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劳动效率。特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一、执行范围
1、新招工人:招工录用审批表、新招工人体检表;2、技校毕业生:毕业证、技术等级表;
3、退伍军人:应征入伍审查表、应征入伍批准书、体检表、士兵登记表、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复退军人分配登记表;二、管理办法
1、对所有要归档的材料,均需要经过认真、及时分类、整理,然后归入人事档案。
2、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和鉴定,按规定处理失去保管价值的资料。3、统一登记、统一归类、存放有序、查找有据、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4、规范档案的借阅手续5、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密保管;
建档后,平时着重收集归档的内容: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转正定级表、升级审批表、工种变更通知书、岗技工资变更审批表、工残鉴定表、职工调动商调表、技术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等资料。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了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根据上级各项要求和指示矿各部门统一协调和计划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对工人培训工作做出严格考核。2、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1)、安全技术技能培训;(2)、班组长岗位培训;(3)、职业技能鉴定培训;(4)、新工人上岗前培训;(5)、开展技术比武活动等。3、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管理要求: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工人技术技能培训教育工作的精神和有关规定;
(2)、矿有关部门培训组认真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并严格考核;
(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好鉴定前的培训,培训覆盖面100%;(4)、强化安全培训,保证持证上岗。要求培训率及持证率均达100%;
(5)、认真组织好新工人及转岗人员的岗前培训;(6)、汇同有关部门搞好技术比武前的培训工作,使技术岗位学、练、比、推活动顺利进行。4、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检查与考核:
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统一计划安排检查考核。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特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新招聘工人必须进行严格体检。
2、新聘人员体检应在公司劳资处指定的有资质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进行。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各项保险。
4、建立健全职工各种管理档案。
5、安排井下作业的新工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6、贯彻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7、贯彻执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职工退休、退职政策法规。8、严格劳动纪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山西汾西正晖昌瑞煤矿正晖昌瑞综办发(201*)38号
关于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
扩展阅读: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劳社发[201*]63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1*]46号),现就我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工备案的目的和意义
(一)建立用工备案制度,赋予政府行政部门用工管理的职能,是对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等用工行为实施全程有效监控,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还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供重要数据,对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1*年起,我省境内所有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1*年底,省、市、县三级要普遍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用工备案的主体和管辖范围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部队(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等招用非财政开支的各类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均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四)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承担中央直属(含部队)及省直属企业的用工备案工作;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所管辖的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或隶属关系不明晰的单位,则以工商注册机关确定管辖,即在省、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用工备案的内容
(五)用工备案的内容为: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及解
除(终止)情况、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等。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招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数、工时种类等。劳动者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的履行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内容。
五、用工备案的程序、方式及要求
(六)用工备案分为人员增减备案、用人单位变化备案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备案。
(七)人员增减备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将用工情况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备案,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相关事宜。
2、解除或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应在7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将用工情况进行备案,并办理劳动合
同鉴证等相关事宜。
(八)用人单位变化备案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
办理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2、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九)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对上一年度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合格的出据审核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出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出据审核合格意见书。
企业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时须提供用工备案审核合格意见书。(十)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1、新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
鉴证花名册、劳动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大中专毕业派遣证、转业退伍安置证明等材料。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的,还需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备案的,还需提交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上年
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度部分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及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等材料。
4、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注销
办理用工备案的,需提供变更或注销的有效凭证。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用工备案需提供的材料进一步作出规定。
(十一)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备案时,一般应采取直接备案的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
采取邮寄备案、网络备案等方式。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用工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要切实加强
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要在组织力量搞好调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统计数据信息全面、准确、规范、统一的要求,为每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台帐,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十三)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的各项服务工作。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
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等方式,逐步推行网络备案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制式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十四)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不履行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动性,对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十五)充分发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在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存量、变量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用工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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