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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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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内页第一页(修改后)

附件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内页第一页(修改后)名称代码地址及位置北纬东经海拔高程GPS坐标°′″°′″m测点说明类别古遗址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古建筑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其他古建筑石窟寺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纪念重要史迹地或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及代表性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建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年代统计年代□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西周□东周□秦□汉□三国□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待定面积(m2)所有权□国家□集体□个人□不明使用单位(或隶属使用情况人)用途□办公场所□开放参观□宗教活动□军事设施□工农业生产□商业用途□居住场所□教育场所□无人使用□其他用途复查对象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指标顺序变更情况对照表

变更后1.名称2.地址及位置3.GPS坐标4.类别5.年代6.统计年代7.面积8.所有权9.使用情况10.复查对象变更前1.名称2.地址及位置3.GPS坐标4.级别5.面积6.年代7.统计年代8.类别9.所有权10.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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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工作,确保文物普查质量,根据国家文物局编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条文释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营口普查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文物普查是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普遍调查。开展文物普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是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原始凭证,是进行普查电子数据录入的根本依据。规范著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是确保文物普查质量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文物普查分为原有文物调查和新发现文物调查两类。原有文物调查简称“复查”,新发现文物调查简称“新发现”。“复查”和“新发现”文物,均著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经“复查”确认已消失文物,著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复查”与消失文物、复查”与“新发现”文物的认定

标准,均以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或公布的数据为基准。

第四条普查著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著录。

文物即文化事物,指人类古往今来任何时空范围内的行为、事件和遗存(遗物和遗迹),包括有形文物和无形文物。有形文物按照大小、规模和移动性分类,分为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外在形态和形式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其他六大类。

古遗址,即古文化遗址,指古人的建筑废墟及对自然环境改造利用后的遗留痕迹。包括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窖藏址、矿冶遗址、古战场、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其他古遗址等17种。

古墓葬,即古人埋葬尸体的坟墓。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古墓葬4种。

古建筑,指保存至今的古代各时期的房屋、桥梁、水坝、隧道等建筑物。包括城垣城楼、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祭祀性建筑)、衙署官邸、学堂书院、驿站会馆、店铺作坊、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寺观塔幢(宗教性建筑)、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池塘井泉、其他古建筑等16种。

石窟寺,简称石窟,是古代一种就着山崖开凿成的佛教寺庙建筑;石刻即刻着文字、图画的碑碣等石制品或石壁。石窟寺及石刻包括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其他石刻等6种。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指产生于1840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包括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名人故旧居、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工业建筑及附属物、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17种

其他,指以上五大类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如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第五条凡文物普查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一定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著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具体认定标准,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执行。第二章文字表述规范

第六条凡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中,须用文字表述著录的普查指标,均用说明文体裁表述,不得用记叙文、议论文、散文、诗歌的体裁表述。

第七条“名称”是对该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称谓,是著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的主题。

凡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沿用原名称。凡属于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本着简约、准确、易懂、避免重复的原则,恰当、贴切地定名。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定名标准,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执行。

新发现的古遗址以距离最近的自然村的名称定名;若一个自然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古遗址,距离自然村最近的古遗址以自然村定名,其余以村名加上方位定名。

在同一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下有多处古建筑(建筑群),则在最小行政区域名称或自然地名(街道)后加“方位或门牌号等”,予以区别。

单体石刻(造像)、石碑以石刻、石碑的首题定名,或按其内容予以简化定名;多款石刻(石刻群)或(石碑群)则可按照石刻、石碑存在的地点定名。

第八条“地址及位置”著录该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该不可移动文物的地理方位。必须详细著录该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省、市、市(县)、镇(乡)、村(街、巷、号)的名称(相当于书信邮寄地址)及与某一明显固定参照地点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第九条“简介”对不可移动文物存在的形态、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方面要素进行概括性描述。字数不少于100字。简介内记录和描述是形成普查报告的重要第一手基础材料。因此,要求语言精练,概括准确。

第十条“保存状况”是对文物现存完整情况与稳定情况进行评估和现状描述。

对古遗址的评估:要对现存布局的完整程度、文化堆积的保存程度、存在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情况作现状描述。

对古墓葬的评估:要对墓葬(群)布局的完整程度、墓葬形制结构的完整程度、被盗掘的情况、其他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地面建筑及构筑物的保存程度作现状描述。

对古建筑的评估:要对建筑(群)空间布局的完整程度、建筑的损坏程度、原有建筑形式的保留程度、建筑结构的完整和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作现状描述。

