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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19:53:59 | 移动端: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南古中心卫生院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自新副组长:韩红霞

成员:郑学聚武长久刘雪莲赵新宇张守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四)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扩展阅读:xx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xx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区实际,特制定xx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区卫生局和区司法局联合成立xx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两局的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聘(选)任调解员成立xx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具体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xx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专职人员1人,聘请若干名兼职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调委会调解员主要从退休的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业人员中选聘,条件是聘用人员要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水平。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区司法局、区卫生局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

(四)向区司法局、区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六、调解的工作流程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共同申请医疗调解的;或一方提出申请调解,另一方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委会进行调解的,调委会受理该医疗纠纷;

(二)调委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要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要予以更换;

(三)调委会在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四)经过前期的调查了解,拟定调解方案,召集医患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五)调解员在正式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六)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依照工作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七)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八)经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须载明下列事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3、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赔偿期限。

调解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指印,医疗纠纷调解员签名并加盖xx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

七、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

(一)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要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二)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工作保障

(一)xx区卫生局提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的工作场所(调解室),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协助制作印章、名称牌、各类文书等,

医疗纠纷调委员会全称为“xx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悬挂机构名称牌。

(二)区司法局与区卫生局依据《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179号)的要求,商请区财政局解决人民调解经费和调解员津贴。

(三)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医疗调解委员会按照每案?元的标准给予调解员补贴,案情复杂、疑难的酌情提高。

(四)区司法局和区卫生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xx区司法局

xx区卫生局

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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