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调查报告
发挥三调联动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1*年以来,我县按照司法行政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即“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新路子。
一、我县“三调联动”工作现状
1、建立组织机构。201*年6月,由县维稳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以两办文件全文批转,推动“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方面规范运行,有力指导“三调联动”工作科学开展。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信访局、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三调联动”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了“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由“三调联动”办公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县法院、县司法局和行政执法部门定期沟通信息,通报工作情况。建立教育培训制度,采用集中培训、交流经验等形式,累计举办培训会3场次,培训人民调解员、行政执法人员共120多人次,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深入开展调解工作。自去年6月份“三调联动”工作机构成立以来,“三调联动”各组成单位结合各自岗位职能和工作
1眉县“三调联动”工作调查报告实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共调解纠纷18起,成功调处13起,涉及金额28万元,案件调处成功率72%。
二、“三调联动”基本做法
1.诉前引导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审判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或刑事和解的,由司法机关告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诉后执行和解调解。对于一些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执行遇到阻力时,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和解调解。
4.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警司联调室。各乡镇建立并落实了公安派出所委托人民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进入公安派出所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或者是部分轻微伤害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介入行政调解因素。由于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效果的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我们采取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摆事实、讲道理的
方式通过和当事人和解,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私下解决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既简便及时又不伤和气,能够有效缓解对抗,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人民调解员介入行政调解案件处理当中,使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达到充分有效的衔接。行政机关在调解纠纷的过程能够和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协调,对自己吃不准、看不透的专业问题能够积极向具备专业知识的行业性调解组织请教,人民调解组织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双方联动,有效衔接,化解矛盾纠纷。
三、取得的成效
1.化解了大量复杂疑难和重大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使维护社会稳定的这项基础性工作实现了资源、人员、工作的有效衔接,一大批重大疑难、积压多年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这一机制得以化解。
2.方便了人民群众,减少了群众诉累。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的“三调联动”,免费快捷,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特别是法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设立驻法院人民调解室和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许多民事纠纷能当场及时得到调处,使老百姓既减少了诉讼之累,又减少了奔波之苦,他们形象地说:“现在是无钱也能打官司了!”
3.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三调联动”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优势,使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得以化解,大大降低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成本,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阶段司法资源紧缺与审判工作、处理涉法涉诉上访
任务重、压力大的矛盾。
4.缓解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压力。“三调联动”工作的开展,特别是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有效地缓解了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压力,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精力抓治安、办大案,全面履行好职责。
5.为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提供了新的平台。现在有了“三调联动”这一新的平台,特别是赋予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等四项权力,并在实际动作中由司法行政部门来行使,这无疑给司法行政部门赋予了职责,也加重了担子。
四、存在的问题
1.“三调联动”工作政策、法规不够健全。目前,“三调联动”工作开展已近一年,但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法规依据仅仅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的转发的《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市局也只是在工作开始阶段下发过一两个文件,从司法部到市司法局再无其他任何关于指导基层开展“三调联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看似工作有框有架,实则毫无有力的“权杖”支撑。而司法局本身就是弱权部门,不可能轻易通过一纸文件,就可以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强势权力部门建立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更谈不上以司法局为主去指导、监督、考核其他成员单位的调解工作。从现状来看,所谓的“三调联动”实际上是司法局一个部门在“动”,并没有串联起来,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做基石,缺乏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力组织做后盾,缺乏有力、持续、可靠的协调工作,可以负责任一点地讲:“三调联动”工作并没有步入有效促进化解矛盾纠纷的良性轨道,没有充分发挥它的真
正价值和作用,目前还是一个有名无实的司法行政“畸胎”。
