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督察与执法监察的区别
税收执法督察与执法监察的区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内部行政监督。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督察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定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
(四)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和执法疑点信息监控;
(五)督促被督察单位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并进行责任追究;
(六)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在本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公告;(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财政等机关对税务部门开展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协调、督促审计监督决定及有关事项的落实;
(八)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九)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十)对执法督察工作资料进行归档;(十一)其他相关工作。
税务执法监察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监察,是指税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税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执法偏差的活动。第四条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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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监督
一、税务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执法监督,是指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所属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对税务机关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按照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政治民主监督、社会民主监督、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等等,本章所讲的税务执法监督,特指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根据税务执法监督的特定涵义,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特定的监督主体。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是法律赋予监督权的税务机关。首先,必须是税务机关,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其次,虽是税务机关,也并非都是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它必须有法律上的授权。如县以上税务机关拥有法律授权,属于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而税务所没有法律授权,不是税务执法监督主体。
第二、特定的监督对象。税务执法监督对象不同于税收征收管理所监督的对象。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督对象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而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特定的监督内容。税务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通过税务执法监督,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不当的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税务执法监督的内容仅限于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非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即使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如民事行为、个人的非职务行为,都不属于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是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有一般违法与构成犯罪之分,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则属于司法监督的范畴。
二、税务执法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古代哲学家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十分明确地论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个界限现在是由法律规范来设定的。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基点的。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产生滥用职权,甚至导致腐败。这些年来之所以对执法随意、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等问题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缺少一个全方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并且多是事后监督,这种游离于税收执法过程之外的监督,从机制上讲很不健全,从实践中看也不十分有效。强化和完善税务执法监督已经被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税务行政执法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税务工作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已经有法可依,但税收法制建设仍有待完善的方面。同时,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监督,特别是通过税务执法监督来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文明规范地依法行政。
第二、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有力的税务执法监督,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促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税务管理活动,从而保护纳税人或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救。
第三、有利于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通过加强税务执法监督,督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者依法惩治,维护法律尊严,使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四、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序的法治经济,而税务机关又是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因此,加强税务执法监督,使其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税务执法监督的原则和依据
税务执法监督,作为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因此,明确税务执法监督的原则和依据,是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重要前提。
(一)税务执法监督的原则1.依法监督的原则
依法监督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税务管理中的体现和具体化。它要求税务管理活动要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到税务执法监督来说,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程序也是法律规定的,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效力也是由法律确认的。因此,在实施税务执法监督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要被监督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不能随意干涉其职务活动,也不能影响其正常行使职权。作为被监督的税务机关,也应积极支持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并自觉地接受监督,主动为监督检查提供工作方便。这是实施税务执法监督最重要的原则。
2.合理监督的原则
合理监督原则同依法监督原则一样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的一项主要原则。合理监督原则是指对于税务执法监督机关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恰当、公正地予以监督。所谓自由裁量的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不对执法行为进行详尽的规定,而是由税务执法监督机关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在实施税务执法监督中,作出这种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做到轻重有度,合情合理,不能事无巨细,动辄查问,使被监督机关处于谨小慎微,不能大胆创造性工作的状况。当然,合理性必须在合法性的前提下运用,离开了合法性,就谈不上真正的合理性。
3.注重行政效率的原则
保证行政效率,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税务管理的目标之一。税务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担负着繁重的税收征管任务。税务执法监督是否有力,直接影响着税务执法活动的效率,因此,税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提高效率的原则。在实施税务执法监督中,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迅速作出处理;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政令违法时,要及时予以提醒,或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反映。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要注重配合,形成合力,防止扯皮和内耗现象的发生,齐心协力、共同提高整体的行政效率。
4.保护纳税人或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对纳税人或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具有强制力。因此,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表现为管理与被管理、支配和服从的关系。为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税务执法监督中一定要贯彻“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原则。
