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计划总结 > 工作总结 > 201*年Y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管理工作自查总结

201*年Y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管理工作自查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12:26 | 移动端:201*年Y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管理工作自查总结

201*年Y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管理工作自查总结

201*年Y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

管理工作自查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国家防疫物资不人为浪费,按照疫控防[201*]17号文件要求,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年8月4日-8月6日,对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筹疫苗、计划报送

科学统计疫苗用量是保证疫苗不人为浪费的关键。全市各市(县)、区动物疫控中心(畜牧兽医站)都安排专人负责对本辖区当月的疫苗库存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结合养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科学测算下个月的疫苗使用量,在规定时间及时将疫苗使用计划上报至我市疫控中心。我中心将各市(县)、区上报的疫苗使用计划进行汇总,科学计算全市当月疫苗使用量,在保证能满足正常和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减少疫苗库存量,从而有效地减轻了因库存而导致的冷库储存压力过大,避免因长期压库而导致的疫苗过期浪费。

二、科学运输、规范疫苗储藏。

不同生产工艺的疫苗有不同的运输和储藏要求,科学运输和储藏疫苗是确保疫苗质量的关键。我市现采用疫苗冷藏车进行疫苗的运输,将疫苗在运输过程中因环境、温度等因素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对疫苗的储藏,各市(县)、区严格按照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疫苗说明书的要求,指派专人对疫苗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对冷库、冰柜、冰箱等冷藏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免疫疫苗不发生变质以及冷藏设施的正常运转。另外,我市还不断强化乡镇兽医站疫苗运输、储藏工作,各乡镇兽医站的疫苗领用必须携带冷藏箱或冷场包,领取的疫苗也必须按照储藏要求及时放入冰柜、冰箱。

三、强化疫苗出入库管理,及时做好台账记录疫苗台账的建立和保管,是做好疫苗管理的关键。我疫控中心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不断强化疫苗的出入库管理,按时做好电子台账,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对疫苗发放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结合台账记录,有效减少了疫苗的过期浪费,做到疫苗的发放科学、合理。

四、切实加强疫苗监管,杜绝不规范操作

我市疫控中心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疫苗领用、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加强疫苗监管工作。监管人员对疫苗的领用和发放台帐、免疫台帐、疫苗的保管及规范操作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违规领苗、只领不打、随意浪费疫苗、不规范使用或违规操作等情况,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督促做好相应的整改工作。同时,监管人员还根据情况对防疫人员、养殖人员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规范疫苗使用,减少浪费。

通过这次自查,我疫控中心再次提高了对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管理工作的认识,重申了专人负责制,明确了冷藏设施定期维护的重要性,强化了疫苗的运输、储藏和出入库管理,认识了疫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调动了我疫控中心人员做好防疫工作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Y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年8月10日

扩展阅读: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附件1: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预防工作,提高动物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一)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1.对所有家禽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其中对规模饲养的蛋禽、种禽、水禽等一年免疫三次;应免商品肉禽每批免疫一次;对散养禽实行全面的集中免疫,每年春、秋各进行一次。

2.对牛、羊、猪等口蹄疫易感动物实行口蹄疫强制免疫,其中对牛、羊用口蹄疫亚洲I型-O型双价灭活疫苗免疫,每年进行两次全面集中免疫;对种猪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免疫或口蹄疫亚洲I型-O型双价灭活疫苗,每年进行两次全面集中免疫;对育肥猪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亚洲I型-O型双价灭活疫苗免疫一次。以上两病的免疫密度都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和处于特殊身体状况不应免疫的动物除外),同时,要做好补免工作。

(二)免疫组织方式。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禽流感和口蹄疫疫苗的运输、储存、发放、免疫效果评价及免疫人员的培训等。

2.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组织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具体实施散养户的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向规模场(户)发放疫苗并监督其实施免疫。对散养户每年春、秋两季按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规模场(户)按照程序列入常规免疫,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3.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免疫效果的监测和监督。

(三)疫苗要求。

1.使用的疫苗:动物免疫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或口蹄疫疫苗。

2.疫苗供应和发放:对政府采购的禽流感疫苗和口蹄疫疫苗,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供应和发放。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疫苗的供应和发放工作中,要规范程序并做好详细记录(记录内容见附1.1)。

3.疫苗运输和贮存:夏季疫苗应采用冷藏运输;冬季运输油乳剂灭活苗时要注意防冻。疫苗应在要求的温度下避光保存。

(四)免疫接种。1.免疫接种要求。

(1)应免动物接种时必须临床表现健康。

(2)疫苗使用前要仔细核对疫苗的名称、品种和类型,详细记录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和失效日期等。有包装破损、破乳分层、颜色改变等现象的疫苗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疫苗按有关规定妥善销毁。

(3)油乳剂灭活疫苗使用前应于室温(22℃左右)2小时左右,使用时应充分摇匀,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匀质。疫苗启封后,应于24小时内用完。

