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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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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左政办发〔201*〕16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第一次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县直(垂管)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年12月4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年12月4日印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盟关于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调查,开展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一)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文物。

(二)普查内容

本次普查包括全县可移动文物信息和收藏文物的单位信息两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对全县国有可移动文物总体数量、规模和保存状态,收藏文物的国有单位总体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统计。

驻****县各部队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

三、普查的组织

根据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实施,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确保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促进文物普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工作。同时要加大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普查氛围。

四、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一)普查时间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年11月开始,201*年12月结束。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年11月至201*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并报锡林郭勒盟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组建普查队伍。

5.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年1月至201*年12月。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集、建档、整理、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

1.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在普查机构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第三阶段:201*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

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五、普查数据管理

凡在我县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公布普查数据,需报请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全区文物普查数据,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请省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

公室审核同意后正式发布。

六、普查的经费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盟和县级四级共同承担。要按照本次文物普查周期,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使用。

七、普查的总结

县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联系人:******

扩展阅读:涿鹿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涿鹿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4号)和《河北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文物普查发201*1号)文件精神,借鉴以往文物普查的成功经验,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好我县的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可移动文物资源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此次普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涿鹿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全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

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整合文物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涿鹿县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为: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各类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目录的作品。具

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国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按照县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和《涿鹿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分级负责完成普查任务。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开发的规范、标准和软件开展工作。

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统一制定,实行标准化管理。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发普查数据处理软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

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施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国家在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信息上报和管理。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建立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县级普查机构有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审核。

(四)、属地管理、乡镇为基础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域为基础。乡级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五、普查的组织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涿鹿县普查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涿鹿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李宏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治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局长姜玉琛担任。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市文物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档案局、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市科协。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张宝贵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普查组织宣传、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数据管理等机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制定《涿鹿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和执行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3.委派专人参加全市的普查业务培训,举办全县的普查工

作培训班,指导各乡镇普查培训。

4.对乡镇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5.开展普查档案的建档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6.汇总、审核、验收各县、区普查数据,核定各乡镇普查信息发布。

7.向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传输全县的普查数据。8.编制并向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涿鹿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涿鹿县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公布普查成果。

9.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和执行市财政预算,督促落实各级财政预算。

10.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工作。

11.乡级普查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协助县域的中央、省、市、县属国有单位文物认定和登录,指导检查行政区内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工作。

(二)、乡镇普查组织机构

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

1.成立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普查机构,成立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

2.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

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和成果发布。

4.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5.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中,县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县级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乡镇普查机构完成。

(三)、部门职责

在县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按照实施方案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本系统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3.落实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经费。

4.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5.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和登录工作。文物数量较大的行业系统,应建立普查机制。

6.县、乡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制定普查经费管理办法,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六、普查的时间和实施步骤(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一次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从201*年10月开始,201*年7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年12月31日24时。(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年10月至201*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县、乡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国有单位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各乡镇根据县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乡镇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乡镇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制定普查文物认定程序,编印普查工作手册。5.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参加和开展各级普查培训。

6.建设普查信息管理平台和工作网站。7、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年1月至201*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础,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采取采集、建档、整理、报送、审核、登录同步开展的方式。1.县、乡级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

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3.运行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

4.收藏有文物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并及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5.各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区域内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6.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1.公布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2.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七、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各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

凡在我县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

照有关规、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县、乡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各乡镇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全县文物普查数据,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县普查领导小组批准,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发布。

国家建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八、普查的经费

第一次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县、乡相应财政预算。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

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全县、各乡镇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地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的宣传

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各乡镇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制定本行政区的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把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相应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普查宣传建立县、乡级新闻发布制度,普查宣传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十、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阶段,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对普查组织、前期

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并报送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县、乡级人民政府可适时召开本行政区域总结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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