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三性总结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总结
一、新颖性1.现有技术
(1)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之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绝对新颖性
(2)新颖性的判断原则-单独对比原则
单独对比(全文对比原则)发明创造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3)判断的具体方法
①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
②所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内有没有公开现有技术的“点”(点值,端点)有没有新颖性没有有新颖性
③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
仅涉及组分时的新颖性判断a.开放式--含有A+Bb.封闭式--由A+B组成现有技术:A+B+C
a、新颖性×
b、新颖性√
2.抵触申请:(1)构成抵触申请的条件:申请在前,公开在后;中国专利申请。
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避免重复授权,
全文---权利要求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
3.同样的发明创造:同一天申请,避免重复授权,非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相比
技术方案为对比的基本单位
权利要求涉及连续数值范围的,应当将该连续数值范围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考虑。若两项权利要求涉及的数值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二、创造性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技术手段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即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分析、推理、或试验)
a、能够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b、不能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应该从发明人作出发明的角度来考虑,一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前序部分一致;另外一篇参考文献中有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和功能相同。启示的通常情况
(1)区别特征--公知常识
(2)区别特征--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3)区别特征为另一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启示(动机)源自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即作用相同
2.显著的进步技术效果
应该把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看成是一体的,不应该人为的割裂开。“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在某些方面有负面影响,但在其他方面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3.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的普通技术知识;
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
具有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
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也应具有获知相关领域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扩展阅读:专利代理人考点总结
专利代理人考点总结
目录
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
第一章专利申请程序.......................................................................................................................................2
第一节专利的申请和受理.......................................................................................................................2第二节申请日和有限权日.......................................................................................................................5第三节初步审查.......................................................................................................................................6第四节发明专利的公布...........................................................................................................................7第五节实质审查程序...............................................................................................................................8第六节专利权的授予.............................................................................................................................12第七节专利权的终止.............................................................................................................................13第八节专利申请的撤回.........................................................................................................................14第九节保密审查.....................................................................................................................................14第十节单一性与分案申请.....................................................................................................................15第十一节优先权.....................................................................................................................................17第十二节著录项目变更程序.................................................................................................................21第十三节关于港澳台专利申请的特别规定.........................................................................................23第十四节期限的计算、中止、恢复和延长.........................................................................................25第十五节费用.........................................................................................................................................32第二章专利申请文件.....................................................................................................................................35
第一节请求书.........................................................................................................................................35第二节委托书.........................................................................................................................................36第三节权利要求书.................................................................................................................................39第四节说明书.........................................................................................................................................42第五节申请文件的修改.........................................................................................................................46
第一章专利申请程序第一节专利的申请和受理
一、专利申请的形式
1、申请和审批“形式一致”原则
(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被受理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采用纸件形式(2)以电子形式申请并被受理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3)违背“形式一致”的后果视为未提交2、视为未提交的申请形式
(1)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
(2)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二、专利申请的文字和书写1、审查的依据
(1)中文专利申请文本
(2)外文申请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2、中文
(1)汉字,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公布的简化字为准
(2)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专利局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补正3、外文翻译
(1)外文申请文件应当翻译成中文
(2)提交的外文证明文件、证据资料应当附具中文题录译文(3)期满未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4、书写方式
(1)单面、纵向使用纸张
(2)自左至右横向书写,不得分栏书写(3)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4)一页纸不不得包含两种以上文件5、书写规则
(1)只能打字或印刷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以及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
(2)手工书写
①数学式和化学式(安装制图方式)、其他文件②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6、字体
(1)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得使用草体或者其他字体(2)子高(3.5毫米至4.5毫米)、行距(2.5毫米至3.5毫米)(3)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7、页码
(1)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2)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三、证明文件1、证明文件的种类非职务发明证明、国籍证明、经常居所证明、总部所在地或经常营业所所在地证明、申请人资格证明、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生完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2、证明文件的制作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订3、证明文件的提供(1)提供正本
(2)证明文件时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四、专利申请文件份数
1、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3)原本或副本各一份,内容不同的以原本为准
2、其他文件一份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转让合同五、专利申请的受理点
1、专利局受理处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2、专利代办处
(1)仅受理专利申请
(2)不受理涉外申请、分案申请、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和申请日之后提交的其他文件六、专利申请的受理1、受理条件
(1)请求书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
(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力要求书(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图片或者照片(5)申请文件时实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清晰可辨
(6)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强制代理
(7)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强制代理2、不受理的情形
(1)请求书缺陷专利的类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明确(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
(5)申请文件没有实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或者无法辨认内容(6)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不具有提出申请的资格(7)应当代理而没有代理(8)直接从外国项专利局邮寄(9)直接从港澳台向专利局邮寄(10)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11)未使用中文七、专利申请文档
1、文档的组成在申请和有效期内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案卷和电子文档2、文档的作用
(1)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
(2)专利局进行审批和作出各种结论的依据
3、文档的法律效力对专利审批、复审、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和涉及由权利归属纠纷的结果引起的相关程序的真实记录
4、文档的查阅和复制文档名称查阅和复制的请求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或者复审委)负有保密责任请求人仅限于案件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和当事人请求人仅限于案件的当事人(1)申请文件(2)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3)在初审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件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件请求人仅限于案件当事人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内容仅限于到公布日为止:(1)申请文件(2)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3)公布文件(4)在初审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已经审结的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1)申请文件(2)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4)授权公告文件(5)在各已审结的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复审委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可能存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不允许查阅和复制专利局和复审委要求当事人提供的文件涉及国家利益的文件因专利局、复审委的内部业务及管理需要而在案卷中留存的文件原则允许查阅和复制不予查阅和复制无5、查阅和复制程序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
(2)工作人员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
(3)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文件进行复制
(4)工作人员重新整理,并将请求阅档的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存入案卷
6、案卷的保持期限结案案卷种类未授权结案不予受理保持期限1年期限起算日不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视为放弃主动撤回驳回视为撤回主动放弃授权后结案未缴年费终止期限届满宣告全部无效备注:有分案申请的原申请的案卷的保持期从最后结案的分案的结案日起算7、专利公报(《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不予公布的内容
(1)初审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申请主动撤回和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2)中止请求
(3)发明的复审决定
八、专利公报的内容主要包括(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2)发明或者使用信息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3)发明专利申请的是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新增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是在审查的决定(4)保密专利的解密
(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6)专利权的授予、无效宣告、终止(7)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8)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9)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10)专利实施的潜质许可的给予(11)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恢复
(1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13)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1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发明或者使用信息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5年结案日3年第二节申请日和有限权日
一、先申请原则
1、申请先后的判断标准是以日期为准而不是以时刻为准。
2、先后申请的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额,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同时申请的协商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驳回所有申请。二、申请日的确定(《专利法》第28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41、43、100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申请日的确定和更正”)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处“收到日”邮戳不清晰并且当事人不能证明寄出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申请邮寄或者递交到非受理部门的申请“寄出日”保留申请日视为申请日邮寄申请文件并且邮戳清晰邮寄申请文件,邮戳不清晰,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寄出日分案申请安装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三、申请日的更正
1、申请人可以轻轻专利局更正申请日2、更正轻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提出时间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一个月内
(2)附由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四、期限的计算起点(《专利法》第4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92条)从申请日计算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申请费、优先权要求费、申请附加费和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印刷非的缴纳期限缴纳年费的起算点从优先权日计算的期限提出是在审查要求和缴纳实质审查费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早期公布的起算日判断现有计算的时间分界点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期限生物材料提交保藏单位保藏的期限第三节初步审查