(4)接种疫苗时要选用适宜针头并及时更换。大牲畜一头换一个针头;同一养禽舍的家禽,每接种1000只至少更换一次针头。不得一只注射器供两种疫苗混用,不得将针头和注射用具随便放和丢弃。

(5)在进行疫苗接种时,动物防疫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动物免疫证,做好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见附1.2)。对免疫地点、畜主姓名、畜禽的种类、日龄、性别、免疫标识号码、免疫时间、免疫用苗情况(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注射用量)、应免数、实免数、补免数、补免时间、免疫人员等要登记造册。记录要清晰,填写要规范。免疫卡和免疫档案的填写不能由畜主代替。动物免疫证由畜主保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时收回;免疫档案要由乡级动物防疫组织保管,每年底交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存。

(6)严禁用“飞针”方式接种疫苗,以防接种剂量不足,接种部位不准。

(7)按照免疫操作要求,免疫结束后,要将疫苗包装瓶由乡级动物防疫组织统一回收,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下经认真核对后集中销毁,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8)动物注射疫苗后可能会出现不良反应,免疫人员进行免疫接种后,要注意观察,耐心地向畜主进行解释,并要配备一定的应急抢救药物,及时对出现严重反应的动物进行抢救。确实出现不良反应造成死亡的,要按要求做好诊断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并及时逐级上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协调生物制品供应厂家进行妥善处理。

(9)对接种过程要加强监督,确保每头(只)动物都被接种,发现漏防的要及时补免。

2.免疫效果评价。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任务,制定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及时了解动物群体的免疫状况,并每隔一定时间对所辖区域内动物的免疫效果进行科学评价,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3.免疫人员要求。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选配好免疫人员,组织好岗前培训;在进行免疫接种前,将“疫苗使用说明书”发到免疫接种人员手中,保证人手一份。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同时,加强免疫自身防护知识的培训。建立起一套防疫质量评价体系,与防疫人员的劳动报酬

相结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4.免疫工作宣传。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防疫组织在实施具体免疫工作时要做好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的宣传工作,使其自觉接受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强制免疫,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五)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遵照农业部《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农医发201*27号)(见附1.3)执行。

2.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推荐免疫程序,参考鲁防禽指办发201*15号文(见附1.4)。

(六)口蹄疫免疫的操作。

口蹄疫免疫的操作参考以下推荐免疫程序(见附1.5)。具体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见生产疫苗厂家疫苗使用说明书。

二、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责任制(一)明确免疫工作责任内容。

1.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及时制定、下达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免疫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

2.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免疫计划及时组织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购、管理和使用,确保供应和免疫工作需要。

3.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经费,并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

4.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从事免疫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免疫技术的培训,提高免疫队伍的免疫技术水平,确保免疫质量。

5.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组织工作。包括:免疫计划、免疫的准备、免疫接种、免疫档案建立、免疫进度调度、疫苗的领用管理、免疫效果评估等。要按照确定的免疫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免疫工作,确保免疫进度。

6.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应免动物免疫率必须达到100%。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免疫抗体监测,根据省和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免疫抗体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免疫效果进行科学评价,及时做好补免工作。

(二)落实免疫工作责任制。

1.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落实政府保免疫密度。各级政府逐级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经费、防疫人员及政策等,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2.明确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直接责任人。落实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免疫组织、防疫员逐级签订动物免疫责任状,及时组织进行疫苗供应、免疫注射、免疫进度和免疫抗体监测、补免等,确保免疫质量和对家畜家禽的有效保护。

3.明确动物饲养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屠宰、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经营单位(个人)职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按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和消毒,发现动物死亡快、发病率高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和监管。

三、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责任追究制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对出现的责任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一)各级政府根据责任制要求落实资金、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防控措施。对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十四条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三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问责。

(二)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有关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不负责任,不能按时完成免疫任务和保证免疫质量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动物饲养、动物和动物产品屠宰、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单位和个人,不服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定的,

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传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附1.11.21.31.41.5疫苗供应发放记录表免疫档案登记表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推荐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口蹄疫免疫的操作推荐免疫程序

附1.1

疫苗供应发放登记表

年月日领用时间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保存条件储存地点发往地点领用人分发人保管人填表人:负责人:附1.2

免疫档案登记表

年月日

地点

畜主姓名畜禽日性免疫标识号码免疫时间种类龄别疫苗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注射量应免数实免数补免时间补免数畜主签字免疫人员签字

10

填表人:负责人:附1.3: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操作规范

(农业部农医发201*27号)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的高致病力毒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不但能给养禽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做.好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免疫密度,提高家禽群体保护力,防止疫情发生,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的范围和要求

对所有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应达到100%(有特殊要求需不免疫的家禽除外)。二、免疫使用的疫苗

