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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 流动人口协管员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8:44:16 | 移动端: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 流动人口协管员

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 流动人口协管员

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

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及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协调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县(区)流动人口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协管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活动中的工作关系,明确各方的责权利,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性质、设置及职责

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是县(区)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基层组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在县(区)党委、政府、流动人口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设置须充分考虑到辖区流动人口的数量,管理地域的大小以及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办公地点设在公安派出所的流动人口服务站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保留原已成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仅供参考点由各县(区)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设定,原同上要便于管理和方便广大流动人口办事。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原则上按公安派出所管理地域范围设立。根据管理和工作需要成立新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由县(区)流动人口办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流动人口办备案。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基本办公设备经费(桌、椅、档案柜、电脑、办公电话等)和必须的业务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应指定一名协管员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本站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数据。

(二)县(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由以下人员组成:

站长1名,由公安派出所1名分管领导兼任;副站长2名,分别由县(区)劳动部门、计生部门指定专干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协管员若干名(含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本站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协管员)。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副站长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行文任命。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在县(区)流动人口办和县(区)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协助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流动人口的登记、办理暂住证、查(验)暂住证、统计、建立管理档案等日常工作,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协助公安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参加辖区治安巡逻,维护本辖区的治安秩序。

协助公安部门对辖区内“三无”盲流人员进行清查和收容;罅外来流动人口在辖区内违章搭盖。

召开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例会,分析解决协管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职责

在县(区)流动人口办和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根据本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订本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安排分配本站协管员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站协管员完成流动人口的各项登记、办(验)暂住证、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主持召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县(区)流动人口办要求,制定本站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定期对本站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五)各县(区)可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副站长按月核发适当的职务补贴。

二、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和工作职责(一)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

流动人口协管员是县(区)人民政府委派,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流动人口协管员由各县(区)按每个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各配备2名的原则配备。各县(区)可根据辖区流动人口数量和管理工作量做适当调整。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奖惩和辞退等,由各县(区)流动人口办会同县(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资报酬,由县(区)财政全额开支,其标准可参照南宁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流动人口协管员在业务上受县(区)流动人口办和职能部门的双重领(指)导;其日常工作、党团组织活动、政治学习、考勤和工作鉴定等分别由其工作所在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统一安排和管理。

流动人口协管员实行一职多责,除主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暂住户口、流动就业、计划生育、出租房等管理工作外,还承担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与流动人口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

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上岗坚持先培训合格后上岗的原则,每位协管员应全面熟悉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业务。市和县(区)流动人口办每年应对流动人口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县(区)级培训为主。

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时配挂全市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工作证由市流动人口办统一制发加盖县(区)流动人口办公章。(二)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协管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副站长的具体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注销、输暂住证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

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七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其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

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办理情况,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流动人口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服务卡》的发放和查验工作。

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清查和收容“三无”盲流人员工作。

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管理服务站领导和社会区居委会(村委会)交办的与流动人口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及协管员的考核与奖惩

县(区)流动人口办负责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考核、奖惩等管理办法,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社会区居委会(村委会)每年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四、加强和完善协调指导工作

市和县(区)的公安、劳动、计生、司法等职能部门在完成各职能工作的同时应经常派人深入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指导协管员开展工作,解决管理服务站和协管员无法自行解决的工作问题。县(区)流动人口办应定期召开各业务部门、管理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工作例会,研究和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遇到的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

市和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提供本职能管理工作所需的各类管理表、卡、证、台账等,并负责对协管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在今后的综合管理中,将逐步使用全市统一制作的管理表、卡、证和台账。

扩展阅读: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

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

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及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协调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县(区)流动人口办、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协管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活动中的工作关系,明确各方的责权利,适应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及工作实施细则》。

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性质、设置及职责

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是县(区)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基层组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在县(区)党委、政府、流动人口办的领导和指导下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设置须充分考虑到辖区流动人口的数量,管理地域的大小以及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