一、初审范围初审范围(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力要求书等文件(2)外观设计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3)文件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专利法》第26和第2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4)费用的缴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92、93、97条)明显实质性缺陷发明是否明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定义外国人是否具有专利申请资格(《专利法》第18条)外国人申请是否符合强制代理(《专利法》第19条第1款)是否明显不符合单一性要求(《专利法》第31条)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范围(《专利法》第33条)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25条)是否明显不符合说明书撰写的形式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是否明显不符合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23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否明晰属于违法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等客体(《专利法》第5条)是否明显不符合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形是否明显不符合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式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是否明显不符合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无无分案申请是否明显超出母案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明显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依照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专利法》第9条)二、初审原则1、保密原则2、书面审查原则
(1)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审查基础
(2)审查意见、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3)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4、程序节约原则
(1)全面审查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2)仅指出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三、初审程序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指明公布依据的申请文本,进入公布程序符合法和西藏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申请文件的补正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两次补正机会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实质性缺陷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以审查意见通知书形式指定答复期限通知的答复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以审查意见通知书形式指定答复期限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以审查意见通知书形式指定答复期限实用新型专利授予专利授权通知(经初审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外观设计专利不补正就符合初审要求经过补正符合初审要求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1)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文件提交一份(2)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并不得超范围申请人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和恢复权利请求期满未答复视为撤回或者其他通知书申请的驳回复审的前置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没有消除形式缺陷经过两次补正后没有消除前置审查和合议审查
第四节发明专利的公布
一、提前公开声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6条)1、指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2、不能负有任何条件3、提前公开的程序(1)不符合规定视为未提出
(2)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报编辑
(3)进入公报编辑后,申请人撤销提前公开的要求视为未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开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公报(《专利法》第3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9条)公布正常公布提前公布延迟公布不公布的内容公布内容经初审合格,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18个月期满时公布自初审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并及时公布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因各种原因初审尚未合格在初审程序中驳回、视撤、主动撤回和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著录事项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开号(出版号)、公开日、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摘要、摘要附图第五节实质审查程序
一、实质审查请求1、提出请求的时间
(1)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并缴纳实审费(2)同时提交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2、审查和处理
(1)届满通知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申请人尚未提出实审请求(2)视为撤回未在期限内提交实审请求书或者缴纳实审费(3)视为未提出实审请求书形式不合格(4)进入通知实审请求合格二、实质审查程序1、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2)听证原则至少一次陈述意见(3)程序节约原则
①在第一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②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法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2、程序的启动依申请/依职权3、审查的顺序
(1)一般原则先后顺序(2)特殊处理
①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经专利局局长批准后优先审查和处理
②专利局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优先处理③保留原申请日的分案申请与原申请一起审查4、审查文本
(1)首次审查的文本①原始申请文件
②应初审部门要求补正后的文本③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文本(无论是否超范围)④多次主动修改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
注意:在规定以外的时间对申请文件基线主动修改,一般不予接受;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主动修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没有超范围,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可以接受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2)修改文本(或者替换页)
5、发明专利申请再授予专利权之前必须进行检索6、公众意见
(1)时间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前(2)作用供审查员参考(3)不必通知公众7、会晤
(1)举行会晤的条件
①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②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项申请人发出了约请)(2)预先约定
①会晤日期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②必须变动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3)会晤地点
①专利局指定的地点
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晤,审查员可以不再安排,而通过书面方式审查(4)参加人①审查员主持
②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必须参加③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当参加④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发明人参加
⑤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5)记录
①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
②申请人必须重新提交正式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不能代为修改③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审查工作通过书面方式继续进行
(6)会晤的中止申请人提出了新的文件,而会晤前审查员没有收到(7)会晤对答复期限的影响
①原定答复期限继续存在不因为会晤而改变,或者视情况延长一个月②原定答复期限不存在另行指定
8、电话讨论仅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9、取证
(1)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来支持主张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事物模型10、现场调查
(1)由申请人提出要求
(2)由负责审查申请的实审部的部长批准(3)费用由专利局承担三、审查意见通知书
1、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出(1)一般要经过检索
(2)可以不进行检索的情形针对申请的全部主题
①属于《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②不具备实用性
③不符合发明专利的定义
④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公开不充分2、继续审查的处理
(1)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2)在符合听证原则的前提下,驳回申请
(3)经过修改或者陈述意见后符合规定,授予发明专利权3、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1)发现与申请的主题更加相关的对比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评价
(2)在前一阶段的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者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中有不符合规定
(3)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后,审查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审查意见(4)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仍存在缺陷
(5)审查员拟驳回申请,但在此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向申请人明确指出驳回依据的事实、理由或证据4、通知书的送达(1)邮寄
①推定收到日自发文日起满15日
②实际收到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再推定收到日之后(2)直接送交
①交付日通知书注明的发文日②推定收到日自交付日起满15日(3)公告送达
①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被退回,且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②推定以专利公报上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为送达日(4)电子方式送达针对电子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5、通知书的收件人
情况当事人已委托代理机构请求书填写联系人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当事人未委托代理机构两个当事人,且请求书声明指定非第一署名当事人未代表人其余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6、通知书的签署(1)由负责审查的审查员盖章
收件人(1)代理机构制定的专利代理人(2)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两名专利代理人请求书填写的联系人当事人代表人第一署名当事人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2)由实习审查员和负责指导的审查员共同盖章7、答复期限
(1)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2)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8、查询
(1)查询部门专利局发文部门
(2)查询手续由发文部门通过当地邮局查询收件人所在邮政部门(3)查询结果
①未送达的责任在专利局或者邮局按照新的发文日重新发出通知书
②未送达的责任在收件人一方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重新发出,但不变更发文日(4)查询时效为10个月,自发文日起计算四、驳回决定1、程序条件
(1)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针对事实、理由和依据的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2)一般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作出2、驳回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实质审查的范围(1)申请主题违法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2)申请主题属于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3)申请专利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4)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
(5)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6)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7)违法“先申请原则”
(8)违法“一发明创造、一专利”(9)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要
(10)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11)申请的修改超范围(12)分案的申请超范围五、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1、发出条件
(1)经实审没有发现驳回理由(2)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2、审查员依职权的修改(1)说明书
①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和/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②改正错别字、错误的符合、标记等③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
④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⑤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2)权利要求书
①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合、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②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3)摘要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
3、授权文本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六、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
1、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生效2、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3、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4、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六节专利权的授予
一、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1、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2、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1)在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2)同时交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专利证书印花税和年度申请维持费3、专利局办法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4、视为放弃专利权
(1)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专利局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1个月后,发出视为放弃专利权通知书
(2)自视为放弃专利权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个月,无法恢复权利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在专利公布上公告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注意:一个时间点是“期限届满之日”,一个是“发出之日”。二、专利证书证书首页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说明书证书的构成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著录事项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共同权利人的请求颁发条件证书副本副本的格式更换的情况不予更换的情况更换的程序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专利权没有终止缴纳副本费和印花税“副本”字样与专利证书正本格式、内容应当一致专利权经过调解或者判决归还请求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专利证书损坏专利权终止因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更名发生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依当事人请求启动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原证书记载“已更换”字样后存入专利申请案卷更换的证书应当与原专利证书的格式、内容一致证书打印错误依专利权人请求更正非因专利局原因造成专利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专利证书仅仅向权利人出具,用于证明权利初始状态,所以专利权发生转移时,专利局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副本证书的更换三、专利登记薄建立时间登记的内容授予专利权之时专利局依专利权的授予、无效宣告、终止、恢复、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权实施职权登记许可合同的备案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局依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申请登记登记的生效专利登记薄的效力在专利登记薄中记载,并制作专利登记薄副本,按照规定格式打印,加盖证件专用章授予专利权之时专利权授予之后登记薄副本专利登记薄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两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仅在专利登记薄上记载,以专利登记薄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制作依据专利登记薄制作时间授权公告后制作条件任何人提交请求书并缴纳费制作方法副本加盖证件专用章专利登记薄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的有关专利权状态的证据,加盖专用章之后,就成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书第七节专利权的终止
一、专利权期满终止
1、自申请日起算,不以优先权日计算
2、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期限为10年二、专利权因年费的终止1、缴纳时间
(1)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2)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2、补缴时间
