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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培训情况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26:46 | 移动端: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培训情况

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培训情况

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培训情况汇报

201*年3月25日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培训会议在南京古兰都饭店召开,会议由省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时玉昌主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唐月明副处长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这次的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并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指导、督查促工作;第二、要转变观念,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关于经费问题,要明确生活饮用水工作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最终解决问题还是依靠卫生行政部门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第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省卫生厅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作为考核内容之一。时玉昌所长要求大家认真学习,认真履责,团结协作圆满完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培训会议由省疾控中心环境与地方病研究所丁震所长主持培训会议。会议培训内容如下:

1、省卫生监督所二处徐怡萍处长总结了201*年度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监测(试点)工作,通报了各地的工作情况,对部分工作做得不到位的市被不点名的批评。

2、传达了卫生部201*年饮用水监督检查培训会议精神。3、省疾控中心郑浩主任介绍全省201*年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疾控部门

任务),

4、省卫生监督所钱婕主任介绍全省201*年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卫生监

督部门任务)。

5、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工程师王薇讲解了卫生部卫生

监督信息系统网络直报系统权限分配设置。

6、省卫生监督所钱婕主任介绍水质监测网络基本信息、监测点设置。7、省疾控中心费娟主任介绍了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监测数据录入。

8、讨论。讨论中提出的最多问题是经费问题、疾控中心和监督所谁采样

的问题。

关于经费问题,需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争取地方财政的投入;关于谁采样的问题,各个地方情况不同,有的地方是监督所和疾控中心共同采样(无锡、徐州等、扬州),有的地方是疾控中心采样,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关于淮阴区水厂是否纳入市政供水?淮阴区应该是市政供水的范围,同时末梢水点的设置必须涉及市政供水的全部,即淮阴区和楚州区的必须设置一定的末梢水点。

关于基线调查的内容:当地的水质检验与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符合程度(常规检验项目、全分析的项目、超标的项目)并且在总结中描述标准的实施时间。详见《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指导意见》第六条和第八条

目前需要做的工作:

1、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制定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具体的实施方案

2、卫生监督部门于4月15日前将被监督单位和监测点的基本情况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3、卫生监督部门的信息管理员授权给当地的疾控中心,方便疾控中心填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相关内容。4、3月30日前上报“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检测能力摸底表”附:《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指导意见》

(六)开展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调查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情况(暂不包括分散式供水设施),建立完善供水单位及供水设施的类型、工艺、数量、布局、供水人口及卫生管理等基本信息档案。底数不清的要集中开展一次摸底调查;要督促供水单位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供水设施,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和第八条

(八)有效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质指标规定,在标准全面实施前,以监测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组织对当地饮用水水质开展一次基线调查,全面系统地掌握水质情况,研究确定当地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水质指标,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及时发现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介水疾病发生和流行。各地要结合供水单位日常水质监测资料,定期开展水质状况分析,加强风险管理。

扩展阅读:《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几年来我省在卫生部相关部门指导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及“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同时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的全面实施做准备,年初省厅为做好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下发“关于做好201*年辽宁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工作的通知”以便更好指导各市、县工作。

目前,我省在饮用水监测范围和内容方面:各市均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水质监测,同时按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在水质监测方面:全部市政供水均纳入国家监测网,城市自建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均按照国家监测点设置要求进行监测,水质检测与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在水性疾病监测方面:全省各市、县、区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内容为全部水源传染病,在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面: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

201*年我省参加了由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组织的全国四省监督及两市监督所参加的201*年-201*年饮用水卫生保障在线监测系统研究实施方案工作,目前一台仪器在省卫生监督所已安装完毕,正在试运行当中,同时根据《201*年城市供水水质普查技术方案》要求,辽宁省共有113家城市供水单位参加此次水质普查,201*年3月卫生部监督局已将此次水质普查结果反馈我省,通过初步汇总分析基本掌握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的基本状况(具体情况见附表),同时为配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GB5749-201*)的全面实施,省卫生厅组织各市集中开展不同形式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

主要问题:从我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中及113家城市供

水单位参加此次水质普查结果情况看问题不少,首先经费问题,虽然饮用水安全已纳入全国安全保障规划,但是,各级政府重视不够,相关经费投入不足,许多监测点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监督不能到位,其次,水质检测力量不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不能开展水质全分析,缺少相关监测仪器及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而水务集团方面已能开展水质全分析,造成监督监测被动。

卫生监督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互协调配合不够,因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机构在有些市、县隶属卫生行政部门不同处室,造成信息沟通不畅、组织不到位等情况时有发生。

与水务、城建、环保、水利、教育等相关部门在饮用水监督监测方面相互协调配合不够。

下一步工作思路:

首先加强饮用水安全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各级领导重视程度,其次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主要规范饮用水相关卫生许可工作,整体推进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调查工作,在强化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面:有效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健全监测网络,在加强饮用水监督和监测能力建设方面:加强充实专业监督队伍,提高检验人员监测能力,信息报告方面:进一步健全省、市、县、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结果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结果共享,及时准确。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进一步开展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工作

根据卫生部《201*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在全省进一步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建设的工作。此项工作已经列入本年度省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将全部地市所辖城区和至少25%的县(县级市)辖区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开展监督监测,红沿河核电站周边饮用水放射性监测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具体工作要求有确定各类供水单位水质监测点的设置原则,落实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完善“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互联网直报系统”,负责全省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现场水质快速检测方法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互联网直报制定相关方案以及相关培训,卫生监管信息的网络填报和审核等等。

2.做好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备工作及第十二届全运会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020年)》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将要举办第十二届全运会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一是要认真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全面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备工作和《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020年)》贯彻工作,建议省级相关行政机关转发《规划》同时下发相关要求,二是要积极按照省卫生厅应急办要求,协助制定相关排查方案,并在全省组织开展以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为目标的排查工作和督导抽查,及时发现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介水疾病发生和流行,加强风险管理。三是加强与省住建厅及城市供水部门的密切合作,做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贯彻落实,树立供水单位和生产企业责任的意识,并共同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3.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管在进一步完善产品卫生许可程序,规范生产企业卫生管理档案,充分掌握全省各类产品生产企业基本状况的基础上,增加对生产企业卫生条件以及产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频次,适时举办对企业管理者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活动,依法整治未经卫生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促进全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4、完成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任务

根据卫生部抽检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水质处理器、现制现售制水设备、饮水机和化学处理剂的监督抽检。依法查处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

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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