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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9 20:55:00 | 移动端: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二

案例二、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内幕消息、“涨停股”等为诱饵招揽会员或客户,收取会员费、咨询费或服务费等。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短信、邮件、微博、博客、QQ群、股吧等,并且通过电话营销等方式与投资者联系。

案例简述:投资者张某在股吧看到一个帖子,内容为国内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有机会获取较多“内幕消息”,经常与实力机构一起坐庄,愿意带着客户一起发财,公司网站有以往操盘“战绩”,并提供了相关链接。张某随即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有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很“专业”。随后张某免费注册为该公司会员,并通过短信获得荐股信息。张某跟踪数日,发现推荐的股票“屡荐屡中”,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5000元服务费。之后,该公司推荐给张某的股票却少有上涨,多数套牢,损失惨重。张某多次要求公司退还服务费,均无果,最后,电话无人接听,网站无法登录,张某发现上当,后悔不已。

手法分析:不法分子往往声称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支持”,有所谓的历史业绩展示和“屡荐屡中”战绩,吸引投资者注意,骗取投资者信任。实质上,这些不法机构往往将同一股票向不同投资者做“涨”、“跌”反向推荐。如不法分子先给1600人发短信推荐同一股票,记下荐股记录;如第二天上涨,再给上涨的800人发短信或电话继续推荐;第三天给剩下的400人打电话。这就像“扔飞镖”的游戏,总会有一些人得到的荐股信息是“屡荐屡中”的,不法分子随即对这类人群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和心理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少数股票交投不活跃的特点,在开盘或收盘的几分钟内瞬间拉抬股价,甚至达到涨停板,造成荐股准确的假象。因为该股交投不活跃,投资者根本买不到或成为不法分子的出货对象。网站上的“专业报告”,也往往是免费收集或者盗版文章,甚至杜撰小道消息。

提资者提示:不法分子所提供的内幕信息往往是虚假的,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特别是“屡荐屡中”的电话和短信,要保持高度清醒,避免受骗上当。

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第三点规定: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扩展阅读: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五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五

案例五、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杜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平日里作风谨慎。一日,杜某在其QQ上收到信息,营销其加入某证券投资QQ群,杜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该QQ群。不久,该QQ群发布信息推荐使用“自主开发”的荐股软件,杜某要求试用一段时间,其后杜某通过该软件略有获利。试用期结束后,对方告诉杜某,成为其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投资信息,获得高额的回报,只需要事先缴纳1万元的会员费。杜某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决定缴纳会员费并投入10万元,使用对方“自主研发”的荐股软件进行操作。不久,杜某亏损了2万元,加上1万元的会员费,平日里谨慎的杜某因一时贪念就损失了3万元。

手法分析:荐股软件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信息含量。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所谓的“高科技”特点,“有交易所数据作支撑”,以销售软件为幌子,实质提供荐股服务,获取经济利益。一是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告中进行夸大宣传,吸引眼球;二是业务员销售软件,吹嘘软件的“神奇”;三是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目的;四是声称软件只是工具,“要好股票,就加入公司会员,由专家指导”。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软件,跟着冒牌“专家”炒股,往往带来亏损。

投资者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参考法规:1、根据《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提供“荐股软件”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三、(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5、《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6、《中华人民共国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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