(1)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2)补缴时间不足1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3)补缴时间超过1个月,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详见《费用》总结)3、终止
(1)终止的原因年费或者滞纳金在滞纳期届满前,未缴纳或者未缴足(2)自滞纳期满之日起2个月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3)自终止通知书发出4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4)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4、恢复
(1)补缴年费
(2)缴纳或者补足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三、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放弃时间授予专利权之后,随时都可以放弃(1)专利权人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的证明放弃方式(2)专利权人提交由权利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声明放弃声明不得要求撤销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声明放弃不得附有条件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生效日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注意: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八节专利申请的撤回时间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可以提出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文件1、撤回声明,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证明2、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委托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办理,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证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条件原则上不得要求撤销,在申请权非真正拥有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在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撤回,文件照常公布,但审查程序终止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第九节保密审查
一、保密审查的范围
1、保密的范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
2、专利局保密审查的范围: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申请
3、专利局受理,移送国防专利的范围: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的发明申请4、国防专利机构的范围:涉及国防方面国家秘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二、保密请求的提出
1、专利局提出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径行挑选出来2、申请人提出
(1)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
(2)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提出保密请求
三、保密审查的确定
1、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2、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再发出不予保密决定书3、不属于“明细不需要保密的情形”
(1)把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2)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复印件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专利局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保密审查员应当发出不予保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四、保密审查的程序
1、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的发明(1)由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由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无效宣告(2)由专利局根据国防专利局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3)由国防专利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
(4)由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的内容“一号”和“二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5)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决定,公告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好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
(1)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2)初步审查①基准相同②不予公布③直接进入(3)实质审查①基准相同②发出授通③办理登记
④公告“一号二日”五、解密
1、解密请求的提出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书面提出(2)专利局提出
2、解密的确定应当在征求原人为需要保密的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3、解密的程序:按照一般专利进行审批和管理(1)解密标记
(2)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第十节单一性与分案申请
一、单一性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单一性标准《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5条(1)“一发明一申请”原则(2)“合案申请”: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①“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在技术上相关关联,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②“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出现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3)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①产品和专用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②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
③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
④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二专门设计的设备⑤方法和为实现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
⑥不能报考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4)一般情况下,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预期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
(5)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注意: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单一性标准实质上是指多个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彼此联系的技术特征,二这些技术特征正是使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考题的设计往往就是让考生判断几个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存在能够彼此联系的技术特征)。当一件申请中不同的发明明显不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则在检索之前即可判断其缺乏单一性。然而,由于特点技术特征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所以通常情况下,申请的单一性问题常常要在检索之后才能作出判断。2、外观设计的单一性标准《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1)“一申请一产品一设计”原则(2)“合案申请”: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
①同一类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
②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能够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即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的,并且个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注意: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构成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③将各项外观设计顺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之前二、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提出:申请人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意见提出,并以原申请为基础。2、分案申请的类别
(1)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即发明分案仍为发明、实用新型分案仍为实用新型(2)类别不一致的,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3、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1)申请人
①原则: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②例外: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
(2)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3)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4、分案申请的请求书
(1)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2)申请日填写有误的,期满未补正视为撤回(3)申请日填写有误的,补正合格重新确定申请日5、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1)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2)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形:2个月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
(3)针对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的分案。
①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②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4)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6、再分案申请
(1)提出再分案申请的,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第一次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2)再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的原则:根据原申请计算,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3)再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的例外:
①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以及再次提出分案申请,即递交时间适用指定期限
②申请人应当提交审查员发出的指明了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的复印件7、分案申请提交的其他文件
(1)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语本分案申请有关的优先权文件副本(2)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3)原申请时国际申请的
①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
②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和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4)期满未补正视为撤回8、分案申请的各种期限
(1)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从原申请日起算(享有优先权的,从优先权日起算)(2)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3)期满未补办的视为撤回9、分案申请的费用
(1)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
(2)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缴(3)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视为撤回10、分案申请的情况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11、分案申请的文本审查
(1)在说明书的起始部分,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时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2)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多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①“公开的范围”应当理解为《专利法》第33条所述“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②分案申请的内容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驳回分案申请③一件申请不符合单一性,应当通知申请人在知道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进行修改的驳回申请
(3)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
第十一节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要求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类型优先权期限要求优先权声明在先申请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外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人证书发明、实用新型自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自在申请之日起6个月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本国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自在申请之日起12个月声明的内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国(本国优先权为中国)提交时间作出主题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受理国的主管部门中国专利局文件制作格式副本特殊之处在后“一致”申请“不一致”的申的证明请人优先权要求费用缴纳时间缴纳数额费用不退至少表明受理国、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复印件,并注明案卷的申请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即视为提交了再现申请文件副本与在线申请的申请人一致或者是申请人之一与在线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一致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线申请所有申请人签章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线申请的项数计算被视为未要求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初审)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不相同(实审)自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自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申请人未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用在后申请超过期限(12个月/6个月)优先权声明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受理国之一优先权声明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且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但经过补正程序仍不符合规定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经过补正程序,仍不符合规定在后申请超过期限(12个月)优先权声明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国之一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分案申请在先申请已经要求并享有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已经被授予专利权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几种“视为未要求”的情况
(1)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或者受理国之一的,视为未提出该项外国优先权声明(2)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或受理国家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该项本国优先权声明
(3)某份在先申请不符合规定,经过补正程序,未答复或者仍不符合规定,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应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
(4)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为要求该项优先权声明2、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1)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无关(2)首次申请再受理国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
3、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包括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二、优先权的撤回
1、撤回的时间要求优先权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
2、撤回的对象全部优先权要求、某一项或者几项优先权要求3、撤回声明
(1)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优先权声明(2)手续不合格;视为未提出4、撤回导致期限的变更(1)自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
(2)撤回请求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自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三、优先权的恢复
1、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请求恢复权利2、优先权要求的恢复的条件
(1)要求外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在先申请日或者在先申请号的两项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2)要求本国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号填写正确,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了优先权要求费
(3)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4)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
(5)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3、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四、优先权的核实
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1)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
