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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涉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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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涉外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河南才有涉外公证工作。

50年代,河南省公证制度处于刚刚建立和试行阶段,涉外公证工作仅在郑州、开封、洛阳、安阳、新乡等几个省辖市的公证机关开始试办。1958年底公证机关被撤销后,涉外公证业务由一些市法院兼办。1980年,省司法厅确定涉外公证工作由郑州市公证处试办。1981年,省司法厅计划在全省10个地区指定的县(市)和8个省辖市进行试办,但实践中行不通,以后确定在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市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到1985年,全省有17个市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在河南省申请办理涉外公证的当事人,主要是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出国人员和现居或曾居河南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对外有经济贸易关系的河南省法人或外国法人组织等。1980年,全省共办理各项公证证明267件,其中涉外公证198件,占74.5%。1981年全省办理涉外公证493件,是1980年的2倍多。到1987年底统计,8年共办理涉外公证4108件(见表5-2-1)。在涉外公证项目中,1982年以前,主要办理出国、定居、探亲、继承、自费留学和向国内寄生活费等方面所需要的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出生、财产继承、无刑事制裁、职务、声明、印鉴、签名属实、学历、资历、收养子女、技术执照等十几项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公证证明。1982年7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批复》精神,河南省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经济合同开始试办公证,以后逐步铺开,增加办理为涉外经济活动服务的委托书、法人身份、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劳务输出、建筑工程承包、商标注册、投标、外贸合同等项涉外经济公证证明。郑州市公证处1984年办理涉外公证170件,比1982年增长1.7倍,其中涉外经济公证占60%以上。1985年4月省司法厅召开了公证机关恢复以后第一次涉外公证工作经验座谈会,推动了全省各项涉外公证业务的全面开展。到1987年底,全省开展涉外公证项目达30余种。这些公证证明文书发往日本、加拿大、美国、苏联、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巴西、利比亚、冈比亚、塞内加尔、缅甸、尼泊尔、科威特、菲律宾、朝鲜、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香港、澳门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外公证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国际间经济合作和国内外经济、文化的交往,扩大了对外经济活动业务。中国实行开放政策以后,河南省对外的经济贸易日益增多,加上各种涉外政策的落实,全省的涉外公证数量由1980年的198件增加到1987年的1228件。其中,直接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营业执照”、“技术状况”、“劳务合同”等项涉外公证占60%左右。1984年,中国河南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在冈比亚、尼泊尔等国家参加建筑工程投标,承包建房、土建等项工程,根据国际惯例,凡在驻在国参加投标的,必须具有经本国公证机关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能力、技术力量、资产状况、营业执照等概况的法律证明,才准许参加投标,承担工程业务。为了给国家增加外汇收入,由该公司申请,郑州市公证处及时办理了16份公证书,用法律手段保护了该公司在国外的正常经济活动。后来该公司持公证书在尼泊尔投标中标,承包了建筑尼泊尔林学院的工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7年内持河南省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各种文书先后在12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营业机构,打入了国际市场,仅1983年前10个月就签订对外经济合同17份,成交额达1.8亿美元。开展涉外公证工作,还有效地维护了中国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维护了中国公民和华侨、侨眷在域外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中国的尊严。如1983年,中国土木工程公司派往利比亚处理工程工作的9名机械操作人员,由于出国前未办理“工作经历”、“学历”、“机械操作技术”和“工程师”证明书等公证事项,利方不签发居留证,不发工资,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河南省公证机关迅速出具了上述证明书,依法保护了他们的正当权益。香港陈某于1979年元月病故,其亲属只有在河南的胞姐和胞弟二人,应当事人的要求,洛阳市公证处与广州市公证处联系,为当事人办理了与陈某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及遗产继承证明书,1982年7月中国银行将陈某的1201*元(港币)遗款调归其亲属。信阳地区种子公司技术员芦某某的父亲1981年1月在澳门病逝,芦因其父是资本家而不敢继承遗产,经做工作后,由芦申请,信阳市公证处为其办理了亲属关系和出生证明书,芦去澳门继承了遗产,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河南省公证司法资料

国内公证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基本上可分为民事权利义务公证和经济合同公证两类。一、民事公证

