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调解人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审核调解申请人主体资格,指导当事人填写纠纷调解申请表;
2、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进行客观、详实记录;
3、对即将激化的纠纷,可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而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4、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调解请求事项、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
5、及时确定调解人员;
6、重大、复杂纠纷,及时向调委会主任报告;二、重大和复杂纠纷集体研究制度
遇到重大和复杂纠纷,要召开调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分析案情,研究调解方案和协调、处置措施,预防矛盾激化和发生突发事件。
重大和复杂纠纷主要是: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纠纷;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纠纷;已经激化或可能激化的纠纷;领导批转要求调解处理的纠纷;案情复杂难以认定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的纠纷等。
三、工作报告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每季度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一次纠纷情况分析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应坚持每月调解工作会议汇报工作;遇有重大、复杂纠纷及时报告。
(三)调解联络员应主动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专职调解员保持工作联系,对不能自行化解的纠纷应及时报告并引导患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及时汇报本单位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情况。四、统计上报制度
1、每月统计医患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月1日前上报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县卫生局医政科;
2、每季度统计医患纠纷发案情况,分析纠纷类型、特点,分类统计,并提出预防纠纷的方案、措施;
3、每半年、每年度,统计出半年、全年医患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并上报县司法局基层科和县卫生局医政科;4、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反映情况。
五、医患纠纷调委会学习例会制度
1、医患纠纷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当月工作情况,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评。
2、学习有关调解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
3、研究发生和调解纠纷情况、交流工作经验。4、检查医患纠纷情况、登记簿册填写情况。六、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员实行年度培训和岗前培训。
2、年度培训主要是对在岗的人民调解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的培训;岗前培训的对象是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主
要任务是帮助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使其初步具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素质。
3、培训工作由县司法局和县卫生局共同组织实施;七、回访制度
1、必须实事求是。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认真进行,讲求实效,不走过场;
2、必须及时。要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适当时间内派员进行回访;
3、应当有重点。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坚持适时回访;
4、注意发现问题。应发现和分析影响协议履行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对有激化苗头的纠纷要采取果断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同时,要征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意见、建议,以纠正调解工作中的不足;5、回访情况要如实记录,归档备查。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调解文书档案由专人保管。2、调阅档案须经医患纠纷调委会主任批准,保管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等秘密。
3、调解文书档案应及时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4、调解文书档案,保管期一般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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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咨询;3、负责调处县属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患纠纷;4、协助处理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患纠纷的意见、建议;6、向县医患纠纷调处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程序
1、受理。依医患纠纷当事人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登记。
2、指定调解主持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由患者或家属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遇重大复杂纠纷或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3、调解准备。调解主持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4、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主持人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5、制作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制作调解协议,协议书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双方责任、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三、医患纠纷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四、医患纠纷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五、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
六、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七、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监督电话:6106798
沾益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王新明沾益县司法局局长副主任:敖云沾益县司法局副局长李来友县卫生局副局长
专职调解员:
兼职调解员:熊飞云县卫生监督局局长
李来富县人民医院院长李加来县疾控中心主任徐惠县保健院院长
杨代伦沾益县司法局基层科科长袁丽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朱波县卫生监督局副局长孙毓贵县卫生监督局副局长王顺道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邓跃燕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崔永仙县人民医院内一科主任唐建学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汪启东县人民医院外一科主任周柱生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主任甘志会县人民医院麻醉科主任
王斐县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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