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的安排
事后监督工作的安排
××年会计事后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辖内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上级单位和本单位的要求,结合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事后监督职责,以提高素质、规范操作、巩固成果、加强服务、提升层次为总体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使各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具体,业务操作程序规范,监督职责落实,促进辖区会计核算质量的不断提高。现将全年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切实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了适应当前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结合会计核算“四集中”的需要,紧盯核算系统版本升级,充分调动业务人员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的自觉性,除积极参加单位的全员培训外,针对科室内部各岗位人员设置不同,在不断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岗位培训的基础上,详细制定《××年事后监督中心业务学习安排》,采取利用每周上午八点到十点两小时时间,通过科室集体组织学习及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学习,并组织人员按照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学习“四法”等和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准确把握和理解调整后单位的法定职能,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学业务、学知识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以提高监督人员反映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监督人员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文字表达能力;提出加强会计内部控制,提高核算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事后监督的质量和时效性,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学习促进全员
钻研业务,提高理论水平,推动会计核算质量上台阶,服务工作上水平。
二、围绕“一个监督目标,完善两项监督机制”开展各项工作一个监督目标:是围绕会计监督职责,准确定位、高效监督,促进提升会计核算质量,实现防范化解会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工作目标。
两项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可操作的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和约束会计事后监督人员的行为,使之能够全面系统地登记和反映会计事后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实行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定期轮换监督对象,加强监督工作的组织性;二是进一步完善会计事后监督信息管理机制,完善辖内会计集中核算营业网点(专柜)工作考核评比制度。通过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对上季度辖内会计核算四集中系统运行过程中各营业网点(专柜)会计业务操作和差错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差错产生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因素,提出改进会计核算工作的措施和方向,做到会计事后监督的公平、公正、公开,增强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全面促进提升全辖会计集中核算质量。
三、加强会计事后监督,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1、强化会计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履行事后监督职责在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不断自我监督的同时,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管理“四集中”规定、办法,除了对凭证的规范性、账务的正确性的
检查外,还要对每一笔账务按资金性质认真配对审核;注重集中核算系统日志的监督,尤其是关注注销、错账冲正、联行卡片维护、账户参数修改、操作员进入、退出系统时间等是否正常的监督。强化会计凭证、会计印章使用规范化监督,对照各营业网点上报的各开户单位印鉴逐一对比,发现问题及时询问、记录,要求各营业网点结算凭证和加盖的结算印章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对自制凭证及外来凭证发现问题及时规范。
2、试行适度的现场检查的方法。
通过试行适度的现场检查逐步发现制度不完善,操作规程中的漏洞、业务处理方法中存在违反制度的问题,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会计业务处理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一手清”现象,受理凭证是否严格审核,传递会计凭证是否严格手续。通过现场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实现监督关口的适当前移。
3、加强会计事后监督人员的会计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实施会计事后监督信息跟踪制度。把核算中心已处理完成的每一项会计业务、每一个会计岗位都置于事后监督核查范围内,发挥全面监督职能。要求每位监督员对查出的每一笔差错会计信息的整改实施全程跟踪、再监督,做到责任到人,防微杜渐;二是加强会计风险防范的监督。突出审核每笔资金的来龙去脉,特别是对联行往来等过渡性科目的监督,加强对违规挂账资金的监督。
4、建立会计事后监督与各网点(专柜)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
收集各营业网点的工作意见,共同分析、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改进工作的方法,并施以必要的会计制度传导和畅通会计事后监督信息反馈渠道。
四、完善、健全会计“四集中”核算档案管理工作
为全面做好会计档案集中管理工作,会计事后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会计核算四集中运行期间的会计档案的整理、登记、收集入库、归档保管工作,做到档案按期完整入库、及时登记、摆放整齐醒目、便于调阅、安全规范。同时要严格执行会计资料签收传递制度,分清责任,确保会计集资料传递及时、安全。要对接受的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并做好查阅、借阅会计档案的登记工作,确保我行会计核算四集中会计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扩展阅读: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行业规章制度和本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采用全面监督、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对前台、事中业务核算部门已经完结的业务进行再监督、控制和分析活动,是会计核算的延伸。
