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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三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54:49 | 移动端: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三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三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三

案例三、冒充专业人员或专家免费荐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冒充专业人员或以专家免费诊股或免费提供金股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诈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201*年,投资者宋某向Y证券公司反映该公司员工“阎某”涉嫌代客理财诈骗,要求协助查明情况。根据宋某描述,其看到某省卫星电视频道“涨停最前线”节目,受邀嘉宾“阎某”在节目中大肆渲染荐股业绩,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宋某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拨打了该热线电话,对方声称可以指导其操作股票,并向她提供了所谓Y证券公司投资顾问“阎某”的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在“阎某”的指导下,宋某股票亏损严重,随后“阎某”表示可以帮助其进行大宗交易,每月收益30-35%,因此宋某分别汇款22500元、50000元至“阎某”指定账户,但一直未获得任何收益,而且股票已亏损10余万元。后来,宋某与“阎某”无法取得联系,希望Y证券公司能够协助查询相关信息,并赔偿损失。经核实,宋某提供的阎某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确为Y证券公司员工,但该员工从未参加“涨停最前线”节目,也不认识宋某,更没有任何代客理财的行为,与宋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中的收款人也没有任何关系,系不法人员盗用其姓名和执业证书编号进行诈骗。Y证券公司将此情况向宋某进行了解释,并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手法分析:该案例为不法分子冒充证券从业人员或专家,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钱财,并对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投资者一旦上当,不法分子便销声匿迹,投资者被骗的钱财也难以追回。

投资者风险提示: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时,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人员”或“专家”,在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要提高警惕,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其执业注册信息,也可以向其所在机构进行核实。

通过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自觉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关键要克服贪婪,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参考法规: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2、《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就其资料真实情况向当地证监局核实。在节目中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

第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3、《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严格把关,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等情况,并在节目中进行公示。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

扩展阅读: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四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四

案例四、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虚假承诺高收益,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向投资者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投资者刘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某投资公司,询问刘某的炒股情况。刘某说自己不会炒股,对方便劝刘某把钱交给他们公司代为操作,保证每月利润在50%以上,获利后三七分成,不获利不收钱。刘某有点心动,于是拿出5000元汇到其指定的账户。没过几天,刘某就收到该公司传真过来的对账单,说刘某的股票已获利201*元,并称如果刘某投入更多的本金,将会赚取更高的利润。欣喜之下,刘某又汇去3万元。此后一段时间里该公司定期给刘某传真对账单,获利最高的时候,刘某账上股票市值已有20万元。刘某此时心想股市有风险,已经赚够了,不如兑现,于是要求该公司将股票卖出后将现金退回给他。但该公司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刘某的电话。最后刘某只得到监管部门投诉,经监管部门核查才获悉这家机构根本不具备证券经营相关资质,其提供给刘某的对账单均系伪造。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以专业证券咨询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以全权委托、高额利润为诱饵来打消投资者顾虑,骗取投资者信任,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实质上,骗子很可能对多个上当投资者的账户与自己的账户进行反向操作,获取非法利益,甚至非法侵占投资者的财产。

投资者风险提示:投资者接受证券理财服务应选择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机构,不要盲目轻信网络、陌生来电中所谓的“专业公司”。通过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的方式提供证券咨询服务,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远离此类非法证券活动,克服贪婪,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属于限制经营业务,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三、(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七)为客户提供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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