(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办公地点设在公安派出所的流动人口服务站做如下调整和补充:1、保留原已成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仅供参考点由各县(区)根据辖区具体情况设定,原同上要便于管理和方便广大流动人口办事。

2、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原则上按公安派出所管理地域范围设立。根据管理和工作需要成立新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由县(区)流动人口办提出申请,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流动人口办备案。

3、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基本办公设备经费(桌、椅、档案柜、电脑、办公电话等)和必须的业务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4、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应指定一名协管员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本站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各项管理数据。(二)县(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由以下人员组成:

站长1名,由公安派出所1名分管领导兼任;副站长2名,分别由县(区)劳动部门、计生部门指定专干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协管员若干名(含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本站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副站长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行文任命。(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

在县(区)流动人口办和县(区)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作:1、协助政府部门依法办理流动人口的登记、办理暂住证、查(验)暂住证、统计、建立管理档案等日常工作,掌握辖区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3、协助公安派出所和有关部门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4、协助公安部门维持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参加辖区治安巡逻,维护本辖区的治安秩序。5、协助公安部门对辖区内“三无”盲流人员进行清查和收容;罅外来流动人口在辖区内违章搭盖。6、召开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例会,分析解决协管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7、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职责

在县(区)流动人口办和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负责: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根据本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订本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安排分配本站协管员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站协管员完成流动人口的各项登记、办(验)暂住证、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4、主持召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工作例会,分析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5、根据县(区)流动人口办要求,制定本站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定期对本站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五)各县(区)可给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副站长按月核发适当的职务补贴。

三、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和工作职责(一)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

流动人口协管员是县(区)人民政府委派,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1、流动人口协管员由各县(区)按每个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各配备2名的原则配备。各县(区)可根据辖区流动人口数量和管理工作量做适当调整。

2、流动人口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奖惩和辞退等,由各县(区)流动人口办会同县(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3、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资报酬,由县(区)财政全额开支,其标准可参照南宁市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4、流动人口协管员在业务上受县(区)流动人口办和职能部门的双重领(指)导;其日常工作、党团组织活动、政治学习、考勤和工作鉴定等分别由其工作所在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统一安排和管理。5、流动人口协管员实行一职多责,除主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暂住户口、流动就业、计划生育、出租房等管理工作外,还承担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与流动人口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6、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上岗坚持先培训合格后上岗的原则,每位协管员应全面熟悉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项业务。市和县(区)流动人口办每年应对流动人口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县(区)级培训为主。

7、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时配挂全市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工作证由市流动人口办统一制发加盖县(区)流动人口办公章。

(二)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协管员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副站长的具体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登记、注销、输暂住证等手续,填报有关外来流动人口统计报表等工作。

2、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做到“七知”即知其本人、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知其现居住地、知其暂住原因、知其家庭情况、知其经济来源、知其现实表现。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公安机关查处。

3、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公、私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掌握责任区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制止危房、违章建筑以及无安全保障房屋的出租。

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办理情况,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就业前培训指导,做好责任区内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统计工作,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5、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和教育,做好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的原始登记、注销、流动人口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生服务卡》的发放和查验工作。6、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工作。7、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清查和收容“三无”盲流人员工作。

8、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管理服务站领导和社会区居委会(村委会)交办的与流动人口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及协管员的考核与奖惩

县(区)流动人口办负责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考核、奖惩等管理办法,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协管员和社会区居委会(村委会)每年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和完善协调指导工作

市和县(区)的公安、劳动、计生、司法等职能部门在完成各职能工作的同时应经常派人深入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指导协管员开展工作,解决管理服务站和协管员无法自行解决的工作问题。县(区)流动人口办应定期召开各业务部门、管理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工作例会,研究和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遇到的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

市和县(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提供本职能管理工作所需的各类管理表、卡、证、台账等,并负责对协管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在今后的综合管理中,将逐步使用全市统一制作的管理表、卡、证和台账。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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