第三条本行事后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集中监督的模式。本行事后监督工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管理,设立集中事后监督中心,辖属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全部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第四条事后监督管理目标
(一)根据本行内部控制原则,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要求的事后监督管理体制。
(二)建立操作风险监控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健全核算质量评价机制,为职能部门实施机构内控综合评价以及考核柜员核算质量提供依据。
(四)监督与反馈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提高规章制度执行力。
第五条事后监督的基本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坚持规范、重要、权责对等、成本效益的管理原则。
规范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保障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重要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对高风险业务产品、高风险业务处理环节、高风险业务岗位以及特殊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对低风险业务采取一般监督。
权责对等原则是指前台、事中、事后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承担与其授权相匹配的职责。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通过合理的成本投入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保证事后监督工作产生的效益高于获取风险信息的成本。
第六条实施事后监督,必须贯彻时间、空间、人员的“三分离”原则。事后监督计算机系统必须确保与各支行账务数据的相互独立,平等核对,保证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第七条事后监督依据各网点业务的处理结果,监督核算依据是否合规、合法,监督业务处理结果是否与所提供的业务资料内容相一致,并对被监督业务交易的表面合规性、一致性负责。事后监督发现问题要立即查询,监督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违规操作事件,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八条实施事后监督轮岗交流制度。事后监督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交换监督对象,采取以岗代训、在岗互学的方式,规范
业务操作,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第九条事后监督与各支行(部)之间传票和会计资料的往来传递,应明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事后监督中心职责与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事后监督中心职责(一)事后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职责1、负责指导全辖事后监督工作。
2、负责制定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及时调整事后监督要点。3、负责事后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4、负责向部门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并对完善事后监督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二)事后监督员岗位主要职责
1、监督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正确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预警作用。
3、监督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定期向部门反馈信息,并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全行业务活动组织管理和核算质量的全面提高。
4、严格执行凭证和会计资料的交接、登记和签收制度,做好凭证的交接和保管工作。
5、建立监督工作日志,记录每日监督情况。
6、定期对回收的储蓄挂失申请书等业务资料进行清理、装订、保管和移交。
7、发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可向分管会计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汇报。
(三)综合业务岗位职责
1、按时发送《差错通知书》,并督促支行(部)、柜员及时处理事后监督的差错通知、查询函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所发现的差错;及时报告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违规事件。
2、及时统计、汇总事后监督日志,定期向部门提供机构、柜员核算质量情况。
3、定期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和整改建议。
(四)质量检查岗位职责
1、对事后监督和综合业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实施再监督。
2、建立再监督工作日志,记录质量检查情况。3、定期报送质量检查工作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4、发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可向分管会计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事后监督中心人员的任职资格
事后监督中心应合理配备人员队伍,起到监督作用,达到监督效果。
事后监督中心人员要由思想素质好,工作态度严谨、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需具备两年以上银行网点会计工作经验,熟悉金
融政策、法规,熟悉我行会计制度、操作流程、系统操作及业务风险点,具有较强的业务分析和判断能力。
事后监督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监督,保证监督范围内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事后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监督任务,上岗时应衣着整洁,工作严谨有序,遵守劳动纪律,并做到台面物品放整齐,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安静,工作任务不完成不得擅自离岗,账务核对未结平不得下班。
第十三条各业务部门在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时(尤其是各种业务核算办法的更新、修改及新增业务核算品种等类型的培训),应通知事后监督中心派员参加,确保事后监督人员及时了解各项业务发展动态,掌握各项业务的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事后监督中心应根据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人员结构,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以提高事后监督人员整体素质。
