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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创新思考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9:25:10 | 移动端: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创新思考

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创新思考

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创新思考

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走中国特色道路的治国方略。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处于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包括“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全监督”等内容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而人民法庭设置短、条件差、情况复杂、设置分散、不易管理等特点,都需要我们认真在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建设与管理创新方面体现新的思路,这将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本文试从审判流程管理中的几个过程在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创新方面谈几点做法和想法。

一、立案要方便群众,方法灵活。目前,人民法庭立案较适当,具体操作还要有相应的措施以弥补立审分离精神的不足。如由内勤或书记员按规定专职接待登记统一立案。这样不但及时,而且充分利用了司法资源。而且针对基层法院派出的相对独立的法庭,在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实现了方面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当然巡回审判的按要求除外。但法庭文书送达的问题,还要求法警依法送达,给审判人员留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也可避免立审没有分离的嫌疑,可是由于各地法院由于人力的不足,这个目标很难做到。

关于书记员管理工作。依据规定,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书记员工作是专用文书工作,书记员是审判人员的得力助手。有的地方设有书记官处,为庭级内设机构,或由政工、人事部门的副职兼任或管理,可解决上述问题。对书记

员实行集中管理,可对法庭书记员实行委派固定配备使用。对于法庭书记官除直接服从庭长外的职责还有:1、在规定期限内预排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开庭日期、审判法庭和随案书记员;2、准备权利义务通知书及有关诉讼文书移交法警大队送达等工作;3、做好司法统计及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精审判,使法官从管理事务和辅助工作中解脱出来,使法官有精力提高自己的素质,有时间做好审判工作,会使诉讼参与人及公众对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有新的认识。审判流程管理观念的定位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二个方面。1、必须注重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只有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要尊重平等公民诉讼地位,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维护公民诉讼权利等。如采取发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回避通知书等书面告知、释明、提醒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公开审判使人民群众身临其境,使他们真正体验到具某种意义的公开、透明,知道当代法庭是讲证据的,知道大致意义上的法治中国,法院服务的意识和公众良好形象就会更加得到群众的好评,而且宣传教育了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使公民树立依法办事的思想。2、必须注重为法官创造办案的条件以促进审判的“公正和效率”。民事诉讼法的另外一个重要任务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任务,要由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特别主要是法官,理所当然肩负这些繁重任务。法官不但要恪守中立,还要程序公正;不但要节约诉讼资源,还要防止滥用诉权。但是,法官的办案条件自觉不自觉阻碍或影响审判工作的主题。如立案不统一,立案时法官在接触当事人时,就违背了立审分离的原则和精神,甚至立案的承办人员在利益、任务的驱动下,包打官司、包执行、先入为主,给当事人吃定心丸,时有发生。再如,法官直接送达文书、调查、甚至采取措

施先入为主等工作,又往往人为地造成关系紧张、不正之风、感情用事,甚至由于接触使当事人感到法官并不是他们心目中的法官,很不利审判工作的开展。3、法官的工作内容没有一个成熟的可适用的制度来保障。审判案件中的法官应做哪些工作,法官的学习如何保障,审判以外的事务如何解脱。法官的执法环境较差,级别较低,往往影响审判工作的开展,法官的办案场所条件如何围绕法官的需求来实现,等等,都是给法官一个围绕审判工作,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效率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有些法官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没有较好的物质条件如良好的学习氛围的学习制度、独立于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制度及积极向上的甘愿“与世隔绝”的超脱的生活制度等。

立足于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以主审法官为主体的真正专职的审判决策中心。使法官管理从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向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转变,将法官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中分离出来,进行单独管理,让法官成为法院的中心。可以把法官审判业务工作归口由审判委员会管理,审判委员会设专职人员,法官的管理和呼声由审判委员会转达和解决,要给审委会更多的参政议人的机会和权利。保证采取各种措施,为法官设立独立审判的条件和环境。使法官处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作用的必然要求。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会受法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通过审判委员会对法官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起来,应是法官搞好审判工作的方向。具体工作有:1、定期限对各业务庭的审判工作、涉案人员采取普查、抽查的方式,就相关案件以走访、阅卷、评估的形式进行横竖比较,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就评查的内容来看,它无论从程序、实体方面,还是卷宗装订、文书质量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否合理,或是从审限、结案报表等都可以对各个庭的工作做出围绕公正和效率的基本正确的估评,同时对工作人员可做出相应的评估,及时向院长提出半年或年终总结。甚至对各业

