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物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报告
##关于对文物安全管理自查自纠的
工作报告
当前是文物安全问题的多发期,##根据上级相关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对我乡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地处##南部,区域总面积80.9平方公里。现有仰韶文化遗址一处,位于##@@村,属于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无馆藏文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深入排查中,我们发现当前文物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文物管理工作资金投入少、整体保护能力低,文物管理工作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文物保护经费比较短缺。我乡刘格挡村仰韶文化遗址,虽然被定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县财政几乎没有投入任何文物维修经费、日常保护办公经费,使一些亟待修缮的文物不能及时得到维修,对野外文物日常的执法巡查工作难以维持。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只在该遗址处立了一块牌子,年久失修,字迹已经堙灭。二是对遗址的日常巡查难以维持,对遗址不能进行有效的依法管理。三是
宣传上的缺失。部分干部群众对遗址保护的意识不到位,对珍贵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缺乏了解,在该遗址处栽种了树木以求经济利益。
三、整改措施
1、成立文化遗址保护领导小组。
为保护该文化遗址,乡政府成立了以副乡长贾守强为组长,各工作站站长为成员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对全乡进行大排查,消除文物保护安全隐患。成立文化遗址保护义务巡逻小组,在无经费投入的情况下,建立了由乡政府包站领导主持,以刘格挡村党支部书记刘自芳为组长的村级文化遗址保护小组,定期对该文化遗址进行巡逻,防止盗挖现象发生。
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对《文物保护法》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文物安全意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3、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和村级文物保护联络员作用,建立文物保护安全网。在文物盗发高发期,文物保护联络员向乡政府文物保护领导小组通报每日情况,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4、加强责任追究。制定##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方案,并对相关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是对损坏文物或违犯文物
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以法律手段保护文化遗址,对涉嫌盗挖该遗址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向上级争取文物保护资金,增加该遗址维护、修缮费用。
####人民政府201*年3月10日
扩展阅读: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高邮市运输管理处卢德明
根据苏运办(201*)170号《关于开展全省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互检互查活动的预备通知》和苏运传(201*)83号《关于开展全省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互检互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营运车辆3182辆。其中:营运货车2505辆,12032吨,201*年已审验2452辆;营运客车677辆,10113座,201*年已审验663辆。营运客车中班车客运286辆7079座,包车客运10辆370座,公交客运44辆1316座,出租客运337辆1348座。教练车71辆284座,201*年已审验71辆。客运企业1家,出租企业4家,危险货物运输企业4家,驾校3家。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24家,一类4家,二类14家,三类专项2家,快修3家,A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1家。201*年参检车辆8543辆。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维修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针对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的现状,除加强现有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外,临时抽用维修、检测企业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参与车辆技术管理临时突击检查,以缓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扬州市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职责、岗位职责以及驻站管理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和内部管理。
(二)贯彻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车辆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流程和流转依据《扬州市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我处编制了《贯标文件》,制定了客运、货运、维修、驾培等部门车辆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流程,落实扬运管(201*)96号《关于印发(暂行)的通知》、扬运管(201*)130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扬运管(201*)30号《关于印发(暂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车辆技术管理环节,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与许可和定期审验有效衔接,把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做到实处。
(三)贯彻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严把车辆技术关
1、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危货和等级客车技术等级必须是一级,教练车二级,其它货车、客车三级以上作为市场准入和运输经营者资质审验的必备条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扬交法(201*)18号关于印发《扬州市交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和《扬州市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扬运管(201*)9号关于印发《关于客货运车辆未按期维护维护处理的实施办法》和邮政交(201*)76号关于印发《高邮市交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维护和检测的实施行政处罚。
(四)开展车辆维修动态监督,把握营运车辆维修质量
1、不定期地深入维修企业现场检查营运车辆维修质量;不定期地深入检测企业现场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对质量低劣、送检一次合格率低于85%的维修企业给予暂停送检或行政处罚,直至取消送检资格。
2、根据维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初由维修企业申报二级维护生产能力,结合年度资质考核,确定维修企业二级维护生产能力。对送检量明显超过生产能力的维修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经查实只收费、不维护,或以检代修给予暂停送检或行政处罚,直至取消送检资格。
3、对客危车辆维修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检查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质保期等各项制度,特别是“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期提高维修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五)开展车辆检测动态监督,把握营运车辆检测质量
1、实行驻站管理。驻站管理是现场监督的有效形式,我处在检测站、客运站派驻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测、例检工作,确保车辆参加检测和对合格车辆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
2、配合扬州市处开展检测站信誉管理工作,履行信誉管理初审工作职责;定期公布省运管局、扬州市处检测行业信息;组织检测人员参加检测员培训;参与检测站技术评审、检测报告定期会审、检测数据比对、检测站例会等活动。
3、定期发布二级维护催告预警信息,尽最大可能保证客、危车辆按期维护检测,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4、定期检查监督检测站对营运车辆进行等级评定检测、二级维护竣工后的检测,适
时暗访检测经营行为、检测服务质量,掌握真实的情况,便于加强检测站管理。
(六)做好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提高车辆技术状况
严格执行客运车辆购车申请制度,确定所购车辆是否在部、省颁批次中。不定期地现场监督客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过程,配合客运管理,提供车辆选型指导,适时公布省运管局违规车型预警发布,定期公示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定和年度复核信息。