对石窟寺及石刻的评估:要对原有布局和结构的完整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本体缺失情况、人为和自然的损坏情况、形制改造情况作现状描述。

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评估:要对布局的完整程度、建筑的损坏程度、结构的稳定程度、添建改建情况、人为和自然破坏情况作现状描述。

第十一条“损毁原因”是对文物破坏原因的概括性描述。对自然破坏和人为损坏进行综合性评价。综合评价要与现状评估相一致。字数不少于30字。

第十二条“环境状况”是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所处于什么样周边环境进行描述。

“自然环境”要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所处于什么样的自然环境和将来可能影响文物本体的自然因素进行描述,主要是自然形成的环境。包括:①周边气候、②山形地貌、③地质土壤、④河流水文、⑤自然植被、⑥特殊自然景观等六大要素,视情况择要描述。如相邻的几处文物,在描述上应选择更小的自然环境加以区别描述,不能千篇一律。字数不少于50字。

“人文环境”要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所处于什么样的人文环境和将来人们生产生活可能影响文物本体的因素进行描述,主要是后天人为造成的环境。包括:对周边的居民生活状况、产业商业状况、交通

道路状况、周边厂矿学校等择要描述。字数不少于50字。

第十三条凡在表中各栏以“其他”为选项的,均应在登记表中的“备注”栏作具体说明。属于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在本栏中填写既往工作的简单情况。如:保护标志碑存在情况,原发现时间、发现人以及是否经过发掘或维修等内容。凡表中没有专门设项而调查者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也可在本栏中表述。

第十四条“普查组建议”栏中,由普查组对该处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提出的具体建议。对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在这里说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留给当地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由队长或审核机构填写审核意见。对各普查组的登记表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登记表,将退回普查组重新调查填写。

第三章统计年代规范

第十六条复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则沿用原年代,若年代有修正可在备注栏填写;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填写。

第十七条旧石器时代及以前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地点,年代可按“旧石器时代”统计。

第十八条营口地区的石棚、石板墓很多,年代相当于夏商周时期,但文化差别太大。对这些新发现的文物年代确定,可用“青铜时代”。统计年代中选“夏商周”。如盖州国保单位“石棚山石棚”为例,测定年代在3300-3000年之间,其相对年代正当中原“殷墟”末的商周之际,与中原商周文化迥异,不宜用商周纪年,应标为“青铜时代”。

第十九条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营口地区是高句丽统治时期,主要遗址有山城、平地城及一些遗址等,年代可填写“高句丽时代”。统

计年代中复选“三国两晋南北朝”及“隋唐五代”。

第二十条1840年至1911年,总的可标为“清代”,对1840至1911年的近代文物的朝代和公元纪年的选择和标示,原则上可以采用分类标示法。即古代文物标清代,可用朝代纪年+公元纪年。近现代史迹类文物,年代明确的可称公元纪年,不明确的,也可用“近代”、“现代”、“清未”等。1911年以后的为“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一条如对某一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不了年代,应做好登记表中其它相关记录,并随时与专家组人员联系,以做出正确断定。不可随便填写或填写“不详”。第四章文物分类规范

第二十二条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6大类及60个小类进行选项。只选择1个大类和与之对应的1个小类。

第二十三条我地区的古建筑“坛庙祠堂”及“寺观塔幢”比较多,两者类别的选取可按以下区分:

坛庙祠堂。为佛、儒、道等几大宗教建筑之外的用于纪念古代某位名人、先祖、事件或举行某种公共活动而建的建筑。大多是民俗民间信仰祭拜活动场所,常年开放,很少有众多教徒居住。如关帝庙、财神庙、普济庙、海神庙、火神庙等。

寺观塔幢。隶属于佛、儒、道等几大宗教范畴的寺、院、庵、庙、宫、观、堂等建筑。是以教徒自我修身为主的场所,有众多教徒,也对外开放,一般有教会管理部门,管理正规。如楞严寺、上帝庙(玄贞观)等。伊斯兰清真寺、天主教堂、基督教堂等一般是近现代建筑,如有1840年前建造的古代建筑,可划为“寺观塔幢”类别中。

第二十四条包括两个类别以上的文物(群体文物),原则上以其

主要的文物内涵分类,如寺、塔共存,以其主要遗存分类。

第二十五条凡列入“其他”类的文物,需在“备注”栏说明其特殊性和原因。第五章文物计量规范

第二十六条整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在时代、内涵或地层关系上,以独立或相互关联方式存在的文物实体;具有上述特征的单体文物,视同整体文物。

