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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戛派出所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38:45 | 移动端:花戛派出所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总结

花戛派出所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总结

花戛派出所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

项行动总结

根据全国公安机关“打拐”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近日,我所在全乡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总结如下。一是迅速传达,提高认识。

迅速传达了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至每名民警,使全所干警高度重视此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二是积极摸排犯罪线索。

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受理每一起有关儿童、妇女失踪的群众报案,注意在办理群众户口事项时发现和掌握拐卖儿童妇女等违法犯罪线索,力争从中挖团伙、破大案。

三是加强入户宣传教育。

通过悬挂张贴横幅、标语营造打拐的氛围,同时进行入户走访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警惕性,增强妇女、儿童特别是婴幼儿家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是加强防范,严厉打击。建立严密的信息渠道和网络,及时发现掌握有关情报信息,在防范犯罪活动于未然的同时,及时查证,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防范和遏制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发生。

扩展阅读: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会

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

经验交流会

资料汇编

主办单位:

中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NWCCW)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人口项目(UNIAP)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英国救助儿童会(SCUK)

中国昆明201*.7.6-12目录

会议背景┈┈┈┈┈┈┈┈┈┈┈┈┈┈┈┈┈┈┈┈┈┈┈┈┈┈┈(4)

主办机构简介┈┈┈┈┈┈┈┈┈┈┈┈┈┈┈┈┈┈┈┈┈┈┈┈┈┈┈┈(5)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NWCCW)┈┈┈┈┈┈┈┈┈┈┈┈┈┈┈┈┈┈(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6)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人口项目(UNIAP)┈┈┈┈┈┈┈┈┈┈(6)英国救助儿童会(SCUK)┈┈┈┈┈┈┈┈┈┈┈┈┈┈┈┈┈┈┈┈┈┈┈(7)

会议纪要┈┈┈┈┈┈┈┈┈┈┈┈┈┈┈┈┈┈┈┈┈┈┈┈┈┈┈┈┈┈(9)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9)

会议日程┈┈┈┈┈┈┈┈┈┈┈┈┈┈┈┈┈┈┈┈┈┈┈┈┈┈┈┈┈(23)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会日程┈┈┈┈┈┈┈┈┈┈┈(23)

大会致辞┈┈┈┈┈┈┈┈┈┈┈┈┈┈┈┈┈┈┈┈┈┈┈┈┈┈┈┈┈(29)云南省妇联副主席孙耕耘┈┈┈┈┈┈┈┈┈┈┈┈┈┈┈┈┈┈┈┈┈(29)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万燕┈┈┈┈┈┈┈┈┈┈┈┈┈┈┈┈┈┈┈(3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吴晓辉┈┈┈┈┈┈┈┈┈┈┈┈┈┈┈┈┈┈┈┈┈(32)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人口项目区域项目经理菲利普罗宾森┈┈┈┈┈┈

┈┈┈┈┈┈┈┈┈┈┈┈┈┈┈┈┈┈┈┈┈┈┈┈┈┈┈┈┈(34)

英国青少年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副总裁罗伯特┈┈┈┈┈┈┈┈┈┈┈┈(37)

经验交流材料┈┈┈┈┈┈┈┈┈┈┈┈┈┈┈┈┈┈┈┈┈┈┈┈┈┈┈(39)妇联组织参与预防和打击拐卖犯罪工作的实践方玉珠┈┈┈┈┈┈┈┈┈(39)宣传倡导项目经验推广扩大项目成果贺平┈┈┈┈┈┈┈┈┈┈┈┈(42)开发民间支持系统降低边境地区妇女儿童被拐卖的风险龙思海┈┈┈┈(46)打造安全流动通道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杨雯虹┈┈┈┈┈┈┈┈┈┈(50)多管齐下协同合作切实预防和遏制妇女儿童被拐卖李泽芬┈┈┈┈┈(54)

实施多部门合作积极探索被拐卖受害者的解救与生活重建新途径叶翁┈┈┈┈┈┈┈┈┈┈┈┈┈┈┈┈┈┈┈┈┈┈┈┈┈┈┈┈┈┈┈┈┈┈┈(62)

