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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课程论文—法院旁听感想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9:24:52 | 移动端:思修课程论文—法院旁听感想

思修课程论文—法院旁听感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业题目:庭审旁听之心得体会姓名:学号:院系:指导老师:南京

理工大学

庭审旁听之心得体会

201*年5月23号9时,我与几名同学一起乘车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想旁听一次案件的开庭审理。来到法院的楼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迎风招展,让人肃然起敬。

进入法院的第一个程序便是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在工作处领取旁听证。之后再法院警官的提醒下,我们把手机水杯钥匙等不允许带入法庭的物品寄存起来,然后再有序排队等待安检入场。

我们领取的是第二法庭的旁听证,来到四楼,进入第二法庭坐定后才知道,由于某些不为我们所知的原因,第一法庭与第二法庭交换场地开庭。在第一法庭坐下不久,书记员公诉员与辩方律师相继入场。我回头看了一下,发现旁听席上学生居多,不得不说,学生对刑事案件的兴趣要大于民事案件。开庭前,法庭工作人员给我们发了一张“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评议表”,想通过旁听人员的角度来评价法院庭审秩序和能力。

等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后,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并传被告人陈某入场。在旁听席的左边入口,一名手脚均被铐住的中年男子,被两名警察带入法庭,坐在被告席上。被告人陈某坐定后,审判长向他进行了一系列的询问,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家庭地址工作状况和案件缘由,也告诉了他被告人在法庭所享有的一些回避的权利。

直到现在我才认识到,刑事案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有趣,在被告入庭的那一刻,我感觉气氛瞬间变得凝重了,压的我有一些喘不过气来。也就在这时,我才了解了此次开庭审理案件的大体内容。

被告人陈某是受害人袁某的前夫,不过双方一直保持同居关系。因为陈某需要钱来还银行的欠款而袁某不愿给钱,双方发生争执和打斗,造成袁某头部受创致死。事后陈某没有及时报案自首,反而分尸灭迹,最终酿成恶果。名出生日期工作状况和案件缘由,也告诉了他被告人在法庭享

庭审正式开始后,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询问了被告人和辩方律师是否需要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及其律师均为做任何陈述。接下来,公诉人就案件的整个过程对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讯问,辩方律师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审判长也就一些细节讯问了被告人。之后,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公诉人前后向法庭提供了四部分证据,每一部分证据的举证结束,审判长都会就举证内容询问被告人和辩方律师是否有异议,从始至终被告人与辩方律师均未有异议。举证完毕后,进入辩论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就案件内容进行了辩论,辩方律师未对案件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陪审员就一些被遗漏的案件细节对被告人进行了详细的讯问,人民陪审员未对案件做任何讯问。之后便是被告人的自主陈述时间,被告把自己当时的心态和想法向审判长做了详细的陈述,辩方律师未做任何陈述。最后,公诉人宣读了控诉意见书(好像是,法庭内不让做记录,有一些记不太清了),辩方律师宣读了减刑意见书(理由同上,不过大概是这个意思),案件进入尾声。由于此次案件较大,法庭未做当庭宣判,改为择日宣判。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并再次敲响法槌。旁听人员上交评议表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有序退场。

一个半小时的庭审结束,只是我的思绪还停留在法庭上。原本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不禁让人感到惋惜。这次的旁听经历也让我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

一被告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还存在着杀人偿命的传统思想和侥幸心理,以至于一错再错,终究自食恶果。我们在替这个家庭感到惋惜的同时,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在法律知识宣传方面的工作存在欠缺,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

二法庭是一个国家权力的象征,任何人在进入法庭之后都要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争当文明旁听者;

三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审判长何陪审员都应当严肃对待,公正,公平,不掺杂个人情感,维护法律的崇高地位;

四公诉人和律师在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要让审判长和陪审员明确了解案件的情况;

五公诉人和律师的辩论阶段,要严格遵循法庭程序,每一次的发言都要事先征求审判长的同意方可开始辩论,辩论过程也要严谨客观,实事求是。

让我觉得可惜的是没能听到审判长当庭宣判,不过这次的庭审经历也为我的人生积累了一笔宝贵的财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永远是我们奉行的准则!

