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强化实验室应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力,形成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卫生部)。(三)按照《医疗纠纷登记手册》的填写内容和要求,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同步记录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具体要求包括: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2、根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和科室处理意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3、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4、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通报和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四)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已归档的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应有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同时做好以下工作:1、《医疗纠纷登记专册》所列的处理项目应按时完成,不得缺项;2、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时,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并存档;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五)实验室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1、当事人报告和患方投诉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调查、核实纠纷经过;
2、应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对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或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3、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专职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并接受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督查。(六)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纠纷发生后,应如实陈述事件的经过,并认真填写《医疗纠纷当事人陈述报告书》,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陈述报告书递交至处理办;
2、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纠纷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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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登记报告制度
一、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发生医疗纠纷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必须快速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填写《医疗纠纷登记表》(附件),表中所列项目不得缺项。
1、接报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
2、医疗纠纷的解决进入医患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上诉至法院程序的;
3、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发生补、赔偿行为的;4、有关医疗纠纷越级信访或领导要求督办的;5、有关医疗纠纷新闻媒体介入调查的。
(二)按照《医疗纠纷登记表》的内容,组织调查和处理医疗纠纷,同步记录处理情况,并注意将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处理结果及时总结上报。具体要求是: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2、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调查笔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经院班子讨论,形成院内处理意见。
3、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情况通报和解释工作。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4、如发生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卫生局报告,争取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支持,尽量维护医疗秩序,注意保护当事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5、医疗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程序解决后,卫生院要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并由专人保管。已归档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
6、卫生院就医疗纠纷对患者(或家属)发生补、赔偿行为的,医疗纠纷处理完结后,应根据当事医务人员、主管人员、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程度落实责任追究,并将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责任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一)接当事人报告或患方投诉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组织或专(兼)职人员应高度重视,及时调查、核实纠纷发生经过。
(二)及时组织科室内讨论,对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或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三)院部应及时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梳理,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督查。
(四)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医务人员应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必要时提交书面陈述报告,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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