2.干部队伍不齐整。“三调联动”工作组成单位有公、检、法、司和县法制办、县信访局等单位,具体到人民调解队伍,这个没什么问题,我们有配备相对齐整的乡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和村调委会主任,司法调解主要是指法院调解,县法院设有专门的调解庭,也有由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专业调解队伍,问题就出现在行政调解这一块。我们上级口口声声,耳提面命,连发红头文件要成立行政调解组织,却把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具体指代的对象没有弄清楚,比如市局在“三调联动”文件中要求,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各自职能和具体服务对象,在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宗教、工商、农业、林业、国土、经贸等部门建立行政调解组织,而市局又发文要求在县级卫生、民政、工商、人社、农业、交通等部门成立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样是一个部门的调委会组织,在“三调联动”中叫行政调解组织,在大调解格局中又叫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会儿东,一会儿西,显然会把基层干部整的一头雾水,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连叫啥名字都没起好,那么它这个组织自诞生下来也就成了无头的“苍蝇”,到底归谁管,人员怎么组成,指导方针、工作职能是什么,在具体事务中有什么操作程序,都没有理清,全凭我们自己摸索,显然是“摸着石头过河”,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也就谈不上把这个模棱两可的组织进一步发展、完善、壮大。可以说,让司法局去领导这些强势的部门围绕大调解工作组建保障有力、发挥效能的行政调解组织,无异于小弟给大哥大姐们当领导。一不给钱,二不派人,让他们建立一个调解组织显然是在建立空盒子、搭空架子,有名无实。
3.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首先,在人民调解队伍中,我们的
广大村级调委会主任可以说都是免费“义务工”,一年几乎没给一分一文,年富力强的干部瞧不上,威信好的都年龄大,年龄轻的不顶用,目前这只以“奔六”为主的一线调解队伍相比和自己职能相异无几的村妇联主任、团干、计生专干都寒颤不已,人家多少也享受点“国家津贴”,唯独调委会主任是“免费劳力”,青黄不接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其次,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衔接机制需要必要的一部分工作运转经费。人常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别说我们司法局主动带上文件,求人家这些“大哥大”成立调委会组织了,给人家上门“寻事”了。召开会议,开展培训,法制宣传,印发资料,聘请老师给讲法制课,或是组织年终评选先进、优秀调解员等活动,都需要必不可少的办事经费,没有经费做支撑,显然不可能把事情办妥当。在“要马儿跑、又不给马吃草”的局面下,要求成员单位严格按照上级精神和文件要求原份原样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三调联动”工作,确实是“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专项经费问题已成为“三调联动”工作的突出矛盾。
扩展阅读:三调联动调研
关于我省"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字体:大中小】201*年07月14日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方面、多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手段,成为目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促进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近期,省人大副主任、省综治委副主任刘晓带领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等部门领导赴西宁、海东、海南和海西四州(市、地),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基层单位等形式,对各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各地"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三调联动"工作,通过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全面推行"三调联动"调解机制,基本实现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办)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调解资源。一是将"三调联动"工作作为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措施来抓,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的具体意见,明确了"三调联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运行机制和工作要求。二是州县两级成立了由综治、政法和职能部门参加,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加强了对"三调联动"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办考核。三是县乡两级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中心,实行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工作模式,推进了"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加强了调委会、调解小组建设,基本形成了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网络。
(二)加强机制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综治牵头、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民政、社会保障、国土等多部门参与领导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机制,强化了领导责任。二是建立完善了组织协调机制,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地区、部门和单位三个层次进行划分,明确了责任主体。三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研究工作对策和处置方案。四是建立了排查调处制度、联合调解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将地区排查、部门排查、单位排查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调解活动,防止了矛盾纠纷扩大升级。五是严格落实"四排查"(层层排查、集中排查、超前排查、定时排查"和"四调处"(边查边调、归口调处、重点调处、共同调处)工作制度。六是建立了信息通报交流制度和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制度。此外,海南州针对可能影响全州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坚持"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查到底"的领导包案制度和律师参与研判矛盾纠纷的工作制度。海西州在建立鼓励调解结案激励机制、特困上访群体救济扶助机制的同时,针对全州企业因金融危机造成经营困难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了经济运行安全风险预测评估制度。
(三)加强衔接配合,发挥整体效能。各地在构建"三调联动","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格局中,注重加强三种调解手段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认真执行"先调解、后诉讼,在诉讼中先行调解"的原则,切实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贯穿于解决矛盾纠纷的全过程,促进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各地通过实施"三调联动"工作的优势互补,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
