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新报表季报表
附件二
年月三调联动工作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负责人:填报人:填报时间:
201*年月三调联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吴忠市司法局三调联动工作1号表项目单位青铜峡盐池同心红寺堡市区总计说明:1、本表第1项等于第2、3、4项之和。2、本表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调解民商案件与人民检察院达成刑事和解案件之和。3、本表行政调解是指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劳动仲裁机构仲裁调解和信访及其他行政部门调解纠纷的总和。4、本表“位居前四位的矛盾纠纷”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所调解和处置的矛盾纠纷中位居前四位的矛盾纠纷。5、本表“防激化情况”主要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四防”情况。6、本表第13项等于第14至19项之和。7、本表“联动情况”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劳动仲裁、信访和其他行政部门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情况。8、本表“部门联调”是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联合调解、处理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社会矛盾纠纷或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情况。1件2件3件4件5件6件7件8件总数人民司法行政调解矛盾纠纷情况其中邻里纠纷赔偿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位居前四位的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9件防激化情况防止群体性事件10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1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2件委托调解纠纷总数13件法司检司警司劳司信司部门其他联调联动(调)情况其中调解调解调解联动联动联动联动联动14件15件16件17件18件19件20件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1201*年月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三调联动工作2号表项目单位青铜峡盐池同心红寺堡市区总计说明:1、本表第1项等于第3、4项之和。本表第1项等于第5至9项之和。2、本表位“居前四位的矛盾纠纷”是指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的矛盾纠纷中位居前四位的矛盾纠纷。3、本表“防激化情况”主要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四防”情况。4、本表“接受委托调解”是指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劳动仲裁、信访和其他行政部门委托调解纠纷情况。5、本表“部门联调”是指司法所联合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或其他行政部门共同调解、处理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社会矛盾纠纷或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情况。1件2件3件总数调解公民与公间成功民之其中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4件5件6件7件村居社区调委会乡镇街道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调解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情况防止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8件9件10件11件12件13件其他调委会邻里纠纷赔偿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群体性上访事件14件防止群体性事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接受委托部门位居前四位的矛盾纠纷防激化联动联调司法所组织开展矛纷大排查18件19件20件联调盾纠刑事调解自杀案件16件17件15件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2201*年月司法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吴忠市司法局三调联动工作3号表项目单位青铜峡盐池同心红寺堡市区总计说明:1、本表“受理案件总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2、本表“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3、本表第2项等于第3、4项之和。4、本表“位居前四位的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位居前四位的民事案件。4、本表第9项等于第10、11项之和。5、本表“部门联调”是指基层人民法庭(院)联合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或其他行政部门共同调解、处理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社会矛盾纠纷或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情况。6、本表“予以确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7、本表“受理刑事案件总数”是指人民检察院受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3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情况司法调解受理案件总数总数其中调解协议结案1件2件3件调撤结案4件位居前四位的民事案件邻里纠纷5件赔偿纠纷6件婚姻家庭7件征地拆迁8件委托调解联动联调其中诉前诉中部门予以联调确认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14件其中确认协议判决维持判决变更受理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自愿达成刑事自愿委托调解达成刑总数委托委托9件10件11件无效协议撤销15件16件17件总数和解事和解18件19件20件12件13件201*年月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吴忠市司法局三调联动工作4号表项目单位青铜峡盐池同心红寺堡市区总计1件2件3件4件5件6件7件接处警数处置矛盾纠纷治安调解邻里纠纷赔偿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公安机关调解工作情况位居前四位的矛盾纠纷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8件防激化防止群体性事件9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委托部门联动联调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托劳动仲裁信访部门其他行政信访委托部门调解纠纷总数18件19件20件受理信访调解联调纠纷总数12件13件14件调解调解案件总数调解调解自杀案件10件11件15件16件17件说明:1、本表“接处警数”是指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上级指派出警的次数。2、本表“处置矛盾纠纷”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处警中通过治安处罚、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3、本表“治安调解”是指属于《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有关治安调解范畴的治安案件。4、本表“委托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劳动仲裁机构、信访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的情况。5、本表“部门联调”是指公安机关联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共同调解、处理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社会矛盾纠纷或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情况。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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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长、综治工作副镇长、司法所长担任,成员由镇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三、目标要求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三提高: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三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2、抓好村、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3、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4、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1、镇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2、镇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驻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3、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镇矛盾调处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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