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条例——军队的根本
纪律条例军队的根本
纪律是什么?纪律是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正如铁轨限制住同时又承载着火车一样,纪律约束着集体中人的行为,同时又保持着集体内部行动的一致。古今中外,所有的军队都把加强纪律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如何能让我们军队官兵做到遵守纪律呢?这就要求我们学条例,知条例,用条例,因为条令条例才是保障军队纪律的根本。那么部队的纪律到底是什么呢?为什么这么重要呢?不遵守行不行呢?
一、纪律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1、部队的纪律就是部队的条令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同样作为武装集团的军队,更有着严明的纪律,部队的纪律,有其本身性质的特点。内容就是中心军委颁发的条令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那为什么要以此为法规纪律呢?这是因为这些规定符合我军的特点,部队的条令条例,有四个性质,即系统性,严密性,科学性,规范性。
2、部队的纪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健全起来的
我军的条令条例不是生来就有的,早在建军初期,我军并没有条令条例,只有一些不成文或很少成文的一些规定,所以对部队的治理,教育力度很不够,导致当时某些部队纪律涣散,不良习性时有发生,军阀土匪作风在某些地方还非常盛行,其结果也就是一部分军队战斗力衰弱,损失惨重,针对这种情况,中心军委及时进行了各项工作,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制定了符合当时情况的条令条例,这也是我军的最早的一部条令条例,对我军的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克服了军队的一些不良习气。建国后,五一年二月我军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条令条例,其后,又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条令是九七年颁布的,可以说,这些条令的颁发,对提高我军的战斗力,起到了很强的保障作用,因为有了这些规定,军队的军人才能自觉地遵守条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对军队的安全起到强大的安全保证。
3、执行条令条例是符合部队实际情况的
那么条令条例是否可以随意制定颁发呢?还是军委哪个领导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实这些条令都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符合新时期部队建设需要的,不是哪个人能任意改写的,就拿其中的不准打骂体罚来讲,它就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当时红军初期某些部队长官打骂下属成风,导致出现逃兵的现象增多,长官被杀屡有发生,部队很不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就把不准打骂体罚写入条令,实践证实,这条要求在现在也是适行的。现在我军进行的正规化建设,就是要把全军各方面用正式的规格及条令条例彻头彻尾地统一起来,并把这些制成条例作为每个军人遵守的法典,实践证实,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部队的正规化建设。
二、离开了纪律,部队就没有安全保证
一是不守纪律轻易出事。条令是军队的法规,是全体军人行动的准绳。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军有军纪,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古人说:凡兵,制必先定;师出于律,否藏凶。三国时期的曹操割发代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古人尚能如此,何况我们呢。也许有人认为当今年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军队战斗力很强,但是他们对条令条例规定要求不是很严,其实现实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当今,美、俄、欧州等发达国家的军队,也非常强调制定条令条例来约束军人的行动,以美军为例,他们除了国防部颁发的适用于全军的条令条例规定外,各军兵种还根据各自
的特点颁发了数百种条令、勤务通报、技术通报、技术说明书。我军更是一支纪律严明的军队,并以此著称于世,所以对条令条例的要求就更具体,执行的力度就更严格。军队内,事无巨细,都可以找到有关条文。可以设想:江河之水假如没有大堤的约束就会泛滥成灾,列车假如没有轨道的约束就无法行驶。军队假如没有条条框框的约束,也就成了一盘散沙。
二是另搞一套也轻易出事。假如违反条令条例,自己另搞一套土政策,那肯定会出事的,这样的经验教训在我们身边很多。如去年的新疆特大爆炸事故,就是违反了武器弹药的运输销毁的有关规定而另搞一套,酿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司机违章开快车、酒后开车都是轻易引起交通事故的重要苗头。据有关资料表明,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员的直接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整个交通事故的60--70,这也是纪律松懈的后果,也许作为一名驾驶员来讲,一次违章开车可能不会出事,二次也可能不会出事,但次数多了迟早可能会出事,作为司机来讲,可以说是手握方向盘,脚踩生死关,所以切不可大意。还有些同志明明知道有些事该怎么办而为了方便,不按要求去办而出了事故,如打雷天有些战士喜欢躲在大树下避雨,天气热了而私自去河里游泳,私拉电线等等,都有酿成重大事故的例子。这些都是与纪律观念淡泊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说,没有严格的纪律就没有安全的保证,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三、强法纪观念,争当遵纪守法的革命军人
那么既然部队的纪律对于部队的建设有着这么大的作用,尤其对安全工作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作为一名军人该怎么做呢?