(2)他人专利的申请日再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而他人专利的公布日在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抵触申请”)
(3)他人专利的申请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他人专利的公布日在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核实两个优先权)2、核实的内容
(1)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灾后申请相同的主题(2)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统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3)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或6个月内3、核实的原则前后主体是否一致
(1)判断在后申请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
(2)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技术方案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3)“清楚地记载”阐明了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技术方案能够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4、核实后的处理程序
(1)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说明优先权不成立的理由,并以新确定的优先权日为基层,进行后续审查(2)申请授权时,在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中对优先权作出变更五、外国优先权
1、外观优先权的效力
(1)中国在后申请看作在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2)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
2、外国多项优先权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
(3)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多个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3、外国部分优先权(1)外国部分优先权的含义
①中国在后申请与外国首次申请中相同的部分技术方案给予优先权②享有优先权的部分,优先权日为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③不享有优先权的部分,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2)中国在后申请享有外国部分优先权的情形
①记载“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②记载“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和“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注意:针对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建议考生一定要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1.4部分的例子进一步理解。六、本国优先权
1、中国首次申请的视撤
(1)视撤条件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2)视撤时间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
(3)视撤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2、本国优先权的效力同“外国优先权”3、本国多项优先权
(1)要求多项优先权权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2)享有本国优先权
①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A、B和C三个方案
②三个技术方案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
③中国在后申请的A、B、C分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4、本国部分优先权情况12《审查指南》的举例实施例a1在中国首次申请中有记载,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中国在后申请的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在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和a1享有本国优先权,a2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如果a1不能支持A,申请人可以补充,但是a2在中国灾后申请时已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了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由于第一件灾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不能再要求第一件灾后申请的优先权,可以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3注意:针对本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建议考生一定要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4.2.4部分的例子进一步理解。七、外国设计的优先权核实
1、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相同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2、多项优先权
(1)要求多项优先权: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2)包含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其中一项或者多项产品外观设计与相应的多个外国首次申请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的主题相同,则该外观设计专利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3、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前后色彩差异很大,不能享有优先权第十二节著录项目变更程序
一、著录项目
1、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由当事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邮政编码)(2)发明人姓名
(3)专利代理事项(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人姓名)(4)联系人事项(姓名、地址、邮政编码)(5)代表人
2、其他著录项目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变更(1)申请号(2)申请日
(3)发明创造名称(4)分类号
(5)优先权事项(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国)二、著录项目变更程序1、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1)“一专利多项目同时变更”一份申报书(2)“一专利同一项目多次变更”多次申报书(3)“多专利同一项目变更”多份申报书2、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1)未委托代理的由申请人、专利权人、代表人办理(2)已委托代理的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由新权利人或者新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1)期限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否则视为未提出(2)一件专利申请每次每项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4、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1)手续不符合规定视为未提出(2)手续合格通知书
①手续符合规定,通知变更前后的情况,并予以公告②通知对象变更前后的权利人和代理机构(3)不同情况的处理处理的事项费用增加申请人减(或专利权人)缓减少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联系人专利代理机构撤销代理专利代理机构出现情况不再予以费用减缓,并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处理方式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重新办理请求费用减缓的手续申请人(或专利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权人)全部变更出费用减缓请求新增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变更前填写了联系人,变更后未指定原联系人为其联系人变更后的权利人未委托代理机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费用减缓标准不变删除指定的联系人删除变更前权利人委托的代理机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视为专利申请的代表人(4)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变更情况5、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1)自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之日起生效
(2)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
(3)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和已进入专利公报编辑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为准三、证明文件1、形式要求
(1)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2)一份证明文件仅对应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
(3)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多次变更分别提交各次的证明文件(4)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
(5)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6)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时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2、权利人国籍的变更提出身份证明文件3、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权利人个人个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权利转移原因协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或权者裁减属法院调解或者判纠决纷一审法院的判决变更原因更改姓名填写错误更改名称更改名称更改名称更改名称更改名称更改名称更改中文译名证明文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身份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声明4、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移证明文件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地方只是产权管理部门的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1)确认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2)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转让合同赠与合同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的合同,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多个申请人(或者权利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转让或者赠与单位合并、分立、注销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改变组织形式继承(1)经过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证明(2)经过公证的当事人已经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3)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权利有法律效力的证明(1)变更需要的证明(2)质押双方同意变更的证明证明文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发明人声明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1)确认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2)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证明文件(1)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2)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限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变更处理代理机构办理个案变更手续(1)申请人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2)申请人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变更申报书(1)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2)代理机构提交由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1)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2)全体权利人对新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变更后的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新增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拍卖专利权在质押期限内发生转移5、发明人的变更变更原因更改姓名漏填或者错填更改中文译名协商资格纠纷地方只是产权管理部门调解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解书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一审法院的判决6、专利代理的变更变更原因代理机构更名、迁址代理人的变更辞去委托解除委托权利人更换代理机构权利转移,变更后的权利人委托新代理机构权利转移,变更后的权利人委托原代理机构
第十三节关于港澳台专利申请的特别规定
一、委托代理
参见第二章中的《委托书》二、香港专利简介
1、香港专利的分类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
2、香港标准专利,是以下述三个专利局(称为“指定专利当局”)所批予的专利作为基础(1)指定专利局
①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仅限于发明专利)②欧洲专利局(就指定英国的专利而言)③英国知识产权局
(2)保护期限为20年,自指定专利申请日起计算(3)在香港申请标准专利的程序
①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第一阶段)
“指定专利申请”是指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或英国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申请
②指定专利的注册与批予请求(第二阶段)
“指定专利”是指已经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或英国知识产权局批予的专利3、香港短期专利
(1)直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并可以要求优先权(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2)保护期限为8年,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
(3)香港短期专利的批予,以一个国际检索主管局或者一个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专利局所作的检索报告为基础(例如由中国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4、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提交香港标准专利申请
(1)自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
(2)自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三、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再香港的保护国际申请已经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可以在香港提交标准专利申请或者短期专利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如下:1、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可以申请标准专利保护
(1)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发表,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际申请号通知书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
(2)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已经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语言公布,在中国以中文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
(3)由中国专利局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2、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可以申请短期专利保护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之日起6个月,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
四、香港优先权
1、香港知识产权署的首次申请可作为优先权基础,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或者其他国家提出申请2、优先权期限
(1)自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2)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3、在中国提出申请要求香港优先权的手续
(1)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文件副本(2)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证明4、视为未要求优先权(1)未提出书面声明
(2)逾期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局五、台胞的专利申请
1、不得使用“中国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2、用外汇人民币支付专利费用3、优先权基础
(1)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2)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3)在台湾的申请不得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第十四节期限的计算、中止、恢复和延长
一、期限的计算1、起算日
(1)大部分法定期限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
(2)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起15日)2、届满日
(1)起算日加期限
(2)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3、期限的计算
