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达州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假发票泛滥,不但滋生了偷税、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经济秩序,而且为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败坏社会风气,损害政府形象。目前,受假发票“买方市场”需求与“卖方市场”利益的相互刺激,全市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猖獗。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遵循“打防并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定我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
市政府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县(市、区)长为成员。
(二)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联席会议制度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下设联席会议,市政府联系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情报沟通、督办指导、资料报送等工作,以促进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一)税务部门:一是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地税部门牵头),定期通报情况,总结经验,上报相关资料。二是配合公安、宣传等部门做好查明发票真伪、治理发票违法信息、宣传引导等工作。三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票流向线索,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通过打击发票犯罪延伸检查“买方市场”。四是将打击假发票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专案检查、举报案件检查等工作一并部署实施,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将房地产及建筑安装、餐饮娱乐、旅游、中介等行业列为发票检查重点行业,全年检查发票受票企业不少于40户,对查出的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检查发现使用假发票问题严重的企业相应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五是对查处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及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案件查处工作中需依靠公安机关力量深挖细查的,可作为违法犯罪线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现涉及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开具假发票和购买、使用假发票线索的,要及时移送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六是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在税收执法中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取得假发票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基本情况,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发票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互通互享相关信息,提高打击目标的准确性,增强打击力度和效能。七是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载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税收公益广告、发送税收短信息等措施,加强日常宣传,强化正面引导,宣传发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帮助群众提高发票防假防骗能力。选择一批有影响的制假售假及购买使用假发票的典型案件集中曝光,增加威慑力,引导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发票。八是动员社会各界向公安、税务机关提供假发票线索,兑现举报奖励。九是按照“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具、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简并票种、查询辨伪、预警监控、网络开具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发票监控机制,提升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公安部门:一是加大发票制假售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周密调查取证,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查办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严厉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摧毁假发票销售网络,大力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二是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大力推进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重点阻截发票违法短信息、整治违法网站、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要逐条跟踪分析,打击利用手机群发器、网络群发软件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窝点,切断发票买卖双方的联系途径。三是协调宣传、税务等部门加大打击假发票工作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载体,将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
(三)财政部门:加强财政票据监管,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情况,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移送。
(四)审计部门: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察部门: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案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深入宣传发动
市政府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社会各界共同抵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良好局面。
(二)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1.工作重点(1)打击伪造、非法印制假发票行为;
(2)打击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互联网、物流快递等方式兜售假发票违法信息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违法犯罪团伙及窝点;
(3)整治车站、码头、商贸闹市区、酒店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假发票集散地和案件多发地区;
(4)打击餐饮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娱乐业和交通运输业等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较多的重点行业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5)整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假发票报账现象。
2.主要措施
(1)依法快速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广泛收集制售假发票信息,认真调查摸底,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将兜售假发票较为猖獗的车站、商场、宾馆、住宅小区等区域列为重点场所,加强巡管检查,严打售票贩子;对重大案件加强督导,坚持从深、从严、从快查处,全力摧毁制假窝点和售假团伙,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2)严厉查处接受使用假发票行为。税务部门要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重点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行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的检查。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等违法取得和使用假发票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是否使用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对使用假发票虚列支出的依法按照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行为从严惩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电信部门负责阻截发票违法信息、整治违法网站、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要逐条跟踪分析,打击利用手机群发器、网络群发软件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窝点,切断发票买卖双方的联系途径。税务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发票违法信息样本和关键词组提供给公安和电信部门。
(4)完善发票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切实管好管住发票,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5)减少现金交易。强化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督促纳税人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部门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全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6)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发票、现金管理、财政票据、财务管理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加强发票管理、预防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提供法规和政策依据。
(7)强化宣传教育。税务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领用发票、鉴别发票真假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意识。要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
3.具体安排
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年8月15日至12月1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发动及排查摸底阶段。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工作重点是: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及联席会议,明确工作职责、人员分工,确定工作重点及方法步骤;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掌握纳税人近年来取得发票情况,广泛搜集涉嫌发票违法犯罪人员、电话、网站等信息,挖掘案件线索。