从“龙乜模式”看防拐工作中妇联的作用苏毅┈┈┈┈┈┈┈┈┈┈┈┈(66)实施多部门合作社区预防妇女儿童被拐项目情况介绍华贵美┈┈┈┈┈(70)多部门合作预防妇女儿童被拐项目情况介绍梁大宏┈┈┈┈┈┈┈┈┈(75)乐育乡实施多部门合作社区预防妇女儿童被拐卖项目情况介绍张磊┈┈(80)打造妇女外出务工的安全通道防止拐卖现象发生晏淼┈┈┈┈┈┈┈(85)英国救助儿童会与广西区级及凭祥市的合作大事记┈┈┈┈┈┈┈┈┈┈┈(90)积极实施项目促进实现儿童妇女权益谭和平┈┈┈┈┈┈┈┈┈┈┈┈(92)

以儿童参与为特色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开展边境地区防拐工作张俊┈┈┈┈┈┈┈┈┈┈┈┈┈┈┈┈┈┈┈┈┈┈┈┈┈┈┈┈┈┈┈┈┈┈(99)

防拐专题会经验交流陆惠利┈┈┈┈┈┈┈┈┈┈┈┈┈┈┈┈┈┈┈┈(103)我们是怎样积极参加“防拐”项目活动的蒙金群许雪莉黄丽姑┈┈┈(105)新疆拐卖人口形势分析暨社会化预防控制措施探讨古丽夏提┈┈┈┈┈┈(107)积极参与打拐维护妇女权益卢建梅┈┈┈┈┈┈┈┈┈┈┈┈┈┈┈(113)建立积极的协调机制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金东麟┈┈┈┈(117)切实加强法律监督,改善“打拐”的执法环境姜惠琴┈┈┈┈┈┈┈┈┈┈(120)贵州省公安机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采取的对策邓俊┈┈┈┈┈┈┈┈┈(122)多部门合作社区预防:反对妇女儿童被拐卖/骗的实践与反思赵捷┈┈(125)少数民族地区的拐卖妇女问题现状及其社会控制王启梁┈┈┈┈┈┈┈┈(136)

来自“3.17”贩婴大案的调查及相关调查的报告孙小迎┈┈┈┈┈┈┈(139)

宣传幻灯片

机构间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研讨会黄金霞┈┈┈┈┈┈┈┈┈┈┈┈()介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反对拐卖妇女儿童项目王大鸣┈┈┈┈┈┈┈┈┈()儿童权利项目现划简介——概念和运用李萍┈┈┈┈┈┈┈┈┈┈┈┈()

中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现状与公安机关打击的对策与实践公安部刑侦局┈┈┈┈┈┈┈┈┈┈┈┈┈┈┈┈┈┈┈┈┈┈┈┈┈┈┈┈┈┈┈┈┈┈┈()

社区防拐的实践与反思童吉渝┈┈┈┈┈┈┈┈┈┈┈┈┈┈┈┈┈┈┈()

闭幕致辞┈┈┈┈┈┈┈┈┈┈┈┈┈┈┈┈┈┈┈┈┈┈┈┈┈┈┈┈┈()闭幕致辞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万燕┈┈┈┈┈┈┈┈┈┈┈┈┈┈┈()

附件┈┈┈┈┈┈┈┈┈┈┈┈┈┈┈┈┈┈┈┈┈┈┈┈┈┈┈┈┈┈()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会参会人员名单┈┈┈┈┈┈()

会议背景

(1)

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和儿童被国际社会视为奴隶制度的一种现代版本和对基本权益的严重侵犯。拐卖受害者往往陷于困境并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如强制卖淫、廉价劳动等。拐卖受害者同时也是毒品使用和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人口的跨国流动,拐卖也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国政府愈来愈认识到拐卖对社会安定的巨大负面影响,开始采取更加积极的应对措施。除了对人贩子进行更严厉的打击外,预防被认为是社会成本更低并且更有效的措施。

在中国,由于经济和社会急剧变革的负面影响,拐卖妇女儿童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2)

日益凸显。在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人口国内流动的日益自由化,为国内拐卖的发

(3)

生创造了机会。就全球范围而言,中国曾被视为是拐卖人口的输出地。而实际上,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湄公河次区域周边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加剧了周边国家人口向中国的流动,其中许多是非法的流动。在某种程度上,中国也正在成为一个拐卖人口的接收地。