民国时期的公证业务主要是对一些法律行为和事实作成公证书或认证书。即关于买卖、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委托、合伙或其他关于债权、债务的契约行为;关于所有权、土地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典权或其他有关物得失、变更的行为;关于婚姻、认领、收养或其他涉及亲属关系的行为;关于遗产处分的行为;关于票据的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船舶全部或一部的运送契约、保险契约或其他涉及商事的行为;关于其他涉及私权的法律行为;关于时效的事实;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债务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实;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无主物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漂流物或沉没物品的拾得、财产共有或占有的事实;关于其他涉及私权的事实(其中有属经济合同公证的内容,但当时无经济合同公证分类,故在此一起述及)。根据上述业务范围,1940~1947年,河南省先后成立的16个公证处共办证4327件(见表5-1-1)。

1952年人民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公证业务主要以经济合同公证为中心,试办和主要办理几项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1956年5月,河南省司法厅在《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主要办理委托书、遗嘱、继承、分析共有财产、房产转移、租赁等;对没有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证明亲属关系、身份和财产状况的文件;证明遗产无人继承,并发给无人继承证明书;保管文件、遗产等。根据该《通知》规定的业务范围,杞县、安阳市、开封市、许昌市、南阳市等县、市开始办理公民间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证明。1958年,公证工作重点为整风运动和工农业生产“大跃进”服务,公证业务的重点是经济合同公证,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又居次要地位。当年全省55个公证处办理公民权利义务公证仅253件,占办证总数的4%。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当

年底公证机关被撤销,除涉外公证业务由部分法院兼办外,其他各项业务均停止办理。1980年公证工作恢复后,全省公证工作以民事公证为重点。前半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批复》精神,河南省在郑州、开封、洛阳、安阳四市成立公证处,开始试办国内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房屋买卖、委托、赠与、转让等方面的公证业务。7月,省司法厅召开了上述4个单位和新乡、驻马店两地区司法处长及熟悉公证业务的干部参加的公证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办理几项民事公证应掌握的基本原则。如办理收养子女公证应掌握以下原则:收养的目的必须有抚养的诚意的实际需要;夫妇双方没有子女,且年满35周岁,经县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有一方不能生育者,可收养学龄前儿童1名;对已婚的老年夫妇或未婚的老年人,申请收养成年人,从严掌握;收养外地或农村子女的,先迁户口,再办理公证;早已形成收养事实,或过去有收养协议,要求补办公证手续的,经查证属实,又符合收养子女政策精神的,予以办理。对遗嘱公证各地掌握的原则是:所立遗嘱事项必须是立遗嘱人有权支配的;所立遗嘱的财产必须逐项调查核实,无纠纷,无争议;所立遗嘱,对房产部分要先取得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现场勘查,绘制现场图,标明房产的分配位置;遗嘱事项若有存款,办证人必须把存款数字、存单号码调查核实记录在案,在遗嘱上写明分配意见;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均必须把规格、特征、牌号记载清楚;对所立遗嘱,生前予以保密,但遗嘱人要求在生前公开者可予以公开。当年全省共办理民事公证62件(见表5-2-1,下同)。

1981年,在积极办理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房屋买卖、委托、赠与、转让等项公证证明的同时,重点办理了农村社员宅基地使用权的公证证明。全省共办理民事公证证明10855件,占办证总数的87.6%,是1980年的173.5倍。辉县公证处为张村公社社员办理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公证1524件,使社、队、群众三满意。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公证暂行条例》,省司法厅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全省民事公证业务在原来的基础上,按照《条例》规定又增加了产权变更、死亡证明、赡养协议、男到女家落户、房屋租赁、协议书、保全证据、声明书、证明书、签字印鉴等项公证。12月,省司法厅在新乡地区召开了公民权利义务公证方面的经验交流会,新乡、周口、信阳3地区和辉县、博爱、修武、封丘、兰考、临颍、永城7县及郑州、开封、洛阳、安阳、鹤壁、南阳6市等19个单位介绍了开展公民权利义务公证方面的经验。全年全省共办民事公证32148件。

1983~1987年,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深化,河南省公证工作的重点由民事公证转为经济合同公证,据统计,五年内全省共办理民事公证310997件,公证范围由1982年的21项发展到1987年的40余项。

开展民事公证工作有力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宅基地问题是纠纷较多、部门难管的一项工作,被群众称为农村“两台戏”(即宅基地纠纷和计划生育纠纷)之一。多数县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公证前,这类纠纷约占民事纠纷的30%,太康县有的大队占70%左右,影响邻里和睦,妨碍农业生产,有的还为此而打架斗殴、致伤致残、上升为刑事案件。1981~1987年,全省公证机关开展的宅基地使用权公证经回访了解,基本上没有再因宅基地纠纷而打架和告状的。1980~1987年,全省公证机关开展继承、析产、房屋买卖、租赁和拆迁协议等项公证,大大降低了民事案件的发案率。汲县纺织厂工人陈某某兄妹三人为分割财产,互相抢东西、砸家具,亲兄妹成了死对头,后来找到公证处,经调解达成析产协议并办了公证,兄妹三人拿到公证书后,一致表示要信守协议,搞好团结,不再做使亲者痛的事。民事公证还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调动了群众生产积极性。如办理收养、遗嘱、继承、赡养等项公证,依法保护了孤寡老人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既解除了无子女或有女无子的老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又减少了民事纠纷,密切了干群众关系,促进了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二、经济合同公证