(1)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2)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3)最后一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4)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4、常考期限总结期限名称起算点依据备注针对民事和行政一审裁定的《民事诉讼10天裁定书送达之日上诉期限法》第147条;超过期限,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行政诉讼生效针对民事和行政一审判决的15天判决书送达之日法》第58条上诉期限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的期限提出变更请求之日缴纳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出检索请求之日费的期限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的期限提出中止请求之日《专利法实施超过期限,视为未提出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细则》第97条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的期限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提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费的期限裁决请求之日在前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专利法实施超过缴纳期限的,在补缴期限缴纳年费的期限1个月内细则》第95条届满前缴足年费和滞纳金1个超过期限,视为已经送达;当月《专利法实施事人可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公告送达的期限公告之日细则》第5条址,要求重新邮寄,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为送到日拟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法实施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文国际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期细则》第109手续之日本可以作为审查文本限条自申请人受到受理通知《审查指南》申请人请求专利局更正申请书之日1个月内(或者第五部分第三超过期限,不予更正申请日日自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章第4节2个月内)无效程序中,请求人补充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专利法实施超过期限提交的,一般不予考据或者增加理由的期限无效程序中,当事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期限(复审委员会指定)发出视为放弃专利权通知书的期限收到通知书之日自办理登记手续期满1个月后提交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材料的期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提交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材料的期限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期限办理授权登记手续的期限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发明专利授权当年之外各年的申请维持费的期限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的期限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期限提交以正当理由为依据的恢复权利请求书的期限提交以不可抗拒事由为由恢复权利的请求书的期限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正当理由)的期限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不可抗拒事由)的期限分案申请的手续和费用补办期限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日起2年内在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同时缴纳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日起2年内细则》第66条虑期满未答复,视为当事人已经《审查指南》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第四部分第三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章第4.4节意见《审查指南》通知书应当指明恢复权利的法第五部分第九律程序章第1.1.5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超过期限,视为未要求补丧失章第6.3节新颖性宽限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5条《专利法实施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细则》第51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超过期限,视为放弃取得专利《专利法实施权的权利细则》第95条《专利法实施超过期限,视为撤回细则》第92条超过期限,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审查指南》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费用第五部分第七的,视为未提出要求,当事人章第6节不可恢复权利;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专利法实施丧失的原因细则》第93条2个月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3个月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期限拟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审查指南》针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若分案申请递交日第一部分第一已经超过2个月,则该期限视章第5.1.2节为撤回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复审程序及不服复《审查指南》最迟自作出授予专利权审决定提前行政诉讼期间都可第一部分第一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以分案;初审中,分案申请递章第5.1.1节交日不符合规定,视为未提出,并做结案处理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专利法实施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文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细则》第51条本可以作为审查文本(或者提出实质申请请《专利法实施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期限求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期限针对复审决定或者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针对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的期限缴纳复审费的期限审查员发出期限届满前通知书的期限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起诉期限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一方对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起诉期限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决定的起诉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的期限专利权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决定的起诉期限被许可人对终止强制许可决定的起诉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期限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期限提交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请求书和说明书都未写明时,申请人的补正期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没有指明保藏事项的补正期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提交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书之日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实审请求的提出届满期限前3个月细则》第109条《专利法》第30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2条《专利法》第41条和46条《专利法》第41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3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4.2节《专利法》第55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13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24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33条《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3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5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2.1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专利法》第29条超过期限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复审程序终止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决定生效超过期限提出复审,不予受理,驳回决定生效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实质审查请求的提出期限届满前3个月时,申请人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到通知之日收到通知之日收到请求书之日起诉期限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收到通知之日收到通知之日合同生效之日专利权公告之日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合同的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保藏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保藏;请求书和说明书填写不一致的,申请人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4个月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保藏6个月超过期限,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补缴年费、滞纳金的期限缴纳年费期满之日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的年度起终止专利局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自中止请求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自当事人提出中止请求之日或者专利局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12个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优先权的期限因权属纠纷而中止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7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节《专利法》第2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1节期限可延长6个月;同一法院的总保全期限不得超过1年;法院没有要求继续保全的,终止程序结束,专利局恢复有关程序超过期限,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期限可延长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中止程序结束,专利局恢复有关程序1年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的中止期限《审查指南》终止期限届满,专利局恢复有第五部分第七关程序;中止的期限不可延长章第7.4.3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1条;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审查指南》当事人请求时间超过1年的,第五部分第二不予退款章第4.2.1.3节《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第3.1节《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2.1.1节《专利法》第3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1条《专利法》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专利法》第诉讼时效适应诉讼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不适用“期限的延长和恢复”申请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因各种原因初步审查尚未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将延迟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18个月期满时公布在缴纳宽限期费用后,可以延长2个月当事人请求退款的期限交房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提出保密的期限15个月发明专利进行公布准备的时间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申请之前(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5个月)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18个月初步审查通过的发明专利进行公布期限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算)30个月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际阶段的期限优先权日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2年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并且在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当得知他人使用之日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62条发明专利提出实质审查的期《专利法》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实质审限查的请求书,视为撤回申请日(有优先权的,35条3年缴纳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自优先权日起算)《专利法实施期满未缴纳或者缴足,视为未的期限细则》第93条提出请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10年《专利法》第保护期限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超过保护期限,专利权终止42条2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二、期限的延长(《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70条)1、延长的对象
(1)仅适用于指定期限
(2)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指定期限不得延长2、延长的请求
(1)时间期限届满日之前(2)形式书面
(3)以月计算并在期限届满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3、延长的期限
(1)延长的期限不足1个月的,以1个月计算(2)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3)对同一指定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三、期限的恢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1、不适用恢复的期限
(1)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2)优先权期限(3)专利保护期限(4)侵权诉讼时效2、请求恢复的手续(1)不可抗拒的事由
①提出请求的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②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③缴纳恢复权利请求书④附件证明文件(2)正当理由
①提出请求的时间自收到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②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③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④附具证明文件
(3)在请求恢复的同时,当事人应当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4)国际申请再中国的效力只能依据不可抗力恢复3、请求恢复的审批
(1)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①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②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③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2)发出补正通知书的情形
①前提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并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②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
③申请人声明因丢失补正通知书而不能完成相应的补正④申请请求恢复权利时,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恢复的,继续专利审批程序,并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四、期限的中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6条)1、请求中止的条件(1)当事人请求中止①权属纠纷的当事人
②权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③缴纳了中止程序请求费(2)法院要求中止①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
②法院已经作出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2、中止的范围
(1)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移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者转移的手续
(2)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的变更、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4)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3、不中止的程序
(1)中止请求批准前,已经公布
(2)中止请求批准权,公告程序已经进入公布编辑4、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中止的程序(1)请求中止的手续①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②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正本或者副本③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2)直接“视为未提出”的情形
①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已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除外)②已经执行了中止程序
③请求不是由证明文件记载的权属纠纷当事人提出④受理权属纠纷的机关没有管辖权⑤证明文件记载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与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或专利)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⑥当事人没有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足中止程序请求费
(3)经过补正“视为未提出”的情形中止请求书与证明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4)中止的告知
①流程部的审查员发出中止程序请求审批通知书
②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流程部通知复审委,再由复审委通知当事人5、法院要求中止的程序(1)要求中止的手续①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②协助执行通知书
③专利申请(或专利)处于有效期内(2)中止的告知
①流程部的审查员发出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
②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专利流程部通知复审委,再由复审委通知当事人6、中止的期限
(1)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期限
①一般不得超过1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1年的,中止程序结束,恢复有关程序②延长中止期限
A权属纠纷在中止期限1年内未能结案B请求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前请求C延长一次
D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期限
①一般为6个月,即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满6个月的,中止程序结束,恢复有关程序,并公告解除专利权保全②延长中止期限
A在中止期限届满前提出继续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B中止程序延长6个月
C同一法院的总保全期不得超过1年,即总保全期满1年的,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③轮候保全
A对已执行财产保全的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B轮候登记在先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轮候保全开始6个月
C前一法院“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和轮候法院“保全程序开始通知书”
(3)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不超过1年,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7、中止的撤销
(1)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的撤销
