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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33:05 | 移动端: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立县、项目强县、环境兴县”战略的实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作用,现就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努力方向,谈几点看法。

一、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我县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基层股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县基层各级调解组织的指导、协调、调度工作,承担调处、化解本县较大的或乡镇以下调解组织无法调处的矛盾纠纷。各乡镇依托司法所成立了由派出所、法庭、土地、民政、计生、经委等部门组成的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村、乡直单位、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对本地域矛盾纠纷组织排查,对村、辖区单位调解组织不能调处的较大矛盾纠纷直接处置。各村普遍建立了调委会,村民调会主任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

成员一般为3人。各村民小组设有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201*年村委会换届时,各行政村调委会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县农村人民调解员共6343名,其中70%左右的人员只有初中文化水平,50岁以上的人民调解员占总人数的55%以上,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基本形成。

(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培训工作得到加强。近两年来,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等参加市、县司法局举办的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及司法业务培训班二期,参训人员近百人。同时,以乡镇为单位每年举办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2期,对全县调解员进行轮训,参训率达95%以上。通过培训,我县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二是排调工作扎实开展。201*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003件,调处1003件,成功960件,成功率96%,共预防、化解群体性隐患9件,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三是大调解工作取得初步效果。近年来,我县积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机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合调处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县法院在全县16个乡镇分别设立了巡回调解法庭,从各村优秀民调员中选出540名民事诉讼调解员,建立了联系卡,形成联合调处合力,调处了一批疑难纠纷案件,收到良好社会

效果。

四是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各乡镇普遍建立了《排调例会制度》、《调解员培训制度》、《调解工作流程》等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统一了申请、受理、登记、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回访记录等文书的制作格式,为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存在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

县排查调处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矛盾排调工作,但运作机制不健全,对于矛盾纠纷的处理,主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但成员单位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容易造成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互相推萎。乡镇调解中心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管理,但矛盾排调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等四项职权,落实不到位,组织、协调作用难以发挥,影响了排调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二)调解队伍不适应要求

一是乡镇司法所编制24人,实有9人,人员不足,且大多为兼职。由于乡镇工作任务繁重,调解人员无法将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即使专职也难以专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处工作扎实开展。二是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调解人员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明确要求,造

成基层调解人员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不足,工作能力欠缺,调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调处效果。三是有些调解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习惯于口头调解,一般不制作调解文书,影响了调处质量。四是有些村调解会有名无实,调解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没有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保障不到位

长期以来,调解工作是义务性的,调委会没有工作经费,村级调解员的补贴得不到落实。调解人员对工作认识不高,身上无压力、工作无动力、职责不明确,抱有干与不干都一样,应付了事的态度,缺乏主动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个别乡镇调解大厅存在一厅多用问题,党建、计划生育等与调解无关的工作制度也在大厅悬挂。村级调解组织薄弱,多数村没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或是一室多用,没有牌子和调解标识,调解制度没有上墙,档案、办公设施建设差距很大。

三、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浓厚氛围。广大调解人员要把党的政策和普法宣传融入调解工作中,以案普法。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

(二)健全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

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县乡排调中心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排调工作责任,建立完善乡、村及各级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矛盾激化的,实行责任倒查,坚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排调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树立“第一道”防线意识,把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全社会营造重视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主动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人、财、物保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补贴,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按照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把懂法律、有知识、为人公正的人员选聘为人民调解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建立经常性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分析、排调经验交流、调解文书评比及档案管理评比等项活动,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五)进一步拓宽调解工作领域。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标,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工作新领域。在加强和规范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完善村民小组、车间调解小组,形成覆盖基层的人民调

解组织网络。

(六)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关

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督促行政执法部门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强化行政调解职能,实现行政调解的突破。二是加强县矛盾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衔接和联合调处机制,

理顺关系,细化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严格联席会议制

度,定期调度、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加强乡镇矛盾调处中

心规范化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进一步对矛盾纠纷的管辖、立案、劝导、移交、调度、联合调处、结案销帐、建档存档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各网络之间有序运行。

20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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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法律制度,担负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任。人民调解符合并继承了我国民间调解“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有着“东方经验”、“中国一枝花”之美誉。在新的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有待我们去深入研究和探讨。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县司法行政机关从狠抓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健全矛盾纠纷调查排摸机制入手,完善了毗邻联调、庭式调解、信息报送等各项制度,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人民调解成为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安全阀”,有矛盾、有纠纷找调委会已成为基层群众的共识。

我县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199个,其中农村170个;共有人民调解员749名,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73人,占总数的49.7%。201*年,各调委会共受理、调解各类民间纠纷625件,调解成功607件,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为97.1%;全年排查疑难纠纷159件,调解154件,调处成功143件,移送相关部门13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件,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201*年,云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云和镇的“庭式调解”模式被市司法局作为先进典型在全市推广。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在创建“平安云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从侧面折射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

一是利群便民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遍布在城镇、农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最贴近基层群众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在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既方便了群众,又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经济高效性。“低成本、高效率”是人民调解最突出的特点。正因为这一独特优势,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法院受案连年攀升的压力,进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不少理性的群众知道,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但耗时、费力,经济成本也高,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是得不偿失。事实也证明,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来说,通过调解处理问题,是一种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式和出路。就拿简单的离婚案件来说,从起诉立案到结案起码历时3个月,至少花费诉讼费、代理费等3000元;再以201*年全县各调委受理、调解的625件案件为例:如果这625起涉及赔偿、婚姻家庭、土地征用、邻里等各类民间纠纷,全部以诉讼方式解决,且不说我县法院的年受案数要上升50%以上,我县基层群众花在打官司上的费用也将徒增200多万元,可以说是劳民伤财;同样这625件案件,足可使法院等部门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一半,按现有人均工作量测算,则需新增办案人员30名,那又将是一笔怎样的财政开支?

