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工程竣工验收
[注意]河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日期:2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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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二)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三)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五)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性文件;
(六)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其它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七)《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省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养护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五条干线公路大修工程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竣工验收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委托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干线公路中修工程验收,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中修工程验收工作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可参照大修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工程质量等级采用单位工程优良率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双指标控制,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建设项目等级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未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养护工程建成后,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各编制单位负责。
第十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二)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准备总结报告材料;
(四)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按合同文件(含变更设计)全面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并经监理计量签认,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同时抄报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核实确认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一)路线:局部改线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逐一检查。
(二)路基路面:不良地段、翻浆处理路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宽度、厚度、边坡、边沟、和排水设施等应逐项检查;路面工程每两公里抽查1-3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和压实度。
(三)大中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等应逐一检查。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小桥、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七)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八)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四条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根据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Σ[标段(单位)工程质量分值×该标段(单位工程)投资额]
工程(标段)质量评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标段投资额)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组应听取和审查以下报告:(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三)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六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A),由建设单位报请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报省厅公路管理局核备。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接管养护。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由原承包单位限期自费修复、补救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责任缺陷期满或交付使用一年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并使用一年或责任缺陷期已满的工程;(二)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三)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四)按规定已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已完成竣工审计。
(五)施工、监理、设计、建设、质量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建设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三)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工作的报告;(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六)交工验收组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七)接养单位关于工程使用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B表1-5中所列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的评分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评分占60%,验收综合评分(附录B表1的分数)占40%。按第七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施工管理综合评分(附录B表2-表5的分数)的平均值占30%。按第七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养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由主持验收单位印发各有关单位。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A:养护工程交工验收报告B: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养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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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第三条养护工程验收的依据:(一)批准的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二)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三)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四)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五)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性文件;
(六)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其它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
(七)《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省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养护工程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五条干线公路大修工程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竣工验收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委托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干线公路中修工程验收,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中修工程验收工作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可参照大修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等级采用单位工程优良率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双指标控制,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建设项目等级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及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未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养护工程建成后,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各编制单位负责。第十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二)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准备总结报告材料;(四)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工程质量鉴定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按合同文件(含变更设计)全面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并经监理计量签认,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同时抄报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核实确认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一)路线:局部改线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逐一检查。(二)路基路面:不良地段、翻浆处理路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宽度、厚度、边坡、边沟、和排水设施等应逐项检查;路面工程每两公里抽查1-3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和压实度。
(三)大中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等应逐一检查。大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
(四)小桥、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五)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
(六)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
(七)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八)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检查核对。
第十四条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根据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Σ[标段(单位)工程质量分值×该标段(单位工程)投资额]
工程(标段)质量评分值=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标段投资额)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组应听取和审查以下报告:(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三)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六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A),由建设单位报请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报省厅公路管理局核备。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接管养护。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由原承包单位限期自费修复、补救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责任缺陷期满或交付使用一年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并使用一年或责任缺陷期已满的工程;
(二)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三)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四)按规定已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并已完成竣工审计。
(五)施工、监理、设计、建设、质量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建设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三)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工作的报告;(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六)交工验收组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七)接养单位关于工程使用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B表1-5中所列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的评分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评分占60%,验收综合评分(附录B表1的分数)占40%。按第七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施工管理综合评分(附录B表2-表5的分数)的平均值占30%。按第七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养护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由主持验收单位印发各有关单位。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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