会计结算部门还应定期组织开展事后监督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建立事后监督后备人才库。
第三章事后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第十五条事后监督工作的对象为总行营业部、总行清算中心、总行票据中心、各支行及所辖网点。
第十六条事后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会计、储蓄、出纳、结算
业务等。具体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各类凭证的正确性、完整性。1、凭证是否真实,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2、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1)出票日期是否正确,是否超过有效期。(2)出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3)储蓄大额收、付款凭条5万元以上(含),是否留有支取人身份证号码,并有取款人签名和授权柜员号或授权柜员签章。
(4)票据用途、摘要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及结算、反洗钱管理规定;特别是大额凭证5万元(含)以上、票据交换、汇票等对转关系是否正常、合理、合规。
(5)背书转让是否正确、连续,记载事项是否齐全。(6)各类印章加盖是否正确、完整。3、审核交易清单等凭证是否合规、正确。(1)审核记载内容是否要素齐全真实。(2)审核会计分录的对转依据是否合规。
(3)审核有无柜员、复核员、授权人代码或签章。4、审核交易清单等凭证的附件是否真实、完整、正确。(1)大额提现是否有经有权人审批的《重庆银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
(2)书面挂失、密码挂失是否有挂失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代理挂失是否有经核实或公证的存款人委托书。(4)死亡人存款的支取是否有相应法律文书及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5)冻结、止付、扣划业务及解冻是否有经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6)公司及个人非授权类贷款放款时是否有总行放款中心的放款通知。
(7)其他按规定需出具的相关证明。(二)监督审核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合规性。
1、审核收付款业务有无串户现象。
2、审核存贷款利率的设定使用是否正确,重点审核50115其他利息收入科目和52110其他利息支出科目。
3、审核抹账、冲正是否注明原因和其真实性,抹账交易是否附有全套业务凭证,储蓄存、取款业务抹账是否经储户签字确认,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经有权人审核并签章。
4、应收、应付款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章挂帐现象。5、各类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如结算凭证、发票、收据以及利息清单等有无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各类同城票据、支付系统业务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合规。
7、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的普通贷记业务,所附转账支票、进账单是否与业务处理信息一致。
8、各种特殊业务的处理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1)审核承兑汇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使用是否合规。
(2)审核挂失止付、冻结及解冻、扣划是否合规。(3)审核修改利率、积数、账户信息、账户性质、现金支取
状态等业务是否合规。
9、公司及个人类贷款、保函、担保、委托贷款等需总行授权或报总行审批的业务,有无越权违规行为。(三)外币储蓄业务的审核。
1、外币储蓄存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项外币储蓄存款利率使用是否正确。
2、各类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核算是否正确。
3、外币找零折成人民币支付,核算是否正确。4、外币兑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算是否正确。
5、外币储蓄境内转账仅限于本人账户间转账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审核是否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6、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是否有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是否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表》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
(四)外币会计业务的审核
1、审核外币收付款业务有无串户现象。
2、单位汇入外币汇款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有国际部批注处理意见的相关报文或贷记通知。
3、外币账户支取现钞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有相关的支付凭证及国际部出具的批汇通知书;外币账户汇出款项时,是否有相关的支付凭证及国际部审核的汇款申请书。
4、开立单位定期外汇存款,存款资金是否从单位活期账户中转入,使用的凭证是否合规。
5、信用证保证金是否真实、足额,时限是否合规。6、代客外汇买卖是否有相关的支付凭证和国际部批注处理意见的代客外汇买卖委托书。
7、定期对存放外币同业存款账户的对账情况以及资料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凭证传递及保管
第十七条凭证和会计资料的传递及保管应指定专人,实行封包交接,严格履行交接、登记和签收手续及交接时间,以明确责任。
(一)各支行(部)应按照《重庆市商业银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凭证整理和装订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商银办发[201*]18号)要求整理和装订传票,传票的装订人员应对所装订传票的完整性负责。
(二)主城区各支行(部)应与票据传递公司签订合约,指定专人负责凭证每天按时传递。
(三)远郊支行的凭证和会计资料通过重庆邮政开办的EMS巴渝次晨达业务的方式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
(四)各支行(部)应准备传票交接登记薄,由事后监督中心人员清点传票无误后,予以签章确认;事后监督中心应同时登记《事后监督中心传票交接登记表》,以作为交接传票的备忘。相关登记薄、登记表、快递单据应长期保存,以备查验。
(五)各支行(部)当天(T日)的凭证和会计资料整理和装订好后,主城区支行须于T+1工作日中午12:00至13:30分以前送交事后监督中心;远郊支行须于T+1工作日按照重庆邮政当日收寄件时间前办理快递,确保传票能在次日及时送达事后监督中心。
(六)被监督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1、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