三是社会和谐性。人民调解代表了一种文明理性、高效平和、情理交融的民间纠纷解决模式。人民调解不仅可以生动活泼地进行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而且以其非对抗性,使当事人不伤和气,更易于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取得“双赢”的结果。而当事人双方只要上了法庭,打了官司,就可能成为冤家对头,使小纠纷变成“大官司”,很难再化干戈为玉帛。

二、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不足

1、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缺乏相应的奖励和补贴办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但实际上,条例规定的奖励和补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在具体执行和操作上面临尴尬。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受制于我县及本乡镇、村(社区、企业)的经济状况,由于我县目前还未形成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大部分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社区、企业)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和补贴了。我局多年来一直在争取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一直没能按要求落实,调解人员的报酬也一直未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严重挫伤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少数基层调委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更不要说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工作格局。2、社会重视程度不一,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乡镇仍然是依靠司法所孤军作战,致使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无法圆满解决;个别领导对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认为民调工作“职能软”,有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民调可有可无;大部分非公企业还没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部分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缺乏了解,有纠纷时,当事人大都仍寄希望于政府解决或诉讼解决,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

3、基层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主要体现在:我县多数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缺乏创新精神,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调解员普遍兼职过多,不能专职专用,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基层乡镇、村委会仍存在随意指派调解员现象,调解人员受各种因素影响更换、调整频繁,加之基层乡镇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不够,许多村级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能力较弱。

4、调解方式方法简单陈旧,业务工作开展缺乏创新。部分调解人员对处理新时期矛盾纠纷有一定畏难情绪,对新形势下出现的群体性、民间利益型、赡养婚姻类等复杂矛盾和民间纠纷,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不懂得如何介入和调处,或者沿袭“和事佬”式的旧模式,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折中处理;对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业务工作缺乏创新,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

5、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大调解”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全县大多数社区、村委会的调委会都无独立的调解室;相当部分村委会、社区的调委会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配备不齐;调解工作不规范,调解程序、调解文书格式、台帐等存在不统一;同时,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一,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大调解”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各部门单位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三、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1、落实工作经费,出台奖励办法,切实解决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由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性质和人民调解的特殊性,注定了经费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从解决人民调解的“先天性的贫血”问题入手,切实落实和保障调解人员工资、误工补贴、培训费,调委会办公经费、调查取证经费等各项经费的正常开支。一是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建议县政府将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专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每年安排6-10万元作为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二是出台合理的补贴奖励办法。要借鉴建德、龙游等地经验,制订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办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的奖励标准、获奖条件和考核细则。对村(社区、企业)调委会,乡镇调委会调解的各类纠纷,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履行协议,文书制作规范,案卷装订归档及时的,分别给予每件奖励50元、100元,年终由县司法局及乡镇进行考核兑现;对成功调处重大疑难和有群体性上访倾向的纠纷,有相应材料证明的,每件酌情加奖30-50元;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依法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的,则分别给予15元、30元的奖励,以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这可是一件“花小钱办大事”,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2、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努力提升我县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一是要调整充实调解员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将一些公道正派、热心肠、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的新同志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去,配齐配强调解队伍;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的司法行政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加入基层调解队伍,建立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二是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业务培训、专题辅导、经验交流、庭审观摩、个案指导等多种途径,全面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议。建立基层调解人员业绩考核和创先评议工作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每年组织人员对基层调解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促进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3、立足硬件改善,促进工作创新,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要推进基层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司法所担负着繁重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管理任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落实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的前提下,强化司法所在组织、队伍、业务上的规范化建设。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弄清事实,依法调解,说服疏导,化解矛盾;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充分发挥道德在调解中的感召作用,说服纠纷当事人“和为贵”的同时,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讲理的地方不仅只有政府、法院,还有我们的基层调委会。

4、探索调解新机制,拓宽工作新领域,合力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加强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二是要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树立“大调解”意识,尽可能地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积极探索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新路子,努力在纵向形成乡镇调委会、村(社区、企业)调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的四级调解网络,在横向形成综治、公安、司法、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各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行业、覆盖到各个角落;此外,针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矛盾纠纷,逐步建立与接边地区联防联调的工作机制,消灭调解工作的空白点。

总之,要做好新时期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从上述四方面努力,多管齐下,而经费保障对于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至关重要。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有切实解决好经费这一瓶颈问题,调解场所改善和办公条件优化,调解队伍稳定与素质提高,调解人员积极性调动和主动性增强,大调解机制形成和调解工作创新提高等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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