(2)重点清查阶段。时间为9月16日至11月20日。全市公安、国税、地税统一联合行动,组织若干检查组,对使用发票单位同时开展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是:一方面运用多种手段破获发票违法案件,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发票犯罪案件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督办,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及非法代开发票行为,坚决捣毁窝点。另一方面,以餐饮服务、商业零售、建筑安装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购买、接受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使用假发票的查处力度。
(3)整改建制阶段。时间为11月21日至11月31日。归集汇总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核算,加强报销原始凭证管理,健全内部控管制度,健全预防发票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
(4)总结表彰阶段。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10日。全面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市协调小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当前全市发票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迫切性以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分工负责,强力推进
市协调小组要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严格督查督办。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各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合力。
(三)及时反馈,认真总结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将人员名单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于每月2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开展情况,于201*年11月31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年度总结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同时,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手段、新动向,研究提出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市政府将及时通报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加强检查考核。
扩展阅读:衡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衡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包括税务发票和非税收入票据,下同)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124号)及《湖南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打击行动,侦破一批大要案件,摧毁一批犯罪团伙,捣毁一批犯罪窝点和网络,整治一批贩卖假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蔓延趋势,规范发票管理秩序,提高全民守法诚信意识。
二、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一)工作重点
1、打击制造、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和“职业”票贩子,
端掉制造、贩卖假发票的犯罪窝点,特别是对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散布代开倒卖假发票等违法信息,并通过邮寄渠道传递,运输假发票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码头和广场等进行整治。
2、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四小票”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3、打击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馆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中购买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以及编造虚假账簿隐匿收入进行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4、打击利用普通发票财务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5、打击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和使用非法票据的违法违规行为。
6、整治其他涉及财政、税务发票违法犯罪突出的行业。(二)工作时间安排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分为行动组织、打击整治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1、行动组织阶段(4月底前)。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保障,明确目标任务。摸清本地区制售贩卖假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四小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及财政、税务违法犯罪的底数,梳理案件,挖掘线索,
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打击对象。
2、打击整治阶段(5月至9月)。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大要案件,严惩一批犯罪分子和团伙,捣毁一批犯罪窝点和网络,对重点区域重点整治,重点部位集中整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3、检查总结阶段(10月至12月)。各县市区对本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发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研究制定打击和防范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意见,形成有数据、有案例、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各县市区专项行动总结于201*年12月1日前书面报送市专项行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了加强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衡阳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炎秋任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委宣传部、市人大财经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衡阳警备区后勤部、市监察局、市信息中心、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银行、市综治办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并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市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
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公安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负责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的发票。
(二)市公安局:与税务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四)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
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七)市人民银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
(八)市法制办:
(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十一)衡阳警备区: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二)市综治办:指导全市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三)市信息中心:会同公安、税务部门共同建立阻截发
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十四)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协调领导机构,确保人员经费到位,精心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各级职能部门要切实抓好专项行动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重大案件,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查办。各级协调领导机构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打击合力。各级公安、税务、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行动,发挥优势,形成合力,通过联席会议、案件线索通报、联合督办案件和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等形式,及时沟通信息,做好案件移送和调查取证工作。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发现的税收、财政违法行为,要迅速进行稽查,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辟线索来源,既要认真受理税务和财政部门移送、移交的案件,又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知情人对违法手机短信、传真进行举报,获取相关线索。移动通信部门要对利用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网络
通信等方式散布兜售发票信息行为采取限制措施,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
(三)确定重点案件,深挖犯罪窝点。按照“破大案、打团伙、追源头、挖窝点”的工作要求,把侦查破案摆在突出位置,认真梳理违法犯罪线索,筛选确定一批重点案件,周密部署,缜密侦查,加大侦审力度,落实办案责任。对重点案件,要明确责任,实行挂牌督办。要统一组织力量,集中整治贩卖假发发票活动猖獗的场所,清剿票贩子,捣毁地下发票市场,深挖细查假发票来源,端掉团伙窝点,摧毁犯罪网络。对重点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声势。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把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把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作为揭露、震慑犯罪和教育、发动群众揭发犯罪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要真实、准确、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工作进展与成果。
(五)总结经验,提高打防能力。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以专项行为契机,把查处案件与防范、管理和基础业务建设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调查研究,推动各项基础业务建设。公安、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涉及财、税违法犯罪的趋势和特点,查找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打击和防范措施,不断改进税收和非税收入管理机制,进一步拓展税侦工作领域,努力提高公安、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在新形势下打击和防范涉及财、税违法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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