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总结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总结
各位理事: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二届理事会成立已近四年,现受理事会委托,向各位理事汇报第二届理事会成立以来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工作,请审议:一、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行业规章制度,促进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
1、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的布置要求,协会组织全省专利代理机构认真讨论《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意见,认真收集全省专利代理机构修改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派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厦门召开的《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讨论会,代表全省专利代理人提出里积极的修改建议;
2、积极参加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讨论修改工作,并按照新修订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组织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协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的文件精神,09年以来,把坚决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切实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作为工作重点,并和省知识产权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二次召开全省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会议,并在各专利代理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进行排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09年协会配合省知识产权局惩戒委员会对苏州和无锡的两个专利机构出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进行了处理,协会做出认真的检查和制定整改措施,使全省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二、组织专利代理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利代理人的能力和水平。
1、协会在省知识产权局领导的关心和经费支持下,每年举办一到二次业务培训班,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举办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审查指南修改培训讲座。并根据全省专利代理人的要求,组织了专利文件撰写、专利文件修改和答复审查意见等方面的培训,有利于专利代理人更好地把握和执行有关审查规章,提高专利文件撰写水平和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质量,缩短授权周期,深受全省专利代理人的欢迎;
2、201*年协会主动承担全国专利代理人上岗培训班,不仅方便了我省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员的上岗培训,而且许多老的专利代理人和尚未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年轻的专利代理助理也都积极报名参加,得到了系统培训机会,深受全省代理机构普遍好评。
3、201*年协会在昆山承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的全国涉外专利申请资金资助申报业务培训班。还组织了全国代表参观了上海世博会,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表扬,并在全国专利代理行业中起到了较好的反响;
4、积极组织全省专利代理人参加全国性的各种业务培训班。近几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电学、医药生物、机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八期专利审查的专利代理业务研讨班,我省专利代理人都积极踊跃参加。这种结合实际代理培训,代理人和审查员之间的直接对话、面对面交流讨论,对提高专利代理业务水平将有显著的作用。
三、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逐步推广电子申请业务。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协会努力做好电子申请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分期讨论,积极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上海、南京的电子系统业务培训班,使全省专利代理机构掌握和使用电子申报系统;
2、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使用电子申请使用量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各专利代理机构使用电子申请的比例,使我省各专利机构使用电子申请系统和电子申请不断提高。
四、贯彻落实《专利代理实务人才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1、协会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教材的编写工作的专家组,完成“专利代理人岗位培训系列教材”的编写工作;包括专利代理人职业操守、专利代理事务及流程处理、专利文件撰写、实审和复审、无效、专利纠纷处理等教材;
2、协会选派人员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实务人才培训师资队伍的面试考核组,考核选派出全国专利代理实务人才培训教师60名,其中有我省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三名资深的专利代理人选中。
五、配合做好专利代理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1、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做好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协会组织做好专利代理业务的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把关工作,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年检工作。全省专利代理机构每年都争取做到第一批通过年检,走在全国前列;
2、积极开展调研,收集广大专利代理人的意见、建议,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反映专利代理行业的业务培训要求、培训经费、专利行业诉讼地位、税收、收费标准、优惠政策和职业保险问题等。宣传专利代理在知识产权中的作用,不断扩大专利代理行业的社会影响力。
扩展阅读: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01*年7月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五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
第八条专利代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不得以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和信息的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诚信履约,勤勉自律,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专利代理行业声誉。
第十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学习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应当同业互敬,互勉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人应当积极关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和自主创新做出贡献。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部门规章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承办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也不得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承接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原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后,再接受新专利代理机构的聘用。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人退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正式离职前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人不得违反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报酬或财物。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执业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人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扰,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施加影响或进行干扰。
第二十二条专利代理人不得伪造与执业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证据,也不得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证据。
第二十三条专利代理人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能力和声誉,也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
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夸大其业务能力,不得以明示或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聘用的专利代理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构执业人员的信息报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转委托或增加被委托人的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转案要求,将完整的案卷文档移交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人的转案要求。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代理人提出的辞职申请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开展专利代理执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利用媒体等宣传途径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但在宣传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贬低同行,抬高自己。
第三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维护行业利益,不得以压价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三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利用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或以佣金、回扣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被撤销的,应当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公告后10日内,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本规范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诚信档案系统。
第三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给予劝戒或警告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本规范,情节严重或受到警告处分两年内又违反本规范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四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违反本规范,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做出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处分,同时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接到的有关非法代理情形的举报,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相应的地方专利管理部门,或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机构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行业维权与自律委员会负责协会内部纪律处分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三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纪律处分的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经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本规范自二0一0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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