一是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及纪律的内容。因为只有学而后才知不足,只有懂得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才能把握住正确的方向。我们应该重点学习部队的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牢牢把握住它,并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去。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区分治理者的治理是对还是错,要不然只能凭想当然,对治理者有抵触的情绪,当我们知道了其内容,就能正确理解治理者,并主动配合好,尽量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能及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规范到条令条例之中去,少挨批评,少犯错误,心情也就会愉快,干什么事也就顺利,才能有利于自己的成长进步。我们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才能始终把握安全的主动权。
二是自觉接受条令条例的约束,加强自我治理。俗话说得好: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小事不干何以干大事。部队的和令条例是基础,严格执行才是要害。地方某些人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近些年来也比较多,上至成克杰、胡长清之流下至普通的老百姓违法犯罪,都是没有严格的遵守法纪,他们并不是不知道法律的有关内容,而是没有严格的遵守。作为军队的纪律是非常严明的,我军更是一支文明之师,作为其中一员,我们有义务为其争光,而没有权利为其抹黑。但近些年来,我们的部队也有令人痛心的案例发生,我们有些同志也许会认为,我又不犯大错误,肯定不会犯罪。仿佛这些都与自己很遥远,但我们也应该知道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犯罪之人也想不到自己会走上犯罪道路,他们也是从一点点不良习性积累而成的,由量变到质变。所以,我们切不可小视一般的不良行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有些同志平时经常军容不整,还自我感觉良好,自认为扣子不扣,显不出自己是老资格,袖子不卷,显不出自己是老兵,手不插口袋,显不出自己是老革命,头发不长显不出自己是老大,讲话不粗鲁,显不出自己有多牛皮,不讲歪道理显不出自己标新立异。这些观念其实是很要害的,小事可以折射出一个人的修养品性,久而久之会使自己堕落,走向犯罪的深渊。所以我们应该从平时做
起,从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在低标准上徘徊,这样自己迟早会出事,俗话说得好,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假如等到自己犯罪时,后悔已晚矣,不信我们可以看一看犯人的后悔自白。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
三是正确对待纪律与自由的关系。上中学的时候,我们就学习过纪律与自由的辨证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许多人却不能正确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如我前面所讲的那样,飞机离开了飞行规则就会撞机,轮船离开了航标就会触礁,踢足球时离开了规则及裁判的约束就会成为打架斗殴。不要纪委律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也无论是部队还是地方,都是同样的。我们要时刻做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享受自由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否则必受法律的惩处。日行月移,自然界周而复始,形成了积极性的变化规律,在浪漫人眼里,世纪都是美好的。春天万物复苏,和风轻柔,鸟语花香;夏天,海滨之夜星河闪闪,灯火点点;秋天,硕果高缀,丰歌频传,大地流金;冬天,瑞雪飘舞,山川素裹,分外娇娆。大自然的规律排列出一幅幅迷人的画廊,令人神往。这是遵守自然规律的感觉,而不遵守这个规律,冬天穿背心,夏天穿棉袄,那就不会有这种感觉了。
亲爱的战友们,人生好比一本书,要用自己的行动去书写,有的光彩夺目,有的苍白无力;人生又好比舞台,各种各样的人都在舞台上表演,有的演员是可歌可泣的正剧,有的则演的是卑劣的丑剧;人生好比一叶小舟,有的乘风破浪永往直前,有的则经不起风浪的颠簸,被远远抛下,甚至翻船沉舟。前者,人生的航向正确;后者,人生的航向有误。正如老作家柳青讲过的一句话“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但紧要处经常只有几步,非凡是当人年轻的时候。”我们怎能样才能把握住人生的航向,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路。我想通过今天的学习同志们该有所感悟吧!