针对日益严峻的拐卖人口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除了刑法对人贩子的

(4)

严厉惩罚外,以公安部门和法院为主的执法机构开展了多次卓有成效的打拐专项行动。而且,政府与许多国际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民间组织合作,一起探索更有效的应对措施。联合国UNIAP项目覆盖湄公河流域的六个国家,中国是其中之一。全国妇儿工委作为UNIAP在中国的总协调机构发挥着重要的资源整合和协调作用。

此外,英国救助儿童会自1999年开始在云南和广西(属于湄公河次区域)与当地各级政府开展多部门合作的社区防拐项目,并且开创了国际非营利民间组织与公安部门在防拐领域合作的先例。项目活动主要涉及政府和社区的能力提高和意识提升、与社区一起探索有效预防拐卖的途径,并且提供对拐卖受害者的解救和生活重建服务(篇幅所限,具体项目活动不在此赘述,详见附件)。“龙乜”经验将一个公安部重点打击的人口拐卖村龙乜村,转变为省级文明村。《北京青年报》关于“龙乜”的报道,使这个过去恶名远扬的以贩卖人口为生的小山村的巨大转变被更多人知晓和关注(见附件)。

简而言之,中国政府与国际机构经过多年的合作,已经取得了许多宝贵的在基层社区预防拐卖的经验。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拐卖形成和蔓延的经济社会背景的存在,对拐卖现象的有效遏制和杜绝仍然任重道远。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大国,经验的分享和有效推广至关重要。举办这次会议的最重要的目的也是希望藉此机会将已取得的多部门合作的社区防拐经验在周边几个省(四川、贵州、新疆也是拐卖人口重灾区)推广。作为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机构,国务院妇儿工委在协调这一领域的合作中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办机构简介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NWCCW)

1990年2月22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前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取代了原由全国妇联牵头的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成为国务院负责妇(1)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指18岁以下的人。中国全国人大于1992年批准了联合国《儿童

权利公约》。(2)据有关部门1996-1999年的统计,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近3万起,解救被拐卖妇女3万余人,

儿童6000余人。

(3)尤其是最近关于在国外发生惨剧的中国非法移民(如在英国的拾贝者)的报道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非

法移民跨国流动问题的大量关注。(4)《刑法》规定对人贩子可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比起其他许多国家而言,中国法律对贩卖人口的惩

罚要严厉得多。

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妇女儿童事业。

基本职能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

--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

--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委员会组成单位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单位由国务院批准。目前有33个部委和社会团体。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33个成员单位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宣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工作概况

国务院妇儿工委成立以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致力于我国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

--协助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1*年)》、《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20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201*年)》。

--协调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强化职能,制定措施,实施妇女儿童纲要,整体推进妇女儿童事业。

--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国际公约。

--建立健全妇女儿童纲要的监测评估机制,制定监测评估体系,开展国家级监测评估。--组织培训,加强政府领导执行纲要的能力建设。

--着力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教育、妇幼卫生、改水改厕等重点难点问题,改善中西部地区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条件。--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宗旨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向它们提供系统的、持续不断的援助。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援助项目是无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国政府的自愿捐款,由联合国工发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技术合作部、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贸易和发展会议等30多个机构承办和具体实施。开发计划署本身不负责承办援助项目或具体将其付诸实施,它主要是派出专家进行发展项目的可行性考察,担任技术指导或顾问。领导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由经社理事会选举48人组成,席位按地区分配,任期3年;机构间咨询局,由联合国秘书长和有关参加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组成;秘书长以及4个地区局。计划署还在11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常驻代表处。署长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联大认可。出版物:《世界发展》(WorldDevelopment)月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通讯》(UNDPNews)、《人的发展报告》(HumanDevelopmentReport)等。

中国于1972年10月开始参加该署活动。1975-1977年、1979年至今,中国连续当选为该署执行局(1994年2月前为理事会)成员。中国于1972年10月开始参加计划开发署活动。1979年9月该署在中国设立了常设代表处。

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人口项目(UNIAP)

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人口项目成立于201*年,其宗旨是有效协调遏制湄公河次区域(柬埔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人口拐卖问题。

