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劳动能力鉴定计划
201*年劳动能力鉴定计划
一、报名原则及要求
1、各区(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及托管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由区(县)局初审后统一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报名;市属企、事业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本单位直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报名。
2、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按要求填写《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提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照片三张及病历资料复印件。
3、委托鉴定须按要求填写《伤病残程度委托鉴定表》,提供委托书一份,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照片一张及委托鉴定伤残部位(病种)病历资料复印件。
4、工伤等级鉴定须按要求填写《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表》,提供被鉴定人工伤认定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照片一张及工伤部位病历资料复印件。
二、计划安排:
3月份:铁东区、铁西区、文旅区,11、12、13日报名,26日开始鉴定。
5月份:海城市(海城镁矿)、台安县、岫岩县、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7、8、9日报名,21日开始鉴
定。
7月份: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三冶公司,9、10、11日报名,23日开始鉴定。
9月份:鞍钢系统(包括转制企业、附属企业),12、13、14日报名,24日开始鉴定。
11月份:市属企、事业单位,12、13、14日报名,26日开始鉴定。
三、以上时间安排如遇全局工作安排发生冲突,自然顺延。特殊情况急需要鉴定,请及时与鉴定办联系。联系电话:5532808
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年1月4日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人员须知
一、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人员须携带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二)近期病志
(三)相关辅助检查资料
1、心脏病、高血压需近期心电图2份;
2、糖尿病、肾病、肝病等需2年以内的多次化验单及近期化验单;
3、脑血管病需近期CT片;
4、肺病、骨折需近期X光片,腰脱需近期CT片;5、恶性肿瘤需病理诊断书、放化疗记录;
6、精神病需专科医院诊断书、近期病情介绍、历次住院病历(5年病程);
7、眼科需近期视力检查、验光结果,矫正视力结果等;8、听力需近期脑干诱发电位报告;
9、癫痫病需市级以上医院的正式诊断书,2年以上的病志及历次脑电图。
二、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人员现场辅助检查项目须工作人员陪同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辅助检查项目:股骨头坏死、强直脊柱炎、关节炎、肺结核及医疗鉴定专家认为需进行现场辅助检查的其他项目。
扩展阅读:201*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
201*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在《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1*]71号)文件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我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我区201*年申请病退工作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政策依据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1*8号)和《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精神,严格执行天津市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1*71号)。
二、申报条件
截至201*年3月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津劳局201*7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津单位的在职职工参照执行。
三、申报程序1、领取材料
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根据本单位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确定申报人数。根据统计的申报人数,单位或存档部门可于培训会后到我科领取介绍信、申请书、鉴定简表(贴在档案袋左上角的小笺)、鉴定申报材料目录及张贴的宣传材料,按介绍信的编号领取登记。
(1)《介绍信》。201*年3月30日后持市劳鉴会统一印制的《介绍信》到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申报精神病类病种的人员持专用介绍信,签发单位扣章:经办人处和骑缝处)、复印病历。门诊特殊病人必须有医保责任医师出具,此外病种必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出具。对没有持《介绍信》开具的诊断证明等一律视作无效,市劳鉴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书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文本,到我科登记后按申报人数领取。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人本人手写签字。要求字迹工整,认真填写申报疾病、诊断医院等。其中:申请人同时患有多种疾病,以一种最重的病为主填写,其他疾
病一并填写申报,在填申请书时依次填写。患病情况一栏中原发病和合并症分开填写,诊断证明一栏需根据原发病和合并症分别填写。申请查体一栏也按原发病、合并症、其他病种分别填写,市劳鉴根据填写情况安排体检。
(3)鉴定简表。各单位要认真填写鉴定简表(左上角小笺),尤其注意写清诊断证明医院及就诊医院,不得简写。
(4)鉴定申报材料目录。认真填写数量、页数,不得有误,经办人手写签名。2、审核。工作单位或存档部门负责对鉴定申报人病情等相关情况和材料按照标准核实。(1)劳服中心、职介、托管中心等申报前要求见到本人,要掌握申请人实情。(2)主要核实:申报人姓名、性别、年龄、病种、目前实际病情、病历材料以及是否符合71号文及今年申报病退条件等,特别要把握患病年限及病理材料的齐全。
