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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工作在涉外收养儿童心理辅导中的应用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51:38 | 移动端:小组工作在涉外收养儿童心理辅导中的应用

小组工作在涉外收养儿童心理辅导中的应用

小组工作在涉外收养儿童心理辅导中的应用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在涉外收养儿童心理辅导中应用小组工作的实际案例,探讨了小组工作对于孤残儿童心理护理方面的效果,为孤残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建议和参考。关键词:小组工作涉外收养儿童心理辅导

中图分类号:g62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2-1578(201*)10-0256-021小组工作

小组工作是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之一,也称为团体工作。1946年,科伊尔教授在“全美社会工作大会”上提出,“小组工作应该是社会工作方法”被大会接受。从此,小组工作成为社会工作的三大方法之一。小组社会工作主要由社会工作者通过有目的的小组活动和组员间的互动,处理个人、人际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的问题,开发个人潜能,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获得个人成长。2涉外收养儿童的心理特点

涉外收养儿童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其生父母身份不明或没有下落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通常具有如下几个心理特点:

行为异常,机构养育模式中,儿童需要经常更换主要的照料人,而他们各方面的需要并不会得到很及时的回应和关注,因此,他们会存在以下行为如:对同伴的攻击性行为,撒谎行为,甚至偷窃行为、情绪失控等等。

依恋关系紊乱,机构养育模式中,儿童无从判断谁是主要的看护人,他难以和固定的照顾者建立信任的关系,难以形成健康的亲子依恋关系。因此在与人交往的时候,很难信任人。

缺乏自信,早期的创伤,机构养育的背景,对自身过去的未知,生理发育及智力发育的相对滞后,都是导致他们缺乏自信的原因。焦虑和恐惧,对现有的失去和对将来的未知,分离情绪等,产生相应的焦虑和恐惧。

这些心理特点极容易造成人际交往障碍,并最终影响收养关系的确定,以及他们进入家庭后融合期的长短。3小组工作运用案例

广州市社会福利院把小组工作运用在涉外收养儿童心理辅导中,为这些孤残儿童面对和适应国外陌生的生活环境做好前期工作。3.1小组对象

每次选定院内模拟家庭中拟定涉外收养的6-8名儿童,这些儿童的年龄在6岁~8岁之间,都到了适龄上学的年龄。由于这些小孩子还不算大,可塑性比较强,因此,小组活动一般运用任务中心模型的小组模式,有针对性地根据这些小孩子在人际交往中一些不良的性格特征,确定每次小组活动的主题,使组员意识到这些不良的性格特征会妨碍他们与人的交往,改变他们与人交往的一些不良的性格,并让他们学会一些与人交往的适当的言语和行为,使他们能更好地与人交往。3.2工作目标

扩展阅读:我国涉外收养福利体系仍亟待进一步规范

我国涉外收养福利体系仍亟待进一步规范

晋中市政协委员冀鹏丞,民盟晋中市信息中心郭俊芳反映:据权威数据显示,我国已有5万多名儿童被外国家庭收养,且这一数字仍在继续增长,为了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宗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外国家庭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涉外收养福利体系。

目前,我国儿童涉外收养的现状:

1.目前已与我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有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16个国家,其中与我国收养中心合作的政府部门和收养组织共157个,外国收养组织已成为我国孤儿回归家庭的纽带和桥梁。

2.一些国家的不孕率偏高,美国为9%到12%,加拿大高达12%到15%,很多外国家庭渴望孩子却无法生育,而我国收养费用较低,费用约为15000美元,我国儿童很受外国收养机构的欢迎,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已连续几年成为美国国际收养儿童数量最多的国家,201*年底就已收养了35000多名中国儿童。

3.国内儿童福利院中残疾儿童通常占总人数的60%到80%,很多外国夫妇愿意接受特殊儿童,如失明、心脏病、两性人、无肛、残肢等,他们认为这些缺陷、不足都可通过手术治愈。

4.我国目前有160家福利院,共收养5万多名弃婴和孤残儿童,抚养费用几乎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或福利机构自身解决,致使一些儿童福利院因此陷入财政困境,涉外收养便成为一种特殊的选择。

涉外收养在减轻福利院负担同时,也让部分孩子获得了家庭温暖。为积极推进涉外收养工作,拓展儿童福利事业,深化与各收养组织的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应进一步规范我国涉外收养福利体系,千方百计拓宽收养渠道,促进孤残儿童回归家庭。

因此建议:

1.应进一步完善孤儿涉外送养的政策法规,由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孤儿涉外送养申请书”和“孤儿涉外送养协议书”,明确监护人与涉外福利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拓宽渠道,创新模式,大力推进涉外收养工作。随着儿童福利工作对象的拓展,收养工作对象也应拓展,应积极探索社会孤儿的送养,大力做好残疾儿童的送养,切实放开机构开展涉外收养工作的限制,对没有能力开展涉外收养的福利机构要开展区域性集中送养。

3.政府应加大对在福利院残疾弃婴(儿童)养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明确投入的内容、标准,并对于自愿将孤儿涉外送养的监护人应给予其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在各省市进行统一标准、统一发放途径。

4.涉外收养福利院应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加强与医院、卫生院、民政局、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并发给一定的电话补助费用,如发现社会弃婴应及时报告,从而杜绝从医疗部门私自与社会人员将弃婴接走。

5.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资料,加大对《收养法》和有关收养政策的宣传,使人们更深层次地了解收养法的精神,收养登记的重要性,收养登记的程序、材料和有关要求,杜绝私自收养。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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