该项目拥有一个广泛的组织网络包括政府、联合国机构、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资助者、六国间的协调及与世界其它国家相同的对接。

作为一个反对拐卖的区域项目,UNIAP的目标是采取覆盖各个层面的干预措施,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促进法律实施的保护活动和拐卖受害者的解救工作。随着更多区域项目活动的开展,UNIAP主要致力于区域全面协调工作。

UNIAP在201*-201*年第一阶段工作开展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调查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战略分析和效果评估——法律救助和人权维护——国家和区域项目工作

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各个层面上的资源有效分配调整和政策修改等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的工作开展回应。

英国救助儿童会(SCUK)

一、英国救助儿童会在中国:英国救助儿童会致力于建立:

一个尊重儿童,认可儿童价值的世界一个倾听儿童的声音,向儿童学习的世界一个所有儿童都享有机会,充满希望的世界英国救助儿童会:为实现儿童权利而奋斗并以及时而持久地改善全世界儿童生活状况为己任早在成立之年(1920年),英国救助儿童会就向中国捐赠了第一笔款项计250英镑用于饥荒救济,20世纪30年代英国救助儿童会又向中国水灾灾民和日本侵华战争的受害者提供了物质援助。

英国救助儿童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香港开展项目,和港府合作改善对儿童的社会服务,如儿童日间关怀中心、托儿所、残障儿童中心、流浪儿童和孤儿旅馆等。从70年代开始,英国救助儿童会进入越南“船民”难民营开展工作,主持学龄前学校和婴儿诊所等。80年代初期,英国救助儿童会应港府要求将寄养引入香港,继而设立了专门帮助单亲家长的项目。这些项目已于1994年移交当地非政府组织,当年英国救助儿童会还协助成立了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并一直支持其工作至今。

英国救助儿童会于1995年9月将中国项目办公室从香港迁至云南省,为了加强倡导、联络及与中央政府的合作,1999年又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

中国是世界上面积第三大、人口最多的国家,共计13亿人,其中4亿是18岁以下的儿童。作为为数不多的在中国开展工作的国际儿童组织之一,英国救助儿童会试图以直接干预、培训项目、调查研究和倡导宣传等方式解决处于最边缘的儿童和青少年的需求。我们正在支持提高少数民族儿童对基础服务的可及性、改善基础服务质量、艾滋病预防和帮助缺少家庭关怀与保护的儿童等方面的工作。

英国救助儿童会在中国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主要是与政府部门,但也包括地方群众组织和新兴公民社会等。我们的目的在于通过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地方合作伙伴的能力,强调与儿童共同工作、代表儿童呼吁改变政策和实践的重要性。

二、湄公河次区域以跨境社区为基础的反对拐卖儿童项目介绍项目目的

通过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参与性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在地方、国家及国际范围以实证为基础进行倡导;通过动员湄公河流域六个国家(中国、老挝、缅甸、柬埔寨、泰国和越南)边境地区的儿童及其社区,协调社区合作伙伴,联合政府和国际国内各相关组织,达到影响和减少该地区最脆弱流动儿童被拐卖和虐待案件发生的目的。

预期产出

1.有效促进目标地区的儿童、社区及合作伙伴,共同关注拐卖的根本原因和影响,保护最脆弱的流动儿童。

2.协同政府、各部门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在国际、国家和当地关注拐卖的根源,保护被拐卖儿童的权利,使他们能够安全回家。影响各国或当地政府出台保护最脆弱流动儿童的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3.提高目标地区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的相关知识水平,预防被拐卖和增强在流动过程中的风险意识。

4.在这些儿童流入或流出的社区,创造更多享受教育和谋生的机会。项目的根本受益人

本项目的根本受益人是项目地区面临拐卖风险及在人口流动过程被拐卖、被剥削和/或被虐待的儿童。

项目时间

201*.1-201*.12.儿童参与

本项目的宗旨就是赋权青少年,支持他们克服社会经济局限性和面临的困难,以便能够选择改变他们的风险行为。通过参与式行动,我们可以让儿童和青少年利用他们自己的渠道设计、制作和传播他们自己的教育材料。这是一种在目标人群中传播有关知识的较为经济的而且更持续发展的办法。倡导