3、公示。经核实确认无异议的,病情程度须达到71号文的标准要求,申报单位或存档部门对职工申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信息要进行公示。
(1)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病情诊断证明、病情。(2)公示期限为7天。
(3)公示期内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申报单位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举报,经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申报单位出具公示报告(样式附后),连同材料汇总统一上报辖区内的区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
4、4月14日至5月4日前上报癌症转移的申报材料。4月14日至5月13日申报其它各病种材料。申报结束后,将不再受理病退材料。
5、随时申报。只限癌症转移病人(在市劳鉴鉴定期内随报,超过鉴定期,11月左右不在受理)。由各单位初审合格后,于每月15日将申报材料和名册同时报区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同时提交的还有住院单据原件,即红色票据。如有转移,需提供原发病的材料,涉及原发病和转移病的材料分开准备。必须提供放化疗材料。其中:肺癌需要支气管病理报告,不做手术的话需要放化疗的材料。
6、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被鉴定人申报材料中的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书面申请、确诊疾病的相关医疗文书、病历等材料,鉴定后鉴定部门留存不返还本人。本人如需留存,请提前复印。
7、“二次公示”。各单位上报材料之区人社局经区人社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地点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将材料报送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过期不再受理。
8、单位经办人员需到查体或鉴定现场负责本单位查体或鉴定人员的秩序维护。对未完全丧劳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9、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申请职工,按规定时间参加查体、鉴定,对不参加体检、鉴定的,按自动放弃鉴定资格处理。对被鉴定人或家属在体检和鉴定过程中不配合的,将取消鉴定资格,申报材料不退。
10、经医院核实病历并专家复审后,对于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劳动局下发《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由申报单位组织填写相关表格。填写鉴定表(表二)时,需注意:粘贴近期1寸半的红底近期照片;病史及治疗情况需详写近期的病情。
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纸张。2、申请人的申请书。
3、申请人的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A4纸两张。其中一张需裁剪后贴于材料袋的右上角,左上角统一贴申报病种鉴定简表(左上角小笺)。如果申报时因为没有二代身份证或只有临时身份证的,审核病历之后只做登记上报名单,暂不收病历。假如二代身份证在办理过程中遗失,需提出变更鉴定时间的书面申请,并到劳动局登记。
4、诊断证明。应分病种开,原发病和合并症分别开具。如: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在门特单开,合并症的诊断证明在相应科室开具,依此类推。各病种需注明达到71号文要求的程度,例如:脑梗,需注明肌力级别,心脏类疾病需注明心功能级别。糖尿病合并脑病,脑病病情程度的诊断证明并注明肌力级别。依此类推。
5、病历材料:始发病及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和住院、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正式票据。按71号文规定所报一年的系统门诊病历、诊断证明需盖医院医政科公章。必须提供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等检查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等。住院病历的病程不得少于14天,同时要提供住院结帐单据原件。近一年的系统的门诊病历指的是每半个月一次的门诊记录。
6、申报材料目录。按要求填写。附公示报告样式及病退标准补充说明
公示报告(样本)
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1*〕7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特岗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号)规定,我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将达到法定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符合申报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名职工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各部门和职工无异议。
特此报告。
经办人(签字):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企业法人(签字):
劳动人事部门(章)纪检(章)工会(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公示人员名单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标准补充说明
申报病退休严格执行津劳局[201*]71号文件,为便于各有关单位严格掌握标准,我区按要求对津劳局71号补充说明如下:一、申报标准(一)神经系统疾病
(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
(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重症肌无力(8)脑肿瘤。以上疾病经肢体恢复期治疗后遗有: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必备材料:
(1)诊断证明,注明肌力级别。诊断证明和出院病历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需要新的门
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及相应的ct、mr检查。
(2)住院病历: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
院医政科盖章。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材料和报告;特别注意:A首页(入院肌力情况、ct、mr是在入院同一时期。)
B出院病历:基本情况和肌力情况的描述。