三、存在问题
(一)维修行业管理手段落后,不能有效地对维修企业、检测企业、运输企业实施适时的动态管理、监督。
(二)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者对车辆技术管理特别是车辆维护、检测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能有效地建立、完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在思想上把维护和检测变成负担,往往等车辆出现问题以后才去维修,以修理来代替维护,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难以有效落实,降低了管理部门的威信,加重了行业管理部门动态监管的压力。
(三)维修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员工整体服务意识较差,维修标准执行不严,致使车辆维护过程中存在着缺项、漏项等现象,达不到作业规范的要求,甚至为迎合车主省钱省事的心理,减少维护项目或不维护而非法买卖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已明确维修企业可以承担机动车竣工检验。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车主拿着维修企业签发的竣工出厂合格证,到检测站进行“补”检,管理部门依据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二级维护备案,变相将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全部项目强制由检测站实施。
(四)出租、公交车辆技术管理形成“真空”。《道条》第八十二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的苏财综(201*)172号、苏价费(200)318号、苏财综(201*)91号、扬价服(201*)307号文件中多次强调出租、公交客运车辆每年维护检测只能进行一次的要求,使得省厅、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在相关文件中对出租、公交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基层管理部门难以操作,对出租、公交车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形同虚设。
目前,国务院已将出租、公交客运车辆的行业管理统一归口交通运输部,虽然城建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尚未完全移交,但建立出租车全国统一管理的大格局已定,对出租车的技术管理如何进行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五)长期驻外车辆的车辆技术管理难以落实。虽然《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从事驻外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车辆维护管理。”但长期驻外地经营的客货车点多面广、流动性强,在二级维护的周期内难以回车籍地进行维护和检测,在外地进行维护和检测,车籍管理部门更难监管,如果强制要求其回车籍地维护和检测,他们就会利用与维护和检测企业的各种关系,出具虚假竣工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极大的削弱了维护和检测的作用,还极大的破坏了维护检测政策的严肃性。
四、几点建议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首先,要搞好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导向。让全社会都了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澄清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模糊认识,增强广大车主搞好车辆技术的自觉性,为管理部门搞好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其次,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取得令广大群众满意的效果,这项工作才能得到广大车主和社会舆论的认可。
(二)加强对维护企业的监管
目前,汽车一、二类维修业户均可进行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点多面广,靠运管部门逐户逐车监管是无法实现的,这也是目前造成买卖合格证,减少作业项目的症结所在,同时也给二级维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长期下去,二级维护工作必然遭到社会的质疑。只有提高维修企业的维护质量,确保维护项目的落实,才能重塑二级维护的新形象。为此,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办法,选拔一些信誉好、管理严、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维修企业专业从事二级维护工作,企业数量应与当地营车辆数相适应,根据营运车辆的发展和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通过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确定来年二级维护企业数量。
(三)加强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专业人员管理
一是要加强专业维修人员培训,针对本地区运输车辆的主要车型,有针对性地进行新车型、新技术培训。二是建议建立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专业人员岗位证制度,未取得证书的,不得从事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发现二级维护作业人员弄虚作假,降低维护质量的,收回其证书,取消其资格。四是开展技术交流,二级维护作业技术比武等活动。
(四)打破检测企业的地域垄断,促进车辆技术状况的提高
车辆检测一方面是对二级维护质量的确定,另一方面是对车辆技术状况的确定,是车辆技术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二级维护质量的确定由维修企业委托检测站检测部分或全部项
目,技术等级评定由运管部门委托检测站进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对一二类维修企业要求配备部分或全部检测设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中也已明确维修企业可以承担机动车竣工检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规定,二级维护企业负责车辆维护前检测、作业、竣工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检测站的服务功能也仅仅是“依法对车辆维修竣工质量进行检测”;因而,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不必安排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竣工全部项目检验,对具备检测条件的维修企业应允许其开展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业务,不能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检测站进行,以减轻维修企业和车主的负担,打破检测企业的地域垄断,促进车辆技术状况的提高。
(五)加强驻外车辆技术管理
建议在全省乃至于全国范围内确定营运车辆定点二级维护企业和分布合理、统一联网的综合性能检测站,所有驻外运输车辆均可就近到任意一家定点二级维护企业和检测站进行维护和检测,维护、检测结果定期上传车籍地运管部门备案,以期从根本上解决驻外车辆的维护和检测问题。
(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建议把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结合起来,研发“道路运输场站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强调客运站报班前的例检的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对未例检的车辆不报班、不出站,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使“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得到有效的落实,密切掌控车辆动态,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建议把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与二级维护动态监管结合起来,研发“维修企业二级维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获得必要的车辆二级维护信息和影像资料,适时监督维修企业二级维护规范作业,保证维修质量,杜绝只收费、不维护,买卖、出具虚假合格证的恶劣行径,以期二级维护动态监管落到实处,提高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总之,高邮运管处将严格按省运管局、扬州市运管处的要求,贯彻车辆技术管理文件精神,强化营运车辆维护与检测管理,落实对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的培训、检测站技术评审、检测报告定期会审等事项;规范检测经营行为,督促其定期提供检测信息并实施二级维护到期预警制度。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开展对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运输经营者加大对机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理顺车辆技术管理的环节,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与许可和
定期审验有效衔接,严格审核营运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划分。
通过这次互查活动,如有工作不足之处,敬请上级领导指正,我们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认真整改,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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