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现场管理星级评价
金凌物业公司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暨“6S”管理星级达标活动计划
各部门:
201*年是集团公司“持续改进管理”年,根据集团公司领导在全公司范围内全面深入推进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活动的指示精神和质量管理处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公司自身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确保金凌物业公司实现公司三星级达标。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金凌物业公司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暨“6S”管理星级达标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组员:
职责:统筹明确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暨“6S”管理星级达标活动工作总体要求、实施路径和具体方法,提供人员、资金、信息等必要资源保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听取推进团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督办;负责与集团公司现场星级评价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负责本单位自我评价申报材料与汇报材料起草、申报、修订、迎检。
(二)成立金凌物业公司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暨“6S”管理星级达标活动推进团队
组长:副组长:组员:
职责:策划指导本部门开展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暨“6S”管理星级达标工作;对本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确保相关重点工作有效推进。
三、工作内容与实施步骤详情见附件。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现场星级评价是金凌物业公司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指示精神,开展“持续改进管理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金凌物业公司现场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希望各部门主管要积极作为、亲自安排,督促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有序开展,确保现场星级评价目标的实现。
(二)积极协调,加强落实。现场星级评价工作是一个涉及服务标准、质量、设备等多方面的工作,希望各部门要积极联系,加强沟通,做到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附件:二○一二年金凌物业公司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暨“6S”管理星级达标活动工作计划表
武汉市金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
二○一二年金凌物业公司现场管理星级评价暨“6S”管理星级达标活动工作计划表
工作步骤1工作内容完成金凌物业公司推进团队的组建工作结合集团质量管理处组织的现场管理星级标准宣贯和研讨活动,集团生产计划处组织的“6S”管理培训有关内容,公司各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把服务现场工作做得更加完善。公司活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复查,对照集团质量管理处、生产计划处培训标准,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对做得好的方面建章立制在全公司推广。完善各部门“6S”管理现场分区及管理标准看板,以及色标管理、目视管理工作,并将物品规范定置定位后照相建标、固化推广,构建金凌物业公司现场管理涉及的“6S”视觉识别系统(VI)标准,规范和统一公司的“6S”管理活动,推进企业文化可视、管理可视、现场人员可视等实施工作,形成公司“6S”管理标准化可视操作手册,大力营造现场管理的浓厚氛围。接受质量管理处阶段性工作验收;针对问题,逐条改进,并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完成时间3月份责任单位活动领导小组活动领导小组第一阶段(自我规范阶段)24月15号之前活动推进团队活动领导小组3、4月份活动推进团队3活动领导小组5月份活动推进团队活动领导小组6月份活动推进团队4第二阶段(改进提升阶段)5结合集团公司的“三套两类”标准和本公司的贯标计划,完善公司标准及规章制度。在质量管理处和生产计划处的指导下,进行各项现场改进工作的实施、定期撰写改进评估报告,现场管理改进范围包括:服务标准作业问题、服务现场6布局、推进公司的“6S”管理和可视化工作,以及公司的现场管理改善方法和激励机制等。第三阶段(评价总结阶段)897各部门撰写现场管理星级评价自我评审报告,包括对于公司现场管理驱动力、现场过程管理、现场管理结果等三个方面的评估,汇总整理评估现场管理水平的各类指标和数据。公司活动领导小组完成现场管理星级评价的申报工作邀请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处、生产计划处对公司现场星级评价进行预审,对不符合项限时进行整改。完成集团公司评审组现场管理星级评价的服务现场准备、资料准备,并按照评审组工作安排,做好现场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的迎检和各项相关工作。完成201*年度现场管理工作的总结,逐项对照集团公司评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改进后的效果评估,分析现场管理星级评价过程中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好进一步改善的工作计划和抓好持续改进的落实。8月份9月份10月份活动推进团队活动领导小组活动领导小组活动领导小组11月份活动推进团队活动领导小组12月份活动推进团队7月份活动领导小组活动推进团队第四阶段(迎检达标阶段)10
扩展阅读:太原市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管理办法(试行)(201*年5月20日起施行)
太原市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服务星级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1*〕00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星级小区(大厦)是指根据太原市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服务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小区、大厦、工业区等物业服务项目。第三条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太原市物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受市房管局委托,负责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考评的物业服务星级小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1、物业服务三星级小区基本要求: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70%以上。
2、物业服务四星级小区基本要求: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3、物业服务五星级小区基本要求: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98%以上。
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依据是住建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及评分细则》,住宅项目、大厦、工业区现场考评总分值在88分以上(含88分),授予太原市物业服务示范三星级项目;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3分以上(含93分),授予太原市物业服务示范四星级项目;现场考评总分值在98分以上(含98分),授予太原市物业服务示范五星级项目。(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三)统一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应以物业服务区域进行申报,其中的一栋或几栋不得单独申报参评。
(四)申报项目须正常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五)住宅项目应至少达到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技术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前一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第六条申报考评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申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项目)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全体业主有关参评事项,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二)由项目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就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在太原市房地产信息网下载《太原市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申报表》一式两份;(二)《征询意见结果》一份;(三)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四)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五)区(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六)工作业绩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考评程序
第八条物业服务星级小区依照申报星级进行评定。第九条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物业服务星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物协。
(二)审核条件:依照申报条件对参评项目进行审核。
(三)现场考评: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组到项目现场对资料及档案管理、客服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消防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环境及绿化管理等模块进行评分。
(四)公示:现场考评合格的项目在市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经查证属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参评资格。
(五)表彰通报:市房管局对通过考评的物业服务星级小区颁发证书并表彰通报。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就现场争议问题做好记录,留存相关材料,并由考评双方签字确认后提交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并在3日内作出复核意见。第十一条取得太原市物业服务三星级小区称号满一年且通过太原市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后,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市房管局申报参评山西省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已取得省级示范项目的小区(大厦),经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组核实符合条件的,可授予太原市物业服务示范四星级项目称号。已取得全国示范项目的小区(大厦),经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组核实符合条件的,可授予太原市物业服务示范五星级项目称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活动中应当邀请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进行考评,并提供专业意见。同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等社会专家作为特约专家参与考评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星级小区实施动态管理,经确认不满足申报条件的,取消其称号。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考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该企业所有管理项目不得申报星级小区考评。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组应当依据本市物业服务星级小区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定,在考评过程中严格执行考评标准和考评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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