(3)外伤史的病历(脑病、骨病),要细致查看,如参加工伤鉴定,同一部位不可申报病退。(4)脑疝,为发病当时的临床综合症,只是某一特定部位的脑疝,不可能是长期状态(二)呼吸系统疾病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包括:(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心病;
(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说明: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或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肺纤维化提供薄层CT);(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3)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同上)。(4)诊断证明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指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包括:(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说明: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2种情况:①心功能≥Ⅲ级;②心脏彩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50%。
(2)冠心病冠脉造影确定为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而未经冠脉搭桥(CABG)及冠脉成形(PTCA)等介入治疗或治疗失败者,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脉成形及介入治疗术后仍有心绞痛反复发作或心功能≥Ⅲ级。
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A首页B出院志
(2)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3)系统门诊病历及最近不同时期的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并与鉴定病情有关;(4)诊断证明(注明心功能级别)(四)血液病
包括:(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说明:
(1)贫血:血红蛋白≤6g/dl,或需输血维持生命者;(2)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伴出血症状;(3)血友病AFVIII∶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必备材料:
(1)血液病必须提供1年以上的可靠病史资料,并有指定医院相应的实验室检查;(2)系统门诊病历及近半年的各种相关化验,如骨髓、血液化验等;(3)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同上);(4)诊断证明(五)胃肠系统疾病
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必备材料: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手术记录及相关检查(如:钡餐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结肠造影)(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同上)。
胃溃疡、胃切除5年以上没有残胃炎等消化道症状,没有近期急性炎症、粘连、梗阻、造瘘等不可申报。
(六)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说明: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2.5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必备材料:
肝硬化为基础病,危险的是合并症,因此,腹水、脑症、消化道的出血都要考虑住院病历。(l)住院病历及近一年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同上);(2)肝功能检查一年内不少于2次;(3)B型超声波检查和其它检查。(4)诊断证明
(七)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包括:(1)肾透析;(2)慢性肾功能衰竭。
说明(1)肌酐清除率17.85mmol/L,血肌酐>442μmol/L.
(2)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必备材料:
(l)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同上):
A透析的手术(动静脉造瘘)B化验检查程度符合标准(2)近半年系统门诊病历及两次以上肾功能衰竭的化验单;(3)其它有关检查和化验材料。(4)诊断证明
(八)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
包括:(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房颤、房室传导阻滞)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大部分丧劳鉴定标准);(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大部分丧劳鉴定标准);(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糖尿病伴发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须至少三期以上(3/4/5/6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大部分丧劳鉴定标准)。说明:
(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房颤、Ⅱ度Ⅱ型房室传导阻滞);(2)甲状腺功能亢进合并恶性突眼(突眼度大于18mm);(3)糖尿病餐前血糖≥7.0mmol/l,餐后2h血糖≥11.1mmol/l。必备材料:
(1)关键看糖尿病的合并症的程度,参照合并症的级别。
确诊时和近半年的原发病及并发症相关实验室化验单三份;(2)原发病住院病例及近一年住院病例(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同上)。
(3)诊断证明应分病种开,原发病和合并症分别开据,如:糖尿病合并肾病,糖尿病在门特单开,合并症的诊断证明在相应科室开具,依此类推。各病种需注明达到71号文要求的程度,例如:脑梗,需注明肌力级别,心脏类疾病需注明心功能级别。糖尿病合并脑病,脑病病情程度的诊断证明并注明肌力级别。依此类推。糖尿病伴发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诊断证明须注明至3/4/5/6期
(九)骨病
包括:(1)脊髓型颈椎病伴肢体肌力3级以下;
(2)胸椎管狭窄伴肢体肌力3级以下,电生理检查予以证实的必须提供住院病历。(3)腰椎管狭窄伴肢体肌力3级以下,电生理检查予以证实的必须提供住院病历。(4)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腰片、骨盆片、髋片检查,系统门诊病历。(5)类风湿畸形,见到本人