①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产生法律效力②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
③涉及权利人变更的,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④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有关程序(2)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的撤销
①法院送达解除保全通知书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②通知法院和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恢复有关程序③公告解除专利权保全(3)法律效力
①判决书的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均没有上诉期)
②在审查员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文件视为发生法律效力
③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4)权利人的变更
①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②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③期满未办理视为放弃取得转申请权(或专利权)
第十五节费用
一、费用的计算
1、优先权要求费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不退)
2、申请附加费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也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3、公布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交纳的费用
4、延长期限请求费在期限届满之前缴纳,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5、年费及滞纳金超过的期限不足1个月滞纳金比例不缴纳滞纳金1个月(不含)至2个月(含)全额年费的5%2个月(不含)至3个月(含)全额年费的10%3个月(不含)至4个月(含)全额年费的15%4个月(不含)至5个月(含)全额年费的20%5个月(不含)至6个月(含)全额年费的25%凡在6个月的滞纳期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不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应当补缴年费和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二、费用的支付1、支付方法
(1)直接向专利局(或者代办处)缴纳(2)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4)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2、汇付原则
(1)同一专利的多项费用
①分别注明每项费用的名称和金额
②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应当等于缴纳费用总额(2)不同专利的费用分别汇款(3)视为未办理缴纳手续
①同一专利的多项费用总额少于各项费用的金额之和②不同专利的费用在同一单据中汇出,造成无法分割(4)指定外币
①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当事人②使用指定的外币
③通过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④按汇出日国际规定的汇兑率折合人民币后结算
(5)自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日,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3、邮件汇付
(1)缴费日的确定
①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汇出日
备注②中国邮政普通汇款收据上收汇邮戳日(2)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①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②未写明费用名称4、银行汇付
(1)缴费日的确定银行实际汇出日
(2)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未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或者费用名称三、费用的减缓1、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4)复审费
(5)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2、减缓的手续(1)请求的时间
①提出专利申请时,一并请求减缓上述五种费用②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③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应当在该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2个半月前提出(2)提交的文件
①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费用减缓请求书②相关证明文件3、减缓比例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一个个人一个单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个人与单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减缓比例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80%)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60%)不予减缓四、费用的暂存1、暂存的情况
(1)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2)暂存在专利局账户上
(3)费用暂存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2、缴费日的确定
(1)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缴费人提供证明查清内容(2)以原汇出日为缴费日
①缴费人自收到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据②由于银行或者邮局原因导致汇款暂存的五、退款
1、当事人请求退款(1)情形①多缴费用②重缴费用③错缴费用
错缴费用包括在视为撤回、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等决定生效之后,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或者主动撤回专利申请、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合格之后,当事人新缴纳的专利法用(即专利权已经丧失的情况下,新缴的费用)(2)时间自缴费日起1年内提出
(3)退款请求人缴款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4)文件书面请求、附具证明2、专利局主动退款
(1)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①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之后,在专利局作出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之前
②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在专利局作出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前(2)年费
①专利权终止的决定公告后
②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3、不予退款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时间超过1年(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
(3)在费用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4、退款的效力视为自始未缴纳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因银行或者邮局责任造成必要缴费信息不全被退款(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
(2)附具汇款银行或者邮局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3)当事人应当重新缴纳已被退回的款项(4)原缴费日视为重新缴纳款项的缴费日
2、因汇款人汇款后又取回汇款造成汇单无法兑现视为未缴纳七、费用的查询
1、当事人提供的文件
(1)未收到专利局收据的,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2)已收到专利局收据的,提供收据复印件2、查询时效为1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八、费用种类的转换
1、同一专利的不同费用可以转换,不同申请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2、费用种类转换的,缴费日不变
3、当事人申请,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4、审查员依职权转换第二章专利申请文件
第一节请求书
一、发明人(设计人)
1、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2、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是真正的发明人不作审查3、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是单位或者集体,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4、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仅仅是署名顺序,不代表其贡献的大小)
5、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6、发明人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1)提出的时间①提出专利申请时
②提出专利申请后且在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之前
③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2)提出的方式
①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②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数码声明(3)提出的结果
①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②一经提出,发明人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二、申请人
1、申请人是本国人
(1)对填写的申请人采取“资格推定”为原则,“资格证明”为例外
①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③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
④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
(2)因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资格,需要更换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3)申请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4)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申请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1)对申请人的营业所或者经常居所采取“资格证明”为原则
①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得,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再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2)申请再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得:公约协议互惠
①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来确定②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公约成员国,所属国法律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③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公约成员国,所属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则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安装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是个人的
①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②姓名中不应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
(4)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3、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共同申请,两者分别适用各自规定三、联系人
1、联系人仅是代替申请人接受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
2、联系人只能是一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3、必须填写联系人的情形: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4、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或当事人是单位的,其指定的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或当事人是个人的,指定的联系人应当是便于收到专利局信函并可迅速交给申请人或当事人本人的人四、代表人
1、代表人的产生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1)请求书中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2)请求书中没有声明的,以第一署名申请人未代表人2、代表人的权限
(1)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其他手续(2)代表人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3)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五、主题名称
1、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2、表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3、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4、不得还有含糊的词语:及其他、及其类似物
5、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作为名称
6、字数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利润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最大到40个字注:3、4和5中的例子往往成为考题的选项
第二节委托书
一、专利代理基本知识1、专利代理机构
(1)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涉外代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2)在请求书中使用登记的全称,并与加盖的公章一致(3)在请求书中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2、专利代理人
(1)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2)在请求书中,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工作证的证书号码(3)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二、专利代理的类型1、任意代理
(1)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2)在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3)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2、强制代理
(1)强制代理的原因(《专利法》第19条第1款)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2)强制代理的情形①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
②外国申请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③港澳台的企业申请专利④港澳台的个人申请专利
⑤港澳台的个人和企业共同申请专利
⑥港澳台的个人、企业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
⑦港澳台的个人和企业,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共同申请专利
注意:港澳台的个人委托代理即可;外国人、港澳台的企业申请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的,委托指定代理机构。
(3)强制代理的后果
①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
②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不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三、委托书
1、委托书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2、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3、标准表格: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4、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5、个人申请:签字或者盖章;单位申请: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6、外国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注意:写明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四、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1、解除委托
(1)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2)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的主体:申请人(3)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文件(两者之一即可)
①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②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2、辞去委托
(1)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2)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的主体:专利代理机构(3)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文件(两者之一即可)
①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申请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②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的结果
(1)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手续合同通知书,变更手续生效(2)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该专利代理关系依然有效(3)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4)强制重新委托
①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外国申请人,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②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应当同时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③没有委托或者委托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视为未提出五、复审程序中的委托手续
1、委托书中写明代理机构的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
(1)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2)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2、收件人的确定
(1)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2)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3)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4)署名五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3、复审请求人的强制代理
(1)未委托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2)未委托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六、无效程序中的委托手续
1、委托书中写明代理机构的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