通过咨询各个国家项目组,并参照英国救助儿童会的《组织倡导方案》,将制定一个详尽的倡导计划,包括明确宣传对象、宣传目标和工作重点。主要的宣传对象是区域内的各国政府、联合国、资助机构、社区群众及其领导,以及其它一些致力于降低儿童人口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反对拐卖青少年的组织和团体等。

会议纪要

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

经验交流会纪要

(201*年7月19日)

上世纪70年代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中国大地上又死灰复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和身心健康,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更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冰炭难以相容。多年来,在国内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

制,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仍然屡禁不止,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犯罪形势愈加复杂和严峻,而与此同时,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下简称反拐)的工作尤其是预防拐卖犯罪和救助受害妇女儿童的工作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鉴于此,201*年7月6-8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机构间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拐卖人口项目及英国救助儿童会在昆明共同举办了为期三天的五省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验交流会,旨在为有关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科研机构提供一个分享信息、交流经验、公开讨论和出谋划策的平台,以期在充分研究反拐面临的严峻形势、全面总结交流反拐领域的工作经验及深刻反思反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反拐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积极推动政府和全社会对反拐工作更多的认同、重视和更强有力的支持。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有关领导,英国救助儿童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湄公河次区域打拐项目的项目官员,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新疆、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等十几个省区的有关领导和实际工作者以及来自浙江省社科院、云南省社科院、江苏省社科院、中国科学院、广西自治区社科院、安徽省社科院、浙江大学、中华女子学院、云南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漳州师范学院等全国各地从事反拐工作研究的专家学者,共计132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共安排了40多位专家发言和12场专题讨论,涉及我国反拐工作面临的形势、近年来反拐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未来反拐工作的建议和设想。

现将会议有关精神纪要如下:一、会议一致认为,我国反拐工作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将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

严峻的形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以及拐卖犯罪活动的受害者的特征在不断变化:拐卖犯罪活动日益团伙化,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城市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增加,亲生父母拐卖自己孩子的情况增多;而且拐卖妇女儿童日益与强迫儿童工作、强迫妇女(女童)卖淫、虐待妇女儿童、贩毒等其它犯罪活动纠缠在一起;跨国犯罪屡禁不止。二是一些地区拐卖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加上这些地方的各种情况错综复杂,给反拐斗争带来很大的困难:如新疆地域宽广、信息闭塞、语言不通等,给解救被拐儿童增加了困难和障碍;云南、广西边境线长且无屏障,跨国拐骗现象突出,等等。三是我国社会正处在史无前例的转型过程之中,社会失范现象迅速增加,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有的还非常尖锐,而且社会

还难以调集足够资源及时、有效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因此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铲除。四是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正经历着重大变革,国家行政和司法系统的运作既不完全规范也不切实有效,而且这种状况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根本的改善,客观上限制了国家规治拐卖犯罪现象的行政和司法能力。

会议认识到,这种复杂而严峻的形势决定了我国的反拐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苦的系统工程,其成效大小取决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的广度和深度。

二、通过认真地总结和分析这些年来反拐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会议认识到,我国反拐工作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使我们难以影响应对拐卖犯罪的严峻形势。

(一)目前,尚未设立国家级的专门工作机构用以调动全社会的反拐力量、协调和部署全国性的反拐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配合不够,使得反拐工作主要局限于公安、妇联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令反拐工作势单力薄;同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还时有发生,尤其是“流入地”的反拐工作开展不力,使得跨省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还未能有效地建立起来。

(二)国家和各级政府都没有专门的反拐工作经费,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也不畅通,因而反拐工作经费严重匮乏,直接限制了必要的人员配备、设备投入和机构增设,从而影响了反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有关打拐的法律条文理解不尽一致,另外,相关法律的操作性也不够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依法打拐的力度,客观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比如,弃婴定罪的不明晰、对拐卖人口罪犯的量刑过轻等都从客观上制约了打拐工作的进度、增加了反拐工作的难度。

(四)对妇女和儿童的人权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尚未充分建立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意识和责任,影响了全社会的参与和配合意愿;同时,尽管妇联和公安机关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以妇女儿童为对象的针对性的维权和防拐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仍十分有限,造成妇女儿童在反拐和维权方面的自助和自救能力严重不足。