二、当前"三调联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是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部分地方领导干部对于"三调联动"在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与作用上,缺乏足够的认识,思想上存在着形式主义,工作上务虚有余务实不足,从而使"三调联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二是调解资源整合衔接还不够顺畅。由于相互衔接配合的责任意识还不够,一些复杂矛盾纠纷,如房屋拆迁纠纷、征地纠纷、劳资纠纷等,涉及面广,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同调处。但由于部分部门责任意识不够或无力解决,参与意识不强,加之"三调联动"的衔接和责任履行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个别地方"三调联动"工作还"联不起来"、"动不到位",影响了工作的整体推进。三是调解规范化程度不够。三大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都强调了程序的合法性,即不论结果怎样,程序必须合法。同样,在调解工作中也必须做到规范化调解,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人为的失误。但在目前,三大调解工作程序中,除司法调解履行着固定的调解程序外,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有时过于简单,有失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四是调解人员素质和调解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调解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各地针对"三调"工作,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政策理论学习的经常性和普遍性还不够,造成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普遍缺少业务骨干,从而直接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增强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是当前做好"三调联动"工作中亟需加强的重要环节。五是办公经费少,缺乏保障。基层政法单位条件较差,人头办公经费不多,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加上调解案件基本不向当事人收费,因此长期缺乏必要的办公经费,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从而制约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六是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几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很大一部分人对产生的矛盾纠纷仍不能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依法办事的观念还亟待加强。
三、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的建议
要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使三者更好的运转、衔接、联动,就必须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
(一)要着力加强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要通过全面深化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夯实综治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三调联动"衔接配合机制,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把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真正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使"三调联动"程序、内容、措施、责任、考评等更加明晰、规范,能够更有效地提高处置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要着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三调联动"中的基础作用。要按照《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要求,通过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乡镇司法所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完善预警、预测、排查、调处机制,扩宽人民调解领域,严防个体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地发挥在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要着力加强司法调解工作,深化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积极探索建立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制度和劝导调解制度,强化诉讼调解,尝试建立诉前告知人民调解机制、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四)要着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深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要探索建立部分轻伤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信访、行政部门相互衔接配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提高和扩展行政调解范围,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功能,加强行政调解的统计和宣传。(五)要着力加强调解工作的衔接联系。一是建立调解案件登记制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事件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加强调解工作的衔接联系,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节省的资源解决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建立调解联络机制和调解登记制度。在开展人民调解过程中,对各类矛盾纠纷包括调解、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无法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将登记记录报送具体行政调解机关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及时衔接,研究处理问题,及时调解化解矛盾。通过行政调解还无法达成调解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司法机关,使司法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尽可能不使矛盾激化。二是建立调解网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调解网络信息共享,必须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协调职能,加大法院、信访、公安、建设、劳动、民政、工商等职能部门参与镇街、村居调解网络的力度,形成一个统一指挥、各方参与、配合联动的调解机制。最终实现受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案件时,相关部门能够快速通过调解网络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案件发生的因由、动向,能做出科学的判断。三是要规范"三大调解"程序,积极探索出适用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调解程序,最终达到化解矛盾,息事宁人,维护和谐稳定的目的。对不适于调解处理的,要及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六)要着力加强对"三调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州县乡三级"三调联动"组织协调机构,在县乡两级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协调)中心,确保"三调联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对实施"三调联动"工作检查考评,将人民调解工作和实施"三调联动"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组织协调指导不力,导致调解工作不到位,出现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的宣传教育,努力使广大群众知晓"三调"工作的内容,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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