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欠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欠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盘活企业资产,加速资金周转,避免经营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在我公司资金异常紧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盘活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现结合我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债权情况,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清欠工作实施意见。
一、清欠工作范围及清欠工作目标(一)清欠的范围
公司本部及公司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一切债权,具体包括:1、三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2、已进行帐务处理的呆坏账;
3、外购材料设备与工程预付款项超付款;
4、应付款项中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超付款,以及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
(二)清欠目标
1、外部债权8-12月份力争完成清欠计划目标300万元;具体分解如下:
外部债权8-12月份清欠指标逐月分解表
序号12345678
单位公司本部Xxxx集团XX公司XXX化公司XX公司XXX公司XX公司XXX公司102020201*5251
601201*012060301230单位:万元年底奋斗目标8015015015080502050备注月度计划目标年底计划目标9XXX公司合计55030300504002、内部资金占用,以201*年7月底43523万元为基数,8-12清欠非煤占公司资金总额的5%,降低占用2180万元,每月清理内部资金占用不低于1%。根据各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对内部资金占用清理分解如下:
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8-12月份清欠指标逐月分解表
序号单位1XX集团2XXX公司3XXXX4XXX电5XXXX6XXXX合计单位:万元7月底占用每月目标年底目标备注11854.97613052023.616030013693.49150750379.451050494.2952510748.0415075039193.854362180二、组织领导
清收债权是我公司长抓不懈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了保证各类债权的及时回收,杜绝新的债权形成,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党委书记
副组长:经营XXX长纪委书记
成员:XXXX科长、清欠办主任、各专业公司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清欠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公司清欠工作的管理及各单位清欠工作的协调,处理清欠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为更好的监督、协调公司及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清欠工作,明确清欠管理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制定全公司清欠目标,监督考核各单位清欠目标的分解落实情况,根据各单位清欠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对责任单位的奖惩建议;
(二)对公司清欠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统一组织,按规定向公司领导汇报落实招标清欠和债权买断工作;
(三)定期召开清欠工作例会,及时对每月的清欠工作进行总
结,全面掌握清欠工作动态;
(四)负责全公司清欠档案的管理,指导监督各单位完善清欠档案,规范管理;
(五)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对不良债权进行清理,确保公司资金回收落实到位。
三、责任分工
公司清欠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的清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清欠档案,落实各项债权的经办单位和经办人,按照谁经办谁清欠、谁受益谁清欠的原则,分工如下:
(一)公司本部的债权清理,按照债权分类,公司XXXX中心、XXXX中心、XXX公司、XXXX科等为具体责任单位,各债权经办人员为单项债权清欠的责任人;
(二)各专业公司的债权清理,以各专业公司为清欠主题,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为责任人;
(三)公司清欠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清欠责任单位下达清欠计划,为确保计划的完成,对清欠涉及的经办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清欠管理办公室有权临时调用,责令专项清欠,直至任务完成;
(四)对于实质上已经形成坏账,由经办业务单位、经办人负责索取相关证件,以便于及时核销账目,减少资金占用;
(五)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备用金的清理工作,要严格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控制好备用金的占用。对于借款超过3个月的,要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和借款手续费;
(六)公司XXX及各专业公司财务,要指派一名XXXX专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类债权核算工作,配合清欠管理办公室规范清欠档案管理工作。因清欠工作需要涉及公司其他部门时,各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协调相关工作。
四、考核与奖罚
为强化清欠工作管理,公司将把清欠纳入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具体工作由清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清欠工作的日调度、周统计、月总结、季考核,建立清欠工作形象进度图表。
(一)加强清欠工作调度
公司属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公司下达的清欠目标,清欠管理办公室及时对各单位清欠目标的落实反馈情况,每天进行调度,并将每周清欠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实施清欠工作的动态管理。。
每月月底要对当月的清欠工作全面进行总结,对清欠工作的难点、重点提出建议和措施。特别是对长期呆账、坏账,要全面落实,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债权有价出让和招标清欠建议。
(二)严格清欠考核1、各单位清欠工作的完成情况,必须经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确认;
2、对于不能完成清欠任务的,公司将按未完成指标数额的5-10%,扣减责任单位的工资,同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给予不少于200元的罚款;
3、对于清欠任务完成较好、超额完成清欠目标的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按季度兑现;
4、清欠管理办公室,全面完成清欠工作的协调调度,发生的清欠费用,公司给予据实列支。季度完成全公司清欠目标,公司另给适当奖励。
(三)责任追究1、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清欠指标的单位,公司将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2、对清欠涉及的经办人员,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又不积极实施清欠或不服从清欠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
3、对于业务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坏账的,根据损失数额,移交公司纪委或地方司法机关,执行经济赔偿;
4、公司各XXX部门每月5日前,要向清欠管理办公室提供本单位清欠材料,上报材料不实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和50元。
五、几点要求
(一)对清欠难度较大的货款,清欠人员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在确保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既要有原则又要有坚定性,还要有艺术性,同时还应有多样性,以确保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设专职清欠人员,业务上受清欠办公室指导,积极开展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新业务发生的新债权,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
(三)公司及所属单位在清欠工作中,应尽量采取直接回收现金的形式。如直接回收现款确有难度时,可采取以物抵账、债权转移等多种形式保证资金回收落实到位,必须由清欠办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公司党政批准后方可操作。
(四)公司属各单位、各专业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资金回收及清欠情况统计表》报送清欠管理办公室,经清欠管理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汇总分析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二XXX年XX月XXXX日
主题词:清欠管理实施意见
XXXXXX党政办公室20XXX年XXX月XXX日印共印XXX份
扩展阅读:公司清欠管理办法
中铁十八局国际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工程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承包商应收取建设工程发包方(业主)、分包商应收取总包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材料设备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工程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应收款,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公司设立“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在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系统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工程账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门独立负责,又有财务、资金、法律、技术、经营和工程管理部门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可建立业主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第九条各单位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责任制度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各级企业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按照合约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及时监督工程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第十三条部门责任
