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
常用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
1.条例。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关法规文件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作为国家法律的条例,主要用于调整或明确长期施行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或规则。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例,主要用于调整或明确其所辖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或规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用于:确定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调整或确定某些具体的关系或规则。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条例可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名称,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对于党的领导机关而言,条例可作为党内规章的名称,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2.规定。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党内规章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作出规定,如确立活动规则,提出处理问题的准则与规程,明确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权利、义务、责任,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予以补充等。
3.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4.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5.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
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6、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7.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9.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实践中常用于: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的经验;褒扬先进模范事迹;总结并要求借鉴吸取具有较普遍借鉴意义的各种教训;批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错误思想、错误观念、错误做法、错误行为;告知性质重要、涉及面较宽的事物的动态、动向。
10.通知。适用于批转有关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波布规范性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11.公告。用于地位较高、影响较大的机关向国内外公开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12.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其具体适用范围与公告基本相同。
13.通告、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14.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实践中主要用于:请求上级明确有关方针、政策或要求;请求上级指示处置重大问题或因无原则规定难以处理的问题的原则与方法;请求上级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变通处理有关问题;请求上级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复杂矛盾关系;请求上级分配任务、布置工作;请求上级核准编制、经费;请求上级审批工作计划和其他方案;请求上级任免有关干部;请求上级审定有关项目;请求上级审查批准本矾关制定的共需由上级机关审批后方能生效的重要规范性公文;请求上级批准按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其他事项等。
15.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实践中常具体用于:向上级反映工作的进展情况;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动向或问题;汇报有关政策法令或指示的执行情况和有关任务的完成情况;提出纠正有关偏向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提出转发公文的建议;答复上级的询问;检讨工作中的错误;依照报告制度的规定汇报各方面的综合情况及工作计划;将有关事项或公文报送上级机关备案等。
16.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须以政府而非政府部门名义)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7.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8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与议定事项。
扩展阅读:常用公文文种及其选用
常用公文文种及其选用
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14种。..........
《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3种。.............
常用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
条例。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关法规文件的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作为国家法律的条例,主要用于调整事明确长期施行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或规则。
规定。可作为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党内规章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名称。命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
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实践中常用于: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的经验;褒扬先进模范事迹;总结并要求借鉴吸取具有较普遍借鉴意义的各种教训;批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错误思想、错误观念、错误做法、错误行为;告知性质重要、涉及面较宽的事物的动态、动向。通知。适用于批转有关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范性公文;传..
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公告。用于地位较高、影响较大的机关向国内处公开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其具体适用范围与公告基本相同。通告。用于公布社会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须以政府而非政府部门名义)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与议定事项。....
简析几种常用公文文种的区别
在日常的公文写作中,经常有同志文种混用,在这里,结合新颁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简要谈谈常见且易混淆的几种文种如何区别,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同时也希望文秘工作者来共同探讨,以便提高我们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报告与请示的区别
1、请示的目的是请求上级机关对某事宜给予批准或明确答复某个问题;报告的目的是向领导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不需要批准答复。
2、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报告则不受行文时限,事前、事中、事后皆可行文。
3、请示内容单一,要求一文一事,以便上级及时处理;报告则一文一事,一文数事皆可。4、请示中可以反映有关情况,要有请示事项;报告中决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5、本机关难以解决或难以回答的问题用请示;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可解决或已解决的问题用报告。二、请示与申请的区别
1、申请是因业务或事务需要,按规定完成法律程序向上级或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社团说明理由,提出请求,希望得到批准的一种事务文书,也叫申请书或申请表。请示和申请都有请求原由、请求事项,但请示是法定公文,申请为专用书信,属于不同文种。
2、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录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3、请示的行文对象固定,而申请的行文对象不定,请示的内容限于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公务或政策问题,写法规范。申请的内容不以系统、部门为限,写法不强求一律,且常以填写有关部门印制的各种表格代替。4、请示的作者是法定的机关、团体,而申请的作者可以是机关、团体,也可以是个人。机关、团体或个人向有关方面递交申请,有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出具或提交有关证明、证件、文件等,而请示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5、请示可以带附件,附件是请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或参考。三、批复与批示的区别
批复和批示都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来文所作出的指导性意见,若分不清“请示”与“报告”,必造成批复与批示的混用。
1、批复是上级机关对下级请示作出的同意与否、批准与否的答复;批示是上级机关或领导者有选择地、主动地就下级来文中的较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作出的指示。
2、批复是法定公文,而批示不属此列;批示多以批转、转发下级来文的通知的形式下发。3、批复对应的文种只能是请示;批示的对象则有报告、总结、调查报告等。
4、批复的结尾往往用“此复”、“特此批复”等词语;批示则用“望参照执行”、“望依此办理”等。四、报告与汇报的区别
汇报又称“综合反映”,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或在本部门、本系统内交流情况的一种事务文书,报告与汇报都是陈述性文件,都可以用作向上级反映情况,但它们有如下区别:1、报告是公文,由法定的作者制成,以机关,团体的名义发出;而汇报一般不作正式文件,汇报的作者可以是机关、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具有法定公文的权威和效力。
2、报告按公文处理程序制作,签发、上报,具有汇报性;而汇报一般作为内部文件刊登在“简报”等内部刊物上,用以推动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除具有汇报性外,还具有交流性。
3、报告的标题有固定写法;汇报的标题写法灵活,可以是文件标题,也可以是文章标题,无其他固定格式。4、报告的内容可以是专题性的,也可以是综合性的;而汇报的内容则必须是综合性的,以综述经验、动态、情况为主。
5、报告用第一人称;汇报可以用第一人称,也可以用第三人称。
常用公文文种的特点辨析
编辑:凌月仙仙
作者:佚名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日期:201*-8-12
文种是内容性质、具体功用相同的同类公文的规范化名称,在公文上标注文种可以为撰写者和阅读者双双带来便利:有了文种,撰写者会有所遵循,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原则、方法和手段去创制能最有效解决特定
问题的公文,并将其迅速准确地投入生效过程;有了文种,可以帮助阅读处理公文的人们一目了然地了解和把握
具体公文的性质、公文对自己行为的影响,从而迅速确定办理这一公文的基本方法、程序与需采取的有关措施。但是,要真正获得这样的效果,其前提就是文种的标注本身必须准确,不能出现错用、误用。实事求是地说,要在目前我国常用公文文种的数量较多、文种之间的差别比较精细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非常需要我们努力研读《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若干在性质、用途相近相似的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他一系列特点认真进行辨析,分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几组文种尤其有此需要。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
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发布)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十五、“会议纪要”与“协议”“合同”的区别
“会议纪要”可以用于记载会议的议定事项,有与“协议”“合同”相同的确定有关各方在实现特定目标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利益、义务,备忘待查的作用,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协议”“合同”奉行对等的原则,即文中有关当事各方在实现同一目标过程中的责、权、利的规定必须对等,不允许出现其中某方面只享受权利、利益而没有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的内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的“霸王合同”。在“会议纪要”中却没有这样的规则,作为一种处理内部事务的“备忘录”,它允许出现这种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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