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农业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学术交流是拓宽学术视野、把握学科前沿、产生创新思维、提高师生素质的重要途径。努力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对于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2、学术交流活动是指以展示个人或课题组研究成果、介绍学科概况、了解研究动态、交流学术观点、讨论学术问题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以及派出或接受访问学者等活动。
3、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是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应尽的义务,对于个人或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研究进展以及所掌握的学术资料应主动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交流;对于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应积极参与。
4、学校对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科、学院、学校三级管理。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
5、学科级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组织,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合。学科级学术交流活动单位应在科研处备案,以作为管理的依据。学院、学校级的学术交流分别由学院、科研处组织。
6、学科级学术交流可采取学术报告、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主讲人一般由本学科教学科研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或邀请校外专家轮流担任,每周定期举行。
7、院级学术交流以学术报告为主,主讲人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级访问学者、校外专家担任,每月定期举行。
8、校级学术交流由科研处组织,各单位可推荐交流项目,经科研处审批后实施。主讲人以校内外知名专家为主,一般每月举行一次。
9、各级学术交流活动应在本单位、科研处及学生公寓附近布告栏公布。组织单位负责为师生员工提供必要的参与条件。
10、各级学术交流活动时间安排冲突时,视具体情况按学科服从学院、学院服从学校的原则调整,冲突内容另选时间安排。
11、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博士毕业、做访问学者人员回校后应在适当级别进行学术交流。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10、建立学术交流活动的记录、存档制度。各级学术交流活动的填报表应在本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存档,查阅的文献资料、交流的文字材料应在本单位存档。档案是评比学术交流活动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11、学科级学术交流,学校计算校内主讲教学科研人员工作量,每次至少计2学时。工作量统计以填报表为准,由所在学院负责。
12、院级学术交流,校内主讲人由学校每次支付资料费200元(以填报表和文字报告为准),校外主讲人由学校按规定标准承担劳务费、场地费,其它费用由有关学院承担。
13、校级学术交流,校内主讲人由学校支付资料费400元,校外主讲人由学校承担劳务、差旅、住宿、场地等费用。
14、学校将学术交流情况作为教学科研人员专业职务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四、其它
15、学校每年拨付专项经费用于学术交流活动,由科研处掌握。其中部分经费用于后补助学术交流活动先进学科。
16、各单位应精心组织各级学术交流活动,积极营造活跃的学术氛围。学校每年初对上年度学术交流活动情况进行总结与评比,对优秀学术报告人和组织者给予表彰和奖励。17、学校积极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对参加学术会议、做访问学者回校人员在学院、学校进行交流并取得较好效果的,给与一定差旅费资助。
18、学校积极支持在我校举办全国、国际性学术会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条件和经费上的支持。
附表:1、学术交流活动学科单位报表2、学科级学术交流活动填报表3、院级学术交流活动填报表4、校级学术交流项目申报表
扩展阅读: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学术交流工作,促进我院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XX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XXXX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院内外和国内外各种学会、协会、协作组、研究会等组织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做学术报告、科技讲学、短期培训交流等;参加院外有关部门邀请召开的科研课题讨论、评议、鉴定会;受上级主管部门和院外有关部门邀请的学术讲座、座谈、参观科技展览、科技成果转让和院内外科技推广应用等活动。
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实施办法
1、组织全国或地区性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活动时,应由主办科室提出申请报告,并写出具体计划,经科教科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组织或发邀请函,来院后由科教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2、属于全院性的学术活动,均由科教科负责组织;各科室的学术活动,由科室组织安排,报科教科备案。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原则1、坚持以班养班,以会养会的原则,以促进学术交流、培养科技人才为宗旨,不断提高我院的科技水平。
2、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并确定有关学科负责人,具体协助科教科按照计划实施和完成有关专业性事宜。做好会议(办班)纪要加总结报告以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由科教科存档。
3、加强组织管理,做到计划实施、参加人员、经费开支“三落实”,经费开支由财务科协助,做好收支结算工作,必要时行政、后勤部门要协助做好人员接待、物资供应等工作。
四、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人员的具体规定
1、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考察(包括港、澳、台地区)
(1)所参加的会议必须是国际知名学术组织和团体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大会宣读论文的第一作者或有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及课题经费,并为该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2)必须符合国家及单位的政审条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和利用外语交流的能力。有赞助单位和自费出国者,其职务和外语水平可适当放宽。(3)参加会议或考察要由个人提出申请,同时递交会议正式通知、论文或邀请函等有关文件,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科教科初审,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
(4)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材料、论文等有关资料交科教科存档,并向院领导汇报和组织全院传达。
2、参加国内学术活动
(1)参加全国性专业年会、短期学习班、知识更新、新技术、新项目推广或参加省外学术交流的人员,必须由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承办;必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并为大会宣读论文的第一作者;本人必须是高级职称。
(2)参加省内专业年会、学术会议或短期学习班者,须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教科审核由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
(3)凡外出参加会议或短期学习班须严格履行逐级审批手续(护理专业人员外出学习先由护理部签署意见),返院后要将论文、会议学习资料等报科教科存档,及时组织本学科传达会议精神,在全院进行学习讲座。
五、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论文的规定
1、拟发表在国外杂志(包括出席国际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及其他资料,均需填写《投寄(携带)国外论文(材料)审核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科教科审核,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对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或资料进行国际交流时,则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2、需在国内刊物和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由科教科统一审核推荐。
六、有关经费支出办法
1、凡参加外出学术交流活动(含省内),其所支出费用(包括旅差费、会务费)由院长审核从科室成本(毛收入)中支出,具体执行可按照《关于工作人员旅差费开支的规定》。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其版面费报销方法。
(1)有计划内科研课题者,由该课题经费开支。(2)在国外刊物(被SCI、EI、ISTP及SSCI、CSSCI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和中华系列刊物发表的论文版面费全部报销。
(3)报销时将论文复印件交科教科一份存档,否则不予报销。
(4)报销版面费用仅限于第一作者,第一作者是外单位者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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