必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目前,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亚型禽流感疫苗有: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禽流感H5(N28株)H9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剂量,请参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96

201*)。

三、免疫的操作规范(一)常规免疫。

1.种鸡、蛋鸡: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也可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初免,间隔3周后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再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1次加强免疫。2.商品代肉鸡:1014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H5亚型)进行1次免疫即可(没有母源抗体的鸡,可在1日龄时用禽流感重组鸡痘病毒载体活疫苗进行免疫)。3.鸭: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d,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4.鹅: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1株)或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进行初免,间隔3周后再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进行1次加强免疫。

5.其他禽类: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照以上要求进

行免疫。

(二)散养家禽免疫。

每年春、秋按免疫程序各进行一次全面的集中免疫。(三)边境地区家禽免疫。

在常规免疫的基础上,边境省份在受到邻国疫情威胁时,距边境30公里以内的所有边境县,要对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附1.4:

推荐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鲁禽指办发〔201*〕15号)

1、肉用仔禽(包括鸡、鸭、鹅)。

5--7日龄: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水禽重组禽流感灭活苗H5N1亚型RE-1株)颈部背侧后1/3处皮下注射,每只0.2--0.3ml。

2、蛋用禽(包括鸡、鸭、鹅)。

7日龄,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水禽重组禽流感灭活苗H5N1亚型RE-1株)颈部背侧后1/3处皮下注射,每只0.2--0.3ml。

45-50日龄,禽流感灭活疫苗(H5亚型N28株、水禽重组亚型禽流感灭活苗H5N1亚型RE-1株)胸部肌肉注射,每只05.ml。

120-140日龄,H5-H9二价灭活苗胸部肌肉注射,每只0.5-0.8ml。

以每3个月进行一次抗体检测,根据抗体水平决定是否免疫。如果抗体滴度在24以下,要适时免疫,使用H5-H9亚型二价灭活苗,胸部肌肉注射,每只0.5-0.8ml。

3、种禽(包括种鸡、种鸭、种鹅)。参考蛋用禽免疫程序。

4、特禽(包括鸽、鹌鹑等)。

肉用特禽参考肉用仔禽免疫程序;蛋用特禽参考蛋禽免疫程序。

附1.5:

口蹄疫免疫的操作推荐免疫程序

牲畜一般春、秋两季进行免疫,牲畜免疫三周后方可外调。所有牛、羊在进行口蹄疫亚洲1型-O型双价灭活(浓缩)疫苗首免时采取二次免疫法:第一次免疫后间隔34周再进行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半年免疫一次。外调牲畜在出场前3周进行免疫。猪采用猪O型灭活苗首免时,也采取二次免疫法:第一次注射后间隔30天再注射一次。

1、牛、羊(口蹄疫O型、亚洲1型双价灭活(浓缩)疫苗)。

怀孕母牛:怀孕1个月后及临产1个月前可接种。犊牛:断奶1个月后首免,34周后加强免疫一次。母羊:秋季免疫时最好选择在配种前4周进行。怀孕母羊:怀孕1个月后及临产1个月前可接种。羔羊:断奶1个月后首免,34周后加强免疫一次。2、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种公猪:每年接种3次。怀孕母猪:分娩前1个月接种

仔猪及育肥猪:非免疫母猪所产仔猪从20日龄首免,30天后加强免疫一次,100日龄再接种一次;免疫母猪所产仔猪4050日龄首免,80日龄二免。

外购仔猪:仔猪进场后隔离,48小时后接种,30天后加强免疫一次,以后100日龄再免疫一次。

附件2: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免疫效果情况,正确分析全省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动态,把握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控、依法防控和规范防控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动物疫病监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建设

各级要加快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规范管理,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管理、检测记录、报告等档案。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要严格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建设要求》(DB37/T502201*)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二、监测人员

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要按照检测工作需要,配备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的监测人员,并相对固定。要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每年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实验室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山东省动物疫病检测化验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全省动物疫病检测工作。

三、监测计划

(一)监测计划的制定。

省畜牧办公室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全省的监测计划。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确定具体的监测范围、比例、时间、类别和形式,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监测计划的内容。

1.监测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

2.监测比例:根据每年国家下达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每次监测的具体比例和数量。

3.监测时间:每年进行2次集中监测,分别在3月份、10月份进行;当受到周边省份或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要加大监测频率,及时开展疫情监测和疫苗免疫效果跟踪检测。

4.监测类别:病原学监测(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检测)。

5.监测形式:全面普查、重点抽查和跟踪监测相结合。四、职责分工

(一)省级实验室。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负责全省原种畜禽场、祖代畜禽场的监测,商品代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随机抽检;东营黄河滩区、威海天鹅湖区、烟台长岛海域、南四湖区、东平湖区以及白云湖区六大野生鸟

类聚集和栖息地区野鸟的监测;各地病原学检测和非免疫养殖场血清学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检工作。

