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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9:52:02 | 移动端:关于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

关于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当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简称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中遇到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对自助网站、跳转域名网站以及博客网站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等,经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明确了现阶段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管理要求,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网站ICP备案的域名界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互联网域名,是指独立域名。所谓独立域名,指我国境内组织或个人在各顶级域(TLD)注册体系下直接注册的域名。举例说明如下:对国家顶级域,以.CN域名为例,即指用户在.CN下直接注册的二级域名,如SINA.CN;或者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信部电[201*]99号文件)中规定的CN二级“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下注册的三级域名,如SINA.COM.CN、SINA.NET.CN等。对通用顶级域(gTLD),以.COM域名为例,是指用户在.COM下直接注册的二级域名,如SOHU.COM,不包括NEWS.SOHU.COM等。

二、自助网站备案问题

由于用户自助建立网站(简称自助网站,相关资料见附件一)的域名不是独立域名,因此用户自助建立的网站不需要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

各局应要求自助网站服务提供者(其开办的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加强技术业务管理,对自助网站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承担配合有关部门对自助网站进行管理的责任。

三、跳转域名网站备案问题

跳转域名(相关资料见附件一)网站备案取决于跳转域名所指向的目标网址。目标网址域名是独立域名的,应当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目标网址域名不是独立域名的,不需要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

各局应要求域名跳转服务(又称URL转发服务)提供者及时报备本地区URL转发服务器的IP地址等情况,遇有变化及时报告。各局应按附件二所示格式及时汇总本地区URL转发服务器IP地址情况报部电信管理局。

各局应要求本地区URL转发服务提供者将URL转发服务器及其对应IP地址专门用于URL转发服务,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四、博客网站管理问题

对博客(相关资料见附件一)网站,按照网站管理方式依法进行管理。

对使用独立域名(非跳转域名)的博客网站,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即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取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履行备案手续)。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配合互联网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博客网站内容进行管理。

对非独立域名(含通过域名跳转方式访问的非独立域名目标网页)的博客网站,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管理责任由为其提供相关博客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承担。五、各局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执行《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1*]501号)、《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1*]121号),在互联网站管理方面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局应安排专人负责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保证网站ICP备案咨询电话畅通,充分使用好网站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切实履行互联网属地管理职责。

联系电话:(010)66022519传真:(010)66021208电子邮箱:beian@mii.gov.cn

扩展阅读: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ICP、IP备案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未备案网站不得接入问题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第十八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关于ICP备案信息维护问题

(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二)《备案信息填报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登陆备案系统首页公告栏查询)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一、总体原则

(一)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三)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五)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二)主办单位性质: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与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三、关于IP地址备案问题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第八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在进行IP地址备案时,应当如实、完整地报备IP地址信息(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参见本办法附录)。

第十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申请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IP地址分配机构应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网站,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IP地址分配机构分配IP地址时,应当通知其下一级IP地址分配机构报备IP地址信息。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两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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