1952~1954年,河南省公证业务主要办理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公证证明。1954年全省办理经济合同公证证明7660件。其中,公私合同公证证明7479件,占98.4%;公与公、私与私之间的经济合同公证证明181件,占1.6%。

1955年,全省公证业务主要办理国营企业与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合营与公私合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公证。据全省12个市法院和焦作矿区法院的不完全统计,全省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8372件。其中,国营与公私合营、公私合营与公私合营之间的合同公证8042件,占96%;公与公合同公证62件,占0.8%;私人之间的合同(契约)公证268件,约占3.2%。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的实际需要,省司法厅在总结过去公证工作的经验与失误(只注意办理公与私之间的合同公证证明,而对私与私之间的合同公证证明办理的很少)的基础上,规定经济合同公证应主要办理国家与公私合营之间、国家与合作社之间、公私合营与合作社之间、公私合营与公私合营之间、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等项证明。由于明确了经济合同公证范围,公证业务开始增多。据1956~1957年统计,全省共办理各种经济合同公证证明15052件。信阳市公证处1956年1~6月仅办理公证证明98件。在省司法厅制定了公证业务范围后,7~9月办理经济合同公证证明便达966件。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由于对公证业务范围不明确,曾一度放松对公私合营方面的公证业务,因而上半年公证公私合同件数少,违约现象也不断发生。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和省司法厅到新乡、许昌两地区的调查,1956年在公证业务开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证工作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尚未被各地公证机关所接受,有很多公证机关对国家基本建设、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合作社等重要方面的公证业务还没有开展;二是公证部门都是借用法院和司法行政编制,在审判业务繁重情况下,公证人员难以专职专责,个别地方曾发生有群众要求公证但无人办理的现象。针对上述问题,省司法厅于1957年12月召开了有郑州、洛阳、开封、新乡4市和潢川、密县、商丘、延津4县公证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研究了解决办法。

1958年全省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公与公、公与集体间订立的合同要求公证机关公证的越来越多。全省共办理各项公证7202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6949件,占96%。

1980年根据司法部《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公证业务范围问题的批复》精神,河南省对国内的经济合同是否进行公证作了调查研究。当年全省仅办理经济合同公证7件,约占全省国内公证总数的2.2%。

1981~1982年,河南省的经济合同公证工作仍处在摸索、试办阶段。1981年共办经济合同公证1180件,1982年增加到15761件。但从统计资料看,全省有23个公证处第二季度没有办理1件经济合同公证,有些原来开展经济合同公证工作比较好的公证处的办证数量减少了。其原因是指导思想不够明确,许多人对公证的意义认识不足。1982年9月,省司法厅在周口地区召开了基建合同和宅基地使用权公证工作经验现场会。周口市、安阳市、新乡市、洛阳市、驻马店市、商水县、太康县、新蔡县、固始县等10个公证处介绍了开展基建合同和宅基地使用权公证工作的经验。会后,南阳、信阳、商丘3地区也相继召开了基建合同公证现场会,进一步推动了建筑合同公证工作的开展。全省有80多个地、市、县以行署、市、县政府名义发文件或批转司法处、局与有关单位的联合通知,要求所属单位支持公证工作,有的还要求把办理公证作为某项合同生效的必须程序。当年下半年,在搞好基建合同公证的同时,购销合同公证也有较大的发展。郑州市公证处下半年办理了4000件电视机赊销协议公证。

1983~1984年,各地公证机关坚持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在城市注意开辟新领域,扩大证源,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及时办理,大力开展对经济活动中有关文书的公证,如法人身份、委托书、产品质量、工程承包等项公证证明。在农村努力办好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专业户、重点户和社队企业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同公证证明,积极办理农村经济联合体在产、供、销等各个环节上的经济合同公证证明。两年内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证明105989件,公证范围由1982年的14项发展到1984年40余项。