务庭、室审判人员、书记员做出绩效量化考核。提出对下年度两个素质的学习内容意见。2、定期不定期讨论审委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方面的工作方向,专职人员掌握情况,实行科学管理,从多方面促进、指导审判工作。定期向院长提出审判工作方面的建议。3、对审判业务人员的晋升、任用、人员的调整和奖惩向院长提出建议。平时审委会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掌握了,那么它更有发言权,更有利于实现审判人员的优胜劣汰,提高审判人员积极向上的活力。相反由院长或党组一言堂任用人员则会造成任用偏颇,不利于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更不会促进审判工作。以上对案件的评查工作,有些法院有交给政工科的,有交给审判监督庭的,有交给临时机构的,这都不是有效的机制,这些工作应在审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关于陪审员工作。司法为民主要求司法权主体在作出司法裁决的过程中体现民主精神,陪审员制度是保证司法裁决具有民主精神相应的理性化基础。需要合议庭和审委会、决策层做出相应的对策及具体规定,可弥补缓解审判力量的不足,也体现了司法权主体在作出司法裁决的过程中的民主精神。在建立健全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在陪审员的选用和物质保障上,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由人大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是个认真研究的问题。切实做好陪审员制度对审判流程管理中保障公民行使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都会起较大的作用。精审判要侧重于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管理归口,给法官办案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外部环境。才能为落实还权于审判法官,解决案件处理上层层审批的弊端。故落实陪审员制度,排除审判法官处理案件的繁杂事务和今后淘汰、精选审判人员,才能真正为精审判打基础。

三、执行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民事执行案件一般由原审判庭执行,实际上,民事审判庭的掌握民事案件的情况,其决策和施行权适用时较灵活,应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可是

情况不同,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它是造成案件长期积压、执行难、执行乱、违法执行、效果不好的的主要问题。因此法庭的执行是应该搞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民事案件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执行申请期限交待、宣传的不及时。2、按照规定,法庭审结的案件,一般由法庭执行,可是,法庭执行又缺乏必要的程序,随意性大,甚至有的法院领导不让法庭执行一个案件,认为审、执应完全分离,致使执行案件增多,又往往失去执行的时机。这个问题有必要统一扭转过来。3、有些法庭执行了一部分,由于特殊原因,半途而废,又由当事人申请执行,就出现了重复执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效果也不好。4、法庭执行的方法、措施、力量和执行艺术等还有不足,甚至出现违法执行。故此应解决以下几点:(1)、有必要的物资通讯装备和人员力量。(2)、对审结的执行案件情况进行登记,法庭统一掌握做好与执行庭的衔接工作。(3)、执行案件接受执行庭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协助。所以,这个强执行是指对执行制度健全,管理到位,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我院在这方面有严格的要求,即法庭只存在交接的问题,一般不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有要求,就告知其申请执行,相应有一定的弊端。

四、推行全方位的内部监督,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监督要科学对口,如审判程序和实体工作,由审判委员会、审判监督庭和纪检、监察进行管理监督,立案庭也有部分的监督功能;诉讼费收取有财务上的监督,主要从案件的受理和处理进行跟踪,从中发现多收、少收,有无小金库等。审判监督庭主要是在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下经常性的对案件进行抽查,从审判规范上找出不足,发现优点,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规范,有成绩的要发扬、推广。有的庭调解和服判息诉率做的好,有的庭办案效率高、办案周期短,有的庭排期开庭,透明度高,及时为当事人排难解忧,有的庭则对各类文书制作较规范等,就及时总结出来,有教训的要及时提出来进行解决、纠正和规范。1、在审判管理方面,把工

作中对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等几个环节的流程作为管理的主线,把程序、质量、效率、效果作为管理的重点环节。通过实施有效的管理,保证立案、审判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公正高效行使。审判程序管理,是在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裁判、执行、案卷归档、案件评查等各个阶段,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管理审判和案件。2、审判效率管理,是保证所有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并力争缩短审理周期,达到收、结、存案的良性循环。3、审判效果管理,是使所有审理的案件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综合监督管理是把保证科学决策和决策的有效落实作为主线,以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调查研究、信息反馈、检查督办、考核监督、总结提高、联络协调作为管理的主要环节,实现整体联动,高效运转,使各项审判任务能圆满完成。

实践总是对理论进行修正的。人民法庭在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创新方面的实践与探讨还不成熟,在审判流程管理各个阶段的操作中,在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找出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法官创造办案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之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管理方面创新的路子,还要积极实践,不断探索,努力创建适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和规律、具有较强管理效能的现代化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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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若干问题思考

