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砼原材料合同
购销合同
供方\\甲方:许昌乾亨商贸有限公司
需方\\乙方:信阳市福泰商砼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一、品名、规格、产地、数量、单价、金额:
序号1234商品名称钢筋网钢筋水泥承插排水管8米钢混滤水管型号16*10*2200mm单位平米吨根根数量880001000500120单价20.003680.004800.0018000.00小计1760000.003680000.002400000.002160000.00备注10合计:(10000000.00)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款到发货,买方指定地点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汽运,送货上门五、运输费用负担:买方自付
六、包装方式、包装物的供应、回收和费用负担:不回收七、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收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八、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规定后预付60%,货到余款结清九、违约责任:
1.供方延期供货的,每超过一天,按总货款的0.5%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2.因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承担需方的全部损失。3.需方中途退货,应向供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2%的违约金。4.需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价值2%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5.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需方延期付款的,每超过一天,按总货款的0.5%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7.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货款总值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的办法: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仲裁费用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中有关仲裁费承担的内容执行。违约一方或对合同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仲裁活动而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鉴定(检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于甲方公司办公室(地点)
扩展阅读:商砼供应合同
施工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成都市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CJW961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工商局制定
年月日
施工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成都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使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建设工程生产、销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具体要求,经协商甲方同意将本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向乙方订购,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定义:
1.1预拌(商品)混凝土: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而且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1.2本工作:指本合同中使用乙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所有工程部位。1.3本合同:指甲乙两方签署的本供应合同,包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
1.4货物:指本合同中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或委托乙方购买的材料。1.5货款:根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数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物款项。
二、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2.2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总量:
3.1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范围为本工程地下室、主体部分建设工程所用之混凝土,供应总量约立方米,预计合人民币约元。
四、数量及基本单价:
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数量及基本单价清单如下表:
施工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项目强度等级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
水泥生产厂家及标号PO42.5RPO42.5RPO42.5RPO42.5RPO42.5RPO42.5RPO42.5RPO42.5RPO42.5R骨料种类3每m用量(kg)(石头)(规格mm)531.5531.5531.5531.5531.5531.5531.5531.5531.5531.5基本单价(元/m)3备注265275285295305315330345360375基本单价:以C30为基准,每下降一个等级(5Mpa),单价减少10元;每增加一个等级(5Mpa),单价增加10元。C35以上,每增加一个等级(5Mpa),单价增加15元。4.1.1该单价含砂石、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材料费。
4.1.2该单价不含抗渗砼用防水剂、收缩补偿砼的膨胀剂、纤维或有其它特殊要求需使用的材料费用,以上材料由乙方代购。抗渗砼的抗渗等级≤P8,则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18元/m3,抗渗等级>P8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25元/m3;收缩补偿砼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20元/m3;纤维混凝土则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20元/m3;细石砼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15元/m3。
4.1.3若甲方需用汽车泵供应混凝土,则单价另加20元/m3,且单次不足80方按80方计算。4.1.4不论电动泵送与非泵送,均执行上述单价。若甲方提供电泵,则以每方8元的单价扣除该泵的泵送量产值。
4.1.5水泥用量按执行,水泥由代供。
4.1.6供应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4.1.7凡不属乙方原因影响,在超过供应终止时限以后,还需要继续供应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施工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其基本单价另行商议。
4.1.8预拌(商品)超过供应期混凝土的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5%以上时,其基本单价须双方协商进行调整。本条所称主要材料包括:砂、石、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材料。(参照成都市场主导价)
4.1.9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停工,甲方应在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乙方已完成混凝土量的货款。
五、本工程(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
5.1本条所称结算指乙方所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量的结算。5.2本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计量结算办法:
5.2.1按施工图纸结算。主体工程部分,按施工图纸计算体积。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预(决)算规则及图纸结算(商品)混凝土量(如修改设计,按修改后的图纸计算),乙方可预先派人到甲方施工现场验槽。由于甲方原因爆模、结构部位超高、超厚引起的混凝土超量损失由甲方指定专人办理签证,并进入决算。高、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或抗渗混凝土与非抗渗混凝土发生串换时,以乙方的高等级混凝土、抗渗混凝土搅拌量结算(总量控制在图算范围内)。同时不计损耗,不扣除钢筋体积。
护壁桩、基础挖孔桩、换土、护壁、垫层、塔机基础、防水保护层、地坪等主体以外的零星预拌(商品)混凝土按供货量结算。供货量以甲方现场收货人签收后的混凝土供货单中所记载立方数之和来计算。甲方可随时抽查,单次以三车的平均数为依据,若低于配制容重则当批次砼按抽查数据结算。
5.2.2本合同中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量以月结方式付款。当乙方供应量达到1000方后,每月25日乙方将上月的混凝土供应量上报甲方,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以上工程量,并按当月产值的60%付给乙方工程款。乙方不提供发票。
5.2.3主体工程断水后一个月内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所有结算手续,两个月内甲方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如甲方未按时支付,超过付款时间应支付乙方1%/天的滞纳金。
六、甲方责任:6.1甲方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本工程中签署供应计划表、结算、对帐单、付款协议等合同文件和补充协议。
6.2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填写统一格式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计划表,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
6.3如果由甲方提供水泥,由甲方及时通知水泥供应商将所需要的水泥按时送到乙方指定地点。
施工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6.4甲方必须具备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基本条件,施工现场道路平整、通畅;提供保证混凝土正常运行的电力电源以及照明、用水及冲洗设备等设施。
