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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9:07:33 | 移动端: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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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可以使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有机会创业和参与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大力扶持我省微型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

从201*年起,全省每年扶持创办2万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三)无在办企业。

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创办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安排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三、扶持政策

从我省实际出发,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财政补助政策。创办的微型企业,在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给予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省、市、县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年终清算。

(二)税收奖励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利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三)融资与担保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没有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的县由市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担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四)其它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四、操作办法

(一)资格审查。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需向创业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推荐材料,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进行初审。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扶持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扶持对象到创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后享受扶持政策。

(二)财政资金补助。通过资格审核并取得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持营业执照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额度从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中支付。财政资金补助按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业自由支配,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税收奖励。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在次年年初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税收奖励申请,经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四)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微型企业如有贷款需求的,可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15万元额度的贷款申请。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推荐给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

(五)信息公开。各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公示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资金、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的情况,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五、组织领导

成立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财政、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税、地税、人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具体负责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和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各地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内容。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意见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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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省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发展微型企业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发展民营经济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大力扶持我省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可以使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员有机会创业、就业和参与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推动加快发展与改善人民生活协调同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一项民主工程和富民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从201*年起,全省每年扶持创办2万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鼓励全民创业,对具有创办策型企业意愿、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均纳入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二)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三)无在办企业。

扶持对象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一组织形式设立微型企业。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

扶持对象设立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并安排当地群众5人以上(含创业者本人)就业,且实际缴付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

结合我省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微型企业。

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得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三、扶持政策从我省实际出发,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在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财政补助政策。创业的符合扶持条件微型企业,在实际缴付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5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

(二)税收奖励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小型微利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份实行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融资与担保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有货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当地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不超过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要以市(州)为中心,选定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无偿担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出资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提供微利担保。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积极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

(四)其它扶持政策。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和其它扶持政策。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四、操作办法

(一)资格审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需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推荐材料,并经创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审查后,由创业所在地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创业培训计划,培训合格后,经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核合格,到工商部门办理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后可享受扶持政策。

(二)财政资金补助。通过资格审核并取得注册登记的微型企业,可持营业执照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审查后,按规定额度从财政设立的专项扶持资金中支付。财政资金补助按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微型企业自由支配,并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税收奖励。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在次年年初,可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税收奖励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四)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微型企业如有贷款需求的,可向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不超过15万元的贷款申请。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推荐给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担保和贷款手续。

(五)信息公开。各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公示财政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资金和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的受助微型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五、组织领导

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构。成立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工商、财政、金融办、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税、地税、人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牵头商各部门制定和落实机关工作措施和办法。

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和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的内容,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意见确定事项进行分解、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O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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