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XX大学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讨论稿)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是在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为适应新时期高校学生工作的需要,将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和对学生的教育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学校稳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值班职责
1、值班期间入住学生宿舍,坚守岗位,按《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
2、深入学生宿舍,听取、反映学生对宿舍建设和学校工作的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3、走访学生宿舍,检查和指导学生宿舍学风建设和文明寝室建设;4、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与学生的交流、谈心工作,特别是对个别重点人员的谈心工作;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处理、汇报学生宿舍出现的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
5、对宿舍中违背社会公德、文明风气、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视情节报相关部门和学院予以纪律处分;
6、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在楼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和学生党员服务站在宿舍开展的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7、加强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学院的联系,推动形成对住宿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合力。
二、工作规范
1、工作日每天晚上7:00到岗,第二天8:00离岗;周末和法定假日上午9:00到岗,第二日上午8点离岗;
2、值班期间在值班楼栋逐层巡查;
3、组织宿管会和学生党员服务队同学进行宿舍学风文明劝导;
4、热情接待值班楼栋学生来访,认真记录、处理和汇报学生反映的问题;5、及时妥善处理值班楼栋学生的违纪行为及突发事件。三、实施和管理1、组织及人员安排
学工部(处)根据学工人员配备情况下达值班工作时数任务,各学院上报具体参与人员名单及次数,学工部(处)整体协调并列出学期整体值班表,各学院根据值班表安排辅导员按时入住值班。
2、检查
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的工作情况由学校学工部(处)进行检查。学工部(处)同时听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学生对辅导员入住值班工作情况的评价和反馈。
3、考核
辅导员进学生宿舍的工作纳入辅导员和各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四、物质保障
由学工部(处)和后勤服务公司提供辅导员值班室的住宿和必要生活设施。
扩展阅读:国立阳明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立明大生宿舍管理法
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生事修正通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生事修正通
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四月十五日生宿舍管理委修正通
九十八年六月五日生事修正通
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生宿舍管理委修正通
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事修正通
九十九年六月四日生事修正通
壹、目的:生住宿安全,提供良好之境,照偏地及家境清寒
生,加生活即教育之理念,使生於住宿中培正之常念立自主之精神。
、宿舍床位申定,每年依宿舍由生活另。参、申格查
一、住宿:
(一)生住校(不含暑假)依下列先序行之
1身心障生、海外生、大部一年新生、外籍生、低收入生及弱生(以床位1%上限,弱生住宿待法另定之)。
2公生依生署之公培育及分服施分配宿舍。3生。
(二)生暑期住校依下列先序行之
1保障身份之生(含身心障生、海外生、外籍生、低收入生及弱生、公生)。2原住宿之研究生。3生。4未住宿之研究生。
5大部生有特殊需求者(生核)。6生有特殊需求者(生核)及。7研究生新生。
(三)故退宿及反定,勒令退宿者,自退宿日起,一年不得申
校住宿,保障身分之生亦同。
二、住宿申:
(一)生:1大部:住宿申於年度第二期期中考前理完,於站及神坡BBS路上公告,年度束前公住宿分配核定名。
2研究生:各所住宿名由研究生生核配,向各所理住宿申。
(二)新生:
1大部:住宿申表入通知寄,凡於申限申者保障其住宿格,於入校到前公住宿之床位。
2研究生:各所住宿名由研究生生核配,向各所理住宿申。
三、生住宿申,如有空出之床位,由生依各系扣除符合先住宿生之一
二位後之留校人比例分配床位,召集生福利部、各系系代表,配床位。
肆、核配:各宿舍自治,依宿舍分配之,各系住宿生分配住宿
及室床位;造送住宿名至生活核。各宿舍俟新生住定後,如有空出之床位,生公告後行公抽,若有人放,床位依候序。伍、宿舍之住、退宿
一、生分配床位後,不得任意他人。反此定,查者,
生勒令退宿(宿不退)。
二、生住宿舍後,所分配使用公物有保管任,若有失,依定
。三、住宿生因故退宿,先理退宿手,生申退宿其家或人同
意,明文件,核准,方得出。
四、退或休之生,於接奉核定通知後五日(生二),出宿舍,
生於定日期出宿舍。
五、凡退宿生必於出宿舍前清理所住室清所借公物匙,
之公物必,者依校理。
六、宿舍之、退:上後未逾期三分之一而申退宿者,所宿退二
分之一;上後逾期三分之一者,不退宿。上後申住宿者,按住月份交宿。
七、申宿舍之住宿低於宿舍之住宿者,不退差;宿舍之宿舍
高於原宿舍之住宿者,差。八、暑假期申住宿:
(一)一般生:依期收按月收,住宿不一月者以一月。(二):以日,每日用依一般生收取月暑期住宿之三十分之一。九、交流及交生申住宿,依校宿舍用收收。、生住宿定:
一、各宿舍得其需要以不背本法原,由各自治另,自治
大之,公布施行。
二、及提住宿品,反住宿定除依本法及生法理外,
另累犯累扣制,如附表一。
三、鼓住宿生宿舍公共服工作,宿舍安全、秩序及境整,
有下列各行者,除依生法予以外,另累加制,如附表二。(一)助宿舍公共安全有具者。(二)主助舍秩序有具事者。(三)主宿舍境(含浴)整有具事者。(四)主美化宿舍境(含浴)有具事者。(五)防止事件生有具事者。(六)主理生宿舍活及公共事者。(七)其他宿舍公共生或居住安有者。
四、宿舍
(一)不得擅自留宿性及校外人士或性至浴室盥洗。(二)不得在室存放禁及易燃物品。(三)不得在宿舍或室私接源。
(四)不得在宿舍走廊扯索晾衣物、堆放私人物品及垃圾。(五)不得在宿舍未核准之物。(六)宿舍不得有、酗酒、博等行。
(七),自治及修位定,因使用不者,之。(八)宿舍不得高喧及有妨害他人自修睡眠之。(九)不得或破公物。
(十)宿舍保持整,退宿室打乾。(十一)不得在室炊膳。
(十二)各室使用之,按校之定;未者,後才得申
住宿。
(十三)不得在宿舍行行。(十四)不得在宿舍抽菸。(十五)不得私自予及替床位,以及未分配室,擅自住宿。(十六)未妥手,不得私自更室或未可用他人床位。(十七)未生核准,不得延理出。
(十八)不得擅自使用暖或500W以上(吹除外)影用安全之器(
物由管理室保管至期)。(十九)不得反本校路使用要及著作法。
(二十)宿舍安全,出性宿舍管理室同意後始得入,每日晚
上十前必,惟晚上七至翌日八,不得有性逗留室,者同擅自留宿性。宿舍搬之放及定另行公告之。
(二十一)住宿生不得在宿舍域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行。
五、其他反住宿定情重大者,得宿舍管理委取消其住宿格
外,通知家(人)。
柒、宿舍之管理:生宿舍各舍立自治,其自治部,由舍住宿生中互推出;
宿舍自治之章程,由生定,核定後施。各宿舍自治受生督。
捌、宿舍之修及清消毒
一、宿舍之修由之;重大工程於事前通知生於宿舍公告之,
自治配合理。寒暑假之修,由同於期考束前一月通知生於宿舍公告之。
二、各自治必要修之器物及,呈生循行政程序呈核准後,
理之。
三、施宿舍整(包括室)消毒清作,於期末考束前一月公
告之。住宿生配合空宿舍及相定理,以利整清消毒之行。
玖、暑假期生留住宿舍定:
一、施宿舍空,以集中住宿原。二、原住宿生於6月30日前搬宿舍。三、住宿日期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四、住宿相另行公告。
拾、宿舍公共安全,校得需要施宿舍公共安全查及防演。查不
符安全定者,立即改正予。
拾壹、本法宿舍管理委通後,送生事核呈校核定後公施,修正亦同。
附表一:
立明大生宿舍扣表行款扣考未能保持宿舍(室)安而影他人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一者八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二未能保持宿舍外清而影他人者十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三在室炊膳者十一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四未在定交者十二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五在宿舍行行者十三款不得在宿舍走廊扯索晾衣物、堆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六私人物品及垃圾。四款二一一一一一反本校路使用要及著作法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七者十九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八在宿舍未核准之物者五款三二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九在宿舍吸者十四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十未按出宿舍十七款住宿生在宿舍域有妨害公共安全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十一之行。二十一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十二私自更室或未可用他人床位十六款室使用或置放有安全堪器用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十三品十八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十四在室存放禁及易燃物品者二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十五在宿舍或室私接源者三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六十六宿舍有、酗酒等行者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十七故意或破公物者九款十八擅自留宿性及校外人士或性至浴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九五五五五四四三三三室盥洗者一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六十九宿室博行者款私自予及替床位,以及未分配生宿舍管理法第第四第二十室,擅自住宿者十五款九九明:一、其他未明於生宿舍管理法者,生查明影住宿境,核示。二、宿舍扣,於在校期累九者,取消宿舍申及住宿格,且不退已交之宿舍。三、宿舍扣累未九者,仍保有宿舍申,但累扣送各系列入後每年申宿舍(室)志排序依,累扣和零者最先。附表二:
立明大生宿舍加表良行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三第一主助舍秩序有具事者二款主宿舍境(含浴)整有具生宿舍管理法第第三第二事者三款二一加考主美化宿舍境(含浴)有具事生宿舍管理法第第三第三者四款二主理生宿舍活及公生宿舍管理法第第三第四共事者六款二其他宿舍公共生或居住安有生宿舍管理法第第三第五者七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三第六防止事件生有具事者五款生宿舍管理法第第三第七助宿舍公共安全有具者一款明:一、其他良事未明於生宿舍管理法者,生查明住宿境有,核示予。二、宿舍加,於在校期累九者,且者,得於次年先分配宿舍(名以床位1%上限)。
二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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