5.程序化与规范化的原则程序化、规范化是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重要保障。适用税务执法监督的程序,一是国家颁布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监督程序;二是税务机关自身规定的监督程序,如国家税务总局从监督执法、制约执法角度出发,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使自我监督体系日臻完善。(二)税务执法监督的依据
税务执法监督,主要是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其工作人员来说,还包括监督其行为是否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提出的要求。因此,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主要依据。
税务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中的法律规范及一般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明确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有效实施税务执法监督的重要一环。只有明确了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税务机关才能有效地实施执法监督。(一)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
前面讲过,税务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务执法监督对象的具体内容,即作为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应该监督哪些行政行为。
一般来讲,税务执法监督,既要监督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又要监督具体税务行政行为。1.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主要包括,一是检查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相冲突。二是检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是否及时,对审查处理意见贯彻执行的是否准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这些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因此,税务机关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加强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
2.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作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二是适用税收实体法律规范是否正确;三是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定职责和权限;四是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具备必要的条件。
(二)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
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与监督的对象密切相连。作为监督对象的行政行为,往往成为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
1.税收法律规范确定的监督范围
税务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执行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何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而进行税务执法监督就是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实施所采取的手段。因而,税务执法监督的范围,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也包括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2.监督主体的职能范围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能范围,对税务机关有效实施执法监督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根据目前税务工作实际,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执法监督主体,其职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税务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作为税务执法监督的主体,对税务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空挡,应责令有关部门予以补漏;对执法部门间的互相推诿情况,应当予以协调;对行政执法部门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的或有分歧的地方,应当按照权限作出明确的解释。
(2)撤消违法的或不当的、侵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行为。税务执法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中,发现或被告知监督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责令监督对象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发现监督对象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或不当之处,也应予以撤消;如果发现某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告知有关机关进行修正。
(3)处理监督对象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越权、滥用职权或失职、渎职行为。税务执法监督主体在实施执法监督时,发现监督对象有违法行为,诸如越权、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要予以处理,处理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和行政处分。(4)指导监督对象的税务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对象特别是下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会出现执法条件、执法依据等不够明确的问题。对此,税务执法监督主体应予及时指导,以便使税务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五、税务执法监督的种类和方式
(一)税务执法监督的种类
根据税务机关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特点,税务执法监督通常分为以下三类:1.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是税务机关内部实施的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全面性和强制性,特别是在人、财、物垂直管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通常,承担这种监督职能的是税务机关内设的监察、法制、审计等机构。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税务机关领导的授权,以本级税务机关名义实施监督。
2.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实际上是发生在税务机关内部的民主监督。如在决策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有权对上级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决策作出后的实施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仍有权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于这些来自下级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上级税务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加以具体分析。对于正确的部分,应加以采纳和吸收,对于不正确的部分也应作出解释,而不能置之不理。但这种监督不是税务机关依法定职权所实施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监督。而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实施的监督。因此,它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3.同级税务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监督
为提高执法水平,减少执法过错,对于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制定、涉税重大问题的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均采用了有关部门会审、会签制度,这实质上是一种自律性的执法监督活动。很多省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都设置了法制机构,负责税收政策出台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实施了事前监督。
(二)税务执法监督的方式
从税务机关的隶属关系、内部结构的特点出发,税务执法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报告
报告即工作报告,它是指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就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措施、主要事项、重大事件、主要问题等所作的工作报告,以便上级税务机关能及时了解下情、掌握动态、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而有效地领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2.常规性检查常规性检查主要是指对执行税收政策、工作计划、决议、命令、任务等情况的例行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问题,从而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正已经出现的问题。可以说,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常规性检查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常规性检查一般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两种方式。全面检查是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面工作进行检查。目的在于确定被检查机关工作的主要成绩和主要问题,如年度终了的工作目标考核验收实际上包含了税务行政执法内容的全面检查。专题检查是指就某一专门问题或某一专门工作进行的检查,如单项税种的执法检查。
3.税务执法检查
近年来,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每年一次的税务执法检查活动。该活动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无疑是税务执法监督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另外,为了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各地还建立健全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制度,这是税务执法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最基本、最经常的执法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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