(二)市级实验室。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市原种畜禽场、祖代畜禽场的采样和向省级送样,以及父母代养殖场的采样和血清学检测。

(三)县级实验室。县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县(区)内商品代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采样和血清学检测。

(四)17个国家级动物疫情测报站。负责测报站所在县的各种畜禽群(场)、商品代养殖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的采样和疫情监测;负责测报站所在市的野禽栖息点的采样和向省级送样及疫情监测。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范围分工按照《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试行)》执行。

五、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输要求(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样品。1.家禽:

非免疫禽群:采集血清。

免疫禽群:采集血清,同时采集相应家禽咽喉和泄殖腔双份棉拭子,血清和拭子样品编号应一一对应。

2.野禽:采取新鲜粪样。

3.猪:采集鼻腔拭子和相应猪只的血清,血清和拭子编号应一一对应。

4.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样品的采样、保存和运输方法严

格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NY/T765201*)(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口蹄疫监测样品。1.采集猪、牛、羊血清。

2.口蹄疫监测样品的采样、保存和运输方法严格按照《水泡性疾病诊断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送》(GB/T18935-201*)(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三)采样单。采样时要严格按照采样单详细填写,写清楚采样及送样日期,所采样品的来源、种类、保存方法,所采畜禽的健康、免疫情况,同时注明畜主及采样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及电话,确保所采样品的可溯源性。

六、实验室检测(一)检测方法。

1.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方法。采用RT-PCR方法(参照《禽流感病毒RT-PCR试验方法》(NY772-201*))检测禽流感病原;采用血凝抑制(HI)试验确定非免疫鸡群A型禽流感病毒的感染亚型(判定标准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18936))和免疫鸡群的免疫抗体亚型(判定标准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规范》(NY/T769-201*))。

2.口蹄疫检测方法(试行)。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野毒感染抗体;采用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非免疫场亚洲1型口蹄疫的野毒感染抗体或免疫场的亚洲1型口蹄疫免疫抗体;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检

测O型口蹄疫免疫抗体。

(二)检测工作程序。

1.收样:要有详细的登记,包括委托书、任务书、样品编号等,要有送样人、收样人、实验室领取人的签字。样品处理时,要制备并保存副样。

2.检测:各个环节的检测工作完成后要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的填写要做到内容详细、项目齐全、格式规范、实事求是,要有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字。

3.报告:诊断检测工作完成后,报告编制人员要以原始记录单为依据进行汇总并形成诊断检测报告,由审核人审核并签字后,交主管领导签发,加盖公章后送出。

七、结果处理

(一)阳性结果的处理。

1.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中非免疫禽群血清学检测阳性、免疫禽群病原学检测阳性、猪群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将样品送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复检,经进一步确认阳性的,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H5或H7亚型禽流感病毒分离结果呈病原学阳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留样备验。

2.口蹄疫检测中非结构蛋白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野毒感染抗体、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非免疫场亚洲1型口蹄疫的野毒感染抗体阳性的应将样品送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复检,经进一步确认阳性的,将样品

送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O型和亚洲1型口蹄疫病毒分离结果呈病原学阳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留样备验。

(二)结果报送。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各动物疫情测报站的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结果报告,应根据每年国家和省的监测计划要求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

(三)结果分析。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及时汇总、分析省本级和全省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以及各动物疫情测报站上报的检测结果,并提出预警、预报分析建议,及时报告省畜牧办公室。

(四)结果反馈。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检测结果、全省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各动物疫情测报站上报的检测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通报各有关市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建立档案。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将本级和全省各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以及各动物疫情测报站上报的检测结果进行整理,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八、总结与考核

(一)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总结制度。各级应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总结,建立半年和全年总结制度,实事求是的总结疫情监测情况。监测工作总结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上报省畜牧兽医总

站检验技术中心。省畜牧兽医总站检验技术中心汇总、分析后,及时上报省畜牧办公室。

(二)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附2.1样品采集登记表

2.2年口蹄疫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情况统计表

附表2.1:

样品采集登记表

编号:采(抽)样地点被采样单位名称联系人被采样动物种类及日龄样品类型联系电话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邮政编码样品编号采(抽)样方式□总体随机□分层随机□系统随机□整群□分散□其它□完全自繁;□部分自繁;□完全购进;□全进全出;□连续被采样动物同群饲养;□封闭饲养;□仅在雏鸡封闭饲养;□笼养;□地面平养殖方式养;□网上平养;□两高一低饲养被采样动物养殖状况(包括养殖模式、养殖数量、养殖地点描述、管理、卫生、自然及人工屏障等情况)被采动物免疫状况(动物免疫疫病种类、时间和疫苗来源)本次抽样严格按照陪同下完成,记录经核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进准无误,同意按期寄行,并作记录如上。送。抽样人签字经手人:(盖章)经手人:(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本次抽样始终在本人被抽样单位签字备注注:各地应统一编号方式,推荐编号方式为:省简称(测报站所在地名)检-家禽种类-年度-序号(6位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删除测报站所在地名即可。