扩展阅读:法院旁听感言

法院旁听感言

今天下午我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旁听了某区一位徐姓业主诉业委会侵权的庭审过程。由于法庭不准录音、记录,我只能写下印象最突出、记得最清楚的内容。

刚刚来到法院,工作人员就对我们做出如下要求: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限制行为能力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2.被批准旁听人员,需带上旁听证及有效身份证件,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法院,并按规定接受法警的安全检查。参加旁听的公民应衣着整洁,不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3.旁听人员应遵守法庭纪律:(1)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摄影、记录。(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必须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器材的报警音;4.遵守其他有关庭审规定。看到这些规定我开始亲身的体会到法律的庄严和严肃。

今天的开庭没有做出判决,只是完成了部分质证过程。由双方代理人当庭向法官说明每一件证据要证明什么,及其证明力。双方都提出了十余件证据。其中有一些是重合的。业主委员会的三位证人,也轮流当庭举证,并接受法官和原告代理人的询问。这三位证人中,有两位是去年在各单元楼门布告栏上张贴业委会发出的召开第三次业主代表大会通知的业主(其中有一位是业委会委员)。还有一位是负责在一个单元发放并回收关于选聘物来公司意见书的业主代表。(其实,我自己就曾在一个单元发放过这个意见表)。

由于原告方对诉讼请求有部分变更,而且在原来提交给法庭和被告的证据之外又提出了新的证据,且当庭提供给被告一方的证据不全,因此,法官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决定择日再次开庭。

这次开庭过程,给我最突出的印象,是原告第一次拿出了那个传说中的20%业主的“投票”签名赞同一位业主当时提出的召开“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代表大会的动议(也就是把1600户业主召集在一间屋子里讨论决定是不是更换物业公司)。这个动议目的在于中止当时业委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这个“20%业主”的证据材料当庭呈交法官,法官要求原告依法交给被告一套复印件。当时提出动议、征集业主签名的那位业主,现在作为原告代理人之一,对此比较犹豫,他向法官请求:能不能不交给被告?因为他担心这20%业主的安全。而法官表示,你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依照法律必须提交给被告一份。你想好了,这份证据你提不提?这位原告代理人只好同意交给被告。其实,不管这套20%业主签名的证据是否真实,去年此时没有拿出来交给业主委员会,合法中止“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代表大会,就已经失去了效力了。

原告律师可能对这个案子不太熟悉。他在向法律提交和说明一份证据的时候,没有能够当庭拿出来,慌手忙脚翻了半天也没有找到,只好请求法官同意先提交下面的证据。然后到了说明后面一条证据的时候,他又没有找到,慌乱中找到了被告提交的一条证据,拿出来呈交给法官(这可以理解,因为双方的证据有一些本来是重合的,用同样的证据说明不同的观点)。但是,当他按照自己的证据序号说到某个“价目表”的时候,法官问:在哪儿呢?原告律师这才意识到,在他所使用的被告的那件证据中,并没有那个“价目表”。但是这位律师在盘问对方证人的时候很能发挥技巧,他和颜悦色地分别盘问两位张贴业委会通知的被告证人:总共用了多长时间?依照什么次序张贴?从哪儿开始的?以此想在先后轮流进入法庭的证人证言之间发现矛盾和破绽。他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向法官(咱们这儿没有陪审团)显示出证人在作伪证。当他盘问第三个证人那位在自己的单元里放发和回收征求意见表的业主代表时,在问完了发放的情况之后,他话题一转,又问:你收回的这些选票又是怎么处理的?被告律师马上向法官指出:这个问题无关,请求法官制止原告律师继续提问。法官支持了被告律师。原告律师对法官说:“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啊!”法官说:“这个问题与这位证人要证明的内容无关。”原告律师又对法官说:“既然证人已经到庭,为什么不能让我们多了解一些情况呢?”法官说:“他不是你的证人。如果你要请他作证的话,那么你另外去请他!”

听完案件审理我有很多感触。律师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一个辩才再好再有名的律师,也不能背离事实,指鹿为马。以前受到电视和电影的影响,总以为“大状”们能把直的说成曲的,把黑的说成白的,那还能不能为一个犯故意杀人罪的嫌疑犯脱罪呢?金律师说:不行,犯罪已经成为事实,我只能在量刑方面为他尽量争取。我觉得这句话有两层含义:1.尊重事实。当事人犯罪已经是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不可能在事实方面进行歪曲。2.即使事实如此,也要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和维护他的利益,争取从轻量刑。面对这一类案子,律师其实是在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和维护当事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而在这次庭审中金律师就很好的把握了这个平衡点,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律师的职业操守。

庭上一分钟,庭下十年功。律师每次出庭的时间大概是2个小时,而发言的时间大概不到一个小时。不过,要准备这庭上一个小时里面的内容,在庭下就要花费大量心思准备。像尹律师的案子,据说就提前了几个月准备,而且多次和当事人配合过。在庭上,以尹律师及其当事人的互相补充配合,足见他们之前准备案件的功夫。准备一个案子,并不需要十年,可是除了准备过程,有些内在的东西的确需要时间的浸泡和经验的积累。均匀的语速,犀利的眼神,清晰的逻辑,出人意料的小“陷阱”,这都是尹律师丰富经验的体现。

此次开庭,给我的感觉各有不同。古今来律师给我的印象是专业的、正面的,看到他们在庭上的表现,我也不禁有投身律师行业的冲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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