(1)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未提交委托书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为在委托书中写明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的事务的,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2、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1)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双方变更委托
(2)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3、请求人的强制代理
(1)未委托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2)未委托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4、收件人的确定
(1)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他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2)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3)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4)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5、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七、实用新型检索程序中的委托手续
1、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办理委托后另行委托的,应当另行提交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写明期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3、办理委托后由本人办理的,应当声明本人仅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宜第三节权利要求书
一、形式要求
1、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
2、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
3、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4、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权利要求书页码
5、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除非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6、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7、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审查使用此种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8、括号
(1)原则上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2)可以使用括号:具有通常可以接受含义的括号;附图标记;化学式;数学式
9、原则上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但是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可以使用10、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11、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
12、一项权利要求通常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二、实质要求
1、以说明书为依据
(1)核心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况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断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允许概括至覆盖所有的等同替代或者明显变型的方式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
(3)信息公开不充分的,允许申请人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信息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信息扩展到权力要求的保护范围(4)功能性限定的判断
①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②依据:说明书记载和本领域公知技术
③内容:能否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④纯功能性的权力要求得不到说明的支持不允许
(5)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6)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①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②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7)当技术方案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8)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清楚
(1)产品权利要求
①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
②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除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参数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除而可靠地加以确定的③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2)方法权利要求
①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②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3、简要
(1)一件专利申请不到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2)数目应当合理(3)只记载技术特征
(4)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5)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三、撰写规定1、主题
(1)产品权利要求或者方法权利要求
(2)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如“一种……技术”或者“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3)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2、独立权利要求
(1)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2)必要技术特征
①定义:为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②判断方法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3)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4)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5)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当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①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选用合适的对比文件进行划界
②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6)不采用“划界”写法的情况①开拓性发明
②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③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④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关关系上的变化3、从属权利要求
(1)定义:包含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2)附加技术特征
①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②增加的技术特征
(3)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①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②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4)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后引用”(5)“择一”选择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6)“多项不得引多项”灾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营业再去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7)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和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
(8)至二级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4、开放式的权利要求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5、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6、权利要求的概括性限定
(1)概括性的限定要得到说明书支持(2)概况限定的方式①用上位概念概况
②用并列选择法概况被并列选择概况的内容当是等效的7、功能或者效果特征限定
(1)原则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2)可以使用的例外情况
①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
②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
③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直接和肯定地验证四、解释原则
1、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2、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但是其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3、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4、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5、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1)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香港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2)在特定情况下,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则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采用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限定
6、开放式的权利要求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7、封闭式的权利要求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8、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五、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1、总体原则
(1)采用方法权利要求或者产权权利要求(实现方法的装置)(2)不能只概况地描述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效果2、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
(1)按照方法的流程描述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2)计算机程序如何完成功能3、装置权利要求的撰写
(1)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2)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装置的那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
(3)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①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实现程序流程各步骤的功能模块
②由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主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技术方案的功能模块架构③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技术方案的实体装置
第四节说明书
一、说明书的形式要求
1、第1页第1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2、发明名称前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3、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4、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签名写明标题(1)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4)附图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
5、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6、附图说明应当与附图对应
(1)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2)申请人删除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7、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二、说明书的实质要求
1、清楚主题明确和表达准确2、完整
(1)一份说明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①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和附图说明
②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
③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采用的具体实施方式(2)关于“克服偏见”的说明
①解释为什么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②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③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3)原则: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哎说明书中描述3、能够实现
(1)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安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2)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的情况:
①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②说明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
③说明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④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安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⑤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三、说明书的撰写要求1、技术领域
(1)技术领域赢得是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2)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2、背景技术
(1)应当写明对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2)尤其要引证包含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3)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曾经遇到的困难)(4)引证文件的要求
①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
②引证专利文件,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后包括公开日期③引证非专利文件的,写明标题和详细出处
④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⑤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弯腰本申请的公开日
⑥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使用原文,必要将中文译文放在括号内⑦引证文件达到充分公开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①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②正面、简洁、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进一步说明技术效果③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④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2)技术方案
①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达相一致
②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③通过对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作进一步改进的从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3)有益效果
①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由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②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③说明有益效果,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④机械、电气领域: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说明有益效果⑤化学领域:通过列车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有益效果
⑥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⑦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时,应该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4、附图说明
(1)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2)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3)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
(1)举例说明,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①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
②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件(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③在发明创造比较简单的情况下,技术方案以及就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可以不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2)产品的实施例
①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化学成分②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③可动作的产品应当说明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3)方法的实施例应当写明方法的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4)一般来说可以对共有的技术特征不作详细的描述(可以引证)(5)充分说明的技术特征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②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6)对照附图说明的说明方式
①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②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③不加括号
(7)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6、说明书语言
(1)术语清楚,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前后一致①国家规定的统一术语
②所示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③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④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⑤采用自定义词,并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2)文字①中文