附表2.2

年口蹄疫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情况统计表

地市(公章):

血清学监测免疫非免疫样本数监测种样品数阳性数免疫合样品数阳性数阳性阳性处理(份)类(份)(份)格率(%)(份)(份)率(%)情况鸡鸭鹅上半年猪野鸟其它合计高致病性禽鸡流感鸭鹅下半年猪野鸟其它合计全年合计猪牛上半年羊其它合计牲畜口蹄疫猪牛下半年羊其它合计全年合计填表人:负责人:日期:监测项目监测时间

25

病原学监测阳性数阳性阳性处理情(份)率(%)况附件3:

山东省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稳定持续发展和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检疫工作管理。

第三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实行报检制度和实施档案管理。

第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章产地检疫

第六条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在乡镇、村推行动物饲养、生产、销售等档案登记,建立动物户口管理制度。

第七条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动物检疫员,应对本责任区内的动物规模饲养场(户)实行官方兽医监管制度,对动物饲养、免疫、消毒、兽药饲料使用、疫病监测及出栏销售等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记录。

第八条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九条动物产地检疫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项目、方法、标准、规程及有关要求实施。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须检疫合格后,由动物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产地检疫项目

(一)免疫接种情况。主要检查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如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应查验、回收动物免疫证明,免疫接种必须在有效期内。

(二)临床检查情况。主要检查动物的健康情况,免疫标识佩带情况等。应查验、回收动物免疫标识,猪、牛、羊必须佩带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应为阴性。第十一条产地检疫方法和标准

(一)临床检查:产地检疫以临床感官检查为主,主要看动物的表现及体温、脉搏、呼吸是否在正常生理指标范围内。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规定,对动物的静态、动态、食态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视诊、触诊、叩诊和听诊等。临床检查实行群体检查,但发现异常时可按5%~20%抽样检

查个体。

(二)实验室检验: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毗邻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调运出省的动物须进行实验室血清学检查。牲畜口蹄疫应逐头监测,禽类按2%比例抽样监测。达到规定要求的准予外调。

乳用、种用、实验、役用动物,按照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验并依照农业部颁发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规定的检疫方法和判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屠宰检疫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定点屠宰场(厂、点)、肉类加工厂派驻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检验。

第十三条动物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屠宰。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进行复检。由外地调进的动物要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猪、牛、羊同时查验偶蹄动物是否佩带免疫耳标。

第十四条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第十五条猪、牛、羊等动物屠宰检疫程序和要点。(一)头部检验:主要检查颌下淋巴结和咬肌。观察淋巴结是否充血、出血、发炎、化脓或坏死等病理变化。重点检查炭疽、结核、猪瘟、猪肺疫等。咬肌检查的重点是有无囊尾蚴。另外,还要检查口腔、鼻盘等,有无出血斑、糜烂

和水泡,以便发现口蹄疫和水泡病。

(二)皮肤检验:检查是否有出血、充血,根据出血点的不同,确诊猪瘟、猪丹毒;同时检查体表有无水肿、肿瘤和颜色变化,以便发现炭疽、恶性水肿或黄疸等。

(三)内脏检验:(1)胃、肠、脾检验。检查胃肠浆膜、黏膜、淋巴结等,看有无出血、脓肿、溃疡、干酪样坏死等病变。主要检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等病。检查脾脏的形态大小,色泽,看有无肿胀、出血、变色,弹性、硬度有无异常,根据变化可检出炭疽、猪瘟、猪丹毒等。(2)心、肝、肺检验。检查心、肝、肺的大小、形态、色泽,看有无出血、肿大、变性。剖检检查肺脏有无结节、结核及肺丝虫等。心脏有无坏死囊尾蚴和心半膜赘生物(慢性丹毒)。肝脏有无瘀血、“脂肪肝”、“槟榔肝”,注意胆管是否变粗变白(肝片吸虫)。

(四)胴体检验:

1.胴体内检验。首先观察肌肉色泽,脂肪、肌肉、胸膜、腹膜等有无异常,可发现牛、羊炭疽及肺疫等。

2.淋巴结检验。猪胴体常检的淋巴结有浅腹股沟淋巴结和深腹股沟淋巴结。必要时检髂内淋巴结和深颈淋巴结。看有无充血、出血、水肿、发炎、化脓坏死等病理变化。可检查出猪瘟、猪丹毒等病。

3.腰肌检验。检查有无囊尾蚴。必要时剖检臂肌、肩胛肌等。

4.肾脏检验。观察肾脏形状、色泽、大小、有无瘀血、

充血、出血点及其他病变。必要时剖开肾盂检查。

(五)寄生虫检验:

1.旋毛虫检验。取隔肌脚压片镜检。

2.囊尾蚴检验。主要检查咬肌、腰肌、心肌、肩胛外侧肌等。

3.肉孢子虫检验。主要检查腹肌、股部肌肉、肋间肌、膈肌和咽喉部肌肉。看有无乳白色毛根状小体,发现有钙化白点,应压片镜检。

(六)检验后的处理:

1.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患有一般性疫病,根据其性质和程度,经冷冻、盐腌、产酸、高温等无害化处理,可以有条件食用。

3.患有烈性传染病如口蹄疫、猪瘟、炭疽、禽流感、鸡新城疫等的肉尸和脏器,必须用焚烧、深埋等方法给予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家禽的屠宰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动物屠宰完毕后由驻场(厂、点)检疫员负责回收动物免疫标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检疫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和奶牛的,应到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

第十九条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对象、检疫方法、检疫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动物、动物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后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出售。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证物不符、检疫证明失效的,应对其动物、动物产品实行重检、补检、补消毒,并按规定加倍收费。

第二十一条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动物检疫员应按动物、动物产品实际运输目的地填写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进入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及运输等流通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责任区动物检疫员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查物验证、监测、补检、补消毒以及对发现的病(死)害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等。

第二十四条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重检、补检或予以罚款等处

理处罚。对逃避、拒绝检疫管理,经营病死动物、动物产品,造成疫情传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涂改、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及有关证章标志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动物检疫员不按规定出具国家统一的检疫证明,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或者对未经检疫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乱收费、乱罚款的,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记过或撤销检疫员资格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山东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检查站)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检查站、临时消毒检疫站的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检查站的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切实发挥作用。

第三条检查站由省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四条省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检查站的具体监督和工作业务指导。

第六条检查站是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具体实施过境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隶属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管理,并接受上级监督。

第二章检查站的职责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检查站的职责:

(一)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运载工具进行查证验物;

(二)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防疫消毒;(三)发现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四)对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检查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检查、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场地;(三)相应的消毒、检疫、监督执法等设施设备;(四)具有夜间检查的照明设施、标志及人员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五)配能够满足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需要;

第三章检查站的管理

第九条检查站工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省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检疫执业证件和上岗证,并具备执法资格,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坚守岗位,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服务。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时,遵守下列程序:(一)对过往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警示停车;(二)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意图;

(三)要求畜(货)主出示相关证明(包括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其它需要检查的证明);

(四)核查相关证明的有效性,并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感官检查;

(五)对检疫证明与运载动物或动物产品相符,且经检查正常的,应当消毒后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未经检疫或没有有效检疫证明的,应当进行强制补检、重检、消毒,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加封检疫验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发现运载动物、动物产品来自疫区的要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检查站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查证、验物、运载工具消毒、登记,必要时进行处理。上一检查站检查通过的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下一检查站要快检查、快消毒、快放行,但发现可疑情况例外。

实施检查后,对符合规定、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动物健康或感官检查动物产品正常的,在检疫证明上加盖统一格式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专用章”。

第十三条检查站应当在明显位公布主管机关、设站依据、执法程序和内容、收费标准和处罚规定、上岗人员情况、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在检查站前方应设立明显标志,提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停车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检查站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依法收取的费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检查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检查站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上岗;

(二)乱出证、乱收费、乱罚款;

(三)不按规定查证、验物、消毒、处理;(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其它不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检查站应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境内区域间和省际间流通环节监督执法协作工作。

第十八条检查站应维持正常的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影响正常流通。

第十九条检查站要与纠风办、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

配合,严格履行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铁路、民航、港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基层防疫人员

工作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基层防疫人员管理,提高应对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的长效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工作职责

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是指在县、乡(镇)畜牧兽医系统从事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

(一)县级动物防疫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普及并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国家和省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2.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对所辖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并保证免疫质量。

3.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

范填写检疫证明、加盖或加封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畜主)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4.按规定权限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防疫监督管理,在按规定设立的道路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效果检测、动物疫情监测等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监测任务,并及时做好检测结果和疫情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到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生产、加工、经营、储运等场所,对动物或动物产品实施或者协助实施采样、留验、抽检等工作。

7.负责疫情信息网络传输,发现疫情,必须按照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8.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坚决执行上级指令,认真调查疫源,参与实施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9.全面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防疫任务。

(二)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主要职责。

1.自觉按受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做

好动物防疫政策、防疫知识的宣传,做好兽医防疫新技术、新成果等的推广应用。

2.协助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搞好本辖区内动物饲养监管、动物检疫及疫病监测抽样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动物饲养和动物免疫档案。对饲养的动物数量、种类、进出栏时间、动物免疫、用药、疫病发生、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报送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4.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对分工区域内的动物实施免疫注射、填发免疫证明和佩带免疫标识,保质保量地完成免疫任务。同时,做好对所免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严格登记、存档。