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若干问题思考

基层人民法庭作为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阵地,直面乡村社会,身处法治建设的最基层,其职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制度的效能,也直接关系着司法为民理念的贯彻,更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基层人民法庭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拓展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是当前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全新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价值分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管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以及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些既给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使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社会管理创新带来困难与压力、挑战与考验,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而艰巨。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基层派出机构,尽管其行使着宪法所赋予的司法职能,但也不能忽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一是理论层面上人民法庭的职能应从办理个案向参与社会管理转变。审理案件,化解纠纷是人民法庭的基本职能。由于乡镇政府机构对乡村管理功能的弱化,村居委员会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日益式微,村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矛盾,自身无法解决的,大多数诉之法院。因此,现代乡村社会对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依赖程度显著增加,司法所具有的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受到高度重视,人民法庭有必要围绕基本职能在定纷止争上下

功夫。鉴于社会变迁的渐进性和乡村社会的现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及《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人民法庭工作职能:为农业农村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要求提高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水平,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其他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满足农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从理论层面上讲,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是通过固有职能的延伸,推进社会管理工作,本质上就是减少社会矛盾。

二是实践层面上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非常契合乡村的特殊性。人民法庭所处的特殊环境,一是环境具有乡土性。“中国农村到目前为止是一个熟人社会;而在熟人社会中,大量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表明,制定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在熟人社区中,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生活作用的往往是扎根于社区的通过人们口耳相传的社会规范,并通过个人自助或者说坏话之类的社会压力来保证实施,因此常常出现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1]因此法官在司法时必须更注重生活经验、乡村习惯、村民秉性、情感需求、心理活动等因素,法庭的法官所处的乡村司法环境中,只有让法律在这些框架内才能演绎成解决纠纷的行为。其二是乡村纠纷的多元性。许多民事纠纷不是一个法律所能解决的,尚需兼顾到民俗习惯、民情民生,从人情、情理、宗法等法律之外去看待和关注纠纷的特殊性,因而坐堂问案司法模式不能适应基层人民法庭司法活动的需要,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乡村平安、民生改善充满着期待。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回应和满足农民的新要求新期待,能够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让人民群众通过高效、有序的社会管理,感受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面对,开展有效的工作,深入研究现阶段新农村建设

的客观规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适合农村民俗的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参与社会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和水平,达到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安宁。

三是客观层面上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纠纷多元机制的必然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建设水平的高低、社会管理能力的强弱,是衡量和检验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有些已不适应、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人民群众以及不同的社会群体对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近年来,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利益诉求和矛盾争议的多元化,这就决定了应该用多元的手段来解决多元的矛盾和纠纷。多元的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比如诉讼。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论,重视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以实现不同的价值。事实上民间组织走出道德高端或社会角落,回归常态,对社会转型是十分重要的。因家庭琐事发生的争议由民间调和、民调组织解决更为有效。[2]人民法庭的司法职能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人民法庭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与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新举措有异曲同工之处。

二、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状:偏差与缺位

近年来,因诸多原因导致人民法庭民事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持续凸显。基层人民法庭所处的特殊环境使得人民法庭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取得良好的成绩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制约因素的存在。首先是主观因素:怠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庭干警缺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表现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欠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简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手段单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针对性不强。有的法官满足于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有的法官认为法院和法庭就应当保持中立,社会管理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可有可无的事。其次是客观方面: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重要性和审判任务的繁重自不赘言。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种类型。这些纠纷不仅数量多、涉及面广,繁琐复杂,处理难度大。而且触及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包括房屋拆迁、农村土地补偿、乡镇村委会债务等。这些案件有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权利义务不甚明确,审判难度自然加大;有的案件权利义务简单明了,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所牵涉的历史与现实问题复杂多样,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密切相关。因此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二、外部环境的影响。首先是基层当事人的冷淡。人民法庭接触的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法庭裁决纠纷的过程,既是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规范内容、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但法庭所接触的人民群众在文化水平、法律意识上都很欠缺,同时受传统思想的控制,对法庭处理案件的送达、庭审、宣判程序等很不配合,对判决结果往往以固化的思维予以考虑,对调解方式不予认可,这些都加大了法庭审理案件,处理纠纷的难度,也加大了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难度。其