1、企业清欠机构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企业经营、合约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办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资金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机构沟通。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4、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5、企业材料设备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以及相关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额,保证随工程进度及时结算。
6、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企业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企业负责人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项目工程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起来,视工程款实收情况安排施工,未经法人层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盲目推进或轻易退场。
第四章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机构调整的关系。
第十六条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对于业主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业主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业主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不适于行使优先权的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建设部、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和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文件精神,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用划拨拖欠方的银行贷款、企业营业权益、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优惠划拨土地等多种方式抵补拖欠款。
第十七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施工程和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项目的资料。建立应收工程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业主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的业主,对未支付全部或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非个人消费购房以及业主抢先向银行抵押、搞假按揭、转移资产等恶劣行径,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注重市场调研、业主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承接工程项目评估审批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工程经营质量。
第二十二条坚持采用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版示范合同文本,强化工程进度款及单位工程中间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工程款结算方式、返还各类保证金的合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及合同要求。对业主、客户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业主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十四条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业主未按合同付款,或工程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施工,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工程完工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工程款或对工程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交付验收。
第二十七条对垫资和带资承包、为业主提供担保、接受延期支付条件等易产生拖欠的经营行为,要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强化承包工程中投资行为管理的规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债务管理制度》等从严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经营方式失当而产生的工程款拖欠。
第二十八条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总公司系统的工程项目数据库、业主信用信息库(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政府单位、材料商、供应商等信用资料),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部门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奖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损失责任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企业,应直接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3、对总会计师、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4、对合约经营部门前期工作失误、业主信用失实等造成工程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不得安排承接新项目,更不能任新项目经理,取消其参加个人资格晋级和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工程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承包奖励。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项目人员兑现承包奖等现金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严格审查同意不得承诺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予以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企业上级单位负责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各法人企业负责本单位各部门、各责任人清欠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三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单位主要经营者清欠工作指标。各单位法人层次负责核定各部门、各环节责任人的清欠工作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与责任人签订清欠责任协议,根据协议按回收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奖罚。奖励额度内的奖金分配权可在责任人。
1、凡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按照协议对当年清理回收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
2、经营者实行年薪的,可根据完成清欠指标情况,按清欠指标回收率计发年薪。
3、对以物抵债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按照协议对当年变现回收或折现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应将清欠工作指标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考核体系,完成指标情况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加强和完善对系统外人员参与清欠工作的管理。按照一次性奖励的原则,核定清欠指标、奖励标准,并签订清欠责任协议书。完善兑现审批程序、回收款入账和税务代缴代扣手续。第八章清欠制度建设
第三十七条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企业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问题,妥善处理法律诉讼方式清欠与经营、当地政府和业主的关系。各企业应建立诉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并建立诉讼案件备案制度,按标的额大小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第三十八条要建立企业清欠回收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债券、债权等企业权益,汽车、设备等以物抵债的资产等)处置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未经审批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让利处置债权、私分或个人使用以物抵债的资产。
非法人单位无权处置企业清欠回收资产。
第三十九条对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工程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企业组织财务、清欠机构、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核销意见,并按总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工程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清欠工作监督约束机制,注重部门之间、个人之间责任制衡关系,实现制度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开展清欠工作,注意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党员领导干部和清欠责任人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和履行监督、保护、惩处和教育的职能。对工程款回收、债务追索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乃至腐败行为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应及时送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级施工企业经营中的清偿债务工作,工业、房地产业、商贸业经营、投资等活动发生的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勘察设计、实业开发、进出口贸易等单位可参照执行。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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