5.负责做好分工区域内动物疫病普查工作。发现疫情,严格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不得瞒报和谎报。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工作。

6.全面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

1.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防疫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

2.负责建立本村动物饲养和动物免疫档案,对饲养的

动物数量、种类、进出栏时间、动物免疫、用药、疫病发生、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并报送乡(镇)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3.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村动物的防疫工作,协助县、乡(镇)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检疫、监管、疫情调查、流行病学调查、疫病普查等工作。

4.负责本村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扑灭工作。

5.完成当地政府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的其它动物防疫工作。

二、基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

(一)工作人员的要求。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动物疫病防治知识、防疫技术和国家有关防疫法规、政策,具备实施免疫、耳标佩带、档案建立、疫情处理等方面的实际操作技能。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配应按照《山东省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员选配办法(试行)》(鲁牧综字[201*]29号)执行。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

1.按照免疫计划,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畜禽强制免疫率达到100%,免疫持证率100%,免疫标识佩带率100%,应消毒场所的消毒率达到100%,并保证消毒效果。

2.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检疫出证合格率均达到100%。按时完成疫病监测计划任务,按规定实施

对种畜禽等规定疫病的监测。

3.辖区内动物免疫档案齐全,畜禽户口登记、免疫记录、消毒记录、免疫标识领用记录、免疫效果检测等各种记录相互衔接,内容全面,时间清晰,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三)疫情处置目标。疫情报告和传输及时、迅速、准确,应急准备充分,疫情扑灭果断、及时、不扩散。

三、培训考核

(一)加强培训。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每年对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业务培训,省、市每年视工作需要组织1-2次基层动物防疫骨干的业务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涉及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关专业知识、技术规范等,提高动物防疫工作能力。

对具体从事动物防疫、检疫、疫病检测等工作的人员,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二)严格考核。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防疫任务完成情况等制定详细的动物防疫工作考核标准,对县、乡(镇)动物防疫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履行动物防疫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省、市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抽查督导。

四、责任追究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发现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和不能按时完成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1.对不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

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监测职责,对动物疫情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履行检疫、监督职责,不按规程实施检疫,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买卖、伪造、涂改检疫证明的,给予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不按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注射,对强制免疫动物未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免疫标识的,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改正;拒不悔改的,撤销动物防疫员资格。

5.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或治安处罚;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6: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评估、通报和问责制度

为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考核评估

(一)考核评估的原则。实事求是,点面结合,力求实效,奖优促差,促进工作,确保质量。

(二)考核评估的组织。全省考核评估工作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考评领导小组由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牲畜口蹄疫(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成员、各市畜牧局主要领导组成。考评工作组成员由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省动物防疫监督所(畜牧兽医总站)、市级畜牧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采取分组交叉互评的形式进行。

(三)考核评估时间。省畜牧办公室对各市重大动物疫

病防控工作的考核,每年一次,于每年12月中、下旬进行。各市对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考核,每年两次,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县(市、区)对各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考核,每年两次,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主要考核评估内容。

1.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情况。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建设情况,重点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立情况。包括机构的设立、工作制度的建立等。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选配、培训、考核等。

2.责任制落实情况。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级政府是否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指挥系统,机构和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

(1)免疫和消毒灭源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情况。包括免疫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免疫进度,免疫密度,免疫挂标率,免疫效果等。年度消毒灭源计划及实施,消毒覆盖面等。

(2)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准备情况。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应急预备队,物

资、资金储备,应急演练等。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及扑灭情况。对已发生疫情的报告、诊断和处情况。包括疫情报告、诊断,应急措施,扑灭情况及后续工作等。

(4)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情况。包括预防用生物制品供应、贮藏、使用,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

4.疫病监测工作情况。疫病监测计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包括国家和省下达的监测计划和本市下达的监测计划,检验记录、监测报告等。

5.检疫和监督工作情况。检疫执法队伍建设、培训,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等;规模饲养场和屠宰场的派驻监管情况;对辖区内防疫检疫的监督情况。包括证照领取、发放记录,市场监督,定点屠宰监督记录,案件处理,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等。

6.防疫经费落实情况。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疫苗经费、消毒经费、监测经费、扑杀经费、疫情处理经费是否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是否足额到位,经费的使用等情况。

7.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市、县动物疫病实验室建设情况。包括仪器设备配备,工作制度;检疫监督所需交通、通讯、采样、取证、培训等设备的配备。

8.档案管理情况。各级免疫、消毒、监测、检疫及监督、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会议和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和省有关重大动物

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方法和范围。

1.考核方法:实行逐级考核,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查阅资料和现场抽样检测相结合,评议打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6.1)和综合评估相结合。