次是缺乏制度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仅是行政部门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包括法院乃至法庭在内的共同的职责。尤其对于农村地区,人民法庭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民调机构的职能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对接不到位,有的能够通过沟通协调,最终得到解决并取得很好的社会管理效果的案件,因为缺乏制度体制,没有发挥对接作用导致难以妥善处理,既影响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给社会管理增加了难度。

三、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转变理念

社会管理创新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实效性和持续性的重要基础。不断更新社会管理理念,要更加强转变全能统制型政府治理范式、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3]理念创新才能带动方法和手段创新,促进作风的转变,最根本的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一直以来,基层人民法庭面临着人少案多、时间紧任务重的紧张形势和困境,相当一部分法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两个误区”。一是主张审判工作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水火不容。社会管理是行政机构行使权能的职责所在,而审判权是法院在司法领域中的权力运用。两者互不干涉,各自独立。二是认为审判工作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审判工作与社会管理两者相互独立,但可以相互影响和制约。

笔者认为,人民法庭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守护法律规范,保卫社会秩序的目的。这是由人民法庭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种直接的定位所延伸出的功能,这一功能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在审判工作的同时,有效地参与了社会管理,既显示司法的独特功能,昭示和凸显了法庭的尊荣而超卓的地位,同时这又正是法庭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通过审判工作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

社会秩序和稳定,从而避免和减少纠纷。“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4]因而,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社会管理创新,它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行使各自职能的同时,将本职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机融合、互相兼容。基于人民法庭的特定地位,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管理,以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进而减少诉讼,推进审判工作,便是最好的印证,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与社会管理又是一个融合的整体,人民法庭完全可以依托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契合了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降低诉讼,减轻审判工作压力,维护较好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

四、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则及路径:兼容与扩张

人民法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横向无度、纵向限度。由于人民法庭处理的纠纷涉及广,对于诉讼中涉及到的各个领域,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增强社会管理合力,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融合。但仍要把握必要的限度,以免产生司法权干扰和影响行政权之嫌。二是依托审判、定位准确。通过纠纷的处理,构建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是人民法庭行使司法职能的内涵,同样也实现了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功效。如对房地产案件的审理,维护正常的商品房建筑市场秩序,协助国家政策的执行。因此必须保证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高效、廉洁、公正,从而实现社会正义,推动社会融合。三是延伸功能、扩大效应。在行使审判职能的各个环节,对于发现涉及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纠偏或纠正,比如司法建议、矛盾分析

报告等等,扩大诉讼的外延,放大社会管理问题在诉讼中产生的效应,促进社会管理行为规范。

笔者认为,基于上述原则,人民法庭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建立纠纷预防联动分析机制。法庭应密切关注辖区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建立与辖区综治办、司法所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发现诉讼中及诉讼外的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形成书面材料,为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建言献策,便于从源头上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以强化司法建议为载体,对审判中发现的不规范行政行为和社会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及时警示督促改进社会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因社会管理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是构建多位一体的人民调解模式。建立“村委会、司法所、民调组织、人民法庭”四位一体的调解模式。庭长定期列席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牵头组织以上部门召开的例会,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纠纷出谋划策,提供参考,对辖区群体性、突发性纠纷做到早发现、早了解、早处理。人民法庭可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加强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的联动,对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由人民法庭派员介入指导调解,实行定期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加强法律指导,及时纠正调解中可能出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力求诉前止争,以立体化、全方位的调解模式,解决纷争,构建社会大和谐。

三是建立法官定期巡回指导制度。在人口密集的村以及经济发达的开发区或园区设立“巡回办案点”,既是便民诉讼措施,又容易发现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困难。在巡回审理中宣传法治,了解民情,掌握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庭可以选派优秀法官担任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员,定期巡回指导、进行法制宣传、讲授

法律法规、传授调解技巧、提供法律咨询。有效提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民间纠纷的调处。

四是强化人民法庭便民服务窗口。以优化法庭诉讼服务窗口为平台,强化诉讼指导,实施速裁审判,充分发挥好人民法庭短平快处理矛盾纠纷的优势。发挥陪审员职业优势,安排固定的陪审员直接参与立案接待、诉前调解,力争矛盾不上交,化解在诉前。在审判工作中通过法官与陪审员产生互动效应,有利于提高法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五是建立常态化司法调研制度。司法制度的构建不能不考虑环境因素,尤其是社会环境因素,因为司法既是一项法律活动,也是一项社会活动。因此,司法调研工作非常重要,对于辖区发生的社会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庭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司法调研模式,在调研中发现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形成高质量的调查报告,有助于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时参考,及时整治不规范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管理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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