(6)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系统门诊病历,可没住院病历,有完整的实验室检查,即ct、mr,诊断证明上须注明。
(7)截肢术后(双腕、足、踝以上)。说明:
(1)脊髓型颈椎病伴有压迫的肢体功能障碍经电生理证实肌力3级以下(含3级)者;(2)腰椎管狭窄伴肢体功能障碍(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双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3)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HLA-B27阳性;腰片和骨盆片: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伴髋关节强直)。
必备材料:
(1)原则上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及近一年病历,标准为国标14级,肢体、关节丧失功能。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电生理检查
(3)特异性指标检查(强直性脊柱炎,提供HLA-B27阳性及腰片和骨盆片)。(4)诊断证明,注明肌力。(十)眼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包括:(1)高度近视合并视网膜脱落(2)青光眼(3)术后白内障(4)眼底病。
说明:
(1)高度近视:提供电生理、眼底照相、B超、视力、矫正视力;(2)青光眼:提供电生理、免散瞳的眼底照相、UBM、眼压、视力、矫正视力;
(3)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眼病;
(4)眼底病:提供眼底荧光造影、电生理、B超、视力、矫正视力。必备材料:
(1)提供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2)视网膜脱落、青光眼、术后白内障提供住院病历、出院时的视力复查、对照标准;(3)老年性黄斑变性:眼底检查、系统门诊病历、实验室检查(4)原始病历、三年以上系统的门诊病历以及完备的相关检查材料。(十一)精神病指定安定、安宁、安康三所医院(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2)精神分裂症;
(3)偏执性精神障碍;(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5)难治性强迫障碍。说明: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
(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3)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6)反应性精神病、癔症均不在申报范围内。必备材料:
(1)原住院病历及近三年系统治疗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同上);材料不能体现系统治疗者不在申报范围内。历次门诊病历收据(门特有要求)
(2)专科医疗单位的诊疗记录。精神病患者经过三年以上(含三年)系统性康复治疗的病史资料。
(3)严格审核抑郁症:严审日期,3年以上(4)专用诊断证明
(十二)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
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且有复发或转移病灶。必备材料:手术、病理、报告
(1)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同上);(2)如有转移,应有原发病灶的记录材料。(3)系统放疗、化疗材料。(4)诊断证明(十三)耳病
非先天性、颅内疾病造成的,有原发病灶引发,经系统治疗后双耳听力损失≥91dB(脑干听觉诱发电位)。
说明:
(1)先天性残疾除外;
(2)听力障碍者不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听力障碍以脑干诱发电测听反应阈值为准。必备材料:
(1)由原发病肿瘤引起的耳病,提供原发病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同上)
(2)提供始发时及近期的电测听图。
二、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补充说明仍按照津劳局[201*]71号文件所标准执行。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指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5、本标准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备材料参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四、不在申报病种范围的:
1、脑血管病:美尼尔病(不影响肌力,只导致耳聋等神经功能不好)不可报
2、脑血管意外和骨科手术患者,经半年以上康复治疗后仍遗有肢体功能障碍的,方可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3、胆结石、肝囊肿、酒精肝、肝囊肿、单纯肝炎不可报
4、单纯性糖尿病、高血压等不能作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其并发症可按相应科目申请鉴定
内分泌疾病:分开开具诊断证明始发病和合并症的。糖尿病伴发增至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即糖网病,须至少三期以上(3/4/5/6期)合并下肢病变中的“下肢动脉硬化”不可报
只有大血管、微血管类的比如心脑疾病、下肢坏死、肾病、视网膜疾病等可报5、超过5年的癌症,即06年前的癌症病例,如果没有新的转移、并发材料不可报
6、精神病中反应性精神病和癔症不可报,精神病年限按七一号文的要求,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指的是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高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以韦氏的检查为准,智商10、小儿麻痹症、先天性聋哑等先天性残疾不可报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涉及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各企业经办部门、应尽职尽责,认真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做好鉴定工作。
二0一一年四月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201*年劳动能力鉴定计划》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201*年劳动能力鉴定计划: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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