扩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纪律条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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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纪律条令(一)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八条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二十九条处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一次错误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和条件
第三十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降衔(级);
(六)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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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士官;降级不适用于一级士官。降职或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或一衔(级)。
第三十一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上列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不适用于少尉;降级不适用于最低级别;降薪金工资档次不适用于各职、级的最低薪金、工资档次。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一衔或一级(档)。对被撤职的军这收、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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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违抗命令的;
(三)违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
(四)作战消极,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
(五)擅自行动,破坏协同,影响作战行动的;
(六)损坏装备、公物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七)私自出卖装备、公物、偷窃、侵吞他人或公共财物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的;
(九)工作失职、消极怠工造成损失的;
(十)擅离部队、逾假不归的;
(十一)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损害我军声誉的;
(十二)私存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毒品的;
(十三)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的;
(十四)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秩序的;
(十五)猥亵、调戏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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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贿、受贿、赌博、走私、投机倒把的;
(十七)制作、观看、保存、传播淫秽物品的;
(十八)见危不救的;
(十九)诬陷他人或造谣生事的;
(二十)丧失立场,包庇、纵容坏人坏事的;
(二十一)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十二)打击报复、体罚部属的;
(二十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侵占部属利益的;
(二十四)发生问题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
(二十五)退休、转业、调动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的;
(二十六)违反有关规定滥施奖惩的;
(二十七)在其他方面违反纪律的;
第三十三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处分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士兵实施处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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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士兵,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级)、撤职由团、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由旅、师,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权限
对排职或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
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军职以上军官和专业技术三、二、一级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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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降职或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处分,按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实施。
第三十七条各总部、各军(兵)种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三十八条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军区级的单位,分别享有连至军区的处分权。
第三十九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技术部(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限。
第四节处分的实施
第四十条处分要在调查研究,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当时环境、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全面地历史地分析,并应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诉,慎重实施。
(一)对违反纪律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对违反纪律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给予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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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纪律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政治条件的,应当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除名是对严重违反军队纪律,已不适于服役的现役士兵取消军人资格的行政纪律处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除名处分。
(一)擅离部队、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
(二)长期拒不参加工作、操课、值勤,屡教不改,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的;
(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猥亵、调戏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偷盗、赌博,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尚不够开除军籍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开除军籍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政治条件的现役军人的最高行政处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一)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教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或者有新的犯罪行为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军队纪律行为,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政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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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处分通常提交党委(支部)讨论决定,首长实施。紧急情况下,首长可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四十四条对违纪者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三十日以内给予处分。如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请上级批准。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必须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可采取当面、队前、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宣布,并登记存档(处分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五)。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不得歧视,防止简单粗暴,严禁打骂,变相体罚,更不得侮辱人格。
第四十七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以后,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以后,受降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以后,如确已改正错误,在作战、训练或其他工作中表现好的,其晋衔、晋职、调级(薪金、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有特殊贡献的,可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除名的士兵和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取消或依法剥夺其军衔,原有的职务、级别、奖励和军龄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人员,应当取消其革命伤残军人荣誉称号及优抚待遇。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师(旅)以上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第四章特殊问题的处理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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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行政看管是一种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委为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第五十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自杀、凶杀问题的人员,应当实行行政看管。行政看管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第五十一条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和延长时间,应当经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五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者,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对其问题要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免于处分。
第五十三条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
对士兵,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独立营或单独驻防的营,由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对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对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对师职和专业技术七、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对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上述权限批准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一级首长备案。
各总部,各军(兵)种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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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营、团、旅、师、集团军、军区级单位的首长,分别享有营至军区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技术部(处)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在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第五十四条对士兵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各级政治机关承办。
第五十五条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备有床、凳、桌及有关学习材料,并符合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五十六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五十七条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七)。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其他措施
第五十八条卫戍(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以及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在本辖区及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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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扰乱社会秩序时,应予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情节严重的,应予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五十九条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昏迷不醒、精神失常、伤病严重醉酒状态时,应先行照管或治疗,待其神志清醒或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六十条在紧急情况下,首长有权暂时免去不适于继续担任现职务的部属的职务,指定代理人,事后应当迅速报告上级,并对此负责。
第六十一条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控告、申诉和纪律监察
第一节控告和申诉
第六十二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六十三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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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被控告者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者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各级首长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进行解释,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无理取闹的,必须予以追究,如系军官或文职干部,应加重处分。
第六十七条各级首长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
旅、团以下单位首长通常不得超过二十日;
集团军、师首长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
军区以上首长通常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上述期限时,经上级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六十八条各级首长和机关不得扣留或阻止军人的控告和申诉,不得将控告转交给被控告者,更不得袒护被控告者。
第六十九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申诉者,并由处理单位登记归档。
第二节纪律监察
第七十条各级首长负有纪律监察的责任。不仅要对下级实施监察,而且要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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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各级首长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因以下单位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每年应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总结和检查,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向军人代表大会,营、连首长每季度应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批评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令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级、本数在内。
第七十三条对在各项群众性评比竞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成绩突出的,可按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给予奖励。
第七十四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奖励、处分的实施细则,对编内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第七十五条奖章、奖状、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的样式,由总政治部规定。
第七十六条本条令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本条令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即行废止。
发布部门:中央军委发布日期:1990年06月09日实施日期:1990年06月09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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