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一线见习、劳动锻炼考勤管理办法
大学生一线见习、劳动锻炼
考勤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济宁商用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学生一线见习、劳动锻炼考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大学生在生产一线达到帮产与锻炼的双重目的,特制订此办法。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参加一线见习、劳动锻炼所有大学生的考勤管理工作。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及大学生一线见习、劳动锻炼部门设立专(兼)职考勤员,具体负责大学生一线见习、劳动锻炼考勤管理工作。3.2大学生一线见习、劳动锻炼出勤情况,按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按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3综合管理部考勤员每天不定时去生产一线检查大学生出勤情况,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
3.4见习部门考勤员随时对大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于第二天早上上班后汇总至综合管理部考勤员处。4请假管理
4.1大学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到一线帮产,本人需写请假条,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批准后,于见习、劳动锻炼前一天下班前将请假条交综合管理部考勤员后方可离岗。
4.2一线见习、劳动锻炼大学生在帮产期间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岗者,需经见习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见习部门考勤员在考勤汇总中需如实说明。5考核办法
5.1大学生一线见习期间一次考勤无正当理由不到者,当次实习、劳动锻炼评价减10分。
5.2综合管理部考勤员负责大学生一线见习、劳动锻炼考勤结果汇总,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6附件
中国重汽济宁商用车公司大学生一线见习请假条
中国重汽济宁商用车公司大学生一线见习请假条部门:姓名请假天数部门负责人:请假事由201*假条第号自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共天批准:备注:
扩展阅读:劳动考勤管理办法
京烟零售连锁公司关于印发劳动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烟零售连锁公司各部门、各自营店、新伟业公司:
现将《北京京烟卷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劳动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京烟卷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劳动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考勤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使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动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各自营店店长是劳动考勤管理的责任人,应依据本规定,指定考勤专管员,建立考勤台帐,对本部门(自营店)劳动考勤进行管理。
第二章休息休假
第三条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天。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四条公司本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周日休息。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在其他工作日补休,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无法安排补休的,审批后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各自营店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全年工作时间不超过1999.68小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六条员工除正常公休及法定节假日外,其他休假均须按规定填写《北京京烟卷烟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职工请假单》(附件3),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随当月考勤表(附件4)报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职工应严格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各种休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请假未获批准仍擅自休假、休假期满后逾期未归且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按旷工处理。第八条职工请假或续假必须申明理由,提前1天报批,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副经理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2.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含)以内,由主管经理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经理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3.店长请假。1天(含)以内,由区域经理审批;1天以上由区域经理签署意见,报主管经理审批。
4.各部门一般职工请假。3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经理审批。
5.自营店营业员请假。3天(含)以内,由店长审批;3天以上由店长签署意见,报区域经理审批。
第九条职工请事假必须申明理由,在不与工作冲突的情况下,经审批后,可以休假。无特殊原因,每次最多不超过7天(56小时),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160小时),累计超过20天(160小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十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无诊断证明休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第十二条聘用关系在原单位人员、聘用退休人员,年累计病假不得超过20天(160小时),超过20天,解除聘用协议。
第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休假,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假执行。工伤医疗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1*]1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等文件执行。
1.已婚职工夫妻两地分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父母在外地居住,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父母在外地居住,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本单位工作满1年次年享受探亲假。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往返路程假。
第十五条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明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增加奖励假7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去异地结婚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六条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七条职工休产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可作公假处理的通知》([80]市劳资字第311号)的有关规定,职工参加家长会,须持子女学校的《家长会通知书》请假,经审核批准后,按公假处理。
第十九条职工休病假、产假、婚丧假、事假可以冲抵当年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条职工在休各种假期期间,如果适逢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时,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包括在内,但带薪年休假除外。
第二十一条职工考勤由各部门(自营店)设专人负责记录,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审核签字后的《考勤表》、《请假单》、《加值班申请单》报人力资源部。对弄虚作假、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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