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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六五普法学习心得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44:27 | 移动端:银行员工六五普法学习心得

银行员工六五普法学习心得

六五普法学习心得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当下的中国是一项长期的奋斗目标,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也是中国梦的一部分。普法教育作为达成依法治国这一目标的基础性工程,必然是一项艰巨和长期的任务,需要党和政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所以,我们不应有要不要普法的想法,而需要有怎么样才能把普法搞得更好一些的谋划和措施。针对目前普法工作现状,我认为,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思维创新为前提,以实践创新为基点,以机制创新为保障,在把握切入点、增强针对性、立足多元化上进行探索,寻求突破,切实把普法这项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抓深抓实。

一、创新普法理念,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推动普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要树立"大普法"的理念,普法是全民普法。普法不只是普法职能部门和普法工作者的"专利",普法的主体是全民,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各级组织、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是最具说明力的普法。普法的客体也是全民,普法教育是国民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普法教育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实施,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加强学习,提高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文化素质,是每个公民必须认真面对和努力适应的现实。所以要树立一种新的普法传播理念,即普法不仅仅是普法工作者的事情,每一个公民既是受教者,又是施教者,普法不单纯是灌输,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而应是一种互动,一种双向交流和感染。公众在学法的过程中,了解法律,理解法治精神,接受法治思想的熏陶,逐渐有了法治理念,并用之去指导行为方式,其用法的过程本身就是对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极好传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人文与民本精神。需要才是根本,普法对象众多,内容广泛,普法教育要承认和重视不同对象人群的个性特征,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立足点,满足和服务于不同时期不同阶层的需要,一切以适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求为标准。普法只有成为人们的内在需要时,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从人的心理角度来说,当普法内容形式符合普法对象个人需要时,他就会对其产生亲和力、认同性,从而引发积极的态度。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二、创新普法手段,以切实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性为切入点,提升普法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审时度势,开拓创新,是新形势对普法工作深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的全面进步,对普法提出了更高的目标,普法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最基础工程应不断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新时期的普法工作更应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遵循和善于运用其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增强普法教育的效果,确保其影响力和长期效应。一方面,要总结继承近20年来的经验积累,把一些较成熟的做法固定下来,形成制度,使之升华和发扬光大;另一方面,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和推进普法工作,在对形式主义、过时落后、效果不佳的方式方法坚决摒弃的同时,创新手段,使普法工作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不断有新的突破。

扩展阅读:六五普法学习心得

学习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的心得体会

丰乐镇中学刘莹

近期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对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进行了深入学习,作为一名教师我深刻的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现谈谈自己一些浅要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政治文明和宪政制度发展的规律。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标志,一方面是对政府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主张和保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国家政治文明才强调和重视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要求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这一要求的政治内涵和重大意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丰富内容。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的今天,我们更应当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加深理解,进一步增强行动的自觉性。

二、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1)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行动的自觉性,对依法行政重视不够。对一些执法不严格、不依法行政的现象视而不见,纠正不力。对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工作被动。

(2)立法滞后。依法行政的一些具体业务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在许多方面也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科学、完善的上位法,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等问题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有待加强,缺乏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权责统一意识,加之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尚待养成,以致在依法履责方面时有问题发生。

(4)行政管理制度和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完善。如行政系统各层级管理职能配置不尽合理,职能偏弱、权责不清;一些管理职能取消或改变许可、审批管理方式的后续监管措施有待落实;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三、大力推进落实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思考与措施

为进一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以切实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为重点,从认真解决我们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加大行政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力度,使行政系统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前提。行政制度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落实,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近期,要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加强协调,根据改革要求和工作需要,完善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同时,对现有的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紧进行废、改、立。要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将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

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既不能失职不作为,也不能越权乱为。现在更加突出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强调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行政纪律,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违法决策者的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要始终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和行政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首问责任制,用制度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为此,行政机关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及办理公务的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等事项向社会公开,使机关办事明白,群众感觉放心。

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丰乐镇中学刘莹

我国是全球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而且拥有大量的特有野生动物资源。但是我国也是是生物多样性面临威胁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破坏加剧,濒危野生动物数量不断增加。因此野生动物多样性的保护更应引起关注。

野生动物的生存与发展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从生物多样性角度考察野生动物保护,在内涵、时间和空间上都比传统野生动物保护广,不仅要重视物种多样性层面,而且要重视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层面,生物多样性保护强调保护的全面性、整体性和可持续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根据本条可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保护是手段,利用才是目的。这是一种极为狭隘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指出:“该法过渡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性,这种资源性实质是一种社会经济价值论,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4]生物多样性保护强调保护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因而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不能仅在于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而是要立足于通过保护野生动物,使整个生态系统保持平衡,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存。《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危物种。这样,虽然保护了少数濒危物种免受灭种威胁,却忽视了其他野生动物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一般野生动物若处于不利的外部生存环境中,也可能成为濒危物种甚至存在灭种的危险。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来看,拥有多样性生物的生态系统才是最健康、稳定的。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过于狭窄的保护范围不利于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因此,应当扩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那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而应以所有的物种为保护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已经有20年时间,本法是我国第一部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野生动物生存与发展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保护野生动物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总之,人是在大自然之中,不在大自然之外,更不在大自然之上,所以我们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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