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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9:49:16 | 移动端: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

奖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法案件的行为,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违法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设定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处罚和举报奖励是指对由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处罚和举报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应提供相关证据。可采取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方式、机构、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可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为其保密。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地税机关应明确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举报受理机构负责举报的受理、转办及对举报人的回复、奖励,举报受理机构应实行早8点至晚10点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应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举报受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各级地税机关应明确发票违法案件查处机构和人员,案件查处机构负责案件的检查、认定、处理以及查处结果的反馈,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第九条举报受理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及时登记《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一般性发票违法案件的举报(事后举报),受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查处机构;举报人现场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即时转办。

第十条发票违法举报案件应限时查处、结案。一般性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案件查处机构在接到举报受理机构转交的举报案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填写《发票违法案件事实认定书》,将相关情况反馈举报受理机构,由举报受理机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举报人现场举报的案件,检查人员应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经认定发票违法行为属实的,当场通知举报人次日到受理机构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发票违法举报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查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并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回执交举报受理机构;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所属县级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查处结案,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案情重大并延期查处结案的,应同时制作《检查报告》报举报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举报案件经调查无发票违法行为或由于被举报人非法停业等原因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需形成详细的书面调查材料报举报受理机构。

第十四条查处发票违法案件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五条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程序、文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便于各地处罚标准的统一性,规范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上述有关规定和具体违法情节,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最低处罚标准限定如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元以上罚款:1.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2.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领购簿的;3.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500元以上罚款:1.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2.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4.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6.开具作废发票的;

7.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8.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9.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201*元以上罚款:1.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项目内容不一致的;3.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4.盗用发票的;5.使用假发票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0元以上罚款:1.私自印制发票的;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3.倒买倒卖发票的。

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案件查处机构在发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应一并检查处理,重大案件应移交税收稽查局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举报受理机构应及时将案件受理、转交、查处、回复、奖励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按照各地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情况,安排发票违法举报奖励和办案查处专项资金,按季拨付各市地税部门使用。日常兑付奖金所需资金,由地税部门垫付。

第十九条各级地税机关应设置发票举报资金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70%用于举报人的奖励,30%用于案件查处及办案人员的补助。

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在《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举报受理机构经核实后予以兑付奖金。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应自地税机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地税机关无法告知举报人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二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二十四条地税机关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受理而未受理,或未按规定时限、程序将举报案件转办查处机构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限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按规定兑付奖金的,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地税机关举报案件查处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查处结案的、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实施处罚的,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票违法行为涉及税务人员的,应一并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收到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效果。各市地税局要把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不再执行《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财税〔201*〕22号)中有关发票举报奖励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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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711: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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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

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罚款入库

(一)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属省级固定收入,必须全额列入“103050107税务部门罚没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不得混级混库。

(二)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时,必须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省地税局统一监制的税收票证(现金罚款使用税收罚款收据,非现金罚款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缴款书),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更不得使用通用完税证收取现金罚款。

二、部门分工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为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2、解释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有关政策规定;3、分析、通报、上报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4、催办、督办、考核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和查处机构执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

5、核实上报发票查处罚款情况。

(二)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中心为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其他部门和人员收到的发票举报材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有权查处发票举报案件的单位直接收到的发票举报,应当直接进行查处,并将受理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各级发票报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2、向举报人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兑付举报奖励;

3、统计汇总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4、管理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相关资料。各级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将发票举报案件转交查处机构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含查处机构直接查处的受理情况)抄送同级征管部门,以便于考核督办。

(三)各基层征收管理单位为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根据管辖范围查处发票举报案件。

各级发票举报查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发票举报受理机构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2、对认定的发票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处罚;

3、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4、统计报送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四)发票举报受理和查处机构应当按季汇总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10内分别填制《发票违法行为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和《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汇总表》,报同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县(市、区)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进行汇总并经同级计统部门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15内报市地税局征管部门;市地税机关征管部门汇总并经同级计统部门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

《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汇总表》只反映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不得将其他行为的罚款统计在内。

三、受理和查处

(一)发票举报受理、查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早8:30分至晚10点值班制度。

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票举报案件由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通过12366服务热线统一受理。

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必须安排检查人员

值班,并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提供检查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检查人员各分局、县(市、区)局不得少于一组,每组不得少于两人。

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值班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各单位可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

(二)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受理的需即时进行查处的现场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即时转交相关发票举报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城区内应在30分钟以内、偏远乡镇应在一个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由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受理后直接转交发票举报查处机构查处的现场发票举报案件,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查处机构的同级纳税服务中心;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应当向同级纳税服务中心反馈情况,并由同级纳税服务中心通知举报人查处结果,兑付举报奖励。

(三)省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受理的其他(非需即时进行查处的现场发票举报案件)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和上级转办的其他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县(市、区)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市、

区)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和上级转办的其他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发票举报查处机构。

(四)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一次性接办5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一次性接办6件以上10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一次性接办11件以上举报案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

(五)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一次性接办5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一次性接办6件以上10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一次性接办11件以上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查处结案,情况特殊需延长时间的需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对发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附件1),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

(六)举报人应当自取得被举报人实施发票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后三个月内(以填开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超过三个月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但可以不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以便于税务部门查处。

四、处罚和奖励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元以上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给予举报人10元至100元奖励。

1、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2、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的;3、填写项目不齐全的;4、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应开具发票金额或票面金额5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票面金额2倍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2、使用假发票的;

3、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4、开具作废发票的;

5、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6、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8、上下联项目内容填写不一致的;9、涂改发票的;10、回收、盗用发票的;

11、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12、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13、未经批准,跨规定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案处10000元以上罚款,但最高不得高于50000元;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

1、私自印制发票的;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3、倒买倒卖发票的。

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一次性举报数名纳税人,应当按查实后的被举报人的户数作为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

(五)同一纳税人分次实施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检查属实后,应当分别进行处罚,分别奖励举报人。

被举报人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是否为分次实施,由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依法据实认定。

(六)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

填写的《发票违法案件事实认定书》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举报案件经调查无违法行为、或因被举报人逃匿无法调查取证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处的,发票举报查处机构需填写《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和征管部门。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查材料后10日内将情况通知举报人,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七)在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尚未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发票违法事实认定书》、《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不填写对被举报人的处罚金额。

(八)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九)举报奖金的兑付手续和工作程序,各市地税局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五、其他

(一)为保护举报人安全,非经举报人同意,地税机关不得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附件2)、《交办单回执》删去“举报人身份证号”栏次,“举报人姓名”改

为“案件编码”。

(二)发票举报受理人员及查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三)各市地税局应当依据本补充规定修改各自的实施办法,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建立具体的管理考核制度。

(四)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数。(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1、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

2、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

附1:

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

年月日

案件编码被举报人查处情况:接办时间结案时间检查人员(签字)审批人(签字)附2:

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

No:

案件编码举报方式案发时间结案时限发票违法举报情况:交办事宜被举报人案发地点认定时限检查单位交接记录交办时间交办人(签字)接办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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