6.5制订并执行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协调乙方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6.6根据《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1*]339号)文件规定,甲方应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甲方负责在货物供应前组织乙方、监理方召开协调会议,在全面细致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施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6.7甲方应设专人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且该专人在混凝土运输全过程中应保证在场,甲方现场所配备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的需要,需泵送施工时,应组织人员负责铺设、迁移、清洗泵送管道及混凝土泵的进场就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甲乙双方共同协调周边城管、交通及其他相关事宜。如遇堵管,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排堵,以便工程顺利进行。
6.8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擅自掺入外加剂、生水等引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9乙方按甲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计划表要求,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到位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浇捣。若甲方未能及时组织浇捣,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6.10浇捣后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甲方应按照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加强养护工作,如养护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11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正常供应中,如因特殊原因,甲方需临时性停供或更改供应计划规定的内容,甲方应提前8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6.12甲方应及时提供给乙方一套完整的本工程结构施工图和各种设计更改通知单等有关资料,配合乙方查阅各种现场签证单。
6.13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货款。
6.14在政府规定不得进行夜间施工时,甲方须保证为乙方预留足够的施工时间,以确保乙方浇筑完毕。
6.15乙方不承担本工程的其它摊派费用(如清洁费、清洗费、施工道路建设费等)。
七、乙方责任:
7.1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乙方所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在其企业资质等级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超过乙方企业资质等级允许范围以外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应事先经市建委批准后,方能生产供应。
7.2乙方应按规范及合同的要求,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并在预拌(商品)
施工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混凝土开始供应前将各原材料的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提供给甲方。
7.3甲方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书面供应计划表送达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生产,并按时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7.4乙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并将试块检验的出厂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供给甲方。
7.5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事先提供的供应计划表的供货时间及时供应货物,保证工程连续浇捣的需要,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供应的情形除外。
7.6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捣供应中断造成的冷缝问题,由乙方负责。7.7乙方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戴安全帽,遵守国家及成都市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7.8积极主动地与甲方办理结算,积极配合甲方审核。
7.9乙方应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与甲方共同协调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事宜。7.10甲方不承担乙方供货商的债务责任。
7.11乙方对生产的砼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因生产的砼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浇筑、振捣、养护出现的砼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交货检验:
8.1乙方将货物运至本工程工地后,甲方应及时指引乙方将货物卸到事先清理准备完毕的地点,除另有双方约定外,乙方不包括安装责任。
8.2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判定,按国家标准《混凝土》(GB/T14902-20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及《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发[201*]339号)规定,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天,其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进行评定,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8.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规定。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
9.1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协议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9.2已开工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建、缓建,或甲方与工程发包方建设合同解除,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双方可按实际情况协商做到合理的工程部位,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9.3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9.3.1不能提供混凝土供应所需的基本条件和人员配合,经乙方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施工项目部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
9.3.2破产或丧失偿债能力;9.3.3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时,双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乙方保留进一步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十、争议、违约与索赔:10.1争议解决方式:
10.1.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未确定仲裁机构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1.2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前,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外,凡未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10.1.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包括资金不到位);10.1.2.2双方协议同意停止供应;10.1.2.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供应;10.1.2.4法院要求停止供应。10.2违约与索赔:
10.2.1甲方违反本合同中规定的甲方责任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基价3%的违约金或因违约导致乙方直接经济损失、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
10.2.2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暂停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乙方不能按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表上的时间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对未完成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注的部位仍应继续进行,直至施工规范所允许停止的部位。
10.2.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10.2.5如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另一方具有正当理由或能出具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可在索赔事件发生20天内,向违约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违约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应答复索赔方或要求索赔方补充索赔理由及证据。如10日内不予答复,应视为违约方已经同意索赔方的索赔要求。十一、合同份数及生效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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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按双方约定履行完毕后终止。
甲方: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8乙方: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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