2、特殊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1)冻结通知书(复印件)并摘录执行人工作证件;(2)解冻通知书(复印件)并摘录执行人工作证件;(3)挂失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挂失申请书第一联;(4)解挂时附挂失申请书第二联。
(七)经事后监督中心监督后的传票,主城区支行(部)指定专人在T+1工作日中午12:00至13:30以前,到事后监督中心领取T1工作日的传票;远郊支行每半个月开具介绍信指定专人领回,交由支行(部)会计档案管理员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八)事后监督中心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由事后监督人员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事后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八条各支行(部)应将本机构负责人名单、有权签字人名单、柜员及授权柜员名单等资料(含变更)报事后监督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本行事后监督实行计算机和手工全面监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采取“总行统一管理、集中监督审查,传票分别保管,不定期巡查”的管理方法。
(一)计算机监督
采取从综合业务系统后台采集流水帐,运用计算机事后监督系统录入业务日志号,逐笔审核流水正确性的方法,完成业务的事后监督。
(二)手工监督
1、对当日各支行(部)发生的业务进行审查,监督各项业务是否合规、合法以及会计、结算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事后监督人员根据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要加以分析判断,详细记载事后监督日志,及时填制事后监督《差错通知书》。审查完毕后,在传票、会计资料和《差错通知书》指定处加盖后督员名章,以示凭证已审核。
2、事后监督人员在监督完当天的传票、资料后,需将事后监督日志和《差错通知书》事项记载说明交综合业务员进行综合统计、汇总。
3、综合业务员对《差错通知书》所列事项审核确认后,在指定处加盖个人名章,以示对差错情况已复审,于当日最迟次日下午将《差错通知书》通知支行(部)会计主管,营业网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事后监督综合业务员。对需电话证实的,
事后监督综合业务员应与支行(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联系,严禁直接询问经办人员。
4、现场检查。事后监督中心在对支行(部)业务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需到现场进一步查实的差错,由会计结算部签发《现场检查通知书》后派员做现场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事后监督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保持头脑清醒,精力集中,对各项业务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注意保密,并及时向中心和部门负责人汇报,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
第六章差错类别划分及纠正方式
第二十一条事后监督将业务差错分为四种类型,即:一般差错、较大差错、重大差错、违规经营及事故、案件。
一般差错:是指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虽然存在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并不影响其办理业务的表面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差错。一般差错属于风险较低类型。
较大差错:是指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的情况,由此可能引起经济纠纷以及账务混乱的差错。较大差错属于风险潜在类型。
重大差错:是指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潜在案件征兆或事故苗头的差错。重大差错属于较高风险的类型。
违规经营及事故:是指被监督部门发现的违规经营以及各类
事故、案件。
第二十二条事后监督对在审核中发现的差错,经确认后,根据差错类型划分标准,分别按支行所属差错类型,归集填制《差错通知书》。《差错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事后监督留存,一联支行(部)留存,另一联由原业务经办人员在《差错通知书》上详细填写原因和处理结果并签字或盖章,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在规定时间内返回事后监督中心。
第二十三条各支行(部)收到事后监督中心发出的《差错通知书》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将需附的复印件加盖业务公章上报事后监督中心:
(一)凭证逾期或远期。属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汇票等借方票据,需经付款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确认有效,将其复印件随《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交事后监督中心;属进帐单及内部凭证,只需在《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上说明原因及处理结果。
(二)漏缺单位预留印鉴和无背书章。将缺少的有关印章补盖在原凭证上,将其复印件随《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交事后监督中心。
(三)金额大小写不符。属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汇票等借方票据,应由出票人更换正确的借方票据,将其复印件随《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交事后监督中心;属进帐单、各类贷方凭证,只需在《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上说明原因和处理结果。
(四)记帐串户。根据中心发出的《差错通知书》上所记载的事项,核实无误后进行帐务调整,并在《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上注明调帐时间、账务处理及经办人。
(五)计算利息差错。根据监督中心《差错通知书》上所记载的事项,核实无误后进行帐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写在《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上。
(六)少收中间业务费用或多收中间业务费用。根据监督中心发出的《差错通知书》上记载的差错事项进行帐务处理,并将出错原因、处理结果及帐务处理的日期写在《差错通知书》第二联。
(七)未摘录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效证件。根据监督中心发出的《差错通知书》上所记载的事项核实无误后,将所缺少的证件号码摘抄在原凭证和《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上;确实无法找到单位或个人的,需经支行行长签署意见。
(八)储蓄存、取款凭条上所记载的要素与电脑数据不符。出现户名、帐号、金额与电脑数据不符的,由支行(部)会计主管核实后在《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上写明出错原因和处理结果。
(九)对应报未报有关资料。根据监督中心发出的《差错通知书》所说明的事项,核实无误后,于次日将所缺少的资料附《差错通知书》第二联后。