第二十七条单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整体不可移动文物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物实体。如陵墓中的独立墓冢、石像生、牌坊等。

第二十八条不可移动文物的整体计量的量词应按照通行的原则使用,一般统称或总量统计时以“处”为计量单位。

第二十九条同一分布范围内,具有同一文化性质或内在联系,且没有自然地理因素分割的各类文化遗存,按一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第三十条同址具有地层叠压关系,文化性质或时代不同的文化遗存,按一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第三十一条同一地域中,因文化性质(时代)不同或被自然地理因素(山崖、河流等)分割成若干独立单位,按多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

第三十二条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独立存在不可分割的文化遗存,按一处整体不可移动文物计量。如:恭王府及花园。

第三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计量的量词应使用文物自身的计量单位,在总量统计时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同一处遗址中,不同类别的文化遗存,如房址、窑址、窖藏址、墓葬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第三十五条同一处墓葬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遗存,如墓冢、门楼、享殿、碑刻、石像生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第三十六条同一处建筑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遗存,如殿堂、楼阁、桥梁、碑刻、影壁、围墙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第三十七条同一处石窟寺中,相对独立存在的文化遗存,如洞窟、石刻、造像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第三十八条同一处石刻中,内容和形式相对独立的石刻、造像等,应按其实际数量做单体计量。

第三十九条庙址中有散落的单体石碑,如石碑存放原地或根据石碑近年在原地新建寺庙,可将石碑做为单体文物登录,新建寺庙不做登录。如已登录的古寺庙中有与其寺庙历史相关的石碑,可将此碑做这单体文物登录,如是外移来的碑不予登录。应视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

第六章GPS测点、标本登记、其它资料登记、图纸及照片册页登记规范

第四十条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填写。每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填写GPS坐标测点,该测点应为文物的中心点或标志点。“秒”中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并详细注明GPS点部位和特征。

第四十一条GPS选定测点登记。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的

特征选择测点。平面分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选择典型标志物或中心点为测点。单体文物可测一个中心点。群体大遗址,至少五个测点。

第四十二条标本登记。包括石片(器)、骨器、陶片(器)、砖、瓦、木构件等标本。序号:如001。名称:根据标本确定的名称。示例:砍砸器。普查标本编号:用普查市(区)、镇、村、文物名称的第一个字加上编号,如:鲅红胜北01。质地:标本材质,如砂、泥、铜。年代:指标本的具体年代。保存地点:标本存放的地点统一在市博物馆。

第四十三条其他资料登记表。登记与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联的资料信息。如光盘、底片、录像带、录音带、文献、拓片、摹本等。序号:一件(份)资料一个号。名称:根据资料确定的名称。编号:普查时对资料的编号。类别:资料的类别:光盘、底片、录像带、录音带、文献、拓片、摹本等。数量:资料的数量。保存地点:资料存放的地点。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图纸册页上要附两张图纸册页。首页是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理位置图,可通过复印1:10万行政区地图,将文物点用“特殊号”标示所在位置;第二页是不可移动文物平面示意图,通过现场手绘制成,要标明与周边山川、村庄、道路和永久性建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并注明每条线或标识号所代表的含意。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要附平面示意图。纸质文档的图纸,可粘贴在图纸册页上,也可直接手绘在图纸册页上。电子文档的图纸,可用数码相机拍照、扫描或CAD制图后录入微机中。

第四十五条照片册页。采用数码摄影方式现场采集不可移动文物全景照片、反映文物本体的或标本的照片,每张照片册页收载一张

照片,第一张为全景照片,第二张为标本照片或建筑物侧面。照片编号:登记表编号加Z加照片序号(三位数)。如:110103-0001-Z001。序号:每张照片一个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起依次标注。名称:根据照片内容确定的名称。照片号:普查组对照片的编号。底片号:光学照片的底片号,数码照片不填写底片号。摄影者:摄影人姓名。拍摄时间:拍摄的准确日期。拍摄方位:拍摄点与被拍摄对象的相对方向。如从南向北摄,从上至下。文字说明:拍摄是哪个部位,需填写简要说明。或照片名称不能概括照片内容的情况下,需填写简要说明。

纸质文档上的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小于5英寸。电子文档照片,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制作。

除登记表上收录的两张照片外,其余照片可另存移动硬盘中保存,每个登记文物点用一个文件夹,做好详细记录,每处登记的文物至少要拍摄5张以上不同角度的照片。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由营口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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