②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不产生歧义③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中文译文或者中文说明(3)使用非中文表述形式的情况
①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
②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算机程序、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③外国专利文献、专利申请、非专利文献的出处和名称(4)计量单位
①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②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5)可以使用商品名词(6)避免使用注册商标四、说明书附图1、附图的绘制
(1)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不得着色和涂改(2)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3)同一附图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可另增局部放大图(4)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①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
②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不互相影响清晰程度(5)原则行竖向绘制(6)水平绘制的例外
①零件横向尺寸明显打印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②一页图纸上有一幅附图已经水平布置,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2、附图的种类
(1)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2)流程图、框图在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
(3)一般情况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金相结构和组织细胞例外3、附图标记
(1)阿拉伯数字编号
(2)与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一致
4、清晰度附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各个细节5、附图的语言
(1)可以使用必要的词语(2)不得含有其他注释
(3)使用中文,也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位6、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7、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8、附图的编号
(1)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2)编号应当标准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五、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1、摘要文字(1)内容要求
①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②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③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未写明发明名称或者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补正(2)字数要求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3)形式要求
①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②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4)法律效力
①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②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③不能作为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④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摘要附图(1)形式要求
①有附图的专利申请②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
(2)实质要求最能说明发明技术方案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
(3)大小及清晰度在附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4)产生申请人提供或者由审查员指定
(5)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视为摘要附图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说明书1、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
(1)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
(2)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3)可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的计算机程序以供参考(4)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
2、说明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3、涉及改变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
(1)说明书附图应当给出计算机装置的硬件实体结构图
(2)说明书应当根据硬件实体结构图,清楚、完整地描述计算机装置的各硬件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第五节申请文件的修改
一、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文件修改原则1、“被动修改”原则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2、“修改不得超范围”原则
(1)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仅指发明的技术方案,不包括现有技术)
(2)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不能作为判断“修改超范围”的依据3、申请人主动修改(1)提出的时间
①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②收到专利局发出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2)申请人“主动修改”超出“被动修改”的范围
①接受的条件(节约程序)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②不接受的条件(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A、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B、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C、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D、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二、允许的修改“修改没有超范围”1、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增加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注意:数值范围的修改①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②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
(7)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注意:上述修改符号《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是允许的。但是还需要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负其他规定,进行审查。2、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1)发明名称
(2)发明所属技术领域(3)背景技术部分
注意:将新发现的现有技术内容补入背景技术部分,实际上使说明书增加了原申请中未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是允许的(4)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5)发明内容部分中与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
注意: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则允许该部分作相应的修改;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6)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
注意:修改的条件①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②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③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7)附图说明
注意:缺少附图说明的,允许补充所缺德附图说明。(8)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
注意: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9)修改附图
包括将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相一致;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10)摘要
包括修改使摘要写明发明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删除商业性宣传用语和更换摘要附图
(11)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错误和打印错误
注意:这一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三、不允许的修改1、不允许的增加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近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6)如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
注意:允许增补或者变更的附图是关于背景技术的附图2、不允许的改变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人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3)将原申请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3、不允许的删除
(1)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明确认定的发明必要技术特征
(2)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
(3)从权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4)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注意:数值范围的放弃证明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两者之一:①数值取被“放弃”的数值时,发明不可能实施;②数值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四、修改的方式
1、申请人提交替换页规定格式,一式两份(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上做出修改的对照页2、审查员代为修改依职权并通知申请人(1)代为修改的内容
①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②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2)代为修改的方式
①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②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五、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
1、修改原则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2)明显错误的更正
明显错误,是指不正确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权力要求书的上下文中清楚地判断出来,没有作其他解释或者修改的可能
(3)允许将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唯一解释的结构,补入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2、修改超范围的情况
(1)删掉某个或者某些特征,导致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说明书中补入原权力要求书中记载而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作了扩大其内容的描述(3)补入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且借助原说明书附图表示的内容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
3、申请人的主动修改
(1)提出修改的时间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超过2个月的修改,消除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接受修改文件(3)不接受的修改文件视为未提出(4)修改超范围的,经过补正程序后,驳回
4、申请人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超范围的,经过补正程序后,驳回5、审查员依职权修改,通知申请人(1)说明书明显不适当的实用新型名称和/或所属技术领域;错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明显不规范的用语;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题;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
(2)权利要求书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记增加括号,且不能引起保护范围的变化
(3)摘要方面不适当的内容、明显的错误,指定摘要附图六、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1、修改依据
(1)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2、申请人主动修改
(1)提出修改的时间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超过2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缺陷,并具有授权的前景接受修改文件(3)不接受的修改文件视为未提出(4)修改超范围的,经过补正程序后,驳回
3、申请人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超范围的,经补正程序后,驳回4、审查员依职权修改明显错误,通知申请人(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4)“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表格使用方向错误
(5)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形状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阴影线、指示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
(6)简要说明中写有明显不属于简要说明可以写明的内容产品内部结构、技术效果、产品推广宣传等的描述
第六节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
一、请求书1、类别
(1)产品所属类别,即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
(2)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当写明产品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2、产品名称
(1)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除非需要括号中的内容内产品进行区分(2)括号内可以使用简洁的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区别
(3)字数限制: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4)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5)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
(6)应当避免使用的名称考试中经常考查以下每一种类中的具体例子
①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②概况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③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如“节油发电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④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⑤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⑥省略不当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
⑦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二、简要说明
1、必要时提供,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2、不当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3、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情况
(1)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3)产品的透明部分
(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5)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6)产品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括色彩
(8)新开发的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9)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
(10)产品属于成套产品或组件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三、图片或照片
1、视图种类、名称及其标注(1)申请人提交视图的种类
①立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
②立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设计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③立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④立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名正投影视图
⑤必要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2)视图名称及其标注①六面正投影视图
A.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B.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限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C.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
②成套产品:在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加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写明“套件”字样③组件产品:在每个组件的视图名称前加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写明“组件”字样④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显示编号状态的视图名称后,应当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2、视图尺寸
(1)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所显示的使用外挂设计的产品图片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对大于15厘米22厘米
(2)视图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能够清晰可辨3、图片的绘制(1)图片的绘制
①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②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③粗细均匀的实现
④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形状(2)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3)绘制工具,包括计算机在内①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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