(十)违反规定越权处理业务。根据监督中心发出的《差错通知书》所说明的事项,核实无误后,进行重办或补办有关手续,并将办理的结果写在《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上。
(十一)已形成的一般性业务差错。根据监督中心发出《差错通知书》上所记载的差错事项,核实无误后,在《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上写明差错原因和处理结果。
(十二)需说明帐务处理经过。对经过有关业务部室批准同
意办理的业务,需将其批准同意办理业务的批复复印后随《差错通知书》第二联上交事后监督中心。
(十三)前台工作人员事先发现问题。各支行、营业网点柜面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了凭证上存在的问题,但又无法纠正时,应及时同监督中心人员联系,经同意后在该凭证背后或附页作情况说明,并经支行(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凭证上送。事后监督中心对此类问题将发出查询函,支行按差错处理时间和方式将处理结果随查询函交事后监督。
第七章差错处理信息反馈
第二十四条整改后的《差错通知书》第二联须经支行(部)会计主管签署意见后,加盖个人名章和业务公章返回监督中心。
(一)对已形成的一般性业务差错和较大差错,应于收到差错通知书的二日内将处理结果返回监督中心。
(二)重大差错或违规经营及事故以及需经付款单位确认的差错,应在收到《差错通知书》三日内将差错处理结果反馈监督中心。
(三)逾期未回复的,综合业务员应主动催告,并在事后监督日志和《差错通知书》留底联上详细记录催告情况。
(四)经催告2日内仍未反馈差错处理结果,监督中心将发出通报并会同有关部室现场稽核。
第八章事后监督质量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质量考核
(一)事后监督中心应设立质量检查岗位,对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与考核,实事求是地反映事后监督人员的工作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防范风险、堵塞漏洞,并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业务辅导,促进事后监督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事后监督质量检查与考核工作以本办法为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以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质量检查与考核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事后监督人员已监督过的传票和业务资料进行检查;2、检查各支行(部)与事后监督中心之间、事后监督中心内部各岗位之间业务资料的交接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差错通知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4、检查事后监督日志内容记载是否齐全、合规,记载是否及时;
5、检查逾期未回复的《差错通知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催告;催告内容是否及时在事后监督日志和《差错通知书》上进行记载;
6、检查挂失申请书是否按规定保管,解挂时是否与原挂失申请书配对。
(三)质量检查与考核工作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可以采取每月或每季一次,对事后监督人员已监督完毕的特殊业务交易、5万元(含)以上的收付业务和业务资料等进行检查。随机抽查可采用不定期方式。
(四)质量检查员必须按期完成各项质量检查工作,切实做
到查时有记录,查后有报告。
(五)质量检查员发现事后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疏于监督或监督不严等情况,应提出批评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会计结算部负责人。
(六)质量检查员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事后监督中心提出整改建议。
(七)质量检查员应按月将质量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中心管理岗至少每月听取一次质量检查员的工作情况汇报。遇有重大问题,质量检查员应及时报告会计结算部负责人。
(八)质量检查结果应作为事后监督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事后监督中心可按季对事后监督人员及质量检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对事后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查员坚持原则,及时发现、报告重大差错的,应根据所发现问题的风险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九)事后监督人员和质量检查员有下列行为,根据本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事后监督工作的;
2、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报告,或隐瞒不报、纵容迁就,或提供虚假报告,回避或者掩盖问题真相的;
3、代替业务经办人员更正监督中发现的差错的;4、参与前台业务处理的;
5、未及时督促机构对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6、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对被监督机构的风险控制评价与考核(一)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各机构进行风险控制评价与考核。风险控制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业务差错率、传票装订与交接质量、传票及资料上交的时效、差错通知回复质量及时效、发现差错的整改质量以及发现差错的整改时效等内容。其中,应以被监督机构业务差错率量化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业务差错率以机构为单位按季进行统计,每一季度为一个统计周期,以被监督机构负责人或管辖行领导确认和监督中心最后认定的差错笔数乘以各类差错系数后的合计数为分子,以同一周期内该机构业务总量(不包括电脑自动转账业务)为分母,按季计算差错率。公式如下:
∑(差错笔数X差错系数)机构差错率=×1000‰当期业务总笔数(不包括电脑自动转账)(三)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潜在的损失风险,在计算机构业务差错率时,一般差错的差错系数为0.5,较大差错系数为1,重大差错系数为2.5,违规操作系数为5。
重大差错和违规操作除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发出“差错通知书”进行处理外,事后监督中心应将发现的重大差错和违规操作同时报告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人。会计结算部应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派专人现场查明、核实有关情况。
(四)每季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机构业务差错率统计表的编制工作,同时根据事后监督日志、《差错通知书》等资料撰写监督情况报告,对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对业务差错率较高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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