(五)反拐工作的战略重点依然停留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上,还没有从战略高度转移到预防和救助工作上来,导致预防、打击和救助工作的脱节,削弱了反拐工作的整体成效。

(六)由于缺乏各层次反拐工作专业人员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也由于上面提到的种种不足,各地摸索出来的有效经验及工作模式尤其是在防拐和救助方面的经验和方法还得不到及时广泛的交流、推广和运用,致使①这些预防和救助的经验和方法还只是在非常局部的区域内运用;②支持这方面工作的主要还只是为数不多、能力和影响都受很大局限的一些国内外NGO。这种对有效知识的浪费与我国反对拐卖的实际需要相背离,也不符合政府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七)尽管经验表明,实施项目可以调动政府各相关部门、社区组织、社区成员以及社会其它力量积极参与反拐工作,集中各种力量多角度、深层次地解决“重灾”社区(及地区)的拐卖犯罪问题,但由于各种可利用资源(机构、资金、人力、政治与社会支持)的参与有限,目前实施的项目过少,因此还不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充分发挥项目的作用。

(八)民政等政府部门及各种非营利组织有可能为受害的妇女儿童提供的社会福利资源不足,导致了获救的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安置工作有一定难度。如寄领养制度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一些获救儿童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被收养。

(九)人口管理制度没有能随着人口流动数量的增加和流动范围的扩大而得到完善,从而增加了预防拐骗犯罪和迅速、有效地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工作的难度。

(十),对受害妇女儿童科学的救助方法和资源不足,使得受害妇女和儿童心理康复工作薄弱,致使一些受害者遭受“二度伤害”,有些甚至成为第二次拐卖的受害者。

(十一)缺乏相关的评估体系,难以科学评价反拐工作的成效、也无法确定被拐卖儿童和妇女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

(十二)缺乏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原因和手段的深入研究,致使反拐工作停留在经验的层面上,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

会议认为,以上不足必须逐步弥补,才能保证反拐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会议一致认为,尽管存在缺陷和不足,我国的反拐工作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尤其取得了一些有效的工作经验,这些都为进一步的反拐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建立和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法律,为反拐工作(也为进一步的反拐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通过公安机关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的打拐斗争不仅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而且还建立了区域性打拐、专项打拐和经常性打拐相结合的相当有效的打拐斗争模式,为我国进一步的打拐工作奠定了良

好的基础。

(三)在开展反拐的法制宣传、防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权利教育、实施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和救助受害者的试点项目、培养反拐专门人才及组织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会和专题研讨会等方面,我们都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方法。这些经验和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而且几乎涉及反拐工作的所有方面,如果能够加以推广和运用,我们的反拐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四)越来越多的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反拐工作人员开始认识到建立以公安、妇联、民政、卫生、教育、共青团、工会等多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部门、多层次协调与合作的反拐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多方位的预防拐卖犯罪以及社区救助受害者和公安部门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主张建立以预防为主、打击和救助为辅的三位一体的反拐机制的新思维正逐步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识。

(六)反拐工作者逐步形成了一些原则性的共识:如解救妇女和儿童应以尊重妇女意愿和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康复后的回归工作应遵循异地安置和合理回乡相结合的原则,防拐应执行以动员当地群众积极参与和开发民间支持系统为重点的自下而上的、参与式的工作方法为原则,等等。作为新式的工作理念,这些原则正逐渐被纳入我们的反拐工作框架。

(七)由于加强了反拐领域中的国际司法和警务合作,尤其是我国通过与东南亚各国之间的合作,加强了信息和经验交流,缩短了解救和遣返被跨国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时间,提高了反拐工作效率,不仅成功地建立了一些跨国合作框架和机制,而且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八)由于开展了与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国外非政府组织在反拐领域的项目合作,使我们学到了国际上先进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培训了相当多的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拐专业人员,开阔了我国反拐工作的视野。这些以预防和救助为重点的国际合作项目,如云南文山龙乜、红河乐育,广西凭祥、四川郫县,河南新野等地的合作项目虽然重点各异,但都将贫困地区的社区综合开发与防拐和救助工作相结合,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中得出的多部门合作、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积极参与的立体式工作方法在我国拐卖犯罪热点地区的反拐工作中有广泛的推广和运用前景。

