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债权、债务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防范债权流失,化解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防范债权流失,化解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现就加强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1、债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国有企业债权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债权账龄过长、债权依据不足、债权性质不明、债权底数不清、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和偿债能力掌握不充分、债权清收不及时以及债权管理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到期债权常常因没有书面催收通知导致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依据不足导致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债务人的质疑,投资与债权难以区分、性质不明等情况导致债权追收困难,债务人名称、地址不详或搬迁、合并、倒闭或破产等情况导致债权根本无法追收,对未到期债权存在的风险预计不足未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以致造成债权损失。
2、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部分对企业债务风险认识不足,债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债务不断增加,企业负债过高导致资金风险长期在高位运行。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支付风险和经营成本,影响资金的周转和限制企业自主调配与运用资金的功能,制约了企业长远发展;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再筹资能力和资信,加大资金链断裂风险,任何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都可能会导致企业出现债务清偿困难甚至破产倒闭。
二、加强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
各监管企业要对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予以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
3、清理范围。债权、债务清理的范围包括各监管企业所有应收账款、帐面各种借出资金或往来业务形成的债权、借入资金或往来业务形成的债务以及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
4、清理要求。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要坚持全面清理、分类管理、风险分级的清理原则。各监管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应当有企业法律、财务部门、依法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参与。在清理过程中,要通过查看原始记录、核对账簿及实地取证等措施,努力把
清理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数字准确无误。清理工作结束,应编制能够详细反映企业债权、债务现状的清理报表,并附企业法律部门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书。企业编制的债权债务清理报表作为财务报表的附注内容应由中介机构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在年报中进行披露或做专项说明报省国资委。
三、切实加强管控
5、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各监管企业要建立债权的动态管理台帐,清晰载明债权的对象、时间、原因、类型、风险级别等重要事项,明确债权清收的责任要求和进展情况。要在认真分析债权成因、对象、结构、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签订责任状,落实相关责任。要设立专职机构对历史遗留债权进行专门管理,仔细核对、分类处理,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经过多次协调后仍难以追回的逾期债权要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予以追讨;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债权要积极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措施,保障债权安全;对于追收或追收成本相对较高的债权,可以考虑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以提高债权回收率;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及时通过法律手段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6、严格控制新增债权。各监管企业要按照“区别对待、总量控制、规范程序”的要求,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新增债权。除本单位内部正常发生的应收款项、往来结算外,严格控制向自然人和其他单位提供资金。对基于经营业务等发生的新增债权要加强动态监控,收回风险较大时应及时采取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等措施以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
7、加强债权资产分类管理。对企业的对外债权,要加强债权资产分类管理,通过债权结构分析、账龄分析、应收账款和帐外资产检查
等手段,保持合理的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对于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或者债务人以股抵债的,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变更相应企业章程,办理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事宜。
8、切实规范担保行为。对于确因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各监管企业应经过严格风险评估、法律部门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等程序后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决策。根据《贵州省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须报省国资委核准的,应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9、加强债务动态管理。各监管企业要依据债务清理资料,建立债务动态管理台帐。台帐要清晰载明债务的对象、发生时间、原因,偿还计划、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以及债务类型、债务风险等级等内容。要合理依法安排偿债顺序,对以资产抵偿债务、核销债务以及监管企业之间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等要严格根据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0、发挥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作用。各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在债权、债务管理中的作用,注重合同签订中的法律审核把关等事前风险管控,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和债权的诉讼时效管理,规范对债权依据的证据管理和清偿情况的事中跟踪监督,强化诉讼、仲裁等事后救济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1、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对债权、债务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强化领导人员及具体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一是要强化诉讼时效意识,尽量避免出现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追收的情况;二是要提高证据意识,注意加强合同、发货单、支付凭证、欠条等各种原始凭证的
保管,力求每一项债权都有据可依;三是要提升债权、债务管理的风险意识,有效识别各阶段债权债务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合同过程管控意识,逐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风险动态监控。
四、建立健全管控体系
各监管企业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完善债权债务管控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债权、债务内部管控体系。
12、完善债权、债务相关事项的决策机制。各监管企业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债权、债务项目进行决策时,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17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资党通201*7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完善决策机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作出决策,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13、制定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债权债务界定、或有债权债务的界定、债权债务分类标准、债权债务风险识别机制、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办法、债权清收奖惩政策、债权债务管理环节工作流程、对债权债务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度、一案一结归档制度等内容。
14、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各监管企业要根据《贵州省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落实责任承担的方式。
15、完善授信管理机制。各监管企业要通过认真收集了解债务人
(单位)的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能力、信用评级等资料完善授信基础管理,明确职责权限和操作流程,建立稳健的授信风险管理框架。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要高度重视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的审计评价工作,将债权、债务管理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所辖分、子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债权、债务管理纳入对该子企业的绩效考核。
省国资委将通过审计、监事会监督等多种途径加强对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各监管企业对本意见中有关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具体要求的落实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对于因债权、债务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的,将严格依据《贵州省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扩展阅读: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
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台帐管理
第八条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
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
租赁等结算手续,以便财务部门正确确认应付款项。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交易合同及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对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做出标识。
项目部对收到的应收票据可在综合考虑项目资金状况、贴现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采取背书转让、贴现等方式加快资金回收。对到期应收票据应及时向银行提请兑付,保证资金按期回收。
项目部对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随时跟踪和关注出票人财务状况,防范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
第十二条项目部对预付账款应严格控制。所有预付款项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付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清算或扣回。合同没有约定预付款项的一律不得支付。财务部门对长期挂账的预付款项应及时提请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查明原因后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为加速或最大限度回收债权,拟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对应收款项进行处理的,应事先将债务重组方案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的理解,避免争议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项目部对外支付需办理承兑汇票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对开出的应付票据应设置“应付票据登记簿”,
详细登记票据的号码、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收款人名称、承兑人、存入保证金额、到期付款额等信息,并在应付票据兑付后予以注销。
项目部对即将到期应付票据应提前安排资金,按期兑付。严禁出现因不能按期兑付而影响公司银行信用的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部在与劳务队伍、供应商等各类债权人办理债务清算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与对方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应扣的各种款项足额扣回。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应负责完成所有债权清收和债务清算工作。
第五节清查签认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应收款项清查签认制度。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季末和年末时,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派专人主动与债务人核对应收款项,采取派人前往或发函确认的方式办理签认记录,做到债权明确,账实、账账相符,确保诉讼有效。第十九条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机械物资部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合同总价进行清理,对合同内、合同外或新增和变更部分应认真核对确认,形成最终应收款额,及时取得对方签认,同时记入工程应收款台账并组织清收。第二十条对拖欠时间长,但又在诉讼时效期内的应收款项,各单位应备齐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等有效证明,在该应收款项诉讼时效期满前六个月专题上报上级财务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
第六节内部关联往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关联往来应于发生时通过银行及时清算,不能及时清算的,可以于月末采取内部债权债务抵消和银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清算。
第二十二条严格内部关联往来签认制度。原则上债权方为发出“签认单”单位,债权方应按季于季末5日内向债务方发出“签认单”,债务方应于收到“签认单”的3日内予以签认。第二十三条对季末未能清偿的款项余额,债务方应向债权方出具还款计划,经财务部门确认同意后,债权方可向债务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节损失管理
第二十四条损失管理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处理程序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对确因债务人破产、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等需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规定报公司批准后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将应收款项作为坏账处理。
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应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备查登记并积极催收,最大限度予以收回。已作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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