2.考核范围:每市随机抽查三分之一的县;每县随机抽查2个乡镇和3个规模养殖场、2个屠宰加工厂(场)、1个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个自然村,每村检查10个连续的畜禽饲养农户。有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县,抽查一个监督检查站。对县、乡的考核评估参照省对市的范围进行。

(六)考核评估的总结。考核评估结束后,考核组对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考核过程、考核情况、考核结果和初步意见、突出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考核组成员分别签字后报送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各考核组组长参加的汇报会,听取考核汇报。对各市总体防控工作进行汇总、综合评估,排出名次,评出先进市和落后市。

二、实行通报制度(一)通报的主要内容。

1.通报考核评估的结果。各市排名情况,对前三名进行奖励和通报表扬,对后三名通报批评。

2.分项通报防控工作情况。包括:机构设与队伍建设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

(免疫和消毒灭源,应急准备,疫病发生及扑灭;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等);疫病监测工作情况;检疫和监督工作情况;防控经费落实情况;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档案管理情况;会议、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通报的方式。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应急状态时随时通报。通报的方式:

1.文件通报:以文件形式将各市情况通报省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等。

2.简报通报: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将情况通报省政府有关领导,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等。

3.媒体通报:对有关防控工作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三、实行政府问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问责制度。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机构、队伍、资金、储备物资以及各项防控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论,对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除了通报批评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问责,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整改,督促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附6.1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考核评估标准

附6.1: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考核评估标准

考核内容机构设(一)机工作构设制度(60分)得备分注是否建立了专门的防疫机构、检疫机构、监机构健全的得满分,每缺一个扣4分,20分督机构等。扣完为止。分值检查评比办法20分查档案,考核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是否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建立的得满分,每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查档案,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是否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并明确责任到人。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建立责任制并责任到人的得满分,每缺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查人员构成一栏表及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及证书,以及现场抽查,要求人员组成合理且能满足工作需要。县级实验室至少有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2名,并接受过上级培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应具备兽医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比例达到80%以上。全部符合要求得满分,每缺一名扣5分。扣完为止。查档案并实地调查。县、乡、村三级防疫网络健全,各级防疫人员配备数量合理,人员技术水平符合工作需要。全部符合条件的得满分;防疫网络基本健全,能够基本开展工作的得25分;网络不健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不得分。查执法队伍和防疫队伍培训档案,要求每年不少于两次培训。检查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次数,培训方案、培训内容、总结报告等。每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责任制20分情况动物卫生执法35分队伍构成(二)队伍建设动物防(100分)疫队伍35分建设队伍培训30分免疫工作查免疫计划、免疫时间、免疫密度、免疫效果评价等。要求免疫的疫病其免疫率100%,免疫每种疫病110分效果抽测抗体效价80%以上的得满分。免疫率每降低1%,扣2分;抽测抗体效价不足80%,每降低5%扣2分,扣完为止。(三)重大动物消毒疫病防35分灭源治(580分)发病及35分处查资料并实地检查,考核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运输车辆以及公路监督检查站等制订消毒灭源计划并且消毒灭源覆盖面达到100%的得满分。每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查对已发生疫情的处理情况。包括疫情报告、应急措施、扑灭情况、资金补偿情况及净化措施等。处得当并各种手续、记录详细齐全的得满分,每缺一项扣6分,处不当的扣15分,扣完为止。没有发生疫情的得满分。查档案并实地检查,是否有本级的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是否成立应急30分了应急预备队,实地查看物资储备情况和资金储能力备情况,听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情况。全部符合要求的得满分,每缺一项扣6分,扣完为止。考核预防用生物制品尤其是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所需要的疫苗供应、储藏及使用情况(20分);符合要求的得分,不符生物制40分合的不得分。考核辖区内生物制品的监管情况品管理(20分);符合要求的得分,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分。使用非法生物制品的,整项不得分。疫病监测查监测档案,考核每年度国家、省和市下达的监测计划落实情况,包括采样记录、监测记录、80分检测结果、每批次监测总结、汇总上报等。全部完成计划任务,各种记录详尽的得满分,每缺一样扣5分,扣完为止。查动物疫情的快报、月报、年报,应急状态下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等。固定专人报告,30分各种疫情报告齐全规范的得满分。没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的扣5分;疫情报告缺1份扣3分,扣完为止。疫情报告检查有无疫情举报制度,举报核查清晰规举报核范、结果有反馈的得满分。举报后有核查但未反10分查制度馈结果的,扣5分。发现有举报但没有核查的,整项不得分。检疫工作查检疫证存根并实地抽查动物的产地检疫率和动物的屠宰检疫率。检疫手续齐全,记录详110分细且检疫率100%的得满分,检疫手续不齐全的扣20分;检疫记录不全的扣10分;出证不规范的扣10分;检疫率每降低1%扣2分,扣完为止。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201*年Y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管理工作自查总结》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201*年Y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管理工作自查总结: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201*年Y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管理工作自查总结》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736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