四、鉴于形势的严峻和反拐工作中的不足,会议郑重建议,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反拐资源的基础上,必须着力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长效反拐机制,设立专门的国家级反拐工作机构,加强国家对反拐工作的领导或指导,有效地动员各项反拐资源、协调和整合各种反拐力量,提高反拐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使反拐工作适应拐卖犯罪形势的新发展,确保反拐工作长期有效。

(二)制定国家级的反拐行动计划或行动纲要,明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反拐中的具体分工,确立明确的反拐阶段性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全面地开展全国反拐工作。

(三)改变以打拐为主的被动的反拐战略,确立“加强预防工作,坚决打击犯罪,积极救助受害者”的积极的反拐战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预防工作,以消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的社会土壤,降低犯罪的发生,最终消灭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拐卖犯罪,以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的机会,震慑犯罪,儆戒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或其他危险分子,从而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加妇女儿童的安全感;积极救助受害者,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全面实现法律保障的妇女儿童权益。

(四)推广以基层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体的积极参与为基础、多部门(机构)合作为重点的“预防-打击-救助”三位一体的反拐工作模式,加强政府在反拐斗争中主导地位的同时,积极动员民间资源。反拐涉及预防、打击、解救、遣返、救助、康复等一系列工作,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国界、跨学科的长期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的多方面、多层次的参与、协调和合作。

(五)大力加强目标人群(受害者及潜在受害者)自身能力的建设;充分挖掘现有反拐人才和机构的潜力,培养更多专业人才,增设必要的预防、打击、培训和康复机构,支持和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开展反拐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机制,长期保障反拐工作的经费供给。

(七)继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关政策,为反拐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八)积极加强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因和趋势的研究,积极扭转目前被动应对的局面。

(九)继续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机构和国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项目、经验、工作方法和交流平台。

会议认为,上述工作可以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反拐工作的宏观环境,提升我们的反拐工作能力,从而使我国的反拐工作更科学、更合法、更合理、更及时、更有效。会议确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积极推动下,我国的反拐工作一定会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国际社

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更大的成就。

五、会议一致认为,由于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支持、英国救助儿童会的充分准备和高效组织以及与会者热情洋溢的参与,本次工作经验交流会开得非常成功

(一)本次会议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交流平台。首先,本次会议阵容强大:既有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的代表,也有来自基层工作的专家和群众代表;既有国内代表,也有国际代表;既有“流出地”代表,也有“流入地”代表;既有民间组织的代表,也有政府的代表;既有实际工作者,也有科研机构的代表。其次,本次会议交流的信息量不仅巨大而且丰富,涉及反拐工作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有关预防拐卖犯罪的信息更为详尽、具体、丰富。再次,与会者不仅事前做了充分准备,而且整个交流和讨论过程中也非常坦诚和热情。

(二)本次会议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平台。一方面,由于交流内容覆盖面广、具体的经验和方法又非常详实,因此,与会代表“各取所需”,既学到了一些新的经验和知识,也深化了已有的经验和知识,如层叠式培训、参与式方法、多部门合作、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及其运作方式、IEC材料的制作、运用本土资源“因地制宜”进行反拐宣传的方法,等等。另一方面,充分的交流、学习和体会增进了与会者在反拐理念上的认同,如妇女和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女性主义视角、“他者”定位,等等。

(三)本次会议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合作平台。一方面,通过分组讨论,来自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各省代表就如何加强合作、更好地开展其省内的反拐工作达成了谅解或一致并作了具体的设计。另一方面,由于广交了朋友、开阔了视野,不同省份、不同领域的与会代表就省际合作、“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合作、政府部门与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科研部门与实际工作机构(项目)的合作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探讨。一些合作意向,如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新疆妇联的合作意向等,当场产生。

会议也认识到本次会议还有一些不足,如时间太紧凑无法展开讨论、有些代表的文稿准备还不够充分、一些重要的政府部门及国内非政府组织都没有参与等。但与会者一致认为本次会议的成功给予他们很大的鼓舞,为此代表们一致建议类似的经验交流会应该更经常地召开。

本次会议的承办方英国救助儿童会为开好大会做了大量工作,与会代表一致表示感谢!

英国救助儿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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