党纪、政纪或法律进行惩处。(四)在排查工作中漏排、错排或排查出矛盾纠纷未及妥善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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