1985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革公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省公证机关大胆改革,转变过去坐等办证的工作作风,普遍推行出门办证和巡回办证制度。安阳、开封、三门峡市和信阳、南阳、洛阳地区等先后推行了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提高了公证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兰考、扶沟、济源、长葛等县公证处为“两户一体”送法上门,把服务和办证结合起来,不仅为“两户一体”办证,还主动为“两户一体”提供信息,为他们推销产品搭桥铺路;桐柏县、确山县公证处,大力办理财政支农贷款合同公证,为老苏区人民脱贫致富服务;濮阳市公证处为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搞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如该市水冶钢铁厂经过公证引进外省资金1200万元,使停产多年的水冶钢铁厂恢复了生机,一跃成为该市搞活经济的先进单位。此外,还有登封县公证处搞好乡镇企业经济合同公证、南阳市公证处办好购销合同公证、光山县公证处搞好林业承包合同公证的经验等,都得到司法部的肯定和赞扬,被定为司法部在河南召开全国农村经济合同公证经验交流会议的典型材料。是年全省经济合同公证大幅度上升,共计98493件。

1986年,随着国家对各种公司的清理整顿,一些公司被撤销,经济合同公证的业务量相对减少,并由于各种形式的承包己基本完成,因而办证件数比上年减少,全年全省办理经济合同公证84628件。1987年,各地公证处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理顺纵横关系。省司法厅在下发了《关于办理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公证的几点意见》后,又与省审计局、省检察院、省教委、省科委、省外事办、省财政厅、省城建环保厅等单位联合下发有关公证业务方面的文件8份。全省有21个地、市、县政府及其他部门也下发了有关开展公证业务的文件。各地公证处积极办理了为企业深化改革服务的工商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股份制、抵押、贷款、提存、保存证据、招标、投标、联营、集约经营、庭院经济等10余项新的服务领域。兰考县公证处为县政府所属机关办理了任期目标责任制合同公证,用法律手段确立和调节了改革中出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二是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完善双层经营提供法律服务。据统计,1987年,全省共办理土地、果园、渔塘、乡村企业、机电井承包合同以及农副产品购销、借款、科技协作、劳务、村干部提留款等项合同公证154325件,有效地解决了科技棚架、农业基础设施失修、商品流通不畅、资金技术不足、承包合同纠纷多等影响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问题。驻马店地区、周口地区、南阳地区、焦作市等公证机关办理各项扶贫借款合同公证64216件,保证了扶贫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回收。上蔡县未办公证的贷款沉淀额很大,每年到期的回收率仅在15%左右;公证后,贷款回收率达97%以上。1987年全省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13084件,比1986年增长33.6%,创历史最好水平。

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开展,维护了合同纪律,提高了履约率和经济效益。信阳地区商城县龙井河大桥第二期工程,地区投资15万元,经公证后按期完成任务,保证了工程质量,节约3万元。而琉璃河大桥,原计划工程2年,投资12万元,因未经公证,结果时过两年半,耗资21万元还没有建成。根据全省各市、县公证处的调查和省司法厅1983年、1985年的两次普查统计,未办理公证的经济合同履约率一般为50%左右,经公证后的经济合同履约率高达95%以上。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开展,还预防了合同纠纷,避免和减少了违法行为,制止和揭露了一些犯罪活动。据1980~1987年的不完全统计,8年共制止假合同、违法合同等2894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25亿元。如濮阳市公证处1985年5月受理了该市华润贸易信息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谷城县古乐乡农工商供销公司签订的购销500万条麻袋合同,办证中发现供方没有货源,是一份买空卖空合同,该公证处拒绝办理公证,使对方当事人避免了950万元的经济损失。南阳县公证处在办理该县姜营林场与四川省杜某某签订栀子种植协作合同公证时,发现了杜某某一伙的欺诈行为,及时与公安等部门配合,迅速抓获了这一犯罪团伙。据不完全统计,在办理经济合同中,全省共揭露违法犯罪活动201*余起,挽回经济损失7亿多元。经济合同公证工作的开展,也促进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和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修武县公证处对农村的承包合同进行公证,稳定和完善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粮食产量稳步增长,公粮和各项农业税收提前兑现。光山县公证处给涉及8个乡12个村的水库分别办理了民兵组织跨乡跨村的联合承包渔业合同公证,解决了跨乡跨村水库利用水面的老大难问题,更好地发挥了水利资源的经济效益,维护了水库渔业生产秩序,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发展。永城县公证处1982年为11户农民办理了“永棉76194”新品种试种承包合同公证,亩产平均达205公斤,比在同等条件下的一般棉花每亩多收37.5公斤。1983年,“永棉”扩种到5个